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一天天,一月月過去了。白楊河分手後的孫律師石沉大海。張國慶像孩子盼著過年那樣,盼著白楊河法院立案的消息傳來。在張國慶的盼望裏,路邊渠道上的白楊樹,浸出了豆大的新綠,接著,那桃型的葉子有了響聲,有了分量,有了厚重感,偶爾有幾片黃色隨風落下。沒了耐心繼續等待的張國慶,坐車來到平和律師事務所。謝天謝地,孫律師剛要下班迴家。見了張國慶,律師那張白白胖胖的臉立刻就成了苦瓜模樣。他說,我給他們打了好幾次電話,他們沒人管這事兒。不知孫律師的“他們”指的是白楊河法院,還是指白楊河公安分局?張國慶心想:幾個月過去了你就打了幾個電話,擱我我也不會理睬你的。看來啊,這不是個辦事兒的人。但嘴裏不好說出來,就問,哪怎麽辦?孫律師說,我最近接了幾個案子,忙得連睡覺的時間都沒有,也抽不出時間跑你的案子。我看我們還是結束合同算了。這正合張國慶的心願,點了點頭說,也行。那。。。。。。看著孫律師的臉,沒了下文。

    孫律師不愧是律師,自然知道張國慶“那”字裏的意思。他說,代理費可以退給你,車旅費也要退些的。可我身上帶的錢不多,財務部也下班了,下午吧。張國慶隻好說,那就下午吧。出門來到走廊裏,孫律師卻又說,這樣吧,我和別的律師商量商量,看他有沒有時間。有的話讓他接下來,盡快讓法院立案。張國慶一是急著打贏官司,弄了錢迴來給老婆看病,二是怕到別的事務所找人費事麻煩,再是怕,已經讓孫律師花掉的差旅費白花了,就說,隻要能盡快立案就行。

    張國慶不知孫律師和他的同事怎麽說的,新接手的呂宏偉律師果然奔波起來。他按著張國慶的意圖,寫了“行政侵權起訴狀”。為了讓讀者最終一目瞭然,現將訴狀的(讓行內人士啼笑皆非)的請求事項抄錄如下——

    要求被告給原告賠禮道歉並恢複名譽。

    要求被告返還扣押的7.5噸廢油40個油桶。

    要求被告賠償非法搜走的款項20000元。

    要求被告賠償被打死的一條狼狗價值500元。

    要求被告賠償誤工損失費。

    要求被告賠償車旅費。

    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

    公元1997年10月8日,張國慶所在地的紅柳灣法院,正式立案。張國慶交受理費870元送達費400元。為什麽上訴到紅柳灣法院,而不是白楊河公安分局所在地白楊河法院呢?呂宏偉律師擔心證據不足,怕白楊河法院地方保護主義作祟,不肯立案。張國慶認為,親不親自家人,有法院,或者說,行政單位和行政單位接洽,白楊河公安分局的眼睛就是長到了頭頂上,也不能置之不理的。

    果然不出所料,一直沉默傲慢的白楊河公安分局,於10月30日寄來了答辯狀。

    故事寫到這裏,筆者十分為難:轉錄答辯狀吧,肯定是一段枯燥無味的文字,不轉錄吧,又很難讓讀者看清實事真相。思來想去,躊躇再三,隻好求“上帝”耐著性子讀下去。要不怎麽是理解萬歲呢——答辯狀第一條,簡述案件基本情況。。。。。。因涉案及知情人長期從事野外工作,調查取證難度較大,因警力不足,致使該案至今未偵查終結,對張國慶也未做出任何處理結論。

    第二條,管轄權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7條,行政案件有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張國慶訴我分局行政訴訟案應由我分局所在地白楊河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是原告所在地的紅柳灣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張國慶行政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法定條件。原告訴訟請求和紅柳灣法院送達的(97)行字第6號傳票所述案由是“不服公安治安處罰行政案”,實事是我分局並未對原告張國慶做出治安處罰決定,不服處罰從何談起,不服事實根據何在?綜上所述,為維護公安機關的依法行使刑事偵查權,保證國家能源物資不受侵害,懇請法院依法駁迴原告張國慶的訴訟請求,或依據《行政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將該案移送白楊河人民法院審理。

    麵對白楊河公安分局的兩項請求,紅柳灣法院該何去何從呢?

    張國慶在紅柳灣法院的建議下,申請撤訴後於12月11日到白楊河公安分局,提交複議申請。張國慶想的是,我一旦拿到了書麵的答複材料,就是拿到了公安分局執法違法的證據,就可上訴到白楊河法院。可人家公安分局不是小兒科,似乎看透了張國慶的雕蟲小技,隻是口頭說說,始終不做書麵答複。無奈之餘,張國慶於1998年3月20日,再次訴訟到紅柳灣法院。紅柳灣法院再次立案,當然,再次收費。

    白楊河公安分局沒有料到,張國慶竟然是個不到黃河不死心,不見棺材不落淚的人,於1998年5月10日送來了答辯狀。肯定又是一大段沒血沒肉,幹巴巴的文字。不過倒能從這頁文字裏,清晰地看出,是白楊河公安分局強詞奪理,背著牛頭不認賬,還是張國慶豬八戒倒打一耙。答辯狀第一條案件基本情況:。。。。。。經調查,張國慶違反了國務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油管理局有關油田物資管理規定,我局於1998年2月5日決定(實際時間是1996年9月5日)將40桶落地原油予以追繳。

    二、對原告王美蘭並未限製人身自由

    原告稱我局7名民警將其拘禁,是不符合實事的,我分局隻是找王美蘭在室內了解情況,是正常的執行公務,並未對其采取限製人身自由措施。

    三、追繳原油是合法的

    根據國務院(1994)21號文件、石油管理局有關文件規定,石油物資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違反規定向無加工設備和技術能力的個體戶或個體承包戶銷售落地原油及廢油,我局鑽井公司06026鑽井隊違反規定在交井時私自將落地原油作為勞務費付給張國慶,侵犯了石油管理局對原油的所有權,我公安機關依法追繳流失在外的原油,是合理合法的,故張國慶勞務費應由鑽井公司依法給付,我局不承擔賠償。

    四、辦案程序合法

    我局民警身著警服,在執法時出示工作證,稱“我們是白楊河公安分局派出所的”並將擺在院中的有關物品進行清點,列出清單,當事人張國慶在清單上簽字,故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懇請法院依法駁迴原告張國慶的訴訟請求。

    這一迴白楊河公安分局沒能如願以償,於1998年5月10日到紅柳灣法院應訴。張國慶總算長長地舒了口氣,總算看到了勝利在望的曙光。法庭遠不像電影、電視劇裏描寫的那樣莊嚴、肅穆、神聖,有著許多的旁聽,雙方律師唇槍舌劍,是看不見硝煙的戰場。法庭調查的內容,前麵都詳細地敘述了,不再重複。但從總的趨勢來看,是朝著有利於張國慶的方向發展的。張國慶和王美蘭的心裏禁不住熱乎乎的,禁不住感歎道:真是遠親不如近鄰,近鄰不如對門。

    庭審中途休息一刻鍾,再開庭後,法官莊重地說,本案經合議庭合議,發現本案涉及到一個行政賠償問題。現在休庭,下次開庭時間另定。好一個“發現”啊!發現,《現代漢語辭典》裏的解釋是:1、經過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沒有看到的事物或規律。2、發覺。

    剛剛渾身還暖洋洋的張國慶夫婦,伴著法官的“發現”咕咚一聲掉進了冰窖。張國慶迷惑了一陣子,就有了種被人賣了,還樂滋滋幫人家數錢的冤枉和憤怒。但這又是一種不好訴說的冤枉,一種無法發泄的憤怒。他在心裏呐喊:訴狀裏白紙黑字明明白白寫著七項請求賠償,到了這個節骨眼上,我的法官大人們才發現“一個行政賠償問題”!老天爺啊,你長沒長眼睛我不知道,可他們個個都有一雙眼啊!張國慶忽聽背後一陣唿叫,轉身見妻子倒在女記錄員的懷裏,兩行淚水順著她那張蒼白的臉,蜿蜒下滑。

    王美蘭住進了醫院。她心中的那座希望的大廈,有了裂縫,並開始傾斜。她忽然感覺到,她丈夫辛辛苦苦掙來的五萬來塊,像一塊肉,像一尾魚,像一片桑葉將被蠶食殆盡。她已經失去了,躺到手術台上根治心髒病的時間了。但她沒有把她的這種感覺說給張國慶,她怕丈夫承受不住倒下去。她的心冰涼起來,她覺得這個世界和這世界裏的人都沒意思起來。

    一個月以後的1998年6月15日再次開庭。遠在烏市的呂宏偉律師,驅車趕來。一開庭法官很是莊嚴地說,張國慶、王美蘭不服白楊河公安分局非法搜查案,本庭審查後認為,本案屬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因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本案合議庭評議,認為本案的管轄權在白楊河區法院。本院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移送。關於管轄權的問題,我們將做出書麵裁定。原告可以向中院提出意見。裁定書明天送達。請雙方簽字。休庭。

    張國慶做夢都沒有想到,轉了一大圈,又迴到了管轄權的問題上。出了法庭的門來到沒人處,呂宏偉律師終於說了實話。他說,張國慶,你都看到了,幾百公裏來開庭,我們一句話沒說就休庭了。不讓你掏車旅費吧,我們來了,讓你掏吧,我都替你冤得很。唉,我也不想再瞞你了。孫智,去年就被公安局逮捕了。張國慶瞪大眼睛問,為什麽呀?呂宏偉說,為了養個女人,貪汙了一大筆錢。說實話,其實你的這個案子,我來不來都是一個結果:勝訴是肯定的,但賠償卻是很少的。究竟為什麽,原因在哪裏?你慢慢地,仔細地琢磨琢磨,也就明白了。

    果然如律師所說,1999年12月14日,白楊河區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對原告做出扣押40桶廢油的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並違反了法定程序,應予撤銷。對扣押的物品應返還。。。。。。對原告提出要求賠償非法搜走的現金20000元,及打死一條價值500元狼狗的訴訟請求,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恢複名譽、賠償誤工費、車旅費及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白楊河公安分局1996年9月5日做出扣押40桶廢油的行政強製措施;

    二、由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返還扣押原告40個油桶,賠償廢油折價款3200元;

    三。原告張國慶、王美蘭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聽完判決,張國慶像泄了氣皮球癱在了椅子上。

    走出法庭的人們,忽聽背後傳來張國慶撕碎人心的唿喊,美蘭,你醒醒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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