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這麽做也無可厚非,因為土司轄區多為少數民族,存在一些落後的習俗,例如有的地方還允許同族婚姻。


    而清統治者要求各改土歸流地區不論民族,一律強製剃發留辮,禁止火葬,要求服飾、語言等學習漢俗,強迫土民漢化,這類措施雖然有利於統治,但是推行起來卻並不容易。


    所以在當時很難被各族人民接受,激起了強烈的抵抗。


    但是需要說明,這些強製漢化措施,雖然不被各族人民所接受,但是其中一些相對於原土民落後習俗是有進步意義的。


    因此改土歸流後,清政府為緩和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實行休養生息政策,力保改流能順利進行。


    而各級流官素質高低、能力大小決定著改流歸流地區的安定團結,雍正帝一開始就認識到各級官吏對改流地區的重要性,他要求文武官員需“清正自恃”,不能因為自身“小利”而耽誤了改流大計,他非常重視新任流官的選拔,要求吏治清明,有大局意識,能很好的保證流官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


    鄂爾泰就很好的奉行了任人唯賢的原則,從優選擇流官官吏,要求官吏對待土民要寬大為懷,慢慢的讓土民“知尊知親”。


    但是在這過程中,有些官吏未能很好的履行中央統治政策,反而激起了民怨,雍正五年,鎮沅府署府事劉洪度,急於丈量土地,立法過嚴,致使“冤憤難堪,激發思變”,土民聚眾放火,燒毀了知府衙門,殺死了劉洪度,後辛虧鄂爾泰調兵平定騷,才沒有釀成大禍。


    但這件事給雍正帝和鄂爾泰觸動很大,雍正帝在鄂爾泰的奏折中告誡到要重視官吏的考察和監督,及時發現官吏的不當措施,馬上撤換或是治罪,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由於雍正帝對官吏的治理得當,在雍正一朝廣大改土歸流地區沒有出現大規模的反抗鬥爭,較好的鞏固了清政府的統治地位,創造了一段時間內的安定社會狀況。


    當然,在大規模的改土歸流過程中,爆發局部戰爭是在所難免的,這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地的生產建設,在善後措施中,清政府著重恢複生產,建設民生工程,一方麵可以起到鞏固統治的作用,另一方麵可以有效的行使國家職能,加大對改流地區的開發,這其中主要包括開墾荒地、建設學校和義學。


    民以食為天,清政府鼓勵土民開墾荒地,各縣府都出台一些鼓勵政策,例如保靖縣對墾荒百畝以上者,重獎。


    同時,清政府重視對土民農耕技術的幫助,鼓勵內地農民幫助少數民族開墾荒地,把內地的先進種植技術帶到少數民族地區。


    經過清政府一係列的政策支持,大量荒地被開墾,例如鎮沅府一年內新增開墾土地就達四百多公頃,這極大的調動了土民的勞動積極性,也增加了土民收入。


    清政府注重對多災害的河流進行治理,興修水利,對一些重要水利工程撥專款治理,保證了農業的穩定。


    原土司轄區,土官為了愚民,嚴格控製上學人數,不但學校設置有限,而且上學隻是土司貴族子弟的特權,各族人民幾乎沒有讀書的權力。


    在改土歸流之後,清政府打破土司教育資源壟斷,增設學校,規定名額,同時放寬入學標準,在某些學校專設少數民族子弟名額,推行儒學,鼓勵通過科舉考試進入仕途。


    清政府在各地設置義學,義學作為學校的一種補充形式,充實到清政府教育體係內,使更多的少數民族子弟有機會接受漢文化。


    這種少數民族子弟經過學校教育,通過科舉考試走上仕途,既熟悉當地少數民族情況,又經過封建思想熏陶的官員,逐漸補充到流官行列,成為清政府在改土歸流地區維護統治的政治人才,有效的鞏固了統治根基。


    可以說,清雍正帝在西南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的大規模改土歸流,範圍之廣大、影響之深遠,是空前的。


    它廢除了土司統治變為中央直接派流官管理,對這些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產生了深遠影響。


    同時在政治方麵,清政府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


    改土歸流的實施剪除了大土司,極大的削弱了西南土司割據勢力,打破原來土司“驕橫恣縱、割據一方”的普遍現狀,增強了中央政府對西南地圖的直接控製,一定程度上打破自我封閉和瓦解了地方割據,有利於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


    要知道在實施改土歸流以前,土司割據勢力在西南地區根深蒂固、錯綜複雜,使中央的政令難以得到有效的執行,極大地影響了中央對這一地區的有效管理而土司之間勢力大小不一,經常發生叛亂、武裝衝突及兼並戰爭,這不僅危機黎民百姓生命安全,也不利於社會治安的穩定,同時也限製了當地經濟發展。


    經過清大規模改土歸流之後,土司割據勢力遭受到沉重打擊,像是雍正八年,清在對思明府改流時,繳獲軍器2萬多件,使“三省邊防皆定”,這有利於消除這一地區動亂的根源。


    改原土司統治為流官管轄,使中央進一步鞏固對西南地區的統治,對改流後原土司貴族采取合理的善後措施,使土司貴族勢力日微,有的以徒有虛名,很難再興波瀾,保證了中央政策實施的連續性和有效性。


    也正是清雍正時期大規模改土歸流的成功實施促成了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的最後一次盛世“康乾盛世”。


    而且一方麵,瓦解了封建領主經濟基礎,一定程度上打破封建農奴的人身束縛,解放了勞動力,使相對先進的封建地主製生產關係得以建立。


    原土司轄區,土民不能隨意脫離居住地,土司私設關卡,對不交稅入境的,大多采取極端手段。


    日常生活中,土官把持一方,稅率自定,巧設稅收名目,對土民肆意征稅剝削。


    實行改土歸流後,當地少數民族隻向國家交納賦稅,取消其它苛捐雜稅,稅務負擔大為減輕,對新開辟的地區,清政府多實行低稅或免稅,這些措施對恢複當地經濟生產及樹立新政形象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另一方麵,改土歸流後,極大地促進了內地與少數民族地區經濟交往。


    內地先進的紡織、冶煉等先進技術廣泛傳播開來,土民開墾荒山、種植糧食作物,使少數民族經濟結構進一步優化,推動了社會經濟的大發展。


    改流後,清政府把原土司轄區的土地收迴,有利於安置外來流民,為發展當地經濟創造了有力條件,這也有利於清政府在西南地區得到更多的稅收。


    並且改土歸流後,大量漢民湧入少數民族居住區,少數民族有機會吸收、消化外來文化,豐富本民族文化發展。


    因為土司控製時期,所有土民沒有受教育權,以防止土民暴動,加強對土民的“馴服”。


    改流後,清政府打破土司教育壟斷,土民可以自由地接受文化教育,並且可以通過科舉考試走上仕途,這不但有利於少數民族學習漢文化,而且培養了一批具有少數民族背景的官吏,一般民眾也更容易接受流官統治,更加鞏固了改流後的政治局麵。


    改土歸流促進了內地與少數民族地區的文化交流,使漢文化不斷傳播,擴大了影響力,促進了各民族大繁榮、大發展,鞏固了中華民族的團結和統一。


    不過,需要說明,當然,需要說明,土司製度也並不是沒有任何益處,有時他也是維護地區穩定的一種重要手段。


    怎麽說呢,就說明朝吧,明朝就很依賴土司治理地方,所以那時是廣西土司製度發展的重要時期。


    明朝政府通過設立土司政權機構、明確土司職守、製定時期關於廣西這些地區的土司製度,對土官的任命和獎懲製度等,起到了維護了國家政權的統一和邊疆地區的穩定,並促進了地區經濟的發展。


    然而,就像前麵說的,明代廣西土司製度在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也暴露出諸多內在矛盾。


    可明政府依舊采用也是迫不得已,段時間內沒有其他太好的辦法。


    要知道廣西土司製度是中央封建王朝對廣西少數民族所施行的一種特殊政治製度。


    從曆史發展來看,廣西有文字記載的曆史有兩千多年,而土司製度萌芽、成熟、興盛、衰落這一過程,就占了一千多年。


    所以我們研究廣西曆史,無論從地方史著眼,還是從民族史著眼,都要與土司製度相接觸。


    可以說,廣西古代社會發展及其與中原文化交流的情勢如何,廣西古代曆史對現代社會的影響怎樣,以及一切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的個別問題,若尋找根源,大多要從研究廣西土司製度入手,才能得到確切答案。


    而由於明代是廣西土司製度的全盛時期,因此,研究明代廣西土司製度是研究廣西地方史和民族史的重要部分,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們在這可以給大家講一講關於明代土司製度的大概內容,通過前麵的講解,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所謂的土司製度是中央統治少數民族地區的一種“以夷製夷”的特殊統治政策,是主要在我國南方和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的一種政治製度。


    即由中央政府冊封當地少數民族首領為世襲地方官,並通過他們對各族人民進行管理,以達到加強對邊疆地區統治的目的。


    土司製度最本質的含義,是以“土人”為官治理其地“土民”,即“樹其酋長,使自鎮撫”。


    土司製度在廣西壯族史上占了重要的一頁,對壯族社會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明代是廣西土司製度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是廣西土司製度發展的全盛時期。


    其發展主要表現在


    一設立土司政權機構。


    其實早在唐代,封建王朝就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辦法,對少數民族實行羈縻政策,在少數民族地區建立羈縻州縣,任命其本民族首領充任州縣長官進行統治,保持其原來的社會製度和經濟、文化特點。


    羈縻州縣臣服於唐王朝,盡貢納義務。


    當時的羈縻州縣稱為“溪峒”。


    唐代,廣西地區的羈縻州縣主要集中在左右江和紅水河流域。


    這些地區居住的少數民族,保持著他們原來的社會組織和經濟、文化特色,以帶有濃厚的血緣色彩的氏族統治為特征。


    宋代,狄青率兵鎮壓儂智高起義後,左右江一帶追隨儂智高的溪峒酋長紛紛表示巨服宋朝。


    宋王朝統治者乘勢對羈縻州縣進行調整,根據轄地和勢力的大小,分別建立州、縣、峒三種土官統治區,參用宋軍將校,改變以前單純任用少數民族首領的辦法,對土官統治的少數民族地區,有的還委派漢人主簿,以監督控製。


    這種新的土官製度,加強了宋王朝對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


    到了元代,廣西土司製度在宋代的基礎上,進一步確立和完善。


    明代,廣西土司製度發展到全盛時期,其重要標誌是土官統治的地區進一步擴大。


    明王朝剛建立,左右江土官相繼歸服朝廷。


    當時,中書省大臣建議廣西諸峒雖平,宜遷其人入內地,可無邊患。


    大將軍楊璟主張“蠻獠頑獷,散則為民,聚則為盜。難以文治,當臨之以兵,彼始畏服。”


    而明王朝最高統治者朱元璋不同意此意見,認為“溪峒蠻獠雜處,其人不知禮義,順之則服,逆之則叛,未可輕動,惟以兵分守要害”,“蠻獠性習雖殊,然其好生惡死之心,未嚐不同。若撫之以安靖,待之以誠,諭之以理,彼豈有不從化者哉。”


    於是,明王朝根據當時廣西的社會狀況,對元朝所委派的土官一律繼續任用,“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


    這樣,土官統治地區從原來的桂西地區進一步擴大到桂東地區,“廣西全省惟蒼梧一道無土司”。


    也就是說,明代的廣西地區,除蒼梧道以外,其他各地都有土司的建製。


    土府、州、縣和土官增多,是明代廣西土司製度發展到全盛的另一重要標誌。


    唐代在左右江流域及紅水河一帶,共設立羈縻州21個。


    宋代不僅承襲唐製,而且還有所發展,廣西西部的羈縻州增加到44個,並在州下設縣峒。


    到明代,由於明王朝大力推行土司製度,廣西的土府、州、縣和土官繼續增加。


    據史籍統計,明洪武初年,廣西共有土府、州、縣55個,其中土府4個、土州46個、土縣11個、土鎮1個,它們分別是


    思明府、鎮安府、田州府、來安府;歸德州、南丹州、永州、鸞州、福州、延州、東蘭州、安息州、忠州、文州、那州、地州、太平州、恩城州、安平州、萬承州、全茗州、鎮遠州、思同州、茗盈州、龍英州、結安州、結倫州、都結州、上下凍州、忠州、思明州、下石西州、江州、泗城州、向武州、利州、龍州、都康州、思恩州、上思州、上石西州、左州、養利州、果化州、思城州、上隆州、思陵州、奉議州、安州、侯州。


    忻城縣、陀陵縣、羅陽縣、羅白縣、富勞縣、永康縣、上林縣、河池縣、程縣、陽縣、崇善縣;憑祥鎮。


    又據史籍記載,明代曾增設土州、縣5個,長官司2個,具體情況是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置思陵州,永樂元年1403年置安隆長官司,永樂二年1404年置憑祥縣,永樂七年1409年置上林長官司,鹹化二年1466年置武靖州,弘治九年1496年置歸順州,萬曆十八年1590年置下雷州。


    隨著土官統治地區的擴大及土州縣的增設,土官及土官衙門得以增加。


    明代廣西土官最多時,有知府4,知州33,州同知1,知縣6、縣丞1,主薄1,典史2,巡檢司41,副巡檢司102,吏目1,共192人。


    明宣德年間,僅左右江流域就有大小土官衙門49處之多。


    增設土巡檢司,是明代廣西土司製度發展到全盛的又一重要標誌。


    為了維護廣西社會治安,明洪武二年1369年9月,於廣西設置巡檢司。


    廣西漢族與少數民族雜居的地區大都增設巡檢司。


    其中,漢族與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接壤的要衝地帶,還設有土巡檢司,由少數民族中有勢力的首領擔任正副巡檢司。


    據史籍記載,明代廣西境內曾設土巡檢司62個,分設在永寧州、平樂、恭城、賀縣、修仁、永亨州、桂平、平南、融縣、天河、忻城、上思州、思恩軍民府、田州、懷遠、荔浦、鎮安府等府州縣。


    這些土巡檢司的設立,標誌著明代廣西土司製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對維持當時社會治安起了積極的作用。


    同時明代土司官職有文武之分。


    文職為土府、土州、土縣之官,隸於驗封吏部,布政司領之。


    武職有宣慰、招討諸官,隸於武選兵部,都指揮領之。


    至於對土官的任命、承襲、升遷及懲罰製度的話。


    首先是任命,明朝與元代大體一樣,明代土司一經任命,朝廷即賜予誥敕、印章、虎符、驛璽書、金銀符等作為朝廷命官的憑證,驛傳璽或金銀符還可作為土司赴闕朝通行證,持之可解決食宿、交通之事。


    而承襲的話,因為明承元製,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為其民”。


    但明代的土司承襲法比元代更為嚴密了。


    洪武初年,凡土官“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裏外,皆赴闕受職”。


    天順年間以後,明王朝對這一規定逐漸放鬆,土司可以就地承襲,但手續仍十分繁雜,甚至還實行麵見製度。


    “廣西土官承襲,長吏率要賄不時奏,以故諸酋怨叛。太平知府胡世寧令生子即聞府,應世及者,年十歲以上朔望謁府,父兄有故,按籍請官於朝。”


    關於獎懲,明代製定了對土官的獎勵、懲罰辦法,以有效管理土官。


    要知道明代對土官的考核幾同流官,為了鼓勵土官效忠,凡土官有功,朝廷多給升遷,甚至可任流官。


    如廣西思恩府知府岑瑛,“時兩廣用兵多所調發,總兵董興檄瑛討賊帥黃霄養,破之,瑛守柳慶義敗峒賊韋公點於賓州,瑛上首功四百五十餘。天順元年升廣西參政,改都指揮同知,擢驃騎將軍都指揮使。”


    當然,對於有罪土官,明廷則不姑息,甚至剝奪世襲權並繩之以法。


    據記載,結倫州馮郎黃本應承襲,“緣伊父存日曾告本人有悖逆奪印情況”,不僅不準承襲,且以“無禮”之罪,“發去遼東都司安置”。


    最後是明確土司職守,因為土司對朝廷的義務主要是納賦、朝貢和出土兵。


    明代相關規定越來越具體、詳細。


    1、納賦。納賦是土司製度區別於羈縻製度的重要標誌之一。


    明代規定土司閱戶籍民,交納一定數量的賦稅。


    土司納賦,可輸金銀鈔、糧或布。


    2、朝貢。朝貢是對羈縻製的承襲。


    明代對土司入京朝貢的時間、人數,貢物的品種、數量均有詳細的規定。


    同時,朝廷也給予土官大量迴賜,以增加土官財富,顯示中央朝廷的榮寵。


    3、出土兵。明代規定土司合法擁有土兵,但須聽從朝廷調遣,以配合對外作戰,鎮壓統治階級內部的反叛活動,鎮壓農民起義,以及以“蠻”攻“蠻”。


    尤其是明中葉以後,衛所徒有虛名,無論是鎮壓農民起義,還是抗擊倭寇,多倚重土兵。


    “其後展轉假借,凡議大征者,無不借俍兵土兵,遠為調遣。”


    所以明朝之時,廣西土兵數量是非常多的,僅萬曆三年參加鎮壓廣東區瑤族起義的泗城、思明等13個土司俍兵就達16萬人之多。


    </br>


    </br>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買宋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繁體小說網隻為原作者參見大總管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參見大總管並收藏買宋最新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