基隆煤礦投產後,到1884年中法戰爭前,產量基本上逐年上升,第一年為14000噸餘,1879年即達3萬噸多一點,增長一倍。1880年為4.1萬餘噸,1881年即達到5.4萬餘噸。但1882年後有所下降,這是由於:(1)運輸困難。從礦井口到海岸雖有鐵軌滑行,但這些煤炭隻能從海上運,海上風浪常常使運輸阻滯。而陸路山道崎嶇運費昂貴且很艱難。因此,極需從礦區築一輕便鐵路至基隆。兩江總督沈葆楨曾於1878年將拆毀的英人強築的吳淞鐵路的車軌購買運台,但棄置海岸沒能築成。以致煤炭常常運不出去而堆積於礦廠。(2)銷路不暢。煤炭多靠兵輪和船政局、招商局購買,故市場不很廣闊,因而影響到生產增長。(3)生產季節性強。礦工多來自漁民農民,一年的相當一段時間他們忙於務農打魚,也使煤產量急劇減少。


    然而,基隆煤廠並未虧折,且略有盈餘,這是因為:礦工工資 很低,每噸為四角,1880年洋礦工陸續離去,開支大減,成本費每噸一元五角左右,售價為二元五角,即便加上運費,價格也比英、澳等國的煤價為低。所以福建巡撫督辦台灣軍務的劉銘傳說:“核計用度與銷售煤價,均屬有盈無絀”。這基本符合實際情況。1884年夏,中法戰爭中,劉銘傳為了防止煤礦被法國侵略者利用,將其炸毀。戰爭結束後,計劃恢復煤礦生產,但時而商本商辦,時而官商合辦,時而又官辦,舉棋不定。1885年商人張學熙稟請承辦,以無力購買機器,僅幾個月因虧折數千兩而稟請退辦。1887年,兩江總督曾國荃、船政大臣裴蔭森與台灣當局各出銀2萬兩,共6萬兩,委張士瑜招集商股6萬兩,共12萬兩試辦,但試辦失敗,稟請官收。官接辦後退還商股6萬兩和船政局2萬兩。官辦未有成效,於1889年劉銘傳與英商範嘉士訂立合同轉讓洋商接辦,因清廷反對,劉銘傳撤退英商,派黨鳳岡代理,仍行招商。1890年,商人蔡應維等願集股30萬元,官商合辦,亦因清廷反對而仍歸官辦。這樣翻來復去,一直未恢復到中法戰前的生產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1877年鑽探煤礦過程中,在基隆淡水屬的牛琢山附近的貓裹社地方,發現了石油礦,清廷派葉文瀾和唐廷樞僱請美國技師和購買小機器準備試行開採。這事雖未成功,對中國說卻是一件值得記錄的事。


    總起來說,台灣煤礦的開採,在中法戰爭前幾年,是有一定成效的,當然比不上開平煤礦。這除自然條件等原因外,台灣基隆煤礦係官辦企業,不按“買賣常規”辦事,以致行政腐敗,例如:“每個高級官員都可以派個私人代表在礦廠任冗職”,增加了不必要的開支;地方當局封閉私營煤窯,禁止私人開採,採煤幾乎成為官府獨占,這就缺乏競爭,以致出現了有時“礦局的人士並不急於銷售,索價奇高,商人不敢購運,結果是煤大量堆積著,而交易則很稀少”的現象。這些官辦的致命弱點,規定了企業不可能很順利地發展。而商本的官督商辦的開平煤礦,就不存在這種腐敗情況。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與磁州開平基隆同時興辦的湖北興國廣濟官辦煤礦,與基隆煤廠同一命運。


    五、從廣濟到荊門的煤礦開採及其失敗


    五、從廣濟到荊門的煤礦開採及其失敗


    湖北廣濟興國煤礦籌建始於1875年,清廷上諭中雖未與磁州、基隆並列,卻實際上是與上二礦鼎足而三。甚至在李鴻章心目中,比之磁州開平和基隆尤為重要。他意圖將廣濟礦作為試驗典範,以期做到讓別礦仿效的目的。所以李鴻章派得意親信盛宣懷會同漢黃德道李明墀主持其事。李鴻章之所以獨厚於鄂,是有深意存焉!他對盛宣懷一則說:“欲俟閣下在鄂開採有效,庶開平仿辦亦易。”再則說:“鄂省礦務,中外具瞻,成敗利鈍,動關大局,一涉頹沮,勢必旁觀竊笑,後來裹足。”顯然,湖北廣濟興國礦務,是李鴻章的試點單位。


    確實,廣濟興國比開平、基隆有著更加有利的條件。盛宣懷分析其有利者約有四端,除在不致奪民生計勝於樂平,官與民的關係較好勝於衡州二端之外,還有:(1)“武穴為吳楚咽喉,等洋法一有成效,近悅遠來,相率觀法,……聞風興起,為海內風氣之先,較勝於台灣”;(2)濱江一水可通,輪船徑運上海,無須火輪車路,無須開浚河道,較勝於磁州開平”。這就是說,既得地利,又得人和。這是符合實際情況和有見地的。在此認識前提下於1876年初成立了湖北煤鐵開採總局。


    開採湖北煤礦的目的同總的目的一樣,是為軍用工業、兵商各輪需煤甚亟,及與洋煤爭利。關於這一點盛宣懷講得尤為明確,他說:目今“需煤日多,與其購英美各國及日本之煤,利自外流,不若采中土自產之煤,利自我興。……現在台灣與湖北兩處先後奏請籌款開採,意在平土煤成本以抑洋煤。”用意不為不善。客觀條件既佳,敵洋產的用心亦好,主持其事的盛宣懷又是富於辦洋務經驗的幹將,似乎辦有成效可操左券。然而結果如何呢?一句話可以概括:以失敗告終。什麽原因?因素較多,其中礦產資源欠佳、資金不足和官辦企業不能發揮企業的應有優越性是主要的。


    本來,盛宣懷在創辦之初的設想還是比較正確的。那就是採用官督商辦的形式。他說:“此類創舉,責之民辦,而民無此力;責之商辦,而商無此權;責之官辦,而官不能積久無弊。惟有援照輪船招商局官督商辦之一法。商集其費,民鳩其工,官總其成,而利則商與官、民共之。”盛宣懷在這裏把民、商、官三者的優缺點均看清了,尤其是看到“官不能積久無弊”,可謂深透。在那時,像辦礦務這種類型的企業,發揮官、商、民各家之長的如盛氏所講的官督商辦還是比較恰當的。這裏所謂“官督”的“官”,實際就是盛宣懷自己。果然,盛宣懷按照這個辦礦方針,“遵飭招徠,十萬巨資一唿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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