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章:皇族內閣(上)


    轉眼到五月一日,迫於壓力的載灃,不得不成立一個內閣。經過幾天的商議後,載灃等王爺們終於在5月8日這一天,宣布皇族內閣正式成立。


    當何富知道這個皇族內閣的消息後,已經是三天的中午時分。


    清朝責任內閣又稱皇族內閣、慶親王內閣,成立於清朝宣統三年四月初十(1911年5月8日),結束於同年的九月十一日(11月1日)。


    是華夏國曆史上第一個近代內閣,由慶親王奕劻組閣。當年清政府宣布廢除軍機處,實行內閣製,任命內閣總理大臣和諸大臣。


    然而由於內閣成員中皇族過多,時人譏之為“皇族內閣”。慶親王內閣成立之日暨宣統三年(1911年5月8日),清廷還頒布《內閣官製》和《內閣辦事暫行章程》。


    由於慶親王內閣為華夏國曆史上之始創,所以清政府宣稱為慎重起見,未實行新《內閣官製》,僅是根據《內閣辦事暫行章程》成立。而軍事上的所有問題,也不由內閣總理大臣負責,而是由軍諮府大臣載濤負責。


    內外政策


    晚清責任內閣,是清廷對諸多繁雜的預備立憲事宜,進行集中規劃的總樞紐。是“專為指定全國行政方針,統一各部行政事務而設” 的全國性行政中樞。


    雖然在責任內閣的運行過程中,國務大臣有逃避責任的現象,但是,奕劻等國務大臣對其責任的明確,也還是作出了一定的努力。


    從其運行來看,責任內閣剛一成立,就對其國務大臣的責任,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接著又對國務大臣的權限,進行了統一的劃歸。


    其一,內閣明確規定了,各國務大臣皆應負同等責任,不得再如之前軍機大臣那樣,遇事則相互推卸,出了問題就將其責任歸於君主,而是共同輔弼皇帝,擔負責任。


    更為重要的是,內閣還規定,各大臣除了臨時被清廷所派遣及奉旨請假外,都得按期到閣列議,以便盡快籌劃預備立憲各項繁重的事宜。


    其二,內閣立即對國務大臣的人事權,限進行了劃歸。奕劻等國務大臣剛上任不久,便立即“連次到閣籌議人手,應辦各政已漸具端倪” 。


    為了明確國務大臣的權職,奕劻等要求擬訂分權辦事規則,將所有逐日應辦之事分門別類的進行籌劃。


    奕劻等對人事分權規則的具體事宜,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同時,奕劻在主持政事堂擬定的新章程中還提出,嗣後凡頒行各項法令,如國務大臣有不讚成者,僅允許不認署名,“否則即或請假出差,事後仍須補署”。


    內閣法製院及內閣辦事處


    責任內閣的結構是過渡性的,為了完善內閣結構,奕劻等大臣便參照日本內閣附設法製、統計等局,從而擬定了內閣法製院官製。


    宣統三年(1911年)6月23日設置了隸屬於內閣的法製院,以及內閣承宣廳、敘官、製誥、統計、印鑄各局。並裁撤了舊有的憲政編查館、吏部、中書科以及稽察欽奉上諭的事務處、批本處等機構。法製院成立後,奕劻又對法製院法律、法令等文件的擬定範圍,以及查核範圍進行了統一的規劃。


    奕劻指出:為了進一步籌劃預備立憲,所有法令均須改定辦法,“或向無定例應行新定辦法者,不惟名定章程頒列條款之件應屬法令範圍” ,而且以捐奏或附片具陳的文件亦應包括在法令範圍之內。


    也就是說,法製院除了撰擬不屬於各部主管的法律、法令外,還得對各部所擬屬於法令的條文等進行審查、複核、具奏,然後再經總協理大臣查核分別議奏施行 。


    如有不符合統一法製之義的文件,則還須再行諮送各部院衙門。內閣法製院成立後,便立即開始了對各項官規、法律、法規等文件的擬定任務,如籌擬行政審判院院章、新內外官製等。


    由於“資政院為國會基礎,國會為憲政機關”,所以籌辦本年資政院第二次會議也就成了責任內閣的一項重要事宜。


    責任內閣成立後,各國務大臣,便緊接著籌設了一個統一性的中央辦事機構,將政事堂作為內閣的專門議事場所。


    奕劻等閣臣對於內閣議事處地點的選定,曾進行了較為慎重的規劃。內閣議事處成立後,內閣又在舊有的內閣處暫設了內閣收文處,將所有京外各衙門電諮的文件,進行了統一的匯歸。


    如明確規定,凡是有關承宣廳及製誥局、敘官、統計、印鑄各局的事項,“自六月初一日起統投內閣收文處,凡關於法製專項” 則投交與法製院。


    改革京外官製


    京外官製是較內官製更為繁雜的事宜,是清廷預備立憲的一項重要內容之一。為了加強對地方上的有效管理,責任內閣成立後,便緊接著對京外官製的改革進行了籌劃,如籌設各省審判廳及審計處等機構。


    奕劻等閣臣議決,要求在頒行官製前後奏請發表行政審判院法,以重裁判法權。宣統三年(1911年)7月27日,內閣就“飭法製院趕緊核訂”行政審判院法。


    宣統三年(1911年)8月23日,奕劻等閣臣又上奏清廷,要求各部應遵照修正後的清單於該年內如期頒布行政審判院法,並設立行政審判院,以重法製而謀統一。


    奕劻等閣臣奏稱,按照各國通例,各項行政審判事件皆以法令分別指定,而此項事件又隻有當法令著有明文,並定有辦法者起訴之時,方才有所遵循,審判之時亦才有所依據。


    此外,審計院也是內閣加強對地方上管理的重要事宜。作為專門掌管京外各衙門出入款項,核定、報銷虛實的重要機構,審計院在加強地方經濟管理方麵起著重要的作用。為此,內閣奏稱,必先厘定地方官製,裁汰府城首縣,“以期官無冗濫,事無曠廢” ,在國務大臣的努力下,致使責任內閣夭折之前,審計院的規模已初具。


    如審計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均為特簡,谘議官無定額,參議官為十人。院內共分四股,每股設股長及僉事各缺,缺又分為三等,錄事為二十缺,均為委任。並擬將院長改為總裁,僉事擬改為會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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