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守諾言(在私人關係上)而(又)欲盡義務(此段譯文是本尼迪克特引自救渝的官方英譯本。英文是“if you wish to keep your word and to fufill your gimn”。本尼迪克特競不必要地強調了“and”一詞,從而把“守信義”與“盡義務”對立起來,並在括號中補充文字加以說明。這是因為她過分拘泥於“情義”和“義務”(忠)的對立,而實際這兩者並非經常矛盾。請參閱下文注。 -日譯者),……則自始即應該重考慮是否可行。如以己身束縛於不智之義務,則將使自身處於進退維穀。如確信不能既守諾言而又堅持義(敕諭把‘義’規定為‘履行義務’),則應立即放棄(私人的)諾言。古來英雄豪傑,慘遭不幸,或竟身死名裂,遺羞後世,其例益不鮮矣,皆因唯知信守小節,而不辨大義,或因閣知公道之理,徒守私情之義也。”
這段諄諄教導“忠”高於“情義”的文字中,正如前文所說,全文未提“情義”一詞。但是日本人都知道有這種說法,即“為了情義,我不能行義”。敕諭則改成這樣的說法:“如確信不能既守諾言。而又堅持義……”。1敕諭以天皇的權威說: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拋棄“情義”。要記住:情義是小節,隻要遵循敕論的教導,拋棄“情義”,維護“大節”,就仍然是有德之人。
這份頌揚“忠”的聖典是日本的基本文件之一。但是敕諭對“情義”的委婉貶抑能否削弱了“情義”的深刻影響,這還很難說。日本人常常引用敕諭的其它段落來解釋、辯護自己或他人的行為。如“義者,履行義務之謂也”,“心誠則萬事皆成”。盡管引用這些,每每都很得當,但卻似乎很少引用關於反對信守私人諾言的告誡。“情義”至今仍是一種很有權威的道德。在日本,說“此人不懂情義”仍是最嚴厲的批評之一。
日本的倫理體係不是引進一個“大節”的概念就能輕易簡化的。正如他們常常誇稱,日本人沒有一種現成的普遍適用的道德作為善行的試金石。在大多數文化中,一個人的自尊是以其道德水準,如善良、節儉以及事業上的成就為標準。他們總要提出某些人生目的作為追求的目標,如幸福、對他人的控製力量、自由、社會活動能力等。日本人則遵循著更為特殊的準則,不論是在封建時代還是在《軍人敕諭》中,即使談及“大節”,也隻是意味著對等級製上層者的義務要壓倒對下層者的義務。他們仍然是特殊主義。西方人一般認為,所謂“大節”,是對忠誠的忠誠,而不是對某一特定個人或特定目標的忠誠。日本人則不是如此。
近代日本人在試圖建立某種統治一切領域的道德標準時常常選擇“誠”。大隈伯爵在論及日本的倫理時說,“誠(まこと)”“是各種箴言中最重要的箴言。一切道德教訓的基礎都包含在‘誠’字之中。在我國古代語彙中,除了‘誠’這個詞以外,沒有其它表達倫理概念的詞彙”。日本的近代小說家在本世紀初曾謳歌西方個人主義新思潮,現在也開始對西方信條感到不滿,而努力去讚美誠(誠心)是唯一的真正的“主義”。
在道德方麵強調“誠”,正是《軍人敕諭》所支持的。敕諭有一段歷史性的前言,相當於美國文件首先列舉華盛頓、傑斐遜等“建國之父”的名字為序。在日本,這段話的主旨在於闡述“恩”和“忠”。“朕賴汝等為股肱,汝等仰朕為首領。朕能否保護國家以報上天之恩,報祖宗之恩,端賴汝等克盡其職。”
其後又闡述了五條訓誡。(一)最高的德就是履行“忠”的義務。一個軍人如果不是極“忠”,不論如何有才能,也隻是傀儡。不“忠”的軍隊,遇緊急情況則成烏合之眾。“故不可惑於橫議,不可幹預政治,務求保持忠節,牢記義重於山,死輕於鴻毛”。(二)第二項訓誡是按照軍階遵守禮儀。“下級應視上級軍官之命令如朕意,上級軍官亦必須善待下級。”(三)第三是武勇。真正的武勇與“血氣之剛”相反,應該“小敵不侮,強敵不懼”。“故尚武者,與人交往應以溫和為先,以資得人敬愛”。(四)第四是告誡人們“勿守私情信義”。(五)第五是勸導節儉。“大凡不以質樸為旨者,必流於文弱,趨於輕薄,崇尚驕奢,終致卑鄙自私,墮落至極。雖有節操、武勇,亦難免被世人唾棄……朕心憂此惡習,故而諄諄誡之。”
敕諭的最後一段把以上五條稱作“天地之公道,人倫之綱常”,乃“我軍人之精神”。而且,這五條訓誡之核心“精神”就是“誠”。“心不誠則嘉言善行徒為文飾,毫無效用;唯有心誠則萬事可成”。五條訓誡就是這樣“易守易行”。敕諭在列舉一切德行和義務之後,歸結於“誠”,這正是典型的日本特色。中國人把一切道德歸之於出自仁愛之心。日本人則不是這樣,他們先確立義務準則,最後才要求人們全心全意,為履行義務而傾注全部心靈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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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諄諄教導“忠”高於“情義”的文字中,正如前文所說,全文未提“情義”一詞。但是日本人都知道有這種說法,即“為了情義,我不能行義”。敕諭則改成這樣的說法:“如確信不能既守諾言。而又堅持義……”。1敕諭以天皇的權威說: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拋棄“情義”。要記住:情義是小節,隻要遵循敕論的教導,拋棄“情義”,維護“大節”,就仍然是有德之人。
這份頌揚“忠”的聖典是日本的基本文件之一。但是敕諭對“情義”的委婉貶抑能否削弱了“情義”的深刻影響,這還很難說。日本人常常引用敕諭的其它段落來解釋、辯護自己或他人的行為。如“義者,履行義務之謂也”,“心誠則萬事皆成”。盡管引用這些,每每都很得當,但卻似乎很少引用關於反對信守私人諾言的告誡。“情義”至今仍是一種很有權威的道德。在日本,說“此人不懂情義”仍是最嚴厲的批評之一。
日本的倫理體係不是引進一個“大節”的概念就能輕易簡化的。正如他們常常誇稱,日本人沒有一種現成的普遍適用的道德作為善行的試金石。在大多數文化中,一個人的自尊是以其道德水準,如善良、節儉以及事業上的成就為標準。他們總要提出某些人生目的作為追求的目標,如幸福、對他人的控製力量、自由、社會活動能力等。日本人則遵循著更為特殊的準則,不論是在封建時代還是在《軍人敕諭》中,即使談及“大節”,也隻是意味著對等級製上層者的義務要壓倒對下層者的義務。他們仍然是特殊主義。西方人一般認為,所謂“大節”,是對忠誠的忠誠,而不是對某一特定個人或特定目標的忠誠。日本人則不是如此。
近代日本人在試圖建立某種統治一切領域的道德標準時常常選擇“誠”。大隈伯爵在論及日本的倫理時說,“誠(まこと)”“是各種箴言中最重要的箴言。一切道德教訓的基礎都包含在‘誠’字之中。在我國古代語彙中,除了‘誠’這個詞以外,沒有其它表達倫理概念的詞彙”。日本的近代小說家在本世紀初曾謳歌西方個人主義新思潮,現在也開始對西方信條感到不滿,而努力去讚美誠(誠心)是唯一的真正的“主義”。
在道德方麵強調“誠”,正是《軍人敕諭》所支持的。敕諭有一段歷史性的前言,相當於美國文件首先列舉華盛頓、傑斐遜等“建國之父”的名字為序。在日本,這段話的主旨在於闡述“恩”和“忠”。“朕賴汝等為股肱,汝等仰朕為首領。朕能否保護國家以報上天之恩,報祖宗之恩,端賴汝等克盡其職。”
其後又闡述了五條訓誡。(一)最高的德就是履行“忠”的義務。一個軍人如果不是極“忠”,不論如何有才能,也隻是傀儡。不“忠”的軍隊,遇緊急情況則成烏合之眾。“故不可惑於橫議,不可幹預政治,務求保持忠節,牢記義重於山,死輕於鴻毛”。(二)第二項訓誡是按照軍階遵守禮儀。“下級應視上級軍官之命令如朕意,上級軍官亦必須善待下級。”(三)第三是武勇。真正的武勇與“血氣之剛”相反,應該“小敵不侮,強敵不懼”。“故尚武者,與人交往應以溫和為先,以資得人敬愛”。(四)第四是告誡人們“勿守私情信義”。(五)第五是勸導節儉。“大凡不以質樸為旨者,必流於文弱,趨於輕薄,崇尚驕奢,終致卑鄙自私,墮落至極。雖有節操、武勇,亦難免被世人唾棄……朕心憂此惡習,故而諄諄誡之。”
敕諭的最後一段把以上五條稱作“天地之公道,人倫之綱常”,乃“我軍人之精神”。而且,這五條訓誡之核心“精神”就是“誠”。“心不誠則嘉言善行徒為文飾,毫無效用;唯有心誠則萬事可成”。五條訓誡就是這樣“易守易行”。敕諭在列舉一切德行和義務之後,歸結於“誠”,這正是典型的日本特色。中國人把一切道德歸之於出自仁愛之心。日本人則不是這樣,他們先確立義務準則,最後才要求人們全心全意,為履行義務而傾注全部心靈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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