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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工心想,金工果然厲害,把勞動部門的人都請到了工廠,不錯哦,還愁拿不到錢嗎?
會客室裏在繼續。
眾人的一份連環炮轟,且看金工如何應對?
“上班睡覺被辭退我無話可說,但是辭退我得給工資吧,按勞動法規定,需要補償我三個月工資的,我做了3年了,你們計算的損失我不認可,我有那麽大作用嗎?否則我就不會離開啦。”金工據理力爭,掏出一份折疊起來的一張表。
上麵抬頭是“**勞動仲裁申請書”。
品管經理接過,徐徐展開一閱,隻見裏麵寫著:“本人被我公司聘為實驗室助理工程師已3年,每月工資3000元,因為在上班時間睡覺,品管經理發現後被公司辭退,現要求公司支付我未發的2個月工資6000元,和所有的補償金3個月工資9000元,共計15000元……請予以支持。”
“你這是獅子大開口,你覺得可能嗎?”品管經理冷笑。
金工:“我隻是拿迴我該拿的,要是我想訛錢的話,我還要其他賠償……”
新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空間變得十分有限,部分公司從降低用工成本角度出發,一旦發現某個員工不適合繼續留用,就想方設法挑員工的毛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金工爭取自己的權益,何錯之有?至於能否拿到,則看他的造化了。
“我現在答複你吧,工資已近被扣關了,剛才已經說得很清楚了,這裏就不重複了,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造成現在的狀況你怨不得別人,你要從自己身上找原因,爭取吃一塹長一智。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品管經理反複強調,說來說去就這幾句話。
金工上班時間睡覺確實有錯,但該錯誤行為並不嚴重且未造成嚴重後果,公司卻因抓住了王這個小錯誤就即時作出處理決定。不給王某任何申辯機會,此為不合情理;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公司有正規工會組織,卻在解除金工勞動合同時未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致使金工減少了與公司繼續維持正常勞動關係的一次機會,此為不合法。
說來可笑,工會在家鳳的印象裏,好像從來沒有任何交叉。
至少應該給金工工資吧,那可是他的勞動所得哦,按慣例,單位如果違規辭退員工的,每工作一年賠一個月工資,此外還可爭取其他款項。
但是,如果公司有相關的辭退規定。被辭退者是無法獲得補償金的,如果沒有相關的規定,單位違法辭退員工,是應當以雙倍補償金的標準支付賠償金的。
所以爭論的焦點應該在2點,一是被辭退者是否有大的過錯?二是公司是否有明文規定被辭退者的錯誤能達到不給工資的程度。
要知道,外企大公司的規章製度或條條框框,那可是非常完善,在這方麵,要想算計一個員工,基本上是順手拈來。
如此一來。形勢逆轉。
剛才在座的一個個同事,怎麽都落井下石呢?要知道,打官司也好,爭辯也好。如果每一個人都說對方的不是,那這個人必敗無疑。
每個人都會有那一天的,如果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那誰來給你主持公道呢?
一直傾聽的勞動單位的男士,職責所在,總不至於白來一趟吧。況且,請他們來的目的,金工無非是想拿迴自己的辛苦錢,至於賠償一說,本來就沒報多大希望。
四大金剛之前在一起議論時就有談到這個問題。
金工:正常辭職公司也不會給我們補償,那我們就搏一把吧。”
原來金工是想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誰知,卻栽倒了眾人手裏。
此刻,眾人的目光全部集中在品管經理身上。
品管經理做出了一絲讓步:“既然勞動單位的領導說話了,那我們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付給金工300元,作為他的旅費,不是工資哦,希望金工吸取教訓,在下一家工作單位能有所改變,從頭再來……”
金工會答應嗎?
一陣沉默,金工竟然答應了。
品管經理掏出錢包,從中間取出300元,遞給金工,保持微笑:“你再給我寫個收據……”
金工不爭氣地提筆唰唰一揮而就,這一刻,顯得他所有的聰明才智,形同如無,如一個失魂落魄的流浪漢,僅僅懷揣300元,拔腿就往公司外麵走去。
這一切,盡收隔壁的朋友之眼。
賈工追出門口,叫喚:“金工,拿到錢了嗎?拿到多少?”
“剛才你不是看到了嗎?我認栽了……”金工一臉蒼白,異常痛苦、難受的表情,加之即將滑落的淚水,一直在眼眶裏翻滾。
賈工驚問:“為什麽他們都睜著眼睛說瞎話呢?”
“你以為是我給他們開工資嗎?誰給他們錢,就為誰說話啦……你如果在場,你會為我說話,做無過錯證明嗎?”金工抬起茫然的目光,反問了一句。
一切語言都顯得蒼白無力,解釋、抱怨和控訴都顯得多餘,賈工無言以對,心裏猜測金工肯定遇到了麻煩。
隻是任誰也不可能想到,他隻拿到了僅僅300元錢,不是期望值達到數萬的嗎?是什麽原因,讓他放棄了自己的主張,而屈身就範呢?
天下之大,全部身家唯有300元,他能到哪裏去安身立命呢?
一個人不抱希望的時候,一定是到了絕望的地步,無以為繼,倘若因此走上極端,後果不堪設想,隻因為好歹也算受過高等教育的,才不至於走上那條不堪的路,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但願不要讓更多善良的人失望。
這一切,隻有問問當事人了……這巨大的落差,沮喪的心情,怎能忍心再去刺探別人的**,在對方的傷口上再撒一把鹽。
結局卻於事無補,徒增痛苦。(未完待續。)
ps:初涉勞動案例,竟如荒唐透頂,卻足夠意義深遠。
賈工心想,金工果然厲害,把勞動部門的人都請到了工廠,不錯哦,還愁拿不到錢嗎?
會客室裏在繼續。
眾人的一份連環炮轟,且看金工如何應對?
“上班睡覺被辭退我無話可說,但是辭退我得給工資吧,按勞動法規定,需要補償我三個月工資的,我做了3年了,你們計算的損失我不認可,我有那麽大作用嗎?否則我就不會離開啦。”金工據理力爭,掏出一份折疊起來的一張表。
上麵抬頭是“**勞動仲裁申請書”。
品管經理接過,徐徐展開一閱,隻見裏麵寫著:“本人被我公司聘為實驗室助理工程師已3年,每月工資3000元,因為在上班時間睡覺,品管經理發現後被公司辭退,現要求公司支付我未發的2個月工資6000元,和所有的補償金3個月工資9000元,共計15000元……請予以支持。”
“你這是獅子大開口,你覺得可能嗎?”品管經理冷笑。
金工:“我隻是拿迴我該拿的,要是我想訛錢的話,我還要其他賠償……”
新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空間變得十分有限,部分公司從降低用工成本角度出發,一旦發現某個員工不適合繼續留用,就想方設法挑員工的毛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金工爭取自己的權益,何錯之有?至於能否拿到,則看他的造化了。
“我現在答複你吧,工資已近被扣關了,剛才已經說得很清楚了,這裏就不重複了,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造成現在的狀況你怨不得別人,你要從自己身上找原因,爭取吃一塹長一智。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品管經理反複強調,說來說去就這幾句話。
金工上班時間睡覺確實有錯,但該錯誤行為並不嚴重且未造成嚴重後果,公司卻因抓住了王這個小錯誤就即時作出處理決定。不給王某任何申辯機會,此為不合情理;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公司有正規工會組織,卻在解除金工勞動合同時未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致使金工減少了與公司繼續維持正常勞動關係的一次機會,此為不合法。
說來可笑,工會在家鳳的印象裏,好像從來沒有任何交叉。
至少應該給金工工資吧,那可是他的勞動所得哦,按慣例,單位如果違規辭退員工的,每工作一年賠一個月工資,此外還可爭取其他款項。
但是,如果公司有相關的辭退規定。被辭退者是無法獲得補償金的,如果沒有相關的規定,單位違法辭退員工,是應當以雙倍補償金的標準支付賠償金的。
所以爭論的焦點應該在2點,一是被辭退者是否有大的過錯?二是公司是否有明文規定被辭退者的錯誤能達到不給工資的程度。
要知道,外企大公司的規章製度或條條框框,那可是非常完善,在這方麵,要想算計一個員工,基本上是順手拈來。
如此一來。形勢逆轉。
剛才在座的一個個同事,怎麽都落井下石呢?要知道,打官司也好,爭辯也好。如果每一個人都說對方的不是,那這個人必敗無疑。
每個人都會有那一天的,如果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那誰來給你主持公道呢?
一直傾聽的勞動單位的男士,職責所在,總不至於白來一趟吧。況且,請他們來的目的,金工無非是想拿迴自己的辛苦錢,至於賠償一說,本來就沒報多大希望。
四大金剛之前在一起議論時就有談到這個問題。
金工:正常辭職公司也不會給我們補償,那我們就搏一把吧。”
原來金工是想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誰知,卻栽倒了眾人手裏。
此刻,眾人的目光全部集中在品管經理身上。
品管經理做出了一絲讓步:“既然勞動單位的領導說話了,那我們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付給金工300元,作為他的旅費,不是工資哦,希望金工吸取教訓,在下一家工作單位能有所改變,從頭再來……”
金工會答應嗎?
一陣沉默,金工竟然答應了。
品管經理掏出錢包,從中間取出300元,遞給金工,保持微笑:“你再給我寫個收據……”
金工不爭氣地提筆唰唰一揮而就,這一刻,顯得他所有的聰明才智,形同如無,如一個失魂落魄的流浪漢,僅僅懷揣300元,拔腿就往公司外麵走去。
這一切,盡收隔壁的朋友之眼。
賈工追出門口,叫喚:“金工,拿到錢了嗎?拿到多少?”
“剛才你不是看到了嗎?我認栽了……”金工一臉蒼白,異常痛苦、難受的表情,加之即將滑落的淚水,一直在眼眶裏翻滾。
賈工驚問:“為什麽他們都睜著眼睛說瞎話呢?”
“你以為是我給他們開工資嗎?誰給他們錢,就為誰說話啦……你如果在場,你會為我說話,做無過錯證明嗎?”金工抬起茫然的目光,反問了一句。
一切語言都顯得蒼白無力,解釋、抱怨和控訴都顯得多餘,賈工無言以對,心裏猜測金工肯定遇到了麻煩。
隻是任誰也不可能想到,他隻拿到了僅僅300元錢,不是期望值達到數萬的嗎?是什麽原因,讓他放棄了自己的主張,而屈身就範呢?
天下之大,全部身家唯有300元,他能到哪裏去安身立命呢?
一個人不抱希望的時候,一定是到了絕望的地步,無以為繼,倘若因此走上極端,後果不堪設想,隻因為好歹也算受過高等教育的,才不至於走上那條不堪的路,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但願不要讓更多善良的人失望。
這一切,隻有問問當事人了……這巨大的落差,沮喪的心情,怎能忍心再去刺探別人的**,在對方的傷口上再撒一把鹽。
結局卻於事無補,徒增痛苦。(未完待續。)
ps:初涉勞動案例,竟如荒唐透頂,卻足夠意義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