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昂揚地道:“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作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進行如下陳述。


    原告黃玉蘭的母親與被告李小軍的母親是朋友,兩人自小相識。1988年經雙方母親介紹,原告剛滿十八周歲就與被告確立戀愛關係。


    隨後兩人開始同居生活,1989年4月雙方生育大兒子李文章,1991年3月再生育女兒李文靜,生育女兒後雙方於1991年12月12日補辦了結婚登記。1993年雙方又生育了小兒子李文哲。


    婚後初期,黃玉蘭與李小軍在江南省老家的鄉鎮上開了一家五金店。1998年雙方來深鵬務工,一開始李小軍幫人做木工,黃玉蘭在超市裏打工。


    2000年開始李小軍創業帶裝修團隊承攬工程。創業之後,生意紅火收獲漸豐。


    經濟條件變好了,本來生活會更幸福。但李小軍不珍惜家庭,道德敗壞,在外麵四處招惹女人,甚至發展成**小三。


    2005年李小軍在ktv中認識了一個北湖省的女服務員,開始背著黃玉蘭常常夜不歸宿,與該女性雙宿雙飛。


    黃玉蘭偶然察覺之後,給那個妹子打了一通電話進行長聊。經過教育,該女孩離開了李小軍。


    黃玉蘭本以為經過這次波折之後,李小軍會洗心革麵、珍惜家庭和孩子。


    豈料,李小軍行為極其不堪,在2006年又和一個北湖省拾堰市的女人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


    李小軍開始嫌棄黃玉蘭硬逼著她要求離婚,並且慫恿情婦對黃玉蘭進行辱罵侮辱精神攻擊。


    黃玉蘭在李小軍卑劣的打擊下,精神受到極大的創傷,2007年10月先後割腕、吞安眠藥自殺兩次,幸好兒子發現及時,才幸免於難。


    2007年11月。李小軍直接搬出家和北湖省拾堰市的女人進行非法同居。


    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李小軍開始轉移夫妻共同財產。2007年11月李小軍瞞著黃玉蘭在崗龍區步吉街道辦陽光城小區買了兩套房,一套46㎡。一套89.78㎡,總價款140多萬元。


    裝修好新房之後,李小軍搬進新房子和那個拾堰的女人廝混。


    2009年李小軍恬不知恥,換掉拾堰的女人轉而又**一個天府省的川妹子。兩人過著紙醉金迷、花天酒地的生活。


    墮落腐朽的生活需要經濟支撐。為了**女人,2009年10月李小軍賣掉步吉街道辦的那套89.82㎡的房子,2010年4月又賣掉了剩下的那套46㎡的小戶型,獲得房價款370多萬元。


    2010年5月,李小軍為博美人一笑。幫辣妹子在天府市買了套房子,還特意從深鵬跑到天府市去幫那個女人裝修。


    2014年,李小軍再次與其他女人勾搭,並且將新的情婦帶迴老家過節和過年,故意打電話告知黃玉蘭以示羞辱,給黃玉蘭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創傷。


    李小軍利用其女兒李文靜的身份信息在阿裏巴拉公司注冊了一個揀寶店,2014年12月利用該淘寶店向阿裏巴拉公司網絡貸款81萬元,2015年5月到期後拒不償還,弄得女兒李文靜被阿裏巴拉公司逼債。


    綜上所述。被告李小軍婚後多次出軌,與多名異性長期非法同居,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被告李小軍毫無家庭責任感,為**女人冒用女兒名義貸款揮霍拒不償還。且被告李小軍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給原告黃玉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深鵬市山南區東方新地苑c1802號房歸原告黃玉蘭所有,其餘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分。被告李小軍應賠償原告損失100000元。”


    李超逐一對李小軍進行指控。黃玉蘭邊聽邊連連點頭,嘴裏小聲碎碎念,“這個人渣。人渣……”


    李小軍卻像是聽笑話似的,聽完之後還用手掏了掏耳朵,然後帶著微笑輕輕一彈手指,好像李超說的話髒了他的耳朵,他根本不聽。


    寧偉成也是一臉輕鬆端坐在那,完全無視李超犀利的指控。


    “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以及訴訟請求進行答辯。”


    寧偉成好整以暇地挪了挪話筒,然後大聲地反駁道:“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作為被告李小軍的訴訟代理人,我進行如下答辯:


    一、原告所稱我方當事人在外麵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關係,但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隻是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捏造的謊言。


    二、原告本人好吃懶做追求享受,不盡家庭責任不撫養子女。我方當事人在外承攬工程努力賺錢,可原告不思在事業上幫助我方當事人,隻為自己的享樂,在超市打著輕鬆的零工。


    原告平時極愛臭美,整天養尊處優,在家就知道打扮自己,一點家務活都不幹。


    2007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之後,原告從來不盡撫養子女的責任。2007年女兒讀高二,小兒子讀初三,但原告沒出一分生活費和學費。他們讀書的費用全部由我方當事人一人負擔。


    從2007年至今,原告根本沒對三個孩子盡到半點撫養義務。


    三、我方當事人做生意虧本、身無分文,是原告起訴離婚的原因之一。近幾年我方當事人改行,不再做工程行業,而是涉足電子行業。因經驗不熟,接連虧損,我方當事人欠下外債300多萬元。


    原告信奉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的卑鄙觀念,嫌棄我方當事人賺不到錢了,還背負大量債務,這才提出離婚。這種嫌貧愛富的表現,理應受到大家的指責,理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四、原告在外麵有其他男人,是原告起訴離婚的主要原因。從2007年11月,雙方開始分居之後,我方當事人為了撫養三個子女,一直辛苦打拚賺錢。


    而原告賊喊捉賊,在外麵不時與其他男人勾勾搭搭。據說,最近原告與一個五十多歲的hk老頭十分親熱,原告為了達到傍大款的目的,而嫌棄已經陷入虧損的我方當事人,這才強烈要求離婚。


    因此,我方認為,原告嫌棄被告李小軍做生意虧損,並且為了達到和其他男人生活的目的這才提起離婚。


    原告不盡妻子的義務,不去幫助丈夫做好生意;不盡母親的義務,不去撫養三個子女;原告為 擺脫虧損的丈夫,去拜金傍大款而離婚。


    總之,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主要過錯在原告身上。因此,我方同意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東方新地苑c1802號房應歸被告李小軍所有,其餘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李小軍應該多分,原告應該少分甚至不分!請求法庭支持我方觀點!”(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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