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如上所述,在土司統治區內,廣大農民對土官土司的人身依附關係極為強烈,廣大土民被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能隨便遷居流動,土司甚至可以隨便殺害農民,土民在土司的野蠻統治下,沒有人身自由。


    所以,農民反抗鬥爭不斷發生。


    明代土司製度下廣西各族人民的反抗鬥爭,就是各族人民同封建朝廷和地方土司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化的必然產物。


    其中規模較大、影響較深的農民起義,有大藤峽起義、府江起義、古田起義、八寨起義等。


    我們現在從廣西土司製度的淵源與發展來看,“明代是廣西土官製度的鼎盛時期,也是廣西土官製度衰落的起點”。


    明朝統一全國後,隨著社會的發展,土司製度所固有的各種弊端日漸暴露出來。


    土司官族內部和土司與土司之間,常因爭奪襲位或土地而產生矛盾與鬥爭。


    同時,由於土司製度具有濃厚的封建割據性,土司政權與中央政權之間也極易產生矛盾和衝突。


    於是,封建統治者為了進一步鞏固和加強封建中央集權統治,在對各種現實條件進行分析和對自身各種權益作了考量之後,決定對長期存在的壯族土司製度進行變革和實施改流。


    “改土歸流”因而也成為明代廣西壯族土司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不止是清朝,早在明朝就已經在推廣這一製度了。


    不過這卻並沒有那麽容易,其中的爭議相當之大,例如首先就是關於設土與設流的爭議。


    因為改土歸流觸及上至明朝廷各個階級、階層或集團的利益,下至壯族土司及壯族民眾的利益,特別是涉及多民族國家的邊防問題。


    因此,在改土歸流問題上,朝廷內外、朝野上下存在著思想認識上的不統一和認同上的較大差異。


    於是,各方或主張設土,或主張設流,或主張流土兼治,意見紛呈,異議迭現,在改流進程中出現了思想交鋒。


    持“設土論”者,大多遵循傳統的“以夷製夷”思想,鑒於壯族土司在穩固邊疆防衛與維持地方社會秩序中具有一定作用,因而力主保留壯族土司的世襲統治地位。


    他們當中以王守仁、林富、揭稽、姚鏌等為代表,其中尤以王守仁的議論最具代表性。


    嘉靖六年(1527),任兩廣總督兼巡撫之職的王守仁,親赴廣西鎮壓思恩、田州苗民起義和黔江流域的大藤峽瑤民起義,平複地方,“以圖久安”。


    他從壯族土司防邊作用的角度出發,以為“必須仍存土官”,反對思恩、田州等土屬地方改流。


    “夫流官設而夷民服,何苦而不設流官乎,夫惟流官一設而夷民因以騷亂,仁人君子亦安忍寧使斯民之騷亂,而必於流官之設者。土官去而夷民服,何苦而必土官乎,夫惟土官一去而夷民因以背叛,仁人君子亦安忍寧使斯民之背叛,而必於土官之去者。”


    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王守仁權衡利弊,認為非用土官不可,但亦應以流官知府加以控製。


    持“設流論”者,多從“夷夏之防”、“以夏變夷”的觀點出發,主張設置流官對壯族土司區進行直接統治。


    他們以薑綰、蕭東潭、蘇濬、徐霞客等為代表。


    據史書記載,弘治中,慶遠知府薑綰,“總督劉大夏奇其材,薦為右江兵備副使。


    思恩知府岑濬逐田州知府岑猛,綰獻策總督潘蕃,蕃令與都指揮金堂合諸路兵大破賊,思恩平,綰條二府形勢,請改設流官比中土,廷議從之”。


    明代著名地理學家徐霞客也明顯傾向於“設流論”,力主對鬧事作亂的土司予以嚴懲,設立郡製,改土歸流。


    針對當時田州與歸順爭奪鎮安嗣位、歸順借交趾莫夷之兵出戰的情況,他指出:“糾夷有辟,土司世絕,皆有當憲。


    今龍英、鎮安正當乘此機會,如昔時太平立郡故事,疆理其地。”


    除上述情況外,時朝廷內外、朝野上下亦有部分官員鑒於廣西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遊移於“設土”與“設流”之間,主張或土或流,當因地製宜。


    針對這些爭論,明朝廷有針對性的做出了迴應,在一些矛盾較為突出的壯族土司統治區實施改土歸流政策。


    “明朝統治者既要考慮處理民族關係、實現‘以夷治夷’、‘以夷攻夷’的需要,又不能過多地放棄流官統治下地主階級既得的政治、經濟利益,於是采取了折衷辦法:第一,大土司盡量少設,小土司可以多設;第二,不論設置大土司還是小土司,都要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防坐大。”


    不過明代廣西的改土歸流並非一帆風順,更非一蹴而就,而是經曆了一個曲折而漫長、尖銳而複雜的鬥爭過程。


    據統計,整個明代在今廣西地區實行改土歸流共16處。


    但是在這期間出現了較大的反複性,不少原已改由流官治理的州縣又重新恢複壯族土司的世襲統治,個別土州、縣在土、流之間反複更替。


    譬如,忻城縣,元以土官莫保為八仙屯千戶,洪武初設流官知縣,弘治九年(1496年)複為土縣。


    南丹土州設置不久,土知州莫金因“以叛誅”,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廢州置衛”,後因其地多瘴,“既而蠻民作亂,複置土官知州,以金子莫祿為之”。


    上林長官司,成化年間改流後,弘治年間又複土,“正、嘉、隆、萬間,朝貢猶時至”。


    利州,自知州岑顏被泗城土官岑豹殺害,奪去州印後,“遂以流官判州事”達數十年,終於嘉靖二年“歸並泗城”,以土官複辟而告終。


    左州,改流後不久又恢複土官統治。


    後因其土官子孫爭襲,又實施第二次改土歸流。


    思恩府和田州府改流時,按常規另設知府、通判、推官、經曆、知事各一員,並派兵防守。


    但因思恩府土官王受聯合田州土官盧蘇進行反叛,迫使明廷出兵進剿,終以招撫之法平息此事。


    隨後,為進一步加強對該地區的管理,明廷遂於原田州、思恩地方增設了許多土巡檢司,依然迴複到往日“以夷治夷”的統治狀態。


    由此可見,明代廣西的改土歸流具有著較強反複性的顯著特征。


    明代廣西改土歸流出現較大的反複性,究其原因,是多方麵因素造成的。


    第一,明代廣西改土歸流之所以出現較大的反複性,是由於明代正值壯族土司製度的全盛時期,土司製度的發展尚處於上升階段,總體上還能適應桂西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少數民族人民也還能適應土司製度的統治,因而土司製度的存在仍然具有較大的合理性與必然性。


    這一時期,就明朝廷而言,尚無足夠的力量對桂西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直接統治。


    土司地區新生的地主經濟還很脆弱,尚不足以壓倒封建領主製經濟和撼動壯族土司專製統治的根基,土司製度在一定程度上尚能適應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而正常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改土歸流出現較大反複性是不難理解的。


    第二,從明朝廷的角度來看,一方麵,鑒於壯族土司製度日益暴露出的諸多弊端,為了達到對壯族地區進行直接管理與統治的目的,以實現其政治意義上的封建大一統格局,明朝廷勢必要對壯族土司進行改流,廢除土司的世襲統治。


    另一方麵,隨著改流工作的不斷推進,明朝廷也逐漸意識到了改流過程中的“事與願違”,遂於改流問題上亦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動搖心理。


    因為在當時具體的曆史條件下,為了鞏固封建統治,基於自身的統治利益需要考慮,明朝廷還必須依靠土司土兵的力量,以達其“以夷製夷”之政治目的。


    因此,明朝廷主觀上對土司土兵的倚重無疑成為明代廣西改土歸流出現反複性的重要原因。


    第三,從壯族土司的角度來看,“改土歸流”說到底就是要廢除土官改設流官,剝奪土官的世襲特權和地位,改由流官對土司地區進行直接管理,這就在很大程度上觸動了土官的根本利益,顯然成了土官的致命傷,土官自然情非所願。


    因此,明代在廣西的改土歸流首先遭到了來自各級土官的不同程度的抵製與反抗,這是造成明代廣西改土歸流出現較大反複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四,從下層民眾的角度來看,明代在廣西地區的改土歸流並不是自下而上進行,而是由明代統治者從其階級利益出發,通過自上而下的方式,更多地是采取軍事強製手段來進行,因而得不到各族人民群眾的廣泛擁護和支持,改土歸流顯然尚缺乏群眾基礎,因而改流的根基並不牢固,以致時改時停,或改了又複,或名改實存,或根本未改,意欲徹底改流,其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由於明代正值廣西壯族土司製度全麵發展的全盛時期,土司製度總體上尚能適應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少數民族人民尚能適應土司製度的統治,而明王朝又無足夠之力對廣西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直接的統治,由此,以政治和軍事力量作後盾而強製推行的改土歸流政策,勢必會在某些方麵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和消極影響。


    譬如,洪武初年,忻城土縣廢土設流,正統年間,瑤族人民紛紛起來反抗,流官無法統治,引起社會動亂,影響正常生產,弘治末年,明王朝被迫複流為土。


    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廷平定岑接等土官叛亂之後,在田州改土歸流,降知府岑猛為福建平海衛千戶,田州由府降為州,以平樂知府謝湖掌州事。


    結果遭致岑猛反對和土民不滿,改流失敗。


    由此可見,不少土府、土州、土縣改流後引發了不少社會問題,這對民族地區社會的發展有所不利。


    同時,改土歸流引起的社會動亂,對邊疆的穩定與安全有所不利,正如嘉靖六年兩廣都禦史姚鏌所言:“流官之設,徒有虛名,反受實禍。思恩未設流官之前,土人歲出兵三千以聽官府調遣。既設流官之後,官府歲發民兵數千人,以備土人之反複,流官之無益,斷然可睹。況田州鄰交趾,深山絕穀,悉瑤壯盤據,必仍設土官,期可藉其兵力以為屏蔽。若改土為流,則邊鄙之患,自我當之,後必悔。”


    由此可見,明代在廣西推行的改土歸流政策,是在條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況下進行的,因而改流很不徹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然而,隨著改土歸流工作的逐漸推行,表明曾經盛極一時的廣西壯族土司製度至此已開始走向下坡路。


    當然,在明代特定曆史條件下,改土歸流的客觀效果及其對土司地方日後曆史發展產生的影響也是不容否認的。


    改流後,由明朝廷委任的流官代替了世襲的土官,封建勢力進一步深入桂西一帶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這對加強中央集權和鞏固封建國家的統一無疑是十分有利的。


    同時,改土歸流在很大程度上增進了各民族間交往和融合,有利於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推進了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重要的是,為清代在廣西實施大規模的改土歸流積累了經驗。


    因此綜上所述,土司製度是中國封建王朝治理少數民族的一種特殊政策,廣西的土司製度在明代得到了完善和發展,達到了全盛,體現了明代中央順應時勢、因地製宜、因俗而治的治邊思想。


    總的來講,在當時土司製度的實施是利大於弊的,土司製度中進步的、積極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夠推動當地經濟社會和民族關係發展的,有利於國家的統一,維護了祖國邊疆的相對穩定;但是,土司製度本身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當地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並逐漸成為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和改革邊疆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阻礙因素,因此,改土歸流成為一種趨勢,土司製度走向沒落,所以到了後麵的清政府才算徹底完成,並不是一觸而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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