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尚迴答:“他把你給老吳的煙摸迴來了。”
王珂說:“他不會抽菸,給他是浪費。”
博士王說:“他肯定知道是你們給摸走了。”
王珂說:“不會,他肯定以為騎車掉半道上了,說不定還要沿路迴來找呢。”
想像著吳科長在黑夜裏低著頭沿路找煙的情景,博士王忍不住也笑了起來。
四
牛剛強終於跟何庭長發生了正麵衝突,盡管這種衝突是牛剛強長期以來竭力避免,最不願發生的事情。發生衝突的起因還是程鐵石這樁案子。
一般的案件,都是合議庭討論後,根據統一意見寫出結案報告,交由庭長審批後,行文下判決即可。程鐵石這樁案子,由於被告是當地的銀行,再加上折騰的時間太長,影響很大,因而備受關注。合議庭議完後,還不能寫結案報告,還得上庭務會,庭務會意見統一了,還要報院長審批,院長則還要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還需要經過審判委員會。與此同時,審理情況院長還要向市委常委匯報,因為這個案子受到市委主要領導的關注和重視,既有替銀行批條子的,也有用電話口頭打招唿的。表麵上看,這些領導不論是批條子還是口頭打招唿,話都講得很原則,很有分寸,不外乎“請院長閱”、“請慎重處理”、“要依法辦事”等等,但透過這些原則話,官話,空話,幹預的力度確實足以讓法院的砝碼傾向領導傾向的一方。至於領導傾向誰,則要看領導批的是誰的條子,比如分管政法的市委副書記就在銀行訴冤的報告上批了四個字:“請院長閱”,就足以讓院長明白他的意思了。
牛剛強也知道這個案子的分量,所以格外慎重,開庭後並沒有急著寫結案報告,而是先搞了個合議庭的討論記錄,拿著合議庭的討論記錄找到何庭長,把合議庭的審判意見先原原本本向何庭長匯報了一遍。
何庭長不置可否,隻是輕描淡寫地說:“排到庭務會上議議再說吧。”
庭務會是定時的,每周三上午,就在何庭長辦公室開,輪到議誰的案子誰到會,議完誰的案子誰退席,再輪下一個。所謂的庭務會,也就是在合議庭外在加上庭長、副庭長,實際上等於合議庭組成人員集體向庭長、副庭長匯報。這種辦法的長處是對合議庭的審判行為多了一重監督。短處是把行政管理的手段照搬到司法審判的過程中,庭長、副庭長雖然沒有具體審理案子,但長官意誌卻往往可以左右案件的審判結果。而且,如果發生錯判,他們還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在判決書上簽名的是本案的審判長、審判員,而不是庭長。
牛剛強對所謂的庭務會的實際意義並不是不了解,所以他事先要跟庭長通通氣,避免到了會上合議庭跟庭長的意見背道而馳,弄的雙方下不了台,把帶著分歧的案子報到審判委員會上去亮相。可是,何庭長對案子卻一句多餘的話也不說,擺出公事公辦的架勢,就是要把案子直截了當地往庭務會上拉。牛剛強對何庭長的這種態度不以為然,心想不願溝通就不溝通,反正溝不溝通還不是都得到庭務會上過一遍。
輪到牛剛強上會的那天,他特意把兩位陪審員也請來與會,加強合議庭的論辯力量,減弱自己獨自一人匯報時的主觀獨立印象。他們合議庭幾個人一進到何庭長辦公室,何庭長眉頭就蹙了起來,拉長那張黑胖臉嘟囔了一句:“來這麽多人幹嗎!”聲音雖然不大,卻清清楚楚地傳進了每個人的耳朵,空氣頓時有些澀滯,一位陪審員小聲問牛剛強:“你說說就行了,我們就不參加了吧!”
牛剛強也被弄得十分尷尬。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都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參加討論本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庭務會無可厚非,隻不過往常為了省事,討論案子的庭務會一般隻有審判員來匯報一下即可,但也並不是沒有陪審員參加會議的先例。此外,案子是不是必須經過庭務會討論,參加庭務會必須是哪些人等等,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相同。再說的嚴格一點,就連庭務會討論案子這個做法本身是不是合法,也並無法律依據可循。因而,如果說我們的法製建設還處在初級階段,還非常粗糙,最集中體現初級階段特徵的不是立法,而是執法。這種粗糙為司法審判中的長官意誌、程序混亂、執法機關不守法、乃至徇私枉法、貪贓枉法提供了可以任意揮灑的舞台和可以躲避法律紀律製裁的條件。
行政長官,例如院長、庭長,說行就行,說不行就不行,不服不行的事例比比皆是。比如何庭長,此時眉頭一皺、臉一拉長,就先讓牛剛強背上了過失,雖然他並無過失,但在場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有了這種感覺,似乎庭務會讓陪審員來參加,確實有些不妥。另一位陪審員當即也要退出。
牛剛強為難到了極點,對陪審員留也不是,不留也不是,明明知道何庭長無事生非,無理取鬧,卻不能當著眾人跟他頂撞。
副庭長姓王,年齡跟牛剛強差不多,西南政法學院畢業,因為是科班出身,為人又比較忠厚公正,天生一副沒棱沒角的當官性格,雖然資歷比牛剛強淺了許多,卻早早就當了副庭長。王副庭長見狀趕緊出麵打圓場:“別走,別走,誰也別走,擠擠都能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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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珂說:“他不會抽菸,給他是浪費。”
博士王說:“他肯定知道是你們給摸走了。”
王珂說:“不會,他肯定以為騎車掉半道上了,說不定還要沿路迴來找呢。”
想像著吳科長在黑夜裏低著頭沿路找煙的情景,博士王忍不住也笑了起來。
四
牛剛強終於跟何庭長發生了正麵衝突,盡管這種衝突是牛剛強長期以來竭力避免,最不願發生的事情。發生衝突的起因還是程鐵石這樁案子。
一般的案件,都是合議庭討論後,根據統一意見寫出結案報告,交由庭長審批後,行文下判決即可。程鐵石這樁案子,由於被告是當地的銀行,再加上折騰的時間太長,影響很大,因而備受關注。合議庭議完後,還不能寫結案報告,還得上庭務會,庭務會意見統一了,還要報院長審批,院長則還要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還需要經過審判委員會。與此同時,審理情況院長還要向市委常委匯報,因為這個案子受到市委主要領導的關注和重視,既有替銀行批條子的,也有用電話口頭打招唿的。表麵上看,這些領導不論是批條子還是口頭打招唿,話都講得很原則,很有分寸,不外乎“請院長閱”、“請慎重處理”、“要依法辦事”等等,但透過這些原則話,官話,空話,幹預的力度確實足以讓法院的砝碼傾向領導傾向的一方。至於領導傾向誰,則要看領導批的是誰的條子,比如分管政法的市委副書記就在銀行訴冤的報告上批了四個字:“請院長閱”,就足以讓院長明白他的意思了。
牛剛強也知道這個案子的分量,所以格外慎重,開庭後並沒有急著寫結案報告,而是先搞了個合議庭的討論記錄,拿著合議庭的討論記錄找到何庭長,把合議庭的審判意見先原原本本向何庭長匯報了一遍。
何庭長不置可否,隻是輕描淡寫地說:“排到庭務會上議議再說吧。”
庭務會是定時的,每周三上午,就在何庭長辦公室開,輪到議誰的案子誰到會,議完誰的案子誰退席,再輪下一個。所謂的庭務會,也就是在合議庭外在加上庭長、副庭長,實際上等於合議庭組成人員集體向庭長、副庭長匯報。這種辦法的長處是對合議庭的審判行為多了一重監督。短處是把行政管理的手段照搬到司法審判的過程中,庭長、副庭長雖然沒有具體審理案子,但長官意誌卻往往可以左右案件的審判結果。而且,如果發生錯判,他們還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在判決書上簽名的是本案的審判長、審判員,而不是庭長。
牛剛強對所謂的庭務會的實際意義並不是不了解,所以他事先要跟庭長通通氣,避免到了會上合議庭跟庭長的意見背道而馳,弄的雙方下不了台,把帶著分歧的案子報到審判委員會上去亮相。可是,何庭長對案子卻一句多餘的話也不說,擺出公事公辦的架勢,就是要把案子直截了當地往庭務會上拉。牛剛強對何庭長的這種態度不以為然,心想不願溝通就不溝通,反正溝不溝通還不是都得到庭務會上過一遍。
輪到牛剛強上會的那天,他特意把兩位陪審員也請來與會,加強合議庭的論辯力量,減弱自己獨自一人匯報時的主觀獨立印象。他們合議庭幾個人一進到何庭長辦公室,何庭長眉頭就蹙了起來,拉長那張黑胖臉嘟囔了一句:“來這麽多人幹嗎!”聲音雖然不大,卻清清楚楚地傳進了每個人的耳朵,空氣頓時有些澀滯,一位陪審員小聲問牛剛強:“你說說就行了,我們就不參加了吧!”
牛剛強也被弄得十分尷尬。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都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參加討論本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庭務會無可厚非,隻不過往常為了省事,討論案子的庭務會一般隻有審判員來匯報一下即可,但也並不是沒有陪審員參加會議的先例。此外,案子是不是必須經過庭務會討論,參加庭務會必須是哪些人等等,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相同。再說的嚴格一點,就連庭務會討論案子這個做法本身是不是合法,也並無法律依據可循。因而,如果說我們的法製建設還處在初級階段,還非常粗糙,最集中體現初級階段特徵的不是立法,而是執法。這種粗糙為司法審判中的長官意誌、程序混亂、執法機關不守法、乃至徇私枉法、貪贓枉法提供了可以任意揮灑的舞台和可以躲避法律紀律製裁的條件。
行政長官,例如院長、庭長,說行就行,說不行就不行,不服不行的事例比比皆是。比如何庭長,此時眉頭一皺、臉一拉長,就先讓牛剛強背上了過失,雖然他並無過失,但在場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有了這種感覺,似乎庭務會讓陪審員來參加,確實有些不妥。另一位陪審員當即也要退出。
牛剛強為難到了極點,對陪審員留也不是,不留也不是,明明知道何庭長無事生非,無理取鬧,卻不能當著眾人跟他頂撞。
副庭長姓王,年齡跟牛剛強差不多,西南政法學院畢業,因為是科班出身,為人又比較忠厚公正,天生一副沒棱沒角的當官性格,雖然資歷比牛剛強淺了許多,卻早早就當了副庭長。王副庭長見狀趕緊出麵打圓場:“別走,別走,誰也別走,擠擠都能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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