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章:皇族內閣(中)


    責任內閣在加強地方官製改革的同時,還對各省官缺人員也進行了整頓,實行分別牽掣行走及變通合理用人之策。


    內閣要求一律停止實行,捐免驗看的考試任用方法,並通行各省府,飭令將此類人員具體到位的時間進行詳細造冊,然後再報告給內閣。


    同時,各部還得將該員原捐各執照以及勞績迅速造表匯編,對於“有空白執照者應由人員自赴度支部核準換照”。


    為了加強地方與中央的聯係,奕劻等大臣還奏請將政治官報改為內閣官報,以便於中央之政策能及時知行於地方。


    奕劻等閣臣認為,東西各國均以其官報為宣布法律、法令等文件之用,一切有關中央政府之規章條教,一旦擬定,皆於官報刊登,宣布於眾。


    在川亂的過程中,由於川民撤斷了電線,阻止了地方督撫與清廷的聯係,因而內閣又決議在各省省城及蒙藏緊要區域一律創建無線電報,以免交通之阻隔。


    對此,奕劻表示讚同,但是惟一讓他納悶的是經費的問題,所以他建議先籌擬辦法,再行核定。


    鎮壓g命及保路運動


    責任內閣成立之初,端方就奏請嚴拿匪黨。端方認為各省會黨橫行聚眾,戕官之案履見不鮮,外省奸民往往與京城人士相互勾結,圖謀不軌,且都門之匪徒亦恃有外援之勢進而內外勾串。


    清廷批準張鳴歧,借外國銀行五百萬元作為周轉市麵之用,並要求他嚴飭地方文武,隨時加強防範,如遇有不法行為者,應予立即拿辦。“倘敢糾眾作亂,準如該督所請,格殺勿論” 。


    鑒於川人正準備就路事召開會議,清廷便飭令趙爾豐迅速前往,以圖實力彈壓此次會議。清廷要求趙爾豐除了股東會例者外,其他聚眾開會者皆應立即嚴行禁止,如敢違抗,“即將倡首數人,嚴拿懲辦。”


    宣統三年(1911年)9月2日,清廷便任命端方為欽差大臣,並飭令其迅速前往四川,認真查辦匪黨。


    8日,清廷飭令趙爾豐迅速查拿保路首領,如遇有狂悖不法證據者,則無論是否職官,皆應將首要人犯先行正法,“並妥速解散脅從,毋任蔓延為患”。


    11日,上諭又嚴飭學部,要求控製抗議的學生。同時,還命令民政部、步軍統領衙門,要求禁止各地聚眾開會。


    隨著四川保路運動的不斷惡性發展,奕劻進而主張以和平、預防的方式解決。他說:“勿籍兵力妄行殺戮” 。


    通過閣議,奕劻除了決議分電趙爾豐、岑春煊、端方等大臣,飭令嚴防亂黨,毋許再滋生事端外,還請旨簡派四川京官數人趕赴四川進行勸解,以免良民同遭塗炭。


    經濟方麵


    籌劃預決算


    自逐年籌備事宜清單公布後,度支大臣載澤便於內閣成立之前,擬定了全國預算暫行章程二十七條,特別會計暫行章程九條 。


    宣統三年(1911年)5月17日,上諭指出,從本年起開始試辦全國預算的事宜統一由度支部等進行奏準施行。


    該上諭明確規定:“朝廷主持於上,部臣複稽核於下,此預算之無可疑慮者也。”並要求度支部將內外各衙門,應造全國預算及借款之用法等各項表冊分別“嚴催剋期辦妥,一俟九月開(資政院)常年會即複該院議決,毋稍延誤。”


    接著,載澤便通告江蘇全省公民,要求維持本年預算案。他認為試辦預算之辦法極為辣手,現若事先核減,則京外各衙門將起而紛爭,這樣勢必會延誤預算入奏日期。


    因此,他指出,歲出預算、決算之事宜,皆應以財政為庶政之根本。並說:預算、決算與國家財政關係極為密切,所以應準許人民作其監督。


    此外,他還主張根據各衙門所送冊表,暫定預算總案,俟資政院開院之時,再行由資政院核減。


    載澤提倡統一財政,擬請裁撤督辦鹽政大臣,並將鹽務歸並於度支部,以便直掌管理。他說:如今內閣已成立,度支部已設國務大臣,鹽務為財政之一端,自應隸於度支部,以利於劃清權限,而專責成。


    基於此,載澤以整頓國稅為由,倡設京外鹽政專官,“以原有之差缺酌設實官用人,既無冗濫;以原有之薪俸勻定公費用款,亦不致大增” 。


    擬訂皇室、內閣經費


    首先、皇室經費的擬定。為了集中全國的財力進行預備立憲,內閣對皇室經費進行了核定。擬訂皇室經費,是修正逐年籌備事宜的一項重要議案之一,是有關皇室成員生計和規劃國家財政的重要事宜,必須妥慎從事。


    最初,監國飭令度支部,要求妥籌擬訂,並將其草案交由資政院,以便於集議。接著,澤公便特邀宗人府四邸,就皇室大典之修訂辦法進行會商。


    經過商討,最後議決由溥倫、載澤兩大臣擔任起草工作,並按照列聖欽定宗人府各項舊例,參核新頒各項法令,以及各國皇室法典,斟酌擬訂。對於內務府所擬訂的皇室經費,監國曾屢次以國勢阽危,上下交困為由,與總協理及各國務大臣進行磋商。


    第二、內閣經費的厘定。作為全國的行政中樞,內閣要正常運行,進行各方麵的籌劃、開支,其經費的核定,自然是國務大臣首當考慮的重要事宜之一。


    為此,內閣決定,先由總理大臣奕劻進行核定,然後再交與度支大臣載澤進行考核,最後待屬官製頒布後,再開正式會議議定。


    載澤說,閣費數目之大,而部庫又實屬無法籌措,所以宜與各國務大臣進行會商、議定。對此,總協理大臣均表示讚同,並要求按照閣製暫行章程,厘訂閣費,確定數目,俟完全閣製頒布實行後,再當妥擬辦法。


    軍事建設


    其一,陸軍部方麵。責任內閣成立後,陸軍部便致電給各督撫,要求查核軍費,擴充新軍。該部聲稱:“開國防重要籌款雖艱,各省原有之軍費應歸軍用,業經奏準通行…以擴充新軍,希即轉飭遵照,此項公產不得挪作他用,並從速清查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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