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顯然已經走到了一個關鍵時刻的最重要拐點!


    所謂“引供”,是指訊問人員在訊問時,按照自己的推測和假設引導犯罪嫌疑人供認問題的一種非法訊問方式。若網又有明引和暗引之分。明引是指訊問人員將自己的推測和假設明確地告訴被訊問人,讓其承認這是事實。暗引是指訊問人員把自己的意向通過言語、動作傳遞給被訊問人,引導被訊問人供認訊問人認為滿意的答案。


    “誘供”是指訊問人員以給犯罪嫌疑人某種不可能實現或者不準備實現的許諾為誘餌,以套取其口供的一種非法訊問方式。“指名指事”問供是指訊問人員在訊問中,將一些未經查實的人、事物、時間、地點、情節等具體地指出來,讓犯罪嫌疑人按所指內容供認的一種非法的訊問方式。


    一年前,劉海洋在省廳業務進修時,有專家指出:“這種調子看似一種‘實事求是’之論,但詳究起來,實質上十分荒謬和有害。”結合實際,他覺得的確這樣。實踐中,“有些人認為刑訊逼供並不必然導致冤假錯案,隻要辦案人員注意一下刑訊的方式,避免用刑過度和指供、誘供,就可以做到既破案、又不出問題;”


    “究其根源,它與我國司法實踐中盛行不衰的功利主義思想密切相關。兩千多年封建zhuanzhi傳統的影響,近幾十年來對社會主義集體原則的過分強調,以及改革開放以來實用主義思潮的泛濫,融會形成一種天朝特色的極端功利主義思想。”


    許多時候,審訊中個別刑警認為為了實現國家、集體、社會利益,必要時可以不擇手段、不論過程、不計代價。體現在個別刑警思想上,就是重打擊犯罪,輕保護**;重實體結果,輕程序正義;重快速破案,輕依法辦案。主張重實際、重實效、重結果。但是近年來這種情況得到有效遏製,公-安-部一再強調堅決製止和根除這種不文明執法現象。


    劉海洋始終不渝要求部下正確執行法律,嚴格依法辦案,從案件實際情況出發,訊問和查證相結合,堅持群眾觀點,相信依靠群眾,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同時,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審理時以“誘供”、“刑訊逼供”等借口進行狡辯、抵賴。他還專門打報告給市財政上了一批設備,確保訊問活動的音像資料成為一般證據的有力旁證,可以有效證明證據的真實性。


    這些訊問音像資料真實地記錄了訊問雙方活動的完整過程,既有訊問方的問,也有被訊問方的答,錄音資料可以聽到雙方的聲音,錄像資料則是聲音、活動兩方麵都完整記錄,此舉對部下的訊問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如果誰膽敢實施刑訊逼供,他這關就過不去,不但自己違法“鐵證如山”,而且其收集的證據必然無效。


    這些舉措極大程度地保護了被訊問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對犯罪嫌疑人心理也產生無形壓力和積極影響:你要為自己的一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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