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繼續前文那個話題,關於榷賣,其實都已經簡單的說過了,在北宋前期,朝廷在淮南、江南東西、兩浙、荊湖南北、福建七路地區都實行過榷賣製度,特別茶葉,其中有交引法和貼射法兩種。
所謂的交引法,就是在淮南的蘄、黃、廬、壽、光等地官府設置十三個山場負責茶葉購銷。
這幾州產茶之民每年既要向官府輸納名曰“茶租”的歲課,還要以茶折稅,餘下的茶葉亦得全部賣給山場,官府給他們的報酬是預支的所謂“本錢”。
同時在淮南之外的其他六路,官府也設置了很多其它的山場,但並不向園戶預付“本錢”,而場是在園戶輸租折稅後~“餘則官悉市而斂之”。
收集過來後,官府再把茶葉分別運送到設在江陵府、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為軍、蘄口的六榷貨務。
至於商人販茶的話,必須先到京師榷貨務交納現錢或金帛實物,換得提貨物憑證性質的“交引”。
換取到後,再到六榷貨務十三山場兌取茶葉,轉向各地售賣,當然,也可直接到十三場入納錢帛,“計直予茶如京喧師”。
自太宗雍熙年間始,宋朝在西北大量駐軍,“切於饋餉~多令商入芻糧塞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鬁至京師給以緡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炱及顆末鹽。”
這樣,一手控製茶葉資源,一手換得入中糧草,中間“以茶引緋走商賈”,成了北宋交引法的主要運作方式。
為此,國家頒布了一係列嚴酷的律條禁止園戶隱匿茶葉及商人私販,如“誶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鬻者,沒入之,計家其直論罪”。
又因福建生產的臘茶質優而價高,故“臘茶之禁尤嚴於他茶,犯隕者其罰倍”。
至於所謂的貼射法的話,也就是官府不再預給園戶“本錢”征購茶葉,允許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
官府原先賣茶獲得的“淨利”,由商人貼納。
例如舒州羅源場中等茶,官府原給園戶本錢25文一斤收購,賣時56文,一斤淨利為31文,現在商人從園戶處買茶後,必須運到山場按斤數向官府貼納淨利後方可出外販賣。
官府“給券為驗,以防私於售”,此券便是貿易許可證。
貼射法在東南榷茶期間隻短時間地代替交引法穿插實行了幾次,這是因為地域有限,所以大多隻行於淮南,因此北宋東南榷茶製度還是以交引法為主。
到了熙寧七年,宋政府基於同西北少數民族進行茶馬貿易的需要,又開始在川陝進行榷茶交易。
像是官府陸續在成都府、利州、梓州路及京西路的金州等產茶之地設買茶場47處,向園戶預付“本錢”征購所有茶葉。
這是因為官府要把一部分茶葉運到陝西供買馬場買馬、賣茶場銷售,使得陝西的茶葉市場幾乎完全被官營壟斷。
至於另一部分茶葉,官府在買價的基礎上加收2—3分“茶息”批發給商人,商人還得交納茶價的1/10買取交易許可證“長引”,然後隻許在四川範圍內貨賣。
可見川陝榷茶之法與東南地區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官營領域更廣。
榷茶製度在茶葉生產和流通之間橫插上一道官營的環節,切斷園戶與商人的有機聯係,使得介乎生產和消費之間的茶葉流通過程分成了兩個階段。
官府的經營,並沒有結束茶葉的流通,它所把持的隻是茶葉流通的第一個階段,即把各地園戶生產的茶葉從分散狀態統一收購集中起來,倒賣給商人。
茶葉流通的第二個階段的任務,即把茶葉再銷售到消費者手上,則是由商人完成的。
官府在它所把持的第一個階段裏,采取“凡茶入官以輕估,其撿出以重估”也就是低價向園戶買茶、高價向商人賣茶的手段獲得了巨額茶利。
而買賣差價,同樣是商人賺取利潤的不二法門,因為若轉販到北方地區,“以至散於夷狄似,其利又特厚焉”甚至“利嚐至數倍”。
這兩個階段可以說是環環相扣,靠嚴酷的法律得以維持,使官府和商人比肩攜手聯合充當了茶葉流通領域的經營主體。
商人必須向官府入納錢、物才能購得生利的茶葉,官府也隻有靠向商人售茶才能得到豐厚的利潤。
正如林駉所言:“榷溱茶之法,官病則求之商,商病則求之官,二法之立,雖曰不能無弊,然彼此相權,葚公私相補,則亦無害也。”
包括葉清臣更明確地說榷茶是“刳剝園戶,資奉商人”。
因此,在北宋榷茶製度之下,官府和商人首先結成的便是相互依賴、相互利用,共同剝削茶葉生產者、消費者和運輸者的夥伴關係。
如果我們再進一步看,宋代的各類商品中,茶葉是流通空間跨度最大的商品之一。
茶葉產地在宋代基本全集中在秦嶺、淮河以南,而銷售市場則主要是汴京等大中城鎮,特別是北部、西部周秘邊少數民族地區。
產地和銷地距離遙遠,這就決定了茶葉流通的最大特點就是長途販運。
而茶葉的遠途販運,尤其是大規模的遠途販運,絕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經營得了的。
就連蘇軾在議論商人販鹽時都曾說:“凡小客本小力微,不過行饔得兩三程,若兩三程外,須藉大商興販,擬決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運。”販茶實際也是如此。
宋代一程是50裏,二三程也就是100—150裏。
宋代東南產茶區中最靠北的壽州到汴京的直線距離已逾600餘裏,至於要經營“自南方水陸二三千裏方到西界”之類的長途販運,對中小商人來說簡直不亞於上九天攬月了。
既然“小商不能多販,又不暇遠行”或者更確切地說,稍遠程的販運,若“本不及數千緡則不能行”赴那麽茶葉的大宗遠販也就基本變成了豪商巨賈的專利。
而榷茶製度的實行更為富商大賈排擠、兼並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機。
如大中祥符年間,政府規定憑引兌茶“以交引至先後為次,大商知精好之處,日夜使僮仆齎券至官,故先獲,初尖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後來又規定了交引償茶的期限,“或數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複合別輸害二分見緡,謂之貼納。豪商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無以貼納,反賤鬻於豪商”。
因此“每有司變法,下利既稞薄。小商以無利而不能行,則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適得獨賣其貨。……故變法而橇刻利者適足使小商不來而為大商賈積貨也”。
由此可見,北宋榷茶製度之下的官商夥伴關係,實質上主要是封建國家與豪商巨賈相互勾結、沆瀣一氣,共同壟斷茶葉流通市場的關係,所以我們才說,宋朝其實是一個精明到極致的商人國度。
北宋政府實行榷茶製度,目的就在於與商分利。
範仲淹就說:“茶鹽商稅之入,但分減商賈之利爾,於商賈未甚有害也。今國用未省,孥歲入不可闕。既不取之於山澤及商賈,必蘊取之於農。與其害農,孰若取之商賈,”
因此,既然官府和商人為著攫取茶葉利潤這個共同的目標走到了一起,彼此在茶利的瓜分上就必然存在著矛盾和鬥爭。
那麽官、商雙方又是如何分割茶利的呢,作者菌查過有關資料,大概從以下幾個算式大家或許就能看明白這個問題了。
a:官府獲得的茶利,賣茶價-交引價格指數。
b:商人獲得的茶利,銷售價-交引價格指數。
在算式a和b中,減號兩端數值的任何變化,都會直接影響官、商各自獲利的多少,從而決定著官、商雙方在茶利總額中所占份額的大小。
假定從官買到茶至商售出茶之間的茶葉流通領域的利潤總額是一定的話,那麽,a多則b小,b多則a少,若a等於b,則說明官、商平分秋色,此理易喻。
但如果假定算式a和b中,官府的賣茶價、買茶價、運費等以及商人的銷售價、交引定價、運費、商稅等項都是常數的話,那麽決定雙方所獲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就是交引價格指數這個變量了。
在算式a中,如果交引價格指數越大,則官府獲利越多,反之獲利越少,甚至虧本,在算式b中,情況恰好倒了過來,引價指數愈大,商人獲利愈少,反之愈多。
換句話說,在這種萸情況下,引價指數的大小與官府獲利的多少成正比,而與商人獲利的多少成反比。
至於官、商雙方是如何爭利的,也很有趣,大家可以看一下。
首先看官府向商人爭利的主要手法有:
1.切斷商人與園戶的聯係,獨占對生產者的欺詐利潤。
馬克思曾指出:“隻要商業資本是對不發達的共同體的產品交換起中介作用,商業利潤就不僅表現為侵占和欺詐,而且大部分是從侵占和欺詐中產生的。”
商業資本欺詐的對象主要是生產者和消費者。
官府榷茶,嚴密控製了茶葉生產之後,原先由商人從生產者身上獲取的欺詐利潤自然被官府采用更蠻橫的手段占取了。
至於官府如何壓榨園戶則屬於另外的問題,為了簡短,就不跟大家一一贅述了。
2、維持較大的買賣差價和較高的成本利潤率。
宋太宗時“湖南山色茶每斤官中做榷買用本錢二百二十文,運支費約錢一百文,官中於地頭出賣,計收錢九百六十文,除算出本錢並纏裹錢共三百二十文,合收淨利六百四十文。”
“其淮南、兩浙、江南等道茶貨雖出賣價例或小有不同,其所收淨榷茶利大約不逾於此。”
這段文字因為沒有涉及引價的情況,所以我們姑且把引價指數定為100%,套用前述算式a,則是:賣茶價960文x引價指數繩100%,640文官府所獲茶利。
這裏的銷售價比成本價高出3倍,成本利潤率高達200%。
而且榷茶法規定園戶之茶“其出鬻皆就本場”,也就是由園戶負擔了運費,所以官府成本價隻剩買茶價一項。
這裏的銷售價與成本價之比,高者達倍,低者也是倍,成本利潤率可以說是相當之高。
上述官茶的買賣價格體係與榷茶製度相始終,一直沒有多大變化。
如太宗淳化三年,擔任鹽鐵使的李惟清因淮南榷貨務積壓了萬餘斤嶽州陳茶,於是他把賣價從每斤150文減為100文,結果被貶知廣州。
又如景德三年,因交引發行過多,官茶供不應求,三司請求增加江南茶價而真宗不許。
不管是積壓還是供不應求,宋政府都拒絕對賣茶價做出任何調整,目的就蓯在於通過維持懸殊的買賣差價牟取巨額茶植利。
3、抑配陳茶、劣茶,犧牲商利,維護官利。
北宋榷茶製度規定,園戶售茶,於官“各有舊額”,茶司機構買茶賣茶也皆有歲額,超額者賞,欠額者罰。
執行官,吏便務求多買,“用為勞績”,甚至令園戶額外製造一些所謂的“不及號茶”,以擴大政府的茶利。
園戶隻好“多采粗黃晚牘茶,仍雜木葉蒸造用填額數”。
於是,一方麵官府的超額征購往往超過了茶葉的正常需求量,另一方麵大量的假茶、劣茶摻雜其間,又嚴重降低了茶葉質量。
這都必然造成了茶葉積壓,“新時出賣不行,瑙積歲漸更陳弱”,使越來越多的茶葉變得陳腐不堪飲用。
官吏為完成或超額完成賣茶任務,唯一的辦法便是揮舞起經濟強製的大棒,“抑配陳茶~虧損商客”。
通過硬性攤派把損失轉嫁到商人身上。
封建官僚主義之蠻橫,不僅使園戶深受其害,就連商人亦難逃厄運。
4、排斥商營,擴大官營。
其方式,一是如前麵所說,嚴禁私販,把商人的貿易活動強行納入官商共營的軌道。
二是盡可能地擴大官營範圍遷。
如川陝榷茶前,“來自陝西客人興販解鹽入川,卻買川茶於陝西州軍貨賣,往還獲利最厚。”[
東南茶葉素來的主要流向之一也是陝西地區,在唐代就已是“茶自江淮而來,舟車相繼,所在山積,欽色額甚多”。
但熙寧七年榷茶之後,永興、鄜延、環慶、秦鳳、涇原、熙河六路“並為官茶禁地,諸路客旅販川茶、南茶、臘茶、無引茶犯禁界者,許人告捕,並依犯私茶法施行”。
官府既在四川買茶,又運到陝西等地賣茶,將產地市場和銷地市場之間的買賣運輸,連成一體,全部由官府獨占壟斷,不僅幾乎把商人完全排擠出了川陝兩地間長途販運的經營領域,而且把東南茶商前往陝西的長途販運之門也嚴嚴地關上了。
而商人又是怎樣向官府爭奪茶利的呢?
1、私販。
要知道資本增殖的最大訣竅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獲得利潤。
古今中外,商業貿易中對降低成本最有效的法寶大概莫過於繞過政府的限製而進行非法的走私販私了。
在北宋榷茶製度之下,商人向官府爭奪茶利的最常用最有力的武器同樣宕走私。
走私出現的原因其實很簡單,一是官茶賣價過高,二是官茶質量低劣,“捆皆粗惡不可食”。
前者增加了商人的經營表成本,後者自然造成了消費者對官茶的抵製,再加上封建國家無論如何也無法完全切斷茶葉商品生產者與市場之間的有機聯係,這些都使茶葉走私擁有極其廣闊的活動天地。
所以走私活動必然地成了榷茶製度的孿生子,從一開始就蔚然成風。
王安石說:“夫奪民之所甘而使不得,則嚴孛刑峻法有不能止者,故鞭撲流徙之罪未嚐少弛,而私販私市者亦未嚐絕於道路也。”
另據天聖二年屯田員外郎高覿報告:“諸州軍捕得私茶,每歲不下三二宗萬斤,……並是正色好茶。”
北宋商人的走私活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結幫合夥,武裝走私。
如至和年間,福建商人範士舉等竟結成了多達數百人的販私鋯茶團夥。
兩浙的商人也是“聚結惴朋,私販茶鹽,時遇官司,往往鬥敵”。
甚至“被甲荷戈,白晝公行”。
如果說合夥武裝走私主要是中小商人的活動方式的話,那麽富商大賈通常采用的走私辦法便是第二種——額外搭帶。
如天禧元年,參知政事李迪說有位名叫田昌的大茶商,按合法程序到舒州太湖茶場憑交引規定數量一次兌換了12萬斤茶之後,“計其羨數,又逾七萬”。
所以李迪請求命江浙製臵司立案審查,並“遣鸝使秤較商茶之逾數者,計其半沒官”。
不用說田昌的這7萬斤茶就是額外搭帶的走私貨。
2、偷漏商稅,拖欠引息。
北宋販茶的商稅往往是按斤征收的,如川茶是住稅6文一斤,過稅2文,經一處稅岩場征一次稅。
宋真宗時,政府就做出了商人長途販茶可以合並納稅的規定。
仁宗天聖元年又明確重申:“商販客旅於山場榷務算請茶貨,從起發地頭,沿路經過禁榷地分,合納稅錢。”
“令在京榷貨務劊抄上文簿拘轄,召交引鋪戶充保,給與公丙憑,沿路批鑿,合納稅錢。自起離請茶場匡務月分為始,立限半年,一並於在京榷貨抒務收納。”
合並納稅,比起逐處停下辦理納稅手續來,對於方便商品流通、加快商業資本周轉應是有利的
但商人為降低成本,照舊能漏則漏,能拖則拖,僅天聖元年,就“有違限未納錢四萬九千六百餘貫,及限未滿錢三十二萬八千五百餘貫”。
宋政府為鼓勵商人販茶常常把茶葉或茶引賒賣給商人,限期付款,拖欠加倍。
皇祐末年,鹽鐵判官李虞卿審理了一個案件,“嚐推按茶賈李士宗負貼納錢十四萬緡,法當倍輸”。
按照皇祐三年恢複實行的貼射法規定,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向官府貼納淨利。
大概這種淨物利也是可以延期付款的,所以才會出現李王士宗逾期拖欠的問題。
假定李士宗購買的是羅源場中等茶,每斤須向官府貼納31文,則他所欠的14萬貫貼納錢就等於是購買了4516129斤茶。
也就是使官槁府損失了4516129斤茶的淨利錢。
前麵我們曾談到決定官、商指雙方所獲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之一是交引價格的變化。
當然,上文羅列的官、商爭利手段都未涉及引價問題,如果說這隻是對官、商爭利關係做了靜態、橫向考察的話,那麽下麵我們可以再聯係引價變化對此進行動態、縱向的剖析。
比如在官府和商人爭奪茶利的鬥爭過程中,隨著引價的降低,商人攫占的茶利份額日益增大。
本來,“國朝茶利課額,自收複江浙之後,總山場榷貨務,逐歲共得錢四百餘萬貫。太平興國之初,並是實踐。”
這是因為商人買引之價與官府售茶之價基本等值的緣故。
像是前文所說,自太宗雍熙年間北伐失敗之後,宋朝為防禦遼國、對付西夏,在北部和西北沿邊地區常年屯駐數十萬重兵,糧草軍需,供饋浩繁,宋政府便利用商人對茶利的追求,以付引換茶為報影酬,誘使他們向邊境地區輸送糧草。
為鼓枇勵商人更多地入中,政府采取了優惠政策,對入中糧草“優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
這種用交引支付的比市價高得多的入中糧草價格,稱作“虛估”或“加抬”、“加饒”。
由於:“加抬為入中,價無定,皆轉運使視當時緩稟急而裁處之。如粟價當得七百五十錢者,交引給以千錢,又倍之為二千。”
“切於所須殆,故不吝南貨。初,商人以鹽為急,皆競踴趨焉,及禁江、淮鹽,又增用茶,當得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輒加給百千。又有官耗銪,隨所饒益。”
使給引之數嚴重背離了糧煙草實值。
還有“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嗣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鬻於茶商,或京師坐賈號交引鋪者,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入中者出賣交億引,起初,百千才得二十千,謂之實錢插”
後來“券至京師~為南商所抑~茶拊所直十萬~止售錢三千”。
“由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
交引可以濫發,茶葉產量卻有限,交引的發行量嚴重超過了官茶的兌現能力。
“券之滯積,雖鑼二三年茶不足以償”
這又反過來使得“交引愈賤,至有裁得所入芻粟之實值者”或,“富人乘時收蓄,轉取厚利”。
以上三個原因的交互作用,必然造成了交引價格節節暴跌。
比如從太平興國之初的100%,驟然跌到太宗後琅期至真宗初年的20%,皇祐三年又跌到酮了2—3%。
前已述及,引價指數的大小與官府獲利的多少成正比,而與商人獲利的多少成反比。
交引價格的這種持續暴跌到底對誰有利,毋須多加分析就已經非常清楚了。
天下茶利並非取之不竭,厚之於此,必薄之於彼。
如果我們再看一下該邀時期宋政府茶利收入的變化情況,將會更加一目了然:
此表可見,在北宋前期東南榷茶的近百年間,國家所獲茶利一直呈下降趨勢,並基本是與交引價格盤跌同步辟的。
在景德元年引價指數降到15—16%時,擔任三司使的丁謂就發出了人稱“礱至論”的慨歎:“邊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茶利盡歸商賈。”
在天禧恪五年引價指數為5%時,這一年官府在淮荀南十三山場“歲才得息錢三萬餘緡,而官吏廩給不與焉”。
尤其是當天聖元年前,鎮戎軍的引價指數跌至%的最低點時,“蘄州市茶本錢,視鎮戎軍粟直,蹋反亡本錢三之一,所得不償。”官府簡直把老本都賠進去了:
2、商人對茶利的過分攘奪,導致了官、商鬥爭的陡激烈化,使茶法變革反複無常。
自從東南銀榷茶與邊地入中綰連在一起,北宋政府就無可奈何地陷入了這樣一個怪圈,虛估高,入中少,引價跌。
為獲得較多的入中糧草,必須高予虛估,虛估越高,與實值差得越遠,引價越賤,不知茶利的“土人”入中者出賣交引獲利越寡,勢必挫傷其積極性,使入中減少,而入中減少勢必又影響軍需,官府隻得更進一步高抬虛估。
這個怪圈惡性循環,螺旋上升,虛估愈高,引價愈跌,其後果就是使官府為換取入中付出了越來越大的代價。
為了遏止茶利越來越多地流入商人腰包,北宋政府主要采取了三項措施:
明令限定虛估率,像是根據距離遠近、交通難易等,統一製定各地虛估比率。
開始時略見成效,如景德二三年,年均獲利354萬貫,比景德元年驟增了70個百分點,但因交引發行量仍大大超過了官茶擁有量,所以依然沒有遏製引價貶值。
還有就是出資迴籠交引,如天禧五年“陝西交引益賤,京師才直五千,有司惜其費茶,於是出內藏錢五十萬貫,令門祗候李德明於京城市而毀之。”
從這可以看出,除皇祐三年官收價高於市價之外,大中祥符七年和天禧五年均與市價持平,這對售引者又具多大吸引力呢?
再加上政府出資有限,要挽救引價更是杯水車薪懼。
用“見錢法”和貼射法取代交撕引法。
如果說限製虛估和迴籠交引依舊是在怪圈中打轉的話,那麽打破怪圈的根本出路便是斬斷東南榷茶與邊地入中的聯係。
為此,在天聖元平年由三司使李谘等人主持在河北、陝西等地區部分實行了用現錢而不再用交引來償付入中的所謂“見錢孤法”了。
並把淳化三年曾短期實行過的貼射法再度行於淮南十三山場,其出發點就是塵“使茶與邊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相為輕重,以絕虛估之弊”。
盡管為了照顧商人的利益給予了大量“饒潤”,例如商人從園戶處買茶140—160斤,隻須向官府貼納100斤的淨利錢。
但由於商人喪失了從交引貶值中獲掐得的厚利,“豪商大賈不能軒輊為輕重”“怨謗蜂起”。
結果這次的見錢、貼射法隻實行三年就宣告破產,李谘叮等人被貶官,參與變法的一批三司屬吏甚至被流放到沙門島。
交引法複辟怪圈再現,入中虛估之弊又起,僅“河好北沿邊十六州軍,自天聖九年至景祐二終,五年便入糧草計虛費錢五百六十八萬餘貫”。
景祐三年,朝廷不得不再把李樟谘請出來實行見錢、貼射法。
李谘心有餘悸深“恐豪商欲仍舊法,結托權貴,以鉤動朝廷”請求宋仁宗下詔表示支持。
並對商人做出了大大讓步:“聽商殄人輸錢五分,餘為臵籍召保,期年半悉償檔,失期者倍其數。”
商人販茶隻須先納一半淨利,自然成倍地節省了流動資金,應該是相當優惠了,同時見錢、貼射法又使國家收到了“縣官濫費自此少矣詵”的益處。
但在“天下商旅無不嗟怨”的咒罵聲中,慶曆二年,見錢、貼射法再被推翻,無奈之下,又隻得將交引法重新恢複了。
……
……
……
所謂的交引法,就是在淮南的蘄、黃、廬、壽、光等地官府設置十三個山場負責茶葉購銷。
這幾州產茶之民每年既要向官府輸納名曰“茶租”的歲課,還要以茶折稅,餘下的茶葉亦得全部賣給山場,官府給他們的報酬是預支的所謂“本錢”。
同時在淮南之外的其他六路,官府也設置了很多其它的山場,但並不向園戶預付“本錢”,而場是在園戶輸租折稅後~“餘則官悉市而斂之”。
收集過來後,官府再把茶葉分別運送到設在江陵府、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為軍、蘄口的六榷貨務。
至於商人販茶的話,必須先到京師榷貨務交納現錢或金帛實物,換得提貨物憑證性質的“交引”。
換取到後,再到六榷貨務十三山場兌取茶葉,轉向各地售賣,當然,也可直接到十三場入納錢帛,“計直予茶如京喧師”。
自太宗雍熙年間始,宋朝在西北大量駐軍,“切於饋餉~多令商入芻糧塞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鬁至京師給以緡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炱及顆末鹽。”
這樣,一手控製茶葉資源,一手換得入中糧草,中間“以茶引緋走商賈”,成了北宋交引法的主要運作方式。
為此,國家頒布了一係列嚴酷的律條禁止園戶隱匿茶葉及商人私販,如“誶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鬻者,沒入之,計家其直論罪”。
又因福建生產的臘茶質優而價高,故“臘茶之禁尤嚴於他茶,犯隕者其罰倍”。
至於所謂的貼射法的話,也就是官府不再預給園戶“本錢”征購茶葉,允許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
官府原先賣茶獲得的“淨利”,由商人貼納。
例如舒州羅源場中等茶,官府原給園戶本錢25文一斤收購,賣時56文,一斤淨利為31文,現在商人從園戶處買茶後,必須運到山場按斤數向官府貼納淨利後方可出外販賣。
官府“給券為驗,以防私於售”,此券便是貿易許可證。
貼射法在東南榷茶期間隻短時間地代替交引法穿插實行了幾次,這是因為地域有限,所以大多隻行於淮南,因此北宋東南榷茶製度還是以交引法為主。
到了熙寧七年,宋政府基於同西北少數民族進行茶馬貿易的需要,又開始在川陝進行榷茶交易。
像是官府陸續在成都府、利州、梓州路及京西路的金州等產茶之地設買茶場47處,向園戶預付“本錢”征購所有茶葉。
這是因為官府要把一部分茶葉運到陝西供買馬場買馬、賣茶場銷售,使得陝西的茶葉市場幾乎完全被官營壟斷。
至於另一部分茶葉,官府在買價的基礎上加收2—3分“茶息”批發給商人,商人還得交納茶價的1/10買取交易許可證“長引”,然後隻許在四川範圍內貨賣。
可見川陝榷茶之法與東南地區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官營領域更廣。
榷茶製度在茶葉生產和流通之間橫插上一道官營的環節,切斷園戶與商人的有機聯係,使得介乎生產和消費之間的茶葉流通過程分成了兩個階段。
官府的經營,並沒有結束茶葉的流通,它所把持的隻是茶葉流通的第一個階段,即把各地園戶生產的茶葉從分散狀態統一收購集中起來,倒賣給商人。
茶葉流通的第二個階段的任務,即把茶葉再銷售到消費者手上,則是由商人完成的。
官府在它所把持的第一個階段裏,采取“凡茶入官以輕估,其撿出以重估”也就是低價向園戶買茶、高價向商人賣茶的手段獲得了巨額茶利。
而買賣差價,同樣是商人賺取利潤的不二法門,因為若轉販到北方地區,“以至散於夷狄似,其利又特厚焉”甚至“利嚐至數倍”。
這兩個階段可以說是環環相扣,靠嚴酷的法律得以維持,使官府和商人比肩攜手聯合充當了茶葉流通領域的經營主體。
商人必須向官府入納錢、物才能購得生利的茶葉,官府也隻有靠向商人售茶才能得到豐厚的利潤。
正如林駉所言:“榷溱茶之法,官病則求之商,商病則求之官,二法之立,雖曰不能無弊,然彼此相權,葚公私相補,則亦無害也。”
包括葉清臣更明確地說榷茶是“刳剝園戶,資奉商人”。
因此,在北宋榷茶製度之下,官府和商人首先結成的便是相互依賴、相互利用,共同剝削茶葉生產者、消費者和運輸者的夥伴關係。
如果我們再進一步看,宋代的各類商品中,茶葉是流通空間跨度最大的商品之一。
茶葉產地在宋代基本全集中在秦嶺、淮河以南,而銷售市場則主要是汴京等大中城鎮,特別是北部、西部周秘邊少數民族地區。
產地和銷地距離遙遠,這就決定了茶葉流通的最大特點就是長途販運。
而茶葉的遠途販運,尤其是大規模的遠途販運,絕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經營得了的。
就連蘇軾在議論商人販鹽時都曾說:“凡小客本小力微,不過行饔得兩三程,若兩三程外,須藉大商興販,擬決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運。”販茶實際也是如此。
宋代一程是50裏,二三程也就是100—150裏。
宋代東南產茶區中最靠北的壽州到汴京的直線距離已逾600餘裏,至於要經營“自南方水陸二三千裏方到西界”之類的長途販運,對中小商人來說簡直不亞於上九天攬月了。
既然“小商不能多販,又不暇遠行”或者更確切地說,稍遠程的販運,若“本不及數千緡則不能行”赴那麽茶葉的大宗遠販也就基本變成了豪商巨賈的專利。
而榷茶製度的實行更為富商大賈排擠、兼並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機。
如大中祥符年間,政府規定憑引兌茶“以交引至先後為次,大商知精好之處,日夜使僮仆齎券至官,故先獲,初尖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後來又規定了交引償茶的期限,“或數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複合別輸害二分見緡,謂之貼納。豪商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無以貼納,反賤鬻於豪商”。
因此“每有司變法,下利既稞薄。小商以無利而不能行,則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適得獨賣其貨。……故變法而橇刻利者適足使小商不來而為大商賈積貨也”。
由此可見,北宋榷茶製度之下的官商夥伴關係,實質上主要是封建國家與豪商巨賈相互勾結、沆瀣一氣,共同壟斷茶葉流通市場的關係,所以我們才說,宋朝其實是一個精明到極致的商人國度。
北宋政府實行榷茶製度,目的就在於與商分利。
範仲淹就說:“茶鹽商稅之入,但分減商賈之利爾,於商賈未甚有害也。今國用未省,孥歲入不可闕。既不取之於山澤及商賈,必蘊取之於農。與其害農,孰若取之商賈,”
因此,既然官府和商人為著攫取茶葉利潤這個共同的目標走到了一起,彼此在茶利的瓜分上就必然存在著矛盾和鬥爭。
那麽官、商雙方又是如何分割茶利的呢,作者菌查過有關資料,大概從以下幾個算式大家或許就能看明白這個問題了。
a:官府獲得的茶利,賣茶價-交引價格指數。
b:商人獲得的茶利,銷售價-交引價格指數。
在算式a和b中,減號兩端數值的任何變化,都會直接影響官、商各自獲利的多少,從而決定著官、商雙方在茶利總額中所占份額的大小。
假定從官買到茶至商售出茶之間的茶葉流通領域的利潤總額是一定的話,那麽,a多則b小,b多則a少,若a等於b,則說明官、商平分秋色,此理易喻。
但如果假定算式a和b中,官府的賣茶價、買茶價、運費等以及商人的銷售價、交引定價、運費、商稅等項都是常數的話,那麽決定雙方所獲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就是交引價格指數這個變量了。
在算式a中,如果交引價格指數越大,則官府獲利越多,反之獲利越少,甚至虧本,在算式b中,情況恰好倒了過來,引價指數愈大,商人獲利愈少,反之愈多。
換句話說,在這種萸情況下,引價指數的大小與官府獲利的多少成正比,而與商人獲利的多少成反比。
至於官、商雙方是如何爭利的,也很有趣,大家可以看一下。
首先看官府向商人爭利的主要手法有:
1.切斷商人與園戶的聯係,獨占對生產者的欺詐利潤。
馬克思曾指出:“隻要商業資本是對不發達的共同體的產品交換起中介作用,商業利潤就不僅表現為侵占和欺詐,而且大部分是從侵占和欺詐中產生的。”
商業資本欺詐的對象主要是生產者和消費者。
官府榷茶,嚴密控製了茶葉生產之後,原先由商人從生產者身上獲取的欺詐利潤自然被官府采用更蠻橫的手段占取了。
至於官府如何壓榨園戶則屬於另外的問題,為了簡短,就不跟大家一一贅述了。
2、維持較大的買賣差價和較高的成本利潤率。
宋太宗時“湖南山色茶每斤官中做榷買用本錢二百二十文,運支費約錢一百文,官中於地頭出賣,計收錢九百六十文,除算出本錢並纏裹錢共三百二十文,合收淨利六百四十文。”
“其淮南、兩浙、江南等道茶貨雖出賣價例或小有不同,其所收淨榷茶利大約不逾於此。”
這段文字因為沒有涉及引價的情況,所以我們姑且把引價指數定為100%,套用前述算式a,則是:賣茶價960文x引價指數繩100%,640文官府所獲茶利。
這裏的銷售價比成本價高出3倍,成本利潤率高達200%。
而且榷茶法規定園戶之茶“其出鬻皆就本場”,也就是由園戶負擔了運費,所以官府成本價隻剩買茶價一項。
這裏的銷售價與成本價之比,高者達倍,低者也是倍,成本利潤率可以說是相當之高。
上述官茶的買賣價格體係與榷茶製度相始終,一直沒有多大變化。
如太宗淳化三年,擔任鹽鐵使的李惟清因淮南榷貨務積壓了萬餘斤嶽州陳茶,於是他把賣價從每斤150文減為100文,結果被貶知廣州。
又如景德三年,因交引發行過多,官茶供不應求,三司請求增加江南茶價而真宗不許。
不管是積壓還是供不應求,宋政府都拒絕對賣茶價做出任何調整,目的就蓯在於通過維持懸殊的買賣差價牟取巨額茶植利。
3、抑配陳茶、劣茶,犧牲商利,維護官利。
北宋榷茶製度規定,園戶售茶,於官“各有舊額”,茶司機構買茶賣茶也皆有歲額,超額者賞,欠額者罰。
執行官,吏便務求多買,“用為勞績”,甚至令園戶額外製造一些所謂的“不及號茶”,以擴大政府的茶利。
園戶隻好“多采粗黃晚牘茶,仍雜木葉蒸造用填額數”。
於是,一方麵官府的超額征購往往超過了茶葉的正常需求量,另一方麵大量的假茶、劣茶摻雜其間,又嚴重降低了茶葉質量。
這都必然造成了茶葉積壓,“新時出賣不行,瑙積歲漸更陳弱”,使越來越多的茶葉變得陳腐不堪飲用。
官吏為完成或超額完成賣茶任務,唯一的辦法便是揮舞起經濟強製的大棒,“抑配陳茶~虧損商客”。
通過硬性攤派把損失轉嫁到商人身上。
封建官僚主義之蠻橫,不僅使園戶深受其害,就連商人亦難逃厄運。
4、排斥商營,擴大官營。
其方式,一是如前麵所說,嚴禁私販,把商人的貿易活動強行納入官商共營的軌道。
二是盡可能地擴大官營範圍遷。
如川陝榷茶前,“來自陝西客人興販解鹽入川,卻買川茶於陝西州軍貨賣,往還獲利最厚。”[
東南茶葉素來的主要流向之一也是陝西地區,在唐代就已是“茶自江淮而來,舟車相繼,所在山積,欽色額甚多”。
但熙寧七年榷茶之後,永興、鄜延、環慶、秦鳳、涇原、熙河六路“並為官茶禁地,諸路客旅販川茶、南茶、臘茶、無引茶犯禁界者,許人告捕,並依犯私茶法施行”。
官府既在四川買茶,又運到陝西等地賣茶,將產地市場和銷地市場之間的買賣運輸,連成一體,全部由官府獨占壟斷,不僅幾乎把商人完全排擠出了川陝兩地間長途販運的經營領域,而且把東南茶商前往陝西的長途販運之門也嚴嚴地關上了。
而商人又是怎樣向官府爭奪茶利的呢?
1、私販。
要知道資本增殖的最大訣竅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獲得利潤。
古今中外,商業貿易中對降低成本最有效的法寶大概莫過於繞過政府的限製而進行非法的走私販私了。
在北宋榷茶製度之下,商人向官府爭奪茶利的最常用最有力的武器同樣宕走私。
走私出現的原因其實很簡單,一是官茶賣價過高,二是官茶質量低劣,“捆皆粗惡不可食”。
前者增加了商人的經營表成本,後者自然造成了消費者對官茶的抵製,再加上封建國家無論如何也無法完全切斷茶葉商品生產者與市場之間的有機聯係,這些都使茶葉走私擁有極其廣闊的活動天地。
所以走私活動必然地成了榷茶製度的孿生子,從一開始就蔚然成風。
王安石說:“夫奪民之所甘而使不得,則嚴孛刑峻法有不能止者,故鞭撲流徙之罪未嚐少弛,而私販私市者亦未嚐絕於道路也。”
另據天聖二年屯田員外郎高覿報告:“諸州軍捕得私茶,每歲不下三二宗萬斤,……並是正色好茶。”
北宋商人的走私活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結幫合夥,武裝走私。
如至和年間,福建商人範士舉等竟結成了多達數百人的販私鋯茶團夥。
兩浙的商人也是“聚結惴朋,私販茶鹽,時遇官司,往往鬥敵”。
甚至“被甲荷戈,白晝公行”。
如果說合夥武裝走私主要是中小商人的活動方式的話,那麽富商大賈通常采用的走私辦法便是第二種——額外搭帶。
如天禧元年,參知政事李迪說有位名叫田昌的大茶商,按合法程序到舒州太湖茶場憑交引規定數量一次兌換了12萬斤茶之後,“計其羨數,又逾七萬”。
所以李迪請求命江浙製臵司立案審查,並“遣鸝使秤較商茶之逾數者,計其半沒官”。
不用說田昌的這7萬斤茶就是額外搭帶的走私貨。
2、偷漏商稅,拖欠引息。
北宋販茶的商稅往往是按斤征收的,如川茶是住稅6文一斤,過稅2文,經一處稅岩場征一次稅。
宋真宗時,政府就做出了商人長途販茶可以合並納稅的規定。
仁宗天聖元年又明確重申:“商販客旅於山場榷務算請茶貨,從起發地頭,沿路經過禁榷地分,合納稅錢。”
“令在京榷貨務劊抄上文簿拘轄,召交引鋪戶充保,給與公丙憑,沿路批鑿,合納稅錢。自起離請茶場匡務月分為始,立限半年,一並於在京榷貨抒務收納。”
合並納稅,比起逐處停下辦理納稅手續來,對於方便商品流通、加快商業資本周轉應是有利的
但商人為降低成本,照舊能漏則漏,能拖則拖,僅天聖元年,就“有違限未納錢四萬九千六百餘貫,及限未滿錢三十二萬八千五百餘貫”。
宋政府為鼓勵商人販茶常常把茶葉或茶引賒賣給商人,限期付款,拖欠加倍。
皇祐末年,鹽鐵判官李虞卿審理了一個案件,“嚐推按茶賈李士宗負貼納錢十四萬緡,法當倍輸”。
按照皇祐三年恢複實行的貼射法規定,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向官府貼納淨利。
大概這種淨物利也是可以延期付款的,所以才會出現李王士宗逾期拖欠的問題。
假定李士宗購買的是羅源場中等茶,每斤須向官府貼納31文,則他所欠的14萬貫貼納錢就等於是購買了4516129斤茶。
也就是使官槁府損失了4516129斤茶的淨利錢。
前麵我們曾談到決定官、商指雙方所獲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之一是交引價格的變化。
當然,上文羅列的官、商爭利手段都未涉及引價問題,如果說這隻是對官、商爭利關係做了靜態、橫向考察的話,那麽下麵我們可以再聯係引價變化對此進行動態、縱向的剖析。
比如在官府和商人爭奪茶利的鬥爭過程中,隨著引價的降低,商人攫占的茶利份額日益增大。
本來,“國朝茶利課額,自收複江浙之後,總山場榷貨務,逐歲共得錢四百餘萬貫。太平興國之初,並是實踐。”
這是因為商人買引之價與官府售茶之價基本等值的緣故。
像是前文所說,自太宗雍熙年間北伐失敗之後,宋朝為防禦遼國、對付西夏,在北部和西北沿邊地區常年屯駐數十萬重兵,糧草軍需,供饋浩繁,宋政府便利用商人對茶利的追求,以付引換茶為報影酬,誘使他們向邊境地區輸送糧草。
為鼓枇勵商人更多地入中,政府采取了優惠政策,對入中糧草“優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
這種用交引支付的比市價高得多的入中糧草價格,稱作“虛估”或“加抬”、“加饒”。
由於:“加抬為入中,價無定,皆轉運使視當時緩稟急而裁處之。如粟價當得七百五十錢者,交引給以千錢,又倍之為二千。”
“切於所須殆,故不吝南貨。初,商人以鹽為急,皆競踴趨焉,及禁江、淮鹽,又增用茶,當得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輒加給百千。又有官耗銪,隨所饒益。”
使給引之數嚴重背離了糧煙草實值。
還有“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嗣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鬻於茶商,或京師坐賈號交引鋪者,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入中者出賣交億引,起初,百千才得二十千,謂之實錢插”
後來“券至京師~為南商所抑~茶拊所直十萬~止售錢三千”。
“由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
交引可以濫發,茶葉產量卻有限,交引的發行量嚴重超過了官茶的兌現能力。
“券之滯積,雖鑼二三年茶不足以償”
這又反過來使得“交引愈賤,至有裁得所入芻粟之實值者”或,“富人乘時收蓄,轉取厚利”。
以上三個原因的交互作用,必然造成了交引價格節節暴跌。
比如從太平興國之初的100%,驟然跌到太宗後琅期至真宗初年的20%,皇祐三年又跌到酮了2—3%。
前已述及,引價指數的大小與官府獲利的多少成正比,而與商人獲利的多少成反比。
交引價格的這種持續暴跌到底對誰有利,毋須多加分析就已經非常清楚了。
天下茶利並非取之不竭,厚之於此,必薄之於彼。
如果我們再看一下該邀時期宋政府茶利收入的變化情況,將會更加一目了然:
此表可見,在北宋前期東南榷茶的近百年間,國家所獲茶利一直呈下降趨勢,並基本是與交引價格盤跌同步辟的。
在景德元年引價指數降到15—16%時,擔任三司使的丁謂就發出了人稱“礱至論”的慨歎:“邊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茶利盡歸商賈。”
在天禧恪五年引價指數為5%時,這一年官府在淮荀南十三山場“歲才得息錢三萬餘緡,而官吏廩給不與焉”。
尤其是當天聖元年前,鎮戎軍的引價指數跌至%的最低點時,“蘄州市茶本錢,視鎮戎軍粟直,蹋反亡本錢三之一,所得不償。”官府簡直把老本都賠進去了:
2、商人對茶利的過分攘奪,導致了官、商鬥爭的陡激烈化,使茶法變革反複無常。
自從東南銀榷茶與邊地入中綰連在一起,北宋政府就無可奈何地陷入了這樣一個怪圈,虛估高,入中少,引價跌。
為獲得較多的入中糧草,必須高予虛估,虛估越高,與實值差得越遠,引價越賤,不知茶利的“土人”入中者出賣交引獲利越寡,勢必挫傷其積極性,使入中減少,而入中減少勢必又影響軍需,官府隻得更進一步高抬虛估。
這個怪圈惡性循環,螺旋上升,虛估愈高,引價愈跌,其後果就是使官府為換取入中付出了越來越大的代價。
為了遏止茶利越來越多地流入商人腰包,北宋政府主要采取了三項措施:
明令限定虛估率,像是根據距離遠近、交通難易等,統一製定各地虛估比率。
開始時略見成效,如景德二三年,年均獲利354萬貫,比景德元年驟增了70個百分點,但因交引發行量仍大大超過了官茶擁有量,所以依然沒有遏製引價貶值。
還有就是出資迴籠交引,如天禧五年“陝西交引益賤,京師才直五千,有司惜其費茶,於是出內藏錢五十萬貫,令門祗候李德明於京城市而毀之。”
從這可以看出,除皇祐三年官收價高於市價之外,大中祥符七年和天禧五年均與市價持平,這對售引者又具多大吸引力呢?
再加上政府出資有限,要挽救引價更是杯水車薪懼。
用“見錢法”和貼射法取代交撕引法。
如果說限製虛估和迴籠交引依舊是在怪圈中打轉的話,那麽打破怪圈的根本出路便是斬斷東南榷茶與邊地入中的聯係。
為此,在天聖元平年由三司使李谘等人主持在河北、陝西等地區部分實行了用現錢而不再用交引來償付入中的所謂“見錢孤法”了。
並把淳化三年曾短期實行過的貼射法再度行於淮南十三山場,其出發點就是塵“使茶與邊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相為輕重,以絕虛估之弊”。
盡管為了照顧商人的利益給予了大量“饒潤”,例如商人從園戶處買茶140—160斤,隻須向官府貼納100斤的淨利錢。
但由於商人喪失了從交引貶值中獲掐得的厚利,“豪商大賈不能軒輊為輕重”“怨謗蜂起”。
結果這次的見錢、貼射法隻實行三年就宣告破產,李谘叮等人被貶官,參與變法的一批三司屬吏甚至被流放到沙門島。
交引法複辟怪圈再現,入中虛估之弊又起,僅“河好北沿邊十六州軍,自天聖九年至景祐二終,五年便入糧草計虛費錢五百六十八萬餘貫”。
景祐三年,朝廷不得不再把李樟谘請出來實行見錢、貼射法。
李谘心有餘悸深“恐豪商欲仍舊法,結托權貴,以鉤動朝廷”請求宋仁宗下詔表示支持。
並對商人做出了大大讓步:“聽商殄人輸錢五分,餘為臵籍召保,期年半悉償檔,失期者倍其數。”
商人販茶隻須先納一半淨利,自然成倍地節省了流動資金,應該是相當優惠了,同時見錢、貼射法又使國家收到了“縣官濫費自此少矣詵”的益處。
但在“天下商旅無不嗟怨”的咒罵聲中,慶曆二年,見錢、貼射法再被推翻,無奈之下,又隻得將交引法重新恢複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