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景坤見有人撐腰,表現得更加狂妄,他指著張君寶他們惡狠狠地罵道:“告訴你,我們從來就沒有給錢的習慣!如果再不服氣,老子就要你們的小命,不信就等著瞧!”說罷,這位不可一世的老闆朝他們啐了一口,不屑一顧地揚長而去。


    張君寶一行隻好失望的迴到了工地。正在工地裏等候的十多名工人見沒討到工錢,隻好各自到到外麵想法借錢去了。


    這些善良的民工們做夢也沒有想到:血淋淋的災難,很快就會在他們當中降臨。


    當天下午4時許,蘭景坤突然氣勢洶洶地帶著一夥人,乘坐著兩輛桑塔那和一輛130小貨車趕到工地,提出要與民工談判,但他提出的條件根本無法讓民工們接受。見“談判”不成,蘭幹脆不談了,於是就想離開。幾位正等米下鍋的民工見他要走,趕緊攔著對方說:“你們特意過來找我們談判,怎麽一分錢不給就想走呀?”蘭當即對他們進行惡言威脅,並破口大罵。


    第十四章 為弱勢群體仗義執言第105節 討債民工命喪惡老闆尖刀下(2)


    因為上午剛從派出所出來,其中的王文勝覺得蘭也不敢把他們怎麽樣,所以,盡管他看到蘭沉著臉,正為生活發愁的他還是硬著頭皮迎上前去,請求蘭最好能支付一點生活費。蘭揮手推了他一個趔趄,惡狠狠地罵道:“去你媽的,你還敢向老子要生活費,你想找死呀?”然後,這傢夥又朝後麵大喊道:“快給我教訓一下這個臭小子,其他的人見一個打一個,把他們全趕出工地!”話音未落,就見蘭的弟弟蘭景峰揮著一根粗大的鐵棒從車上跳下來,衝著王的腰部就是一鐵棒,將他打倒在沙坑裏。隨後,另一個叫李玉成的傢夥又從腰部抽出一把用報紙包著的長約七厘米的銅鑄把尖刀,一把按倒來不及逃走的王,直向他的腰部和身上連刺4下,血流如注的王當即滾到沙坑裏連喊救命。當時工地上隻有一個叫熊守明的木工正在做木工活,他看到這一慘劇時,嚇得趕緊大聲叫喊:“殺人啦,快來人救命呀!老闆在殺人呀!”


    工地辦公室裏等候工資的幸萬強聽到悽厲的唿救聲,和幾個人一起衝到外麵,正好目睹了不遠處的王渾身是血倒在地上痛苦地呻吟。見對方如此兇殘,幾個膽小的民工嚇得哪還敢上前?此時,勇敢的小幸不顧危險,一邊大聲斥責道:“你們欠債不還,還敢行殺人?給我們住手!”一邊奮不顧身的衝過去搶奪歹徒手中的刀子。殺紅了眼的李玉成見有人敢上前,又揮起明晃晃的尖刀沖他左前胸猛刺進去,猝不及防的小幸痛叫一聲,伸出雙手正要拔出刀子,誰知這個窮兇惡極的傢夥,不但不罷手,反而還使勁將刀子旋轉了兩下,可憐的小幸痛叫一聲,倒在了血泊中。


    此時,毫無人性的蘭景坤不但不救人,反而和那幾個殺手鑽進了車子裏,揚長而去。


    見小幸渾身是血,早已昏死過去,幾位民工急了,一邊猛打110求救,一邊把兩名傷者抬到馬路邊。他們一連攔了十幾輛車子,但人家看到血淋淋的傷員,根本不願停車。為了救人,十幾名民工齊刷刷地跪在馬路中央攔車,最後終於有一位好心的司機,停下了車,送他們到附近的一家醫院。此時幸萬強因刺中心髒,失血過多,經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經廊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證明,幸萬強係被人以銳器刺破心髒造成大出血致死;另據警方屍檢報告記載,死者左上胸部有創傷口1處4.5厘米,深達胸腔。另一名傷者王文勝昏迷幾天後,經大力搶救,終於保住了性命。後經三河市法醫門診部法醫臨床檢驗鑑定書證實,王的左上臂損傷1處長5厘米,右腰背損傷2處,分別長3.2厘米、6.5厘米,結論為輕傷。但造成他終身殘廢。


    一年後,當我採訪他時,一直無法從事勞作的他,隻能大部時間躺在床上休養。一提到那一幕慘劇,淚水總是忍不住流下。


    慘案發生後,三河市刑警八中隊和派出所的民警趕到現場,但警方隻是將蘭景坤抓了起來,而對李玉成、蘭景田等兇手卻一個不抓,那兩輛用來行兇的車子也沒有當場扣留。


    得知噩耗後,幸萬強的父親幸永懷和妻子悲痛萬分,夫妻兩人一路哀哭,相攜著於8月30日夜晚趕到北京。當他們趕到三河公安局,提出想見見兒子的遺體時,對方卻不讓見,稱死屍還要放在醫院的冷凍室裏冷藏,同時還要家屬自掏腰包。幾天後,從小帶著小幸長大的外婆,因悲傷過度在他們離家幾天後就去世了。得知家中老母身亡,惟一的兒子慘遭不幸竟連死屍都見不到,幸永懷的妻子受不了這巨大刺激,很快就變得神經兮兮起來。


    由於此案一直沒進展,他們身上的錢早花光了。幸永懷既要為死去的兒子討公道,還要照顧生病的妻子。如果不是妹妹幫助,他們真不知如何過。


    2001年3月1日,當幸永懷又來到存放兒子遺體的醫院,有關人員稱,他們不能做主,必須由公安局和法院出具證明才行,同時對方再三要求家屬交納有關費用。


    2001年4月9日,當幸永懷扶著妻子又一次來到冶金醫院,找到院領導要求看望兒子的遺體時,對方卻告之:死者早於2000年8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拉去火化了。倍加傷心的夫婦兩人當即哭倒在地,他們真不明白,兒子在慘遭不幸後,作為父母親,他們為何一直連探望遺體的權利都沒有?三河市公安局在家屬多次要求探望死者的情況下為何一直拒絕?他們為何在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竟敢擅自火化屍體?當他們哭著找到燕郊刑警八中隊有關領導討說法時,對方竟說早就通知過他們!當他們要求警方交出火化的骨灰時,對方稱不知道搞到哪兒去了!又說早說扔掉了。直到現在,時間已過去了四年之久,三河市警方對擅自火化遇害者屍體之事一直沒有一個明確的答覆。


    蘭景坤被刑拘後,公訴機關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檢察院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蘭景坤犯故意傷害罪,並於2000年10月8日批準逮捕。2000年5月17日,三河市人民檢察院在三檢刑訴字(2000)第45號起訴書中審查查明:1999年8月31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蘭景坤糾集李玉成、蘭景芬等6人,分乘兩輛計程車到燕郊柳興活動房廠工地,解決蘭景坤與其在工地做工的四川籍民工的工資問題,雙方在協商中發生爭執,蘭景坤欲走,民工不讓,李玉成和蘭景芬即與民工發生毆鬥,李用事先攜帶的刀子將民工幸萬強和王文培紮傷,後6人逃離現場,幸萬強因搶救無效死亡。蘭景坤、蘭景芬與李玉成準備外逃,並向蘭景坤承諾雙方誰也不問各自的去向,後蘭景坤又提供李玉成5000元的外逃資金,李玉成穿越玉米地逃走。蘭景坤和蘭景芬在迴家時被抓獲,其餘人在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蘭景坤目無國法,教唆李玉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輕傷、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與李玉成是共同犯罪,係主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一款、第26條第一款、第29條第一款的規定判處。


    同時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以原告身份向三河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那麽惡老闆蘭景坤又為何許人呢?蘭景坤現年35歲,漢族,河北省三河市人,初中文化,農民,住三河市皇莊鎮艾台村。1999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案被拘留,同年10月8日因涉嫌包庇被逮捕,後押於三河市看守所。2000年6月16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宣布無罪而釋放。


    在庭審中,幾名原告和代理人認為,蘭景坤具有故意傷害他人身的主觀故意,在這起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明顯係主犯,主要事實和理由有:1.蘭多次供述,他在事發前主動找過李玉成,將自己與民工的工資歷糾紛告知,並要求李玉成:“你今天找幾個人同我去,為我助助陣,如果開完工資如有不服的,你就教訓教訓他們……”因蘭與李係同村,又有經濟來往關係,加之蘭的教唆和指使,李玉成遂一口答應並糾集另三人參加行兇;2.多名民工證實,當時,蘭景坤一夥早已配備了刀具(用報紙包著,別在李玉成和蘭景芬等三人的腰後)、準備了鐵棍,這充分說明蘭一夥早就做好了行兇的準備;3.在李玉成等人行兇時,蘭景坤目睹了全過程卻未做任何製止行為,此種不作為恰恰證明了李玉成殺人的結果正是蘭景坤所希望的;4.蘭氏兄弟和李玉成在殺人逃離現場後,立即帶李玉成去醫院療傷,還公開宴請所有行兇者,並於當夜10許潛逃迴皇莊鎮艾台村,在村口李玉成準備外逃時,協商由蘭景坤給李5000元現金,並至李成功逃脫。這些三河市人民檢察院都現場查證。因此,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等原告認為,被告人蘭景坤在本案在起主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係主謀,其主犯地位是不可懷疑的,四原告人要求法院以故意傷害(致死罪)依法追究蘭景坤的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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