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靜之道”,指運動變化之道。這是說,推理論證是使用自我同一的概念來說明
它的運動變化規律的一種思維形式。荀子的這一定義,突出地肯定了推理是概念的
運動,是一種創見。
總之,從思維的結構上說,荀子認為,名是思維的細胞,有了名才能下判斷,
才有辭;有了名和辭,才能進行推理和論證,才有辨說。名、辭、辨說各以前麵的
思維形式為前提,越來越趨於複雜。從思維的作用上說,無論名辭,還是辨說,都
是為了喻實的,其中名更為根本。“命不喻”然後才有期,“期不喻”然後才有說,
“說不響”然後才有辨。可見,辭和說辨都是為名服務的。
既然名如此重要,那麽,製定正確的名的要領和方法是什麽呢?荀子在《正名》
篇裏提出了五條。
第一是“同則同之,異則異之”。事物相同,其名也同;事物相異,其名也異。
第二是“單足以喻則單,單不足以喻則兼”。這是就語詞表現形式而言。如果
用一個字就可以把某種實表達清楚,就隻用一個字表達;如果用單名不足以表達清
楚,就用一個字以上的復名(即兼名)。
第三是遍舉用“共名”,偏舉用“別名”。荀子說:
單與兼無所相避則共,雖共,不為害矣……故萬物雖眾,有時而欲遍
舉之,故謂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則有共,至於無共然
後止。有時欲偏舉之,故謂之鳥獸。鳥獸也者,大別名也,推而別之,別
則有別,至於無別然後止。
荀子此說,不但闡述了一個製名的方法,而且也是對名的推演關係和分類理論
的一個創造。“推而共之,共則有共”,共名沿著“共”的方向推演,是名的概括。
概括的結果,使名的外延擴大。“推而別之,別則有別”,別名沿著“別”的方向
推演,是名的限製。限製的結果,使名的外延縮小。荀子認為,這種概括和限製又
都不是無止境的。“共”至一定程度則不能再“共”,這就出現“無共”。無共是
最後的共名,也是外延最大的共名,即大共名。“別”至一定程度也不能再“別”,
這就出現了“無別”,“無別”是最後的別名,也是外延最小的別名,即大別名。
所以“無共”、“無別”指對概念概括和限製的極度。荀子認為共名與別名既相區
別又具有同一性,這實際上表達了概念上下間的邏輯關係。“推而別之,別則有別”,
是說一個別名之下還有更小的別名,前者相對於後者,也就從別名轉化成了共名。
“推而共之,共則有共”,是說一個共名之下還有更大的共名,前者相對於後者,
就從共名轉化成了別名。那麽,處於這個推演係列中的任何一個共名或別名,除處
於兩極的大共名和大別名外,它們本身既都是別名,又都是共名;既都是屬,又都
是種,無不具有兩重性。對共名和別名這種邏輯關係的揭示,應是荀子的創造。
第四是“約定俗成”和“徑易不拂”。荀子說:
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名無固實,
約之以命實,約定俗成謂之實名。名有固善,輕易而不拂,謂之善名。
這裏提出了三個重要的觀點。一是“名無固宜”,即說表達概念的語詞與它所
反映的對象之間沒有天然的、必然的聯繫。二是“約定俗成”,說明名與實的關係
是後天的,人為的,是社會選擇的結果。三是“名有固善”,即肯定名的“約定俗
成”又有其內在的合理性,這種“定”與“成”要為社會所接受又是有條件的,即
要做到“徑易不拂”,簡單明了而又不自相矛盾。
第五是“稽實定數”。荀子說:
物有同狀而異所者,有異狀而同所者,可別也。狀同而為異所者,雖
有可,謂之二實。狀變而實無別而為異者,謂之化;有化而無別,謂之一
實。此事之所以稽實定數也。
“稽實定數”,就是通過考察事物的多少來製定數量之名。比如說兩頭牛,它
們雖然“同狀”,但由於是“異所”,雖可皆稱為牛,其實它們卻是兩個物體。一
個人,從幼年到老年,“狀變”而“有化”,但“實無別”,我們就應“謂之一實”。
這種“稽實定數”實質上提出了從空間(“所”)、時間(“化”)和事物的性質、
屬性(“狀”)諸方麵去分析事物實體數量的思想。
此外,荀子還批評了“以名亂名”、“以實亂名”、“以名亂實”等“三惑”
之論,捍衛了“名以指實”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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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運動變化規律的一種思維形式。荀子的這一定義,突出地肯定了推理是概念的
運動,是一種創見。
總之,從思維的結構上說,荀子認為,名是思維的細胞,有了名才能下判斷,
才有辭;有了名和辭,才能進行推理和論證,才有辨說。名、辭、辨說各以前麵的
思維形式為前提,越來越趨於複雜。從思維的作用上說,無論名辭,還是辨說,都
是為了喻實的,其中名更為根本。“命不喻”然後才有期,“期不喻”然後才有說,
“說不響”然後才有辨。可見,辭和說辨都是為名服務的。
既然名如此重要,那麽,製定正確的名的要領和方法是什麽呢?荀子在《正名》
篇裏提出了五條。
第一是“同則同之,異則異之”。事物相同,其名也同;事物相異,其名也異。
第二是“單足以喻則單,單不足以喻則兼”。這是就語詞表現形式而言。如果
用一個字就可以把某種實表達清楚,就隻用一個字表達;如果用單名不足以表達清
楚,就用一個字以上的復名(即兼名)。
第三是遍舉用“共名”,偏舉用“別名”。荀子說:
單與兼無所相避則共,雖共,不為害矣……故萬物雖眾,有時而欲遍
舉之,故謂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則有共,至於無共然
後止。有時欲偏舉之,故謂之鳥獸。鳥獸也者,大別名也,推而別之,別
則有別,至於無別然後止。
荀子此說,不但闡述了一個製名的方法,而且也是對名的推演關係和分類理論
的一個創造。“推而共之,共則有共”,共名沿著“共”的方向推演,是名的概括。
概括的結果,使名的外延擴大。“推而別之,別則有別”,別名沿著“別”的方向
推演,是名的限製。限製的結果,使名的外延縮小。荀子認為,這種概括和限製又
都不是無止境的。“共”至一定程度則不能再“共”,這就出現“無共”。無共是
最後的共名,也是外延最大的共名,即大共名。“別”至一定程度也不能再“別”,
這就出現了“無別”,“無別”是最後的別名,也是外延最小的別名,即大別名。
所以“無共”、“無別”指對概念概括和限製的極度。荀子認為共名與別名既相區
別又具有同一性,這實際上表達了概念上下間的邏輯關係。“推而別之,別則有別”,
是說一個別名之下還有更小的別名,前者相對於後者,也就從別名轉化成了共名。
“推而共之,共則有共”,是說一個共名之下還有更大的共名,前者相對於後者,
就從共名轉化成了別名。那麽,處於這個推演係列中的任何一個共名或別名,除處
於兩極的大共名和大別名外,它們本身既都是別名,又都是共名;既都是屬,又都
是種,無不具有兩重性。對共名和別名這種邏輯關係的揭示,應是荀子的創造。
第四是“約定俗成”和“徑易不拂”。荀子說:
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名無固實,
約之以命實,約定俗成謂之實名。名有固善,輕易而不拂,謂之善名。
這裏提出了三個重要的觀點。一是“名無固宜”,即說表達概念的語詞與它所
反映的對象之間沒有天然的、必然的聯繫。二是“約定俗成”,說明名與實的關係
是後天的,人為的,是社會選擇的結果。三是“名有固善”,即肯定名的“約定俗
成”又有其內在的合理性,這種“定”與“成”要為社會所接受又是有條件的,即
要做到“徑易不拂”,簡單明了而又不自相矛盾。
第五是“稽實定數”。荀子說:
物有同狀而異所者,有異狀而同所者,可別也。狀同而為異所者,雖
有可,謂之二實。狀變而實無別而為異者,謂之化;有化而無別,謂之一
實。此事之所以稽實定數也。
“稽實定數”,就是通過考察事物的多少來製定數量之名。比如說兩頭牛,它
們雖然“同狀”,但由於是“異所”,雖可皆稱為牛,其實它們卻是兩個物體。一
個人,從幼年到老年,“狀變”而“有化”,但“實無別”,我們就應“謂之一實”。
這種“稽實定數”實質上提出了從空間(“所”)、時間(“化”)和事物的性質、
屬性(“狀”)諸方麵去分析事物實體數量的思想。
此外,荀子還批評了“以名亂名”、“以實亂名”、“以名亂實”等“三惑”
之論,捍衛了“名以指實”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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