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還需要說明,清朝統治者注重興辦學校,讀書不再是土司子弟的特權。


    再加上廣西教育事業十分興盛,有儒學、私學、書院、義學。


    廣西在桂林設置居多,以南宋的宣城書院,及雍正、道光年間設置的秀峰書院、桂山書院、榕湖書院並稱為“桂林四大書院”。


    據統計,清代在廣西壯族地區共設書院187所,培養了大量的人才,其中文進士585名、武進士57名、文舉人5075名、武舉人1104名。


    這些從當地通過科舉走出的仕人,既通曉夷情又有學識,成為改土歸流之後重要的流官後備人才,為改流的順利進行和流官政權的鞏固發揮重要作用。


    當然,這其中其實還有軍事原因。


    因為大家也有所了解,西南方諸省與多國接壤,地勢險要,其中關隘多被土司占據,而且土司各自為政,不利於加強邊疆邊地的戍守,因此出於軍事需要,鞏固邊防,需要掃除土司,清理邊關障礙,保證邊疆穩定。


    像是雍正六年,鄂爾泰對瀾滄江內茶山土司、孟養土司用兵,清軍持斧開路,“於是深入千裏,無險不搜”,通過這次大規模清剿土司,使江內土司全部改流。


    這次改流給鄰國起到了震懾作用,景邁、老撾兩國皆來進貢,可以說達到了一石二鳥的功效。


    由此,改土歸流在軍事上可以達到了穩定邊疆、鞏固國防、樹立國威的目的。


    至於改土歸流的措施,怎麽說呢,簡而言之,在雍正六年至九年(1728-1731年),雍正帝任命鄂爾泰為滇、黔、桂三省總督,主持西南地區改土歸流事宜。


    鄂爾泰改流方法為“改流之法,計擒為上策,兵剿為下策,令其投獻為上策,敕令投獻為下策。”


    “製苗之法,固應恩威並用”,既是用計擒為上策,以兵剿為次”,使其自動投獻為上策,勒令納土為次;既要用兵,又不專恃用兵。以武力相震懾,力爭以政治和平手段招降。


    他要求調整貴、雲、川等省邊境的不合理的行政區劃,以便有統一行政權,使地方官吏相互行事。


    雍正帝對此甚為讚同,令其全權辦理。


    鄂爾泰首先平定貴州長寨土司叛亂,這是改土歸流第一役,設立長寨廳(今貴州長順)。


    不久,又將原隸屬四川的烏蒙﹑鎮雄﹑東川三土府劃歸雲南管轄。


    鄂爾泰摧毀了叛亂的烏蒙土知府祿萬鍾和鎮雄土知府隴慶侯的勢力,改設烏蒙府和鎮雄州。


    雲貴改土歸流聲勢浩大,很快衝擊到廣西地區。


    到了雍正五年,清廷因泗城土知府岑映宸叛逆而革去其職務,在其屬南盤江以北地區設置永豐州(今貴州貞豐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劃歸貴州統轄。


    與雲貴廣西接界的四川、湖南﹑湖北等省的土司,本來就靠近內地,土司勢力較弱,在形勢壓力下,紛紛交出世襲領地及土司印信,接受中央改流。


    在改流過程中,根據土司受降的態度給以不同的處理。


    對自動交出土司印信接受改流的土司,給予賞賜,或是給予世職,或給予現任武職。


    對抗拒不服從改流的土司加以懲處,沒收其全部財產,並將其遷徙到省外,另其給田房安排生活。


    使西南地區“蠻悉改流,苗亦歸化,間有叛逆,旋即平定”。


    雍正一朝共革除土司220家,鄂爾泰主政西南時期占到一半,共112家。


    在清初年,廣西壯族土司實力較大的有泗城、田州、龍州、東蘭為數不多的幾個,雍正五年(1714年),泗城土司岑映宸因叛逆被改流後,廣西沒有府一級的土司了,雍正三年(1725年),龍州土司轄區被分解為上龍土巡檢司和下龍土巡檢司,後又將下龍巡檢司徹底改流。


    雍正七年,東蘭土州被一分為二,東院6地被改為流官製,設流官知州,其餘6地仍按舊製,但是降級為土州同。


    經過這次整體把大改小,局部徹底改流,土司領地大為縮小,勢力被嚴重削弱,各土官也已感覺到自己統治已到末日。


    而具體改流類型的話,像是有因土司犯罪而被改流的。


    的確,清政府很好的利用了土司犯罪的機會,趁機將其轄區改土歸流,這是一種主要改流原因。


    像是在康熙時期,龍州土司趙殿烘生活腐敗,晚上在鳳凰山頂上點燃兩盞巨型大燈“亮如白晝以為樂”,後因修建土城被太平府彈劾,全家被遷往桂林,後又被遷往江南。


    雍正三年,清政府把土龍州分析為上龍巡檢司和下龍巡檢司,任命趙墉為下龍巡檢司。


    而趙墉“暴斂橫行”,激起土民反抗,於雍正七年被徹底改土歸流。


    雍正初年時期,南方諸省出現散劄、割人發辮等極端活動,有人到處散布“瘟疫鬼魅”、“天下大亂”等謠言,製造恐怖,騙人錢財。


    雍正七年,清軍在泗城一代搜捕號稱“盤王”的歸順人李布翁。


    當地官員搜尋不到此人,以李布翁為歸順人為由,革除歸順土知州岑佐祚並將其審問。


    雍正八年,正式以“驕縱乖戾,不守官箴”的罪名將岑佐祚革職,後該土州無人承襲,請求改土歸流,設立了歸順知州。


    又例如雍正十一年(1733年),因其家族內鬥,土司趙康祚因犯謀殺而被強製改流,屬崇善縣管轄。


    以及在明朝時,泗城岑氏土司成為廣西地區實力最為強大的土司,領地東到東蘭州界300裏,西到上林長官司界120裏,南達田州界180裏,北至貴州永寧州界1000裏,麵積廣大,積累了雄厚的人力物力。


    岑氏土司怙惡不悛“橫征濫派,眾不聊生,以致殺劫為活”。


    雍正五年(1727年)六月,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擅自調兵4000駐紮於南盤江,準備進攻貴州普安州。


    鄂爾泰在平定烏蒙、東川、鎮雄三大土司後,繼續南下,駐紮於貴州安龍。


    岑映宸見機不利,自知犯罪難逃,攜繳印請罪,肯定免死。


    鄂爾泰順勢革去岑映宸官職,改土歸流。


    岑映宸的家人被安排迴原籍浙江安插。


    因岑映宸的祖輩曾在鎮壓三番之亂時有功於清廷,同意將岑映宸的弟弟岑映翰授予八品官,留居泗城,但是規定不準幹預地方相關事宜。


    泗城土司不改惡心,終被清廷改流。


    至於改土歸流善後措施,籠統的說,改土歸流後的善後措施是指在革除土司後,在其原轄區為更好的實施流官製而進行的維護工作,善後工作進行的合適與否,關係到改土歸流的成敗,為防止複土、安定民生,清政府從妥善安置土官、重劃疆域、革除舊習、選派流官人才、建設民生工程五個方麵對土司管理舊地進行合理善後,收到顯著效果,為穩定改土局勢、安定民生起到了積極效果。


    鄂爾泰對改土的善後工作十分重視,他在奏折中一再強調“若不籌畫萬全,相機而動,即剪除土官,亦難以善後”。


    同時他也認識到善後措施的關鍵所在“善後之難,尤難於創舉”,隻有把改土歸流的善後工作做好,才能真正完成流官製。


    還有就是妥善的安置土官。


    這也很重要,清廷在對待被改流的土司上,主要以懷柔政策為主,沒有處死過壯族土司。


    除個別罪大惡極又不服從改流的土司被處以重刑,例如雲南鎮沅土官刀瀚因欺壓百姓、強占土地被處以斬監候;貴州康佐土官薛世乾因搶劫殺戮被處以終身監禁,其餘多選擇安插辦法。


    在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對貴州、雲南、四川、湖廣、廣西五省被改流的土司規定,犯有“斬絞重罪者”,把其家人選擇較遠的省份進行安插,對犯“軍流罪者”,把其家人安插至鄰省,同時須接受地方官員不定期的檢查,以防其尋釁滋事。


    讓土官強製遷離本土,是對其有“黨羽相助為非”的顧慮,用外省安插的方法“杜其後患”。


    雍正八年(1730年),清廷出台了具體的土官安插辦法:土官的妻妾、子弟隨父母、兄弟遷移;對無子嗣或者子嗣幼小,而且沒有父母、兄弟,允許其妻妾子安插於省城,免於外遷;對因犯軍、流罪的土官,其家屬必須同土官一起遷移,但是如果在遷移之前犯罪土官身亡,則酌情同意其家屬免於外遷,安插省城。


    安插於省城的土司家眷都要受到地方官吏的管束和不定期的檢查。


    雍正一朝安插土官的地方,主要有江蘇、江西、安徽、浙江、陝西、廣東、河南,其中以安徽、江蘇、江西為最多。


    安插之後,便於土司生計,規定“每十名撥給官方五間,官地五十畝”。


    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廷又專門發布指諭要求:“從前雲、貴、廣西等處不法土司,除首惡懲治外,其餘人等則安插內地,給以房屋地畝,俾得存養,不致失所”,雍正帝要求地方官吏對土司給予關照“有安插土司之地方,令該督撫悉心稽查,若有從前辦理不善之處,即行更改。並飭有司等不時體察”。


    保證土司的安全,以顯示“皇恩浩蕩”。


    對於土司這種“厚待”,雍正主要是想讓土官能在安插之所定居下來,斷了迴鄉之念,不要返迴原籍再生事端。


    但是仍有土司思思鄉心切欲迴原鄉,雍正十年,廣西土官趙殿烘欲潛迴原籍,立即被捉迴安插地。


    對改流土司實行異地安插是一種改流善後工作的重要手段,這個方法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一是使土司離開了世襲的勢力範圍,遠離了土官殘餘勢力,很好的遏製了土司勢力的發展。


    二是在安插地,土司被迫使入鄉隨俗,接受當地官吏“照顧”,從思想觀念上慢慢被熏陶,接受了改流事實。


    還有就是重劃疆域,在改土歸流後,對原土司轄區重新疆界,一方麵可以瓦解土司管理根基,使土司失去對原轄區的控製力,削弱在當地的影響力。


    另一方麵可以打破各省各自為政的局麵,協力辦事,提高行政效率。


    在改土歸流實施之前,雍正就對地方官吏關於疆域問題諄諄告誡,據《清實錄》記載:“廣西地方徭僮雜處,匪類不時竊發,逾山越嶺,難以擒緝。汛兵各守地界,不敢擅自越境。嗣後分防各弁,不論何標何汛,凡係附近處所,毋分彼此,互相應援,庶匪類不得潛藏矣”。


    要求地方官吏“公同協力,不可以疆界為限而分彼此”。


    雍正對土司地區官員的告誡從另一方麵可以看出,當地官吏在解決土司問題時往往互相推諉,不能盡到職責,各自為政,導致行政效率的底下,甚至會與土官同流合汙,包庇罪行。


    鄂爾泰在推行改土歸流時,有雍正帝的信任和放權,他積極與鄰省督撫共同協商辦理臨界事宜,同時在改流地區調整疆界,為後續經濟重振打下基礎。


    雍正五年,鄂爾泰在改流廣西泗城土司時,就開始籌劃重新調整原泗城土司疆界。


    泗城土司麵積廣大,跨黔、桂兩省,鄂爾泰建議“劃江而理,江以南之粵,江以北屬之黔”,達到“界限井然,防守稽查,皆易為力,庶兩省之紛爭永絕矣”的目的。


    同時還革除舊習陋規,清政府為了鞏固改流地區政局穩定,針對土司原轄區各種陋習舊規,頒布一係列的文告、禁令以及規定,廢除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強迫其改變落後習俗。


    因為土司轄區長期遠離中央王朝的直接統治,各大小土司在其轄區製定了各種“規章製度”,以此來實現對土民的剝削。


    例如,廣西泗城土司規定土民要按時繳納“修衙門錢”,新平地區有“鞋腳錢”,等等。


    這些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給土民造成了極大的生活壓力,土民背上了沉重的枷鎖,致使很多的土民因為差役繁重,紛紛把土地賤賣,甚至索性把地契送予他人。


    改土歸流後,清官員認識到籠絡土民民心的重要性,把土司製定的雜稅項目統統廢除,把稅收權還於政府,極大的減輕了土民的負擔。


    正是因為“輕徭薄賦”,很多土民要求收迴自己的土地,極大的提高了生產積極性,算是卓有成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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