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9年,英美各領事為保護其商船,欲於上海至川沙金團地方架造電線,以通吳淞口信息。清政府警惕地認為,此舉“安知非迎合各公使之意,乘機而入,一處得手,必到處照式要求”;並義正詞嚴地說:“電線既非條約所準行”,中國地方權應自主,外洋不得藉口侵權。1872年春夏間,英領事啊喳哩向江海關道沈秉成麵交洋商一稟,要求試辦滬蘇電報,沈奉命予以拒絕。至於海線保護和海線牽引上岸事也屢有發生。首先是美國於1872年在福建鼓浪嶼之西南田尾地方蓋起洋樓一座、棧房兩座,洋房內暗挖溝道,通至海邊與海線頭相接,以掩人耳目,這種舍舟登岸陽奉陰違之舉,清地方官亦予以譴責。丹麥大北電報公司也有與美國相同的違章行為,明火執杖地於1873年在上海吳淞口“設館豎柱”,將海線牽引上岸,由水而及於陸地。清政府雖照會其全行撤去,但它不予理睬。大北公司且騙取專辦電線的候補知府丁嘉瑋與其總辦蒂理也訂立的從福州至閩江泊船地方設立電線和福州至廈門的電線合同,並隨即付之實行。俄國公使布策以此為例致函總署,以1862年把留捷克所說“以後如有允許他國於貴國設立此法(電線),必須先準俄國以為始”作藉口,要求享有同等待遇,自行設線。對於海線,布策還毫無道理地要求清政府“切實保護此電線”,以免受到損壞。其他如法國署公使羅淑亞、美國公使艾忭敏、德國署公使和立本、丹麥公使拉斯勒福等,均有內容相同的照會,都要求中國地方官對於破壞海線者“隨時妥酌辦理”。總署給與復照稱:過去“議於海底設線之時,本衙門復函中曾有線端不得上岸,俾與通商口岸陸路不相幹涉,庶界限分明,及沿海水底安設以後,中國礙難代為照料,倘有毀壞,與地方無涉,不能退賠修費”,予以拒絕。總的看,清政府的抵製列強侵犯我國電線業的權利的立場是正確的。
問題最嚴重的是上文所說到的無知小吏丁嘉瑋輩允準大北公司架設福廈、福州閩江電線之事。沈葆楨說:“丹國公司素極狡獪,局員率爾與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有合同可據,則彼更為有詞,何怪將軍巡撫斡旋之費手乎?”沈葆楨與閩撫王凱泰商議,認為隻有“購歸官辦,方有結局”,所需費用由海防經費項下開支。丹麥公使拉斯勒福亦自願將電線出賣給中國。清廷乃於光緒元年四月十七日(1875年5月21日)訂立購歸合同。福廈線共價銀154500元,馬尾之線4000元正。“率爾”訂立合同的丁嘉瑋遭到“奉旨革職”的處分。這表明清政府對於維護電線主權的政策是堅定的。
在訂立買迴電線合同之時,丹麥方麵有幹涉中國如何處理這批器材和如何架線的越權表示。總署給予答稱:“查公司電線既經中國買迴,其安設保護及定期興辦,均係中國自主之權,應由中國隨時隨地自行酌度辦理。”並聲明此項買迴合同內“隻應載明買迴各項價值,及應買各項物料數目,其應如何保護及如何僱人工管理,如何定期興辦之處,均毋庸載入此項合同之內。”這是維護電線主權的又一例證。清廷一方麵辦購歸官辦的手續,另一方麵隨即繼續向南架設電線,但遇到沿途人民的反對,盡管告諭以這是中國自己架設的電線,然而“閩縣地界甫經造峻,下達福清縣,計程不過百裏,已節節阻滯”,惟恐“滋生事端,隻可暫行停工”。這時,頗具辦洋務企業熱忱的丁日昌接任閩撫,他派輪船招商局總辦唐廷樞與大北公司另立彼此收銀點物以及教習學生各條款的合同。一麵點收機器物料等件,一麵辦南台電報學堂,招收藝童40名,於1876年4月8日(光緒二年三月十四日)開學,延洋教習3人,內總管1人,幫教習2人。訂明為期一年。這是中國自己設立的第一所電報學堂。一年中成績頗為理想,“藝童學習功課,其豎樁、建線、報打書記、製造電氣等藝,多已通曉。”於是一年期滿將洋教習辭退,遣迴丹麥;結業藝童除酌留電局專司報打外,“餘候撥往台灣遣用。”有些設備移於台灣,由於台灣基隆正忙於建設煤廠開採煤炭,故於1878年在打狗地方“建立了電報,並由中國人掌管。”如果說福廈、馬尾電線是從丹麥大北公司手中接管的話,那麽打狗電線可說完全是由中國人架設和掌管的第一條電報線,並且還是服務於工商業的電線。
以上事實說明,列強從60年代一般要求並試探性的在城市設線,發展到70年代強烈要求並已經在內地長途設線;清政府則從一般的阻止設線,發展到將洋人所設之電線買歸官辦,以維護電線主權。因此,清政府對洋人設線的侵略行徑還是針鋒相對予以反擊的。
然而,隨著資本帝國主義侵略不斷深入,侵略者要求設電線的唿聲愈高,隨著社會經濟日益發展,洋務派在政治軍事和商務方麵對電線電報的需用也更為迫切。於是沈葆楨於1870年所提中國自己設線供中外使用的意見被提到實踐的日程。1880年從津沽設線開始,逐漸推廣到1881年建津滬電線,1882年建滬粵電線、長江電線,乃至於後來推及於全國。
為了更好地了解電線設立的過程,得先具體談一下辦電線電報的指導思想。這要以領導其事的李鴻章和始終主持其事的盛宣懷為主加以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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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最嚴重的是上文所說到的無知小吏丁嘉瑋輩允準大北公司架設福廈、福州閩江電線之事。沈葆楨說:“丹國公司素極狡獪,局員率爾與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有合同可據,則彼更為有詞,何怪將軍巡撫斡旋之費手乎?”沈葆楨與閩撫王凱泰商議,認為隻有“購歸官辦,方有結局”,所需費用由海防經費項下開支。丹麥公使拉斯勒福亦自願將電線出賣給中國。清廷乃於光緒元年四月十七日(1875年5月21日)訂立購歸合同。福廈線共價銀154500元,馬尾之線4000元正。“率爾”訂立合同的丁嘉瑋遭到“奉旨革職”的處分。這表明清政府對於維護電線主權的政策是堅定的。
在訂立買迴電線合同之時,丹麥方麵有幹涉中國如何處理這批器材和如何架線的越權表示。總署給予答稱:“查公司電線既經中國買迴,其安設保護及定期興辦,均係中國自主之權,應由中國隨時隨地自行酌度辦理。”並聲明此項買迴合同內“隻應載明買迴各項價值,及應買各項物料數目,其應如何保護及如何僱人工管理,如何定期興辦之處,均毋庸載入此項合同之內。”這是維護電線主權的又一例證。清廷一方麵辦購歸官辦的手續,另一方麵隨即繼續向南架設電線,但遇到沿途人民的反對,盡管告諭以這是中國自己架設的電線,然而“閩縣地界甫經造峻,下達福清縣,計程不過百裏,已節節阻滯”,惟恐“滋生事端,隻可暫行停工”。這時,頗具辦洋務企業熱忱的丁日昌接任閩撫,他派輪船招商局總辦唐廷樞與大北公司另立彼此收銀點物以及教習學生各條款的合同。一麵點收機器物料等件,一麵辦南台電報學堂,招收藝童40名,於1876年4月8日(光緒二年三月十四日)開學,延洋教習3人,內總管1人,幫教習2人。訂明為期一年。這是中國自己設立的第一所電報學堂。一年中成績頗為理想,“藝童學習功課,其豎樁、建線、報打書記、製造電氣等藝,多已通曉。”於是一年期滿將洋教習辭退,遣迴丹麥;結業藝童除酌留電局專司報打外,“餘候撥往台灣遣用。”有些設備移於台灣,由於台灣基隆正忙於建設煤廠開採煤炭,故於1878年在打狗地方“建立了電報,並由中國人掌管。”如果說福廈、馬尾電線是從丹麥大北公司手中接管的話,那麽打狗電線可說完全是由中國人架設和掌管的第一條電報線,並且還是服務於工商業的電線。
以上事實說明,列強從60年代一般要求並試探性的在城市設線,發展到70年代強烈要求並已經在內地長途設線;清政府則從一般的阻止設線,發展到將洋人所設之電線買歸官辦,以維護電線主權。因此,清政府對洋人設線的侵略行徑還是針鋒相對予以反擊的。
然而,隨著資本帝國主義侵略不斷深入,侵略者要求設電線的唿聲愈高,隨著社會經濟日益發展,洋務派在政治軍事和商務方麵對電線電報的需用也更為迫切。於是沈葆楨於1870年所提中國自己設線供中外使用的意見被提到實踐的日程。1880年從津沽設線開始,逐漸推廣到1881年建津滬電線,1882年建滬粵電線、長江電線,乃至於後來推及於全國。
為了更好地了解電線設立的過程,得先具體談一下辦電線電報的指導思想。這要以領導其事的李鴻章和始終主持其事的盛宣懷為主加以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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