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律師眼雎一睜,內心快諫的組織語言。李岩卻再次道,“審判長,關於葉準老先生所說,關於葉問宗師小時候的其人其實,這個隨便百度或者互聯網查一下就有結果,我有理由相信,被告是看了互聯網葉問的故事後,才寫


    的這則劇本……這樣說來,對方也有抄襲可能!”


    夏律師立刻道:“這不算抄襲,隻是借鑒。”


    “說得好,借鑒!”


    李岩直接打斷道:“我也同樣借鑒了葉宗師的生平,根本不存在抄襲的可能…那麽問題來了,既然我沒有抄襲,為了被告口口聲聲說我抄襲,並且在互聯網上,發動言論抨擊。”


    夏律師插話道,“原告的…”


    李岩又搶先道,“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故意捏造並散布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視為誰謗罪……”


    被幾次搶話打斷,夏律師惱了,“法官,我抗議對方…… ”


    李岩第四次打斷他:“我還沒申訴完,請被告不要打斷我說的話語!”


    嗯……


    審判長看了看夏律師,又看了眼李岩。


    “抗議無效!原告繼績申訴。”


    夏律師的臉都青了。


    一旁的汗海林,顯然還不清楚情況,跟傻逼似的,看著夏律師什麽情況?


    怎麽吵得這麽激烈,連誹謗罪也說了起來。李岩繼續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在犯罪客觀方麵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即為誹謗。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


    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視為情節嚴重!”


    本以為這次李岩說完了。


    夏律師剛一說話,“對原告的結果李岩還沒說完,他好像是故意等夏律師插話,結果對方剛一開口,李岩又直接開口。”


    “刑法條文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誰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一下,汪海林算是聽懂了。


    媽蛋,合著這是在給自己量刑了啊!


    這老家夥一下子就慌了,眼神看著一旁的夏律師……


    夏律師現在哪管的了汗海林,他已經氣的肺都快炸了啊,迫不及待在那道;“原告……”


    “告你麻痹!”李岩內心冷冷一笑,表情卻是神色自若,第不知道多少次打斷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幹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誰謗他人,同一誰諳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明紐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誰謗罪定罪處罰審判長盯著李岩。


    幾個審判員對視了一眼。


    周圍的法庭工作人員和旁聽席上的人也都聽傻了!


    真的是聽傻了!


    而且他們此時居然發現,李岩自始至終都沒有低過一次頭,因為他跟夏律師不一樣,他根本就沒有稿子,全是靠著一張嘴在那裏說。


    一個專業律師,拿著稿子在那裏結結巴巴插不上話。


    一個業餘的原告,竟在那裏脫稿,法律條文一個接著一個……


    我草啊!


    情況發展跟想的不一樣啊!


    這他媽誰才是專業律師啊,臥槽!李岩卻還在繼續說,“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朕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利用信息網


    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宇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誰謗多人,造成票劣社會影響的……第十條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


    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嗯,上升到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了…李岩這貨不帶喘氣的直接把200多字的誹謗法條例,一字不落的全部背了一遍。


    趙麗影;“……


    審判官,“……”


    審判長“……”


    全部聽懵逼了有木有……李岩看著夏律師,微微一笑。很多人以為他說完了,卻沒想到他繼續口不喘,氣很順道,”鑒於此事輿論風波持續不斷,社會影響巨大對我本人造成的影響和壓力十分嚴重,我請求法庭秉持刑法中的保護受害者原則,也即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一係列規定體現的侮辱罪,誰謗罪等,追加賠償金額一百萬元以及我個人的精神損失費一百萬元共計200萬元整,並要求被告方公開道歉


    請求法院支持我的這個訴訟請求”


    夏律師氣惱地養李岩,等他繼續說。


    李岩道;“嗯……我想想!”


    一秒鍾…


    兩秒鍾……三秒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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