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初期恢複府兵製,較隋朝更為完備。府兵為基本的常備軍,平時隸屬於皇帝的12衛和皇太子的東宮6率。每衛設大將軍1人、將軍2人,每率設率1人、副率2 人。平時負責管理府兵輪番宿衛諸事,戰時經皇帝任命,率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新唐書。兵誌》)重要軍機大事由政事堂舉行的宰相會議輔佐皇帝商決。尚書省的兵部,主要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編製、簡點和輪番,以及圖籍、廄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時整頓府兵製度,12衛各領40~60府。鷹揚府恢複驃騎府、車騎府的舊名,不久又改為折衝府,“因地立稱”,分別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為1200人,中府為1000人,下府為 800人。全國最多時共設a府,府兵約60萬人,主要分布於政治中心地區的關內、河東、河南及鄰近諸道,旨在“居重馭輕”(《陸宣公奏議》卷八),“舉關中之眾以臨四方”(《玉海。兵製》)。

    折衝府為府兵的基本組織單位。每府置折衝都尉 1人,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長史、兵曹、別將各1人,下轄4~6團。每團200人,設校尉,轄2旅。每旅設旅帥,轄2隊。每隊設隊正,分為5火。每火10 人,有火長。每隊、每火的裝備,如馬、馬具和鍤、斧、鉗、鋸等,均有定數。府兵自用的武器、裝具和征途所需糧食皆自備。馬匹不足,由官府供給。平時訓練在冬季進行,由折衝都尉率領本府兵馬習戰。

    府兵的調遣、指揮權屬於朝廷。凡發兵10人以上,除緊急情況外,都要有尚書省、門下省頒發的皇帝“敕書”和銅魚符,州刺史與折衝都尉勘契乃發。府兵每年需輪流到京師宿衛,稱上番。由兵部依各府離京師遠近,確定上番的次數,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達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衝要地區戍守,一般為 1年一次。

    府兵的來源,主要是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後來則漸以貧苦農民充役。按照規定,“三年一簡”,即3年徵一次兵。凡20歲以上的健壯丁男,都是簡點對象。簡點標準,以資財、材力、丁口三者為據,“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議。擅興》)。一般21歲入役,61歲出軍,實為終身服役。後來,征戰益多,勳賞不兌現,社會地位下降,地主也漸漸厭惡當兵,特別是“番役更代多不以時”,土地兼並嚴重,均田製逐步廢壞,軍資無所依靠,府兵乃紛紛“亡匿”、“耗散”。玄宗時,下令將服役期減少至15年,自25歲起服役,40歲乃止;又將“三年一簡”改為“六年一簡”(《新唐書。兵誌》),但都未實現,以致折衝府無兵上番。天寶八年(749),被迫停止上番,折衝府從此名存實亡。

    由於府兵製日趨敗壞,唐初即存在的募兵製便逐漸興盛。從開元十年(722)起,大規模召募壯士充宿衛。開元十二年,更名為 騎。次年, 騎達12萬人,分隸於12衛,每衛1萬人,又分為6番,輪流上番服役。平時近營為堋,教閱弓弩,免除賦役,資糧由官府供給。 騎多是被強迫入募和已逃亡再來應募的折衝府衛士,實際上是攤派兵役,其重要變化是由盡義務變為受雇傭。 騎自始就很衰弱,其召募亦無定製,前後隻維持20餘年。

    唐初,駐防京城和宮廷的部隊統稱禁兵或“天子禁軍”。從12衛府輪番調來宿衛京城的府兵,稱南衙禁兵。單獨組建、駐防宮城北門的禁兵,稱北衙禁兵。他們最初是從跟隨李淵起事的軍人中簡選3萬人組成,稱為“元從禁軍”(《新唐書。兵誌》),係父子相代,專事宮城宿衛。以後,太宗又從中選善騎者百人,供戍衛、田獵之用,號“百騎”。另置北衙 7營,選驍壯者,於玄武門左右屯營,號“飛騎”。高宗時,置左、右羽林軍。武則天時,改“百騎”為“千騎”;中宗時,改“千騎”為“萬騎”,分左、右營;玄宗時,增左、右龍武軍;肅宗後,也多有更易。禁兵一般是召募來的,曆來驕惰怯弱,後受宦官控製,更加腐敗。但是,唐朝後期主要靠禁兵維持殘局。

    唐初,駐防邊境的軍事機構稱鎮、戍。鎮與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鎮 500人、中鎮300人、下鎮300人以下,每鎮設鎮將、鎮副各 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設戍主、戍副各 1人。此外,在少數地方,大者設軍,小者設守捉,各設使和副使統領,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職。地方兵中多為各地輪番到邊境戍守的戍卒,稱“防人”,3年一代,自備資糧;另有少數召募來的兵,稱“防丁”或“丁防”。玄宗時,在戍卒中召募能更住 3年者,官給賜物;後又召募長期從軍的健兒,稱“長征健兒”,資糧等均由官給,稱為“官健”,是由國家供養的職業軍人。後期,地方藩鎮的軍人主要是這類 “官健”。從武則天時期起,北邊部分州還建立一些民眾武裝,稱團結兵,其他地區也有土鎮、土團、團練等。團結兵一般是“選丁戶殷贍,身材強壯者充之” (《唐六典。尚書兵部》)。官府給予身糧、醬菜,免其徵賦。主要任務是配合軍隊防衛邊疆。他們由州刺史或節度使統轄。

    唐朝還製定了比較完備的軍事法律,如《衛禁律》、《擅興律》、《捕亡律》、《宮衛令》、《軍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對軍人的職守、賞罰等有較詳細的規定,凡違犯了“令”、“式”中的有關規定,就要依“律”、“格”給予懲處。

    唐末,各節度使控製地方政權,憑藉其擁有的土地、人丁、財賦,豢養大批軍隊,與朝廷抗衡,改變了“內重外輕”的態勢。安史之亂以後,割據日甚,以致“方鎮相望於內地,大者連州十餘,小者猶兼三四”,“自國門以外,皆分裂於方鎮矣”(《新唐書。兵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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