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救火,可以給大家簡單的科普一下,在我國古代,消防隊叫做掌管火事的部門,雖然前文書說了,世界上最早的專業化城市公共消防隊,誕生於宋朝。


    但其實,這個部門最早在黃帝時期就已經設立了,他們是火安全的官員。


    當時黃帝在排查民間的時候,就已經提出一定要節製用火,避免火災的發生,所以設立了專門管理火安全的官員,稱為“火政”。


    到了商朝時,有幾座糧倉被燒,火勢不小,出土的甲骨文中有記載,這也是文字出現後最早有關火災的紀錄。


    商朝看到火的厲害,製定了火規,對遺棄在道路上的灰燼複燃後釀成火災的,要處以斷手的刑罰。


    周朝規定,仲春二月,宮廷中掌管用火的官員要在城中用木槌敲大鈴,提醒大家防火。


    這也是更夫喊火燭的由來——可能大家在電視劇中都看到過,每到冬天,時近黃昏,街上就會傳來一陣陣“寒冬臘月,火燭小心,水缸滿滿,灶倉清清”的唿喊聲。


    周朝禁火期更是大多吃冷食,不讓做飯。


    春耕了,老百姓不能餓肚子幹活,所以禁火期前就得備好足夠的幹糧。


    春秋戰國時,管仲說管理好“火”是關係到國家貧富的大事之一,並提出了修定火憲的意見。


    那時舉行儀式的人,需用左手舉火把,以減少明火亂動的危險。右手捧碗隨時接灰燼,以防殘火落地亂濺。


    舉火人要坐屋角,因為屋角不是活動的中心,還不準跟別人打招唿,不準講話,不準唱歌,做到專心守職,可以說,對火的管理達到了一定高度。


    漢代,水火盜賊不分家,統一由武官執金吾負責。


    “金吾”是兩端帶鎏金的銅棒,對付難管理的社會問題是很有威懾力的。


    《漢書》中說,西漢長安“每街一亭”,有16個街亭,東漢洛陽24街,有24個街亭。


    街亭和現在的派出所差不多,街亭裏有大鼓,有房間,有廣場,可以駐紮軍警,大的可容納幾千人。


    東漢史學家荀悅對於火情的看法是“防為上,救次之,誡為下”,“防患於未然”是從這兒來的。


    唐代負責火情的組織叫“武侯鋪”,分布在城市、坊間,布置的消防兵從一二十人到上百人不等,在全城形成一個火情傳達係統。


    滅火工具大多是用豬、牛、羊等動物的皮編織的袋子。


    據說,唐以前都是用這些簡單的工具滅火。


    到了宋朝,火好像不那麽恣意妄為了,世界上的第一支城市消防隊誕生了,組織形式很像現在的消防隊。


    負責地方火禁等事宜的防火官叫廂使。


    當時開封等地火禁很嚴格,半夜就要滅掉一切燭火。


    假如有的人家後半夜燒紙,必須事先告知。


    滅火的兵叫防隅軍,也叫潛火兵,都經過嚴格訓練,專門夜間巡邏督促居民按時熄滅油燈、蠟燭等。


    地勢高的地方有專門的瞭望火樓,白天黑夜不離人。


    一旦有火情,撲救的各支隊配合密切,有的救護、安置受傷居民;有的搶救財產;有的運水滅火,紋絲不亂。


    北宋仁宗時,已經有了水袋、水囊、麻搭等比較先進的滅火工具。


    蘇東坡在杭州任通判和太守時,升級了滅火隊員的配置工具,有棚索、斧、鋸、火籠、火背心等滅火裝備。


    到了明朝,一些城市組建了火兵,主要是防禦敵軍火攻引起的火災和防範其他火患。


    火兵駐紮在城中心或建築密集、人員流動多的地方,配有水桶、藤鬥、麻搭、唧筒、竹梯、斧、鋸等救火器具。


    皇帝的東西是不能有閃失的,盛放鑾駕儀仗等器物的倉庫除沿護城河設置外,還建造了絕對可靠的防火隔牆。


    防火隔牆其實是每隔7間房屋空出的一間房,無門無窗,裏麵都是夯實的土,厚度達5米。另外,居民的白壁青瓦馬頭牆有防火和防風雙重作用。


    寺廟、祠堂等建築屋脊上怪獸嘴裏吐出的曲折鐵舌頭,防雷火的,也就是避雷針。


    清朝,對於火的管理更科學了。


    康熙、雍正、乾隆時朝,每個防火班人數不下兩百人。


    防火班又叫機桶處,機桶當時是十分先進的引水滅火工具。


    這種國產的救火器又稱“水龍”,一般放在防火班人員的宿舍裏,行動時便於攜帶。


    在不少清宮影視劇中,有些火勢是很大的,讓人一看就發毛。


    比如《孝莊秘史》中有個鏡頭,火光衝天,煙霧濃濃的,要是滅火的工具不先進,沒準皇家園子就不保了。


    同治年間,民間自發成立了消防組織“水龍局”。


    清代詩人吳東發看了“水龍”表演後,寫下“數人並力動樞機,唿吸縱送在複右”的詩句,從中看出這個滅火工具不同尋常。


    當然,也沒那麽神奇,水龍的原理其實是一抬一壓的木質手柄,和沙漠地區的井一樣,通過擠壓,裝在桶裏的水就會通過軟水管噴出來,軟水管對著火點澆射就能夠滅火,使用起來非常的簡單,也很便捷。


    在同治年間就已經出現了,是比較高級的滅火發明。


    除了水龍外還有洋龍,洋龍是西洋科技的一種技術,它也促進了清代消防的飛躍發展。


    它是從國外進口的一種機械消防裝置,通過蒸汽原理推動泵活塞快速上下抽壓出水,也叫蒸汽機救火車。


    因為是從西洋引進,所以被當時的人們稱為“洋龍”。


    正是因為這種蒸汽救火車的出現,從而推動了消防裝備逐漸步入機械化時代。


    當然,水龍和洋龍其實都很少見,最常見的,還是太平缸,這是明清兩代時,都非常喜歡用的一種盛水工具。


    因為當時紫禁城的房屋都是木質結構,在炎熱的夏天或者陰雨天,打雷的時候很容易起火。


    為了防患於未然,在宮殿前都放了很多大水缸,起火的時候方便及時用。


    所以這種缸又名“太平缸”,或者叫“吉祥缸”。


    在紫禁城中這種水缸大概有00多口,分布廣泛。


    ………………


    說了這麽多,想必大家對我國的消防發展史已經有一個比較清晰的了解了,所以拋卻其他不提,宋朝還真的是一個比較不錯的朝代,很多事情都是從他率先發展出來的。


    比如第一次出現“專職消防隊”,剛才說了,這也是中國最早意義上的專職消防隊。


    當時宋仁宗製定了非常嚴密的防護措施,挑選了精幹的軍士,他們的主要任務就是夜間巡查,督促居民按時熄燈,注意把不用的火種熄滅,以及排查一些火災隱患。


    如果發現火災要及時報告,並進行合理性的搶救。


    同時,他們就要進行密切合作,運送水、維持秩序、救護以及保護受傷的居民。


    當時的宋人說,“警察有巡尉之官。”這個“巡尉之官”便是中國最早的警察。


    宋代每縣設巡尉一員,相當於警長,“掌閱習弓手(警員),戢奸禁暴”。


    在城市一級,則設立“廂”,“治煙火盜賊公事”,類似於警察局,廂下麵置“巡鋪”,又叫做“巡警”,類似於派出所。


    像是前文所說,汴梁城的街道每隔三百餘步,便設置一所巡鋪。


    在東京汴梁“每坊巷三百步許,有軍巡鋪屋一所,鋪兵五人,夜間巡警收領公事”。


    到了後麵臨安城的街道上,則每隔二百餘步設一所巡鋪,《夢粱錄》的“防隅巡警”條說。


    “坊巷近二百餘步置一軍巡鋪,以兵卒三五人為一鋪,遇夜,巡警地方盜賊、煙火,或有鬧吵不律公事投鋪,即與經廂察覺,解州陳訟。……遇夜,在官舍第宅、名望之家伏路,以防盜賊。”


    顯然,鋪兵這裏的職責,跟現代警察並無什麽不同。


    “軍巡鋪”還負有火災報警的責任,鋪兵每日在望火樓瞭望,一發現哪處起火,馬上馳報,即由“軍廂主、馬步軍、殿前三衙、開封府各領軍汲水撲滅,不勞百姓”。


    而那些負責撲滅大火的士兵,則是“潛火隊”的“潛火兵”。


    在早期的時候,其實宋代的消防官兵是很專業的,也很有效,比如當時一位大官家裏舉行“夜醮”(祭拜鬼神),大舉燭火。


    站在望火樓上的瞭望員望見後,見“驟有火光”,以為發生了火災,於是不敢怠慢,立即“馳白廂主,又報開封知府”。


    很快,一大隊潛火兵便趕到了這位大員家裏,才知道原來這是一場誤會。


    從這件事也可以看出,汴梁城的消防係統的反應的確很快。


    隻可惜到後來,可能是歌舞升平太久吧,越來越懈怠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玩忽職守,本該當值不好好當值。


    有的幹脆不在,有的即便來了也不盡忠職守,根本不瞭望觀察,而是在望火樓上睡大覺。


    要知道當時宋朝的“潛火隊”配備有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消防裝備,“如防虞器具、桶索、旗號、斧鋸、燈籠、火背心等器具,俱是官司給支官錢措置,一一俱備”。


    所以隻要觀察瞭望的人用心一點,是根本不可能發生什麽大火的,會被即使撲滅在萌芽之中。


    而且他們救火也很有效率,不是蠻幹,比如在救火的過程中,如果遇到火勢過旺、一時難以撲滅的情況,則會根據火勢大小將火源周圍的建築物拆除,留出一段距離作隔離帶,以阻止火勢蔓延(《宋會要輯稿·刑法》),這個方法至今仍在使用。


    京師之外,地方救火的情況在《作邑自箴》、《慶元條法事類》中都有記載。


    包括宋代鄰保之間有救火的義務,通常是諸州縣鎮寨的居民每十家結為一甲,選一家為甲頭。


    將各戶的戶主名錄於一牌,蓋章或畫押後交由甲頭保管。


    火災發生時,由甲頭召集,每家出一人參與救火。


    火滅之後,再按牌點名,檢查是否有人失職不來。


    如果該到而不到,當事人及相關負責人都要受到懲罰。


    而且火災發生後,“潛火隊”趕往現場救火時,還會享有一些特權,比如路遇高官,可不必避路讓道,“諸應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謂救火之類,不容久待者,許橫絕弛過”。


    在古代,路上相遇,有民讓官、賤讓貴先行之禮,但“潛火隊”可不受這一禮法約束。


    “潛火兵”救災,不允許半點違慢,“如有違誤,定行軍法治之”。


    如果“潛火兵”在救火過程中受傷,則由政府負責治療並給予獎賞。


    “若救火軍卒重傷者,所司差官相視傷處,支給犒賞,差醫診治”。


    “潛火兵”享有比較豐厚的薪水,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購置、保養。


    “仍以官錢量置救火器具,官為收掌,有損闕,即時增補”。


    至少在當時世界而言,宋朝政府設立的這一套城市治理製度,是非常先進、卓越於世的。


    同時火災發生後,必追究肇事者、相關負責人、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責任。


    對肇事者的處罰區別失火與放火。


    失火是因疏忽,放火則是故意而為。


    失火與縱火動機不同,受到的責罰也不同。


    放火的處罰要重,往往大赦時也不會減免。


    有的肇事者為了逃脫法律的製裁,火起後逃跑。


    為了早日將其繩之以法,宋代製訂了賞罰政策,發動百姓,捉拿肇事者歸案。


    捕到兇手後給予賞錢,寄放贓物、包庇犯人之家當在規定日限內自首,否則將會被治罪。


    官員沒有覺察失火、救火不力,或不能捕獲肇事者時,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負責官員因沒有覺察失火而受到懲罰的例子有很多,如滑州節度使張建豐就坐此免官。


    官員救火不力也會受到處罰。


    州城失火,都監應即時救火,由通判監督,違反者,各杖八十。


    都監、通判雖已盡力,仍延燒官私舍宅二百間以上者,都監、通判則被杖六十,並上報朝廷聽候處置。


    如燒三百間以上,知州也得受到同樣的處罰。


    如果不能將放火者捕獲,官員也會被治罪。


    對官吏的懲罰是為了引起他們對救火的重視,使法律條文不至於成為一紙空文,同時促使官吏們積極組織和監督救火,以減少火災帶來的損失。


    宋代對趁火打劫者的懲處也很嚴厲,如建隆三年,內酒坊起火,坊與三司相連,工徒“突入省署”,乘火為盜者有五十人,皆“命斬於諸門”,後經“宰臣極諫”,還是殺了三十八人。


    從這些方麵都可以看出,宋朝在火災方麵是有比較嚴格的製度,但很可惜啊,再好的製度,如果沒有嚴厲的執行者,終將會腐朽。


    不過好在,雖然先前那些負責瞭望的官兵玩忽職守,沒有發現大火燒起的苗頭,但是現在真的徹底燒起來後,也是讓得他們終於認真了起來,開始拚命救火。


    因為這事關著他們的飯碗甚至腦袋,一個個都是不敢有絲毫攜帶,再加上在眾多武舉生的幫助下,終於,花費了將近一晚上的時間,總算將這場大火給撲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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