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我有錄音!
都重生了,誰還混娛樂圈啊 作者:春來紅豆開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還有什麽說的?
還能有什麽說的?
她們本來最大的倚仗,便是吳庸在舞台上兩首帶著辱罵的詩詞,本以為將陳鬆等人請過來,是徹底將吳庸打死。
結果呢?
反而成了吳庸最大的助力!
她們沒話說,可就輪到吳庸了,發起了進攻的號角,“被告方一再強調是因為這兩首詩詞違反了節目組規則,才扣除了獎金。可事實上,來龍去脈也解釋清楚了,並沒有。”
吳庸的聲音越來越大,中氣十足,“我們再迴到第一個問題上,我很有理由懷疑被告方是因為對我圖謀不軌,從而以此次獎金來要挾我,從而達到被告方不可告人的目的!”
寧倩立馬辯解,“打斷一下,審判長,這個問題在一開始時,我們便已經做出過解答,原告是在無中生有!”
“肅靜!”
“原告辯護時間!”
審判長沉默了一下,說:“若原告覺得被告方有以此獎金來要挾,原告可拿出相關的證據來。”
“現場錄音算嗎?”
吳庸了解過這個世界的法律,看了整整一個晚上,才將相關法律看完,同樣也依靠自己那變態無比的記憶力將整本律法書記了下來。
但他不敢篤定,審判長是否會承認現場錄音!
因為藍星。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錄音並不算證據。
審判長道:“算!”
吳庸鬆了口氣,將手機呈了上去,“請審判長點入錄音界麵第一條,便是昨日晚上的現場錄音!”
很快。
一開始的聲音有點雜。
現場所有人都在耐心的聽著。
三分鍾後。
嘈雜的聲音依舊存在,是周邊員工們交談的聲音,不過很小,接著又過了三十秒後,出現了於彤和吳庸交談的聲音。
女聲,“吳先生你好,我是於彤,是《全國詩詞大賽》的總導演……”
男生,“你好。”
女聲,“吳先生的才華,素養,是年輕一輩中,我見過最厲害的……”
一開始對話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可隨著時間流逝。
坐在被告席的於彤,臉色漸漸煞白。
女聲,“……鑒於此,我想重新打造一個關於詩詞的節目,我想要求吳先生來做常駐嘉賓……以你為核心,從而來打造這個節目……”
男生,“抱歉!”
女聲,“我能知道為什麽?”
男生,“沒有為什麽。”
嘈雜聲依舊,對話沉默了好一會兒。
女聲,“吳先生,我很明確的告訴你,以你在舞台上得罪陳鬆,以後想要繼續在文壇混,怕是艱難……進入我們節目,有這個平台在,他們也不敢為難你……”
男生,拒絕!
女聲,“鑒於你在舞台上的表現,那兩首詩有著侮辱人現象存在,這次獎金,將會取消!”
聲音到這裏。
被告席中,於彤額頭的冷汗如豆,一顆顆往下冒。
一側的陳鬆臉色也不太好看。
男聲,“於導,您這是在威脅我?”
女聲,“飯可以亂吃,話可不能亂講,比賽自然有比賽的規則,吳先生既然違反了規則,我隻能按照規則辦事……”
男生,“如果明天下午五點前,沒看到獎金到賬,咱們法院見!”
女聲,“好,我等著法院傳票!”
哢!
聲音到這裏停止了。
吳庸說:“相信審判長聽到這裏,已經知道事情的經過了吧?我在台上違反規則,哦?請問哪裏違反規則?事情已經解釋清楚。那麽請問被告,剛才錄音上的話……在場的審判員,審判長,陪審團,我是否可以理解為,被告以此來威脅,從而扣留我的獎金呢?”
這一招,真他姥姥的太狠了。
在場的眾人,已經看得瞠目結舌。
吳庸這貨,心思竟然縝密到這個程度,將整個過程錄音了下來,這是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
此時,作為被告方辯護律師的寧倩,臉色難看無比。
她看向了於彤,眸子裏有著怒火,仿若在質問,這麽重要的事情,為什麽隱瞞著,沒有告訴我?
於彤張了張嘴,卻不知道說什麽。
在實際的證據麵前。
辯無可辯。
審判長,審判員,以及一些陪審團成員,聚在一起,小聲交流著。
很快,交流完畢。
寧倩作為辯護律師,也開始展現了她的能力,“我很懷疑這份錄音的真實性,作為一個普通人,不會有人時刻將錄音開著,也就意味著原告,這份錄音,是偽造!”
寧倩聲音淩厲,“審判長,我希望有關機構檢測,這份錄音的真假性!”
寧倩在拖延時間。
從而能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案。
“檢定,沒問題!”
吳庸卻是看著那寧倩,淡淡的開口,“但寧律師我不得不提醒你一點,按照華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幫助當事人毀滅,或是偽造證據……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偽造或是毀滅證據的行為,情節嚴重者,將處以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說完後,
吳庸輕笑道:“寧律師,您確定要求檢測這份錄音的真假?”
寧倩臉色一沉。
“不管錄音真假,事實都已經確定,我在比賽上的獎金被扣留的事實!”
吳庸眸光轉動,“寧律師,請問七套《全國詩詞大賽》在博客上放出參加獲得名次,第一名三十萬,第二名十萬,第三名三萬,這消息是否屬實?”
寧倩點頭,“屬實!”
吳庸繼續,“審判長,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相關規定,這屬於有獎活動,又稱之為合同邀約,凡是進入正賽的人,便與這份合同產生了關係,達成合同。倘若這時,主辦方不承擔兌獎義務,便屬於違約!”
吳庸轉頭看著寧倩,“請問寧律師,是否屬實?”
寧倩突然傻眼了,她翻開了民法典。
吳庸想也不想,直接告訴她,“寧律師,條例在第一百二十七頁,第二款,第七條。”
寧倩的動作僵住,一張俏臉,很是難看。
還能有什麽說的?
她們本來最大的倚仗,便是吳庸在舞台上兩首帶著辱罵的詩詞,本以為將陳鬆等人請過來,是徹底將吳庸打死。
結果呢?
反而成了吳庸最大的助力!
她們沒話說,可就輪到吳庸了,發起了進攻的號角,“被告方一再強調是因為這兩首詩詞違反了節目組規則,才扣除了獎金。可事實上,來龍去脈也解釋清楚了,並沒有。”
吳庸的聲音越來越大,中氣十足,“我們再迴到第一個問題上,我很有理由懷疑被告方是因為對我圖謀不軌,從而以此次獎金來要挾我,從而達到被告方不可告人的目的!”
寧倩立馬辯解,“打斷一下,審判長,這個問題在一開始時,我們便已經做出過解答,原告是在無中生有!”
“肅靜!”
“原告辯護時間!”
審判長沉默了一下,說:“若原告覺得被告方有以此獎金來要挾,原告可拿出相關的證據來。”
“現場錄音算嗎?”
吳庸了解過這個世界的法律,看了整整一個晚上,才將相關法律看完,同樣也依靠自己那變態無比的記憶力將整本律法書記了下來。
但他不敢篤定,審判長是否會承認現場錄音!
因為藍星。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錄音並不算證據。
審判長道:“算!”
吳庸鬆了口氣,將手機呈了上去,“請審判長點入錄音界麵第一條,便是昨日晚上的現場錄音!”
很快。
一開始的聲音有點雜。
現場所有人都在耐心的聽著。
三分鍾後。
嘈雜的聲音依舊存在,是周邊員工們交談的聲音,不過很小,接著又過了三十秒後,出現了於彤和吳庸交談的聲音。
女聲,“吳先生你好,我是於彤,是《全國詩詞大賽》的總導演……”
男生,“你好。”
女聲,“吳先生的才華,素養,是年輕一輩中,我見過最厲害的……”
一開始對話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可隨著時間流逝。
坐在被告席的於彤,臉色漸漸煞白。
女聲,“……鑒於此,我想重新打造一個關於詩詞的節目,我想要求吳先生來做常駐嘉賓……以你為核心,從而來打造這個節目……”
男生,“抱歉!”
女聲,“我能知道為什麽?”
男生,“沒有為什麽。”
嘈雜聲依舊,對話沉默了好一會兒。
女聲,“吳先生,我很明確的告訴你,以你在舞台上得罪陳鬆,以後想要繼續在文壇混,怕是艱難……進入我們節目,有這個平台在,他們也不敢為難你……”
男生,拒絕!
女聲,“鑒於你在舞台上的表現,那兩首詩有著侮辱人現象存在,這次獎金,將會取消!”
聲音到這裏。
被告席中,於彤額頭的冷汗如豆,一顆顆往下冒。
一側的陳鬆臉色也不太好看。
男聲,“於導,您這是在威脅我?”
女聲,“飯可以亂吃,話可不能亂講,比賽自然有比賽的規則,吳先生既然違反了規則,我隻能按照規則辦事……”
男生,“如果明天下午五點前,沒看到獎金到賬,咱們法院見!”
女聲,“好,我等著法院傳票!”
哢!
聲音到這裏停止了。
吳庸說:“相信審判長聽到這裏,已經知道事情的經過了吧?我在台上違反規則,哦?請問哪裏違反規則?事情已經解釋清楚。那麽請問被告,剛才錄音上的話……在場的審判員,審判長,陪審團,我是否可以理解為,被告以此來威脅,從而扣留我的獎金呢?”
這一招,真他姥姥的太狠了。
在場的眾人,已經看得瞠目結舌。
吳庸這貨,心思竟然縝密到這個程度,將整個過程錄音了下來,這是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
此時,作為被告方辯護律師的寧倩,臉色難看無比。
她看向了於彤,眸子裏有著怒火,仿若在質問,這麽重要的事情,為什麽隱瞞著,沒有告訴我?
於彤張了張嘴,卻不知道說什麽。
在實際的證據麵前。
辯無可辯。
審判長,審判員,以及一些陪審團成員,聚在一起,小聲交流著。
很快,交流完畢。
寧倩作為辯護律師,也開始展現了她的能力,“我很懷疑這份錄音的真實性,作為一個普通人,不會有人時刻將錄音開著,也就意味著原告,這份錄音,是偽造!”
寧倩聲音淩厲,“審判長,我希望有關機構檢測,這份錄音的真假性!”
寧倩在拖延時間。
從而能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案。
“檢定,沒問題!”
吳庸卻是看著那寧倩,淡淡的開口,“但寧律師我不得不提醒你一點,按照華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幫助當事人毀滅,或是偽造證據……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偽造或是毀滅證據的行為,情節嚴重者,將處以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說完後,
吳庸輕笑道:“寧律師,您確定要求檢測這份錄音的真假?”
寧倩臉色一沉。
“不管錄音真假,事實都已經確定,我在比賽上的獎金被扣留的事實!”
吳庸眸光轉動,“寧律師,請問七套《全國詩詞大賽》在博客上放出參加獲得名次,第一名三十萬,第二名十萬,第三名三萬,這消息是否屬實?”
寧倩點頭,“屬實!”
吳庸繼續,“審判長,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相關規定,這屬於有獎活動,又稱之為合同邀約,凡是進入正賽的人,便與這份合同產生了關係,達成合同。倘若這時,主辦方不承擔兌獎義務,便屬於違約!”
吳庸轉頭看著寧倩,“請問寧律師,是否屬實?”
寧倩突然傻眼了,她翻開了民法典。
吳庸想也不想,直接告訴她,“寧律師,條例在第一百二十七頁,第二款,第七條。”
寧倩的動作僵住,一張俏臉,很是難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