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幾乎在“110”警車到達現場的同時,二三十輛出租車也趕到了。同行司機們將孔祥西圍攏,紛紛與他握手致意。隨後還有記者趕來做了現場采訪。

    到公安局錄證詞時段桂蘭也得知消息後趕來,夫妻二人一同迴家的路上順便去醫院為孔祥西清洗包紮了手背的傷口。段桂蘭心疼地問:“你使了多大勁?掉了這麽大一塊肉!”孔祥西笑道:“幾乎使了全身的勁,要不怎麽能讓壞屣們差不多休克十分鍾呢?”他們後來才得知,那倆家夥一個被打斷了鼻梁,另一個被打落了三顆門牙。

    孔祥西成了新聞人物。媒體記者輪番前來采訪。楊偉自然獲得了優先采訪權,可他寫出的稿子又被斃了。張慮遠是個成見很深的人,你若得罪過他,他就會與你交惡一輩子。采訪活動多少使孔祥西出車受到了一些影響,而且有時他還會被乘客認出來。媒體發布的公眾輿論起初對孔祥西的行為還是讚同的多,漸漸地反對的聲音也多了起來,終於演變成了一場大討論。

    讚成者認為孔祥西的行為應當受到“見義勇為”嘉獎。

    反對者認為他這種行為根本算不得“見義勇為”,理由是“見義勇為”屬於“救人”的行為,而他僅僅是“救己”。

    讚成者反駁,似這樣將“義”理解為“義氣”是狹隘的。“義”的正確理解應當是“正義”。孔祥西的行為無疑是“正義”的。

    反對者引用理論根據:有學者為“見義勇為”的界定總結了四個特征,其中之一就是“利他性”。因為“見義勇為者實施其見義勇為行為純粹是一種利他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孔祥西的行為不是“純粹利他”,不屬於這一範疇。

    讚成者不同意,認為麵對手持兇器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孔祥西當然是在“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

    反對者堅持“利他性”原則,認為孔祥西的行為根據此原則不但不能被認定為“見義勇為”,而且是“防衛過當”,應當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正當防衛”隻能針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孔祥西雖然受到過不法侵害的威脅,但當犯罪嫌疑人離去時,危險已經解除,是他自己又追上前去才造成了以後的結果。從這一特征看,他的行為更不符合“見義勇為”,專家提出的鑒定“見義勇為”的另一特征是“時限性”:“正處於危險狀態下,是見義勇為行為實施的時間限製,即正在遭受違法犯罪分子不法侵害或正在遭受洪水、火災等自然災害的損害。”

    讚成者憤怒了,認為孔祥西赤手空拳勇抓逃犯,履行了一個優秀公民的義務,在這個過程中麵對危險,英勇搏鬥製服歹徒,這樣的行為被視作“防衛過當”不但是無稽之談,簡直是在替壞人說話!他們舉出成都張德軍案為例證:張德軍開車追飛賊,造成歹徒一死一傷。法院判決張德軍無罪,政府還確認他的行為是“見義勇為”。

    反對者舉出兩個反證:長沙黃中權和營口楊友剛案,二人都是出租司機。前者被判刑三年六個月,賠償三萬多元;後者被判刑十一年,賠償十五萬元。兩個案件同樣是劫匪搶劫出租車司機後已經離去,又被司機追上去撞死。反對者認為孔祥西雖然不是用車去撞嫌疑人,但性質是一樣的,也是在嫌疑人離開後危險已經消除時主動追上前去。這屬於“私力救濟越界”行為。因為抓捕犯罪嫌疑人是警方的責任和義務,普通公民隻允許采取報警或協助警方抓捕,而不允許擅自實施抓捕行為,更不能因此而傷害對方。

    網絡上的爭論更加熱鬧,言辭也多無羈絆。不讚成孔祥西的言論竟然有認為:他的行為是國民以牙還牙劣根性的表現,缺乏曼德拉、聖雄•甘地“勿以暴力抗惡”的精神。而反對這種言論的則認為:這完全是漢奸賣國賊的論調!

    孔祥西沒工夫上網。兒子孔令強電話裏說,他的不少同學正在網上聲援父親。

    孔祥北也來了電話,說現居青島的二老為大哥你擔心呢。父親還要來蘭州探望,被勸阻了。孔祥北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如今在青島某法院供職,若不是工作很忙離不開,就會前來幫大哥。他給大哥介紹了一位在蘭州開律師事務所的劉姓同學,以幫助大哥解決一些法律問題。

    劉律師對如何在附帶民事訴訟中適當地主張權益做了一些建議,同時還提醒孔祥西要做好應付對方反告傷害的思想準備。後來在媒體對犯罪嫌疑人的采訪報道中看到,那兩個被打傷的家夥果然有這樣的說法。媒體還透露出,其中被打斷鼻梁的嫌疑人的舅舅竟然是刑警隊的副隊長,也就是那位腰間套著“救生圈”的胖子。此人已受到免職處分。看來“半截子”尚解放所謂那幫家夥公安裏有人的說法並非空穴來風。

    由於社會影響很大,案件很快得到判決。四個犯罪嫌疑人以故意傷害和搶劫罪分別被判處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共同承擔段立公的人身和經濟損害賠償三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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