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本累積和土地私有尚未發生以前的初期野蠻社會,獲取各種物品所需要的勞動量之間的比例,似乎是各種物品相互交換的唯一標準。例如,一般地說,狩獵民族捕殺海狸一頭所需要的勞動,若二倍於捕殺鹿一頭所需要的勞動,那末,海狸一頭當然換鹿二頭。所以,一般地說,二日勞動的生產物的價值二倍於一日勞動的生產物,兩點鍾勞動的生產物的價值二倍於一點鍾勞動的生產物,這是很自然的。
如果一種勞動比另一種勞動更為艱苦,對於這較大的艱苦,自然要加以考慮。一點鍾艱苦程度較高的勞動的生產物,往往可交換兩點種艱苦程度較低的勞動的生產物。
如果某種勞動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末為尊重具有這種技能的人,對於他的生產物自然要給與較高的價值,即超過他勞動時間所應得的價值。這種技能的獲得,常須經過多年苦練,對有技能的人的生產物給予較高的價值,隻不過是對獲得技能所需費去的勞動與時間,給以合理的報酬。進步社會,對特別艱苦的工作和特別熟練的勞動,一般都在勞動工資上加以考慮。在初期蒙昧社會,可能也作過這種考慮。
在這種社會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產物都屬於勞動者自己。一種物品通常應可購換或支配的勞動量,隻由取得或生產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勞動量來決定。
資本一經在個別人手中積聚起來,當然就有一些人,為了以勞動生產物的售賣或勞動對原材料增加的價值上得到一種利潤,便把資本沒在勞動人民身上,以原材料與生活資料供給他們,叫他們勞作。與貨幣、勞動或其他貨物交換的完全製造品的價格,除了足夠支付原材料代價和勞動工資外,還須剩有一部分,給予企業家,作為他把資本投在這企業而得的利潤。所隻,勞動者對原材料增加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就分為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潤,來報酬他墊付原材料和工資的那全部資本。假若勞動生產物的售賣所得,不能多於他所墊付的資本,他便不會有雇用工人的興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潤不能和他所墊付的資本額保持相當的比例,他就不會進行大投資而隻進行小投資。
也許有人說,資本的利潤隻是特種勞動工資的別名,換言之,不外是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工資。但利潤與工資截然不同,它們受著兩個完全不同的原則的支配,而且資本的利潤同所謂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數量、強度與技巧不成比例。利潤完全受所投資本的價值的支配,利潤的多少與資本的
大小恰成比例。假定某處有兩種不同的製造業,各雇用勞動者二十人,工資每人每年十五鎊,即每年各需支工資三百鎊,而該處製造業資本的普通年利潤為百分之十。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隻值七百鎊;另一方所加工的精細原料值七千鎊。合計起來,前者每年投下的資本不過一千鎊;而後者卻有七千三百鎊。因此,按百分之十年利計,前一企業家每年預期可得一百鎊的利潤;後一企業家每年卻預期得到七百三十鎊的利潤。他們的利潤額,雖那麽不相同,他們的監督指揮卻無甚差別,甚或全然一樣。在許多大工廠裏,此類工作大抵托由一個重要職員經管。這個職員的工資,正確地表示了監督指揮那一類勞動的價值。在決定這職員的工資時,通常不僅考慮他的勞動和技巧,而且考慮他所負的責任;不過,他的工資和他所管理監督的資本並不保持一定的比例。而這資本所有者,雖幾乎沒有勞動,卻希望其利潤與其資本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在商品價格中,資本利潤成為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勞動工資絕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相同原則的支配。
在這種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產物,未必都屬於勞動者,大都須與雇用他的資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於取得或生產任何一種商品的勞動量,也不能單獨決定這種商品一般所應交換、支配或購買的勞動量。很明顯,還須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個因素決定,那就是對那勞動墊付工資並提供材料的資本的利潤。
一國土地,一旦完全成為私有財產,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樣,都想不勞而獲,甚至對土地的自然生產物,也要求地租。森林地帶的樹木,田野的草,大地上各種自然果實,在土地共有時代,隻須出些力去采集的,現今除出力外,卻須付給代價。勞動者要采集這些自然產物,就必須付出代價,取得準許采集的權利;他必須把他所生產或所采集的產物的一部分交給地主。這一部分,或者說,這一部分的代價,便構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數商品價格中,於是有了第三個組成部分。
必須指出,這三個組成部分各自的真實價值,由各自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量來衡量。勞動不僅衡量價格中分解成為勞動的那一部分的價值,而且衡量價格中分解成為地租和利潤的那些部分的價值。
無論在什麽社會,商品價格歸根到底都分解成為那三個都分或其中之一。在進步社會,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為絕大部分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
以穀物價格為例。其中,一部分付給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付
給生產上所雇用的勞動者的工資及耕畜的維持費,第三部分付給農業家的利潤。穀物的全部價格,或直接由這三部分構成,或最後由這三部分構成。也許有人認為,農業家資本的補充,即耕畜或他種農具消耗的補充,應作為第四個組成部分。但農業上一切用具的價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個部分構成。就耕馬說,就是飼馬土地的地租,牧馬勞動的工資,再加上農業家墊付地租和工資的資本的利潤。因此,在穀物價格中,雖必須以一部分支付耕馬的代價及其維持費,但共全部價格的直接或最後由地租、勞動及利潤這三部分組成。
就麵粉價格說,我們必須在穀物價格上,加上麵粉廠主的利潤及其雇工的工資;就麵包價格說,我們須加上麵包師的利潤及其雇工的工資。但由農家那裏運穀物到麵粉廠,由麵粉廠運麵粉到麵包師,又需若幹勞動;墊付這種勞動的工資,又需若幹資本。這種勞動的工資,和這種資本的利潤,亦須加在這兩種物品的價格內。
亞麻價格,與穀物價格同樣可分為三個組成部分。麻布的組成,既須理麻工、紡工、織工、漂白工等的勞動,而分途雇用這些工人的雇主,又須分接投下資本,所隻,這種種勞動的工資,這種種資本的利潤,亦須加征麻布價格內。
物品製造,越接近於完成,其價格中工資利潤部分,和地租部分比較,便越大。隨著製造的進展,不僅利潤的項目增加,而且後一階段製造者,比前一階段製造者得到更多利潤。因為,後者比前者需要更多資本。例如,雇用織工的資本,必須大於雇用紡工的資本。因為,雇用織工的資本,除了要付還雇用紡工的資本及其利潤,還要支付織工的工資。利潤對資本總保持著一定的比例。
然而,即在最進步社會,也有少數商品的價格,隻能分為勞動工資及資本利潤兩個部分,且有更少數商品的價格,單由勞動工資構成。例如,海產魚類的價格,通常隻有兩個組成部分:其一支付漁夫的勞動,其二支付漁業資本的利潤。有時,在此種價格中也會有地租,但極少見,關於這一點,我以後要說明。河上漁業卻往往與海上漁業不同,至少就歐洲大部分說,它們的情況是截然兩樣的。歐洲的鮭魚業大體上都要支付地租。這種地租,雖嚴格地說不能稱為土地地租,但無疑和工資與利潤一起成為鮭魚價格的構成部分。蘇格蘭某些地方,有少數窮人在海岸拾集通常叫做蘇格蘭瑪瑙的斑色小石。雕石業者付給他們的價格,隻是他們的勞動工資,其中沒有地租部分,也沒有利潤部分。
總之
,無論什麽商品的全部價格,最後必由那三個部分或其中一個部分構成。在商品價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產、製造乃至搬運所需要的全部勞動的價格外,剩餘的部分必然歸作利潤。
分開來說,每一件商品的價格或交換價值,都由那三個部分全數或其中之一構成;合起來說,構成一國全部勞動年產物的一切商品價格,必然由那三個部分構成,而且作為勞動工資、土地地租或資本利潤,在國內不同居民間分配。社會上年年由勞動采集或生產的全部物品,或者說,它的全部價格,本來就是照這樣分給社會不同成員中某些人的。工資、利潤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換價值的三個根本源泉。一切其他收入歸根到底都是來自這三種收入中的一個。
不論是誰,隻要自己的收入來自自己的資源,他的收入就一定來自他的勞動、資本或土地。來自勞動的收入稱為工資。來自運用資本的收入稱為利潤。有資本不自用,而轉借他人,借以取得收入,這種收入,稱為貨幣的利息或利益。出借人既給借用人以獲取利潤的機會,借用人就付給利息作為報酬。由借款獲得的利潤,一部分當然屬於冒除投資的借用人,另一部分,則當然屬於使借用人有獲取利潤機會的出借人。利息總是一種派生的收入,借用人隻要不是為還債而借債的浪子,那末,他償還利息所用的款項,如果不是來自運用借款而得到的利潤,一定是來自他種收入源泉。完全來自土地的收入,稱為地租,屬於地主。農業家的收入,有一部分得自勞動,另一部分則得自資本。在他看來,土地不過是使他能夠借以獲得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的工具。一切賦稅,一切以賦稅為來源的收入,一切俸金、恩恤金和各種年金,歸根到底都是來自這三個根本的收入源泉,都直接間接以勞動工資、資本利潤或土地地租支出。
這三種不同的收入,當它們屬於各別的個人時,容易區別;但在屬於同一個人時,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通常說法是如此。
耕種自己一部分土地的鄉紳,在支付耕作費用以後,當然要以地主資格獲得地租,並以農業家資格獲得利潤。可是,他往往把這全部收益籠統地叫做利潤,這樣就把地租和利潤混淆了,至少按通常說法是如此。我國在北美和西印度的種植園主,大部分是在自己的土地上經營農業,因此,我們常聽他們說到種植園的利潤,很少聽人們說到種植園的地租。
一般農業家,很少雇用監工來指導農場的一般工作。他們通常也自己勞作,如犁耕、耙掘等等。所以,在
全部收獲中,除去地祖,剩餘的部分就不僅包合農業資本及其普通利潤,而且含有他們自己作為勞動者和監工所應得的工資。但是,在收迴資本和支付地租以後所剩餘的一切,統稱為利潤。這所謂利潤,明明含有工資在內。所以,在這場合,工資又與利潤混為一談了。
假若一個獨立工作的製造業者,擁有足夠的資本來購買原材料並維持生活直到貨物上市,那末,他所獲得的收益便應有兩項:其一,以工人資格領取的工資;其二,以老板資格以售賣工人出品所獲得的利潤。但他這兩項收益,普通也統稱為利潤。在這場合,工資也和利潤混淆了。
一個親自動手栽培植物的種園家,一身兼有地主、農業家和勞動者三種資格。所以,他的生產物自應對他一個人支給地主的地租、農業家的利潤和勞動者的工資。但通常卻把他的全部收入看做他的勞動所得。在這一場合,地租和利潤這二者,又和工資混為一談了。
由於在文明國家內,交換價值單由勞動構成的商品極不常見,大部分商品的交換價值,都含有大量的利潤和地租,所以,社會全部勞動年產物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遠遠超過這年產物生產製造乃至運輸所需要的勞動量。假若社會每年所能購買的全勞動量,每年都被社會雇用,那末,因為勞動量將年年大大增加的緣故,後一年度的生產物將比前一年度的生產物具有更大的價值。可是,無論那一個國家,都不是用全部年產物來維持勤勞階級。無論那一個國家,每年都有大部分生產物歸遊惰階級消費。一國年產物的普通或平均價值是逐年增加,是逐年減少,還是不增不減,要取決於這一國家的年產物每年是按照什麽比例分配給這兩個階級的人民。
如果一種勞動比另一種勞動更為艱苦,對於這較大的艱苦,自然要加以考慮。一點鍾艱苦程度較高的勞動的生產物,往往可交換兩點種艱苦程度較低的勞動的生產物。
如果某種勞動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末為尊重具有這種技能的人,對於他的生產物自然要給與較高的價值,即超過他勞動時間所應得的價值。這種技能的獲得,常須經過多年苦練,對有技能的人的生產物給予較高的價值,隻不過是對獲得技能所需費去的勞動與時間,給以合理的報酬。進步社會,對特別艱苦的工作和特別熟練的勞動,一般都在勞動工資上加以考慮。在初期蒙昧社會,可能也作過這種考慮。
在這種社會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產物都屬於勞動者自己。一種物品通常應可購換或支配的勞動量,隻由取得或生產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勞動量來決定。
資本一經在個別人手中積聚起來,當然就有一些人,為了以勞動生產物的售賣或勞動對原材料增加的價值上得到一種利潤,便把資本沒在勞動人民身上,以原材料與生活資料供給他們,叫他們勞作。與貨幣、勞動或其他貨物交換的完全製造品的價格,除了足夠支付原材料代價和勞動工資外,還須剩有一部分,給予企業家,作為他把資本投在這企業而得的利潤。所隻,勞動者對原材料增加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就分為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潤,來報酬他墊付原材料和工資的那全部資本。假若勞動生產物的售賣所得,不能多於他所墊付的資本,他便不會有雇用工人的興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潤不能和他所墊付的資本額保持相當的比例,他就不會進行大投資而隻進行小投資。
也許有人說,資本的利潤隻是特種勞動工資的別名,換言之,不外是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工資。但利潤與工資截然不同,它們受著兩個完全不同的原則的支配,而且資本的利潤同所謂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數量、強度與技巧不成比例。利潤完全受所投資本的價值的支配,利潤的多少與資本的
大小恰成比例。假定某處有兩種不同的製造業,各雇用勞動者二十人,工資每人每年十五鎊,即每年各需支工資三百鎊,而該處製造業資本的普通年利潤為百分之十。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隻值七百鎊;另一方所加工的精細原料值七千鎊。合計起來,前者每年投下的資本不過一千鎊;而後者卻有七千三百鎊。因此,按百分之十年利計,前一企業家每年預期可得一百鎊的利潤;後一企業家每年卻預期得到七百三十鎊的利潤。他們的利潤額,雖那麽不相同,他們的監督指揮卻無甚差別,甚或全然一樣。在許多大工廠裏,此類工作大抵托由一個重要職員經管。這個職員的工資,正確地表示了監督指揮那一類勞動的價值。在決定這職員的工資時,通常不僅考慮他的勞動和技巧,而且考慮他所負的責任;不過,他的工資和他所管理監督的資本並不保持一定的比例。而這資本所有者,雖幾乎沒有勞動,卻希望其利潤與其資本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在商品價格中,資本利潤成為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勞動工資絕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相同原則的支配。
在這種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產物,未必都屬於勞動者,大都須與雇用他的資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於取得或生產任何一種商品的勞動量,也不能單獨決定這種商品一般所應交換、支配或購買的勞動量。很明顯,還須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個因素決定,那就是對那勞動墊付工資並提供材料的資本的利潤。
一國土地,一旦完全成為私有財產,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樣,都想不勞而獲,甚至對土地的自然生產物,也要求地租。森林地帶的樹木,田野的草,大地上各種自然果實,在土地共有時代,隻須出些力去采集的,現今除出力外,卻須付給代價。勞動者要采集這些自然產物,就必須付出代價,取得準許采集的權利;他必須把他所生產或所采集的產物的一部分交給地主。這一部分,或者說,這一部分的代價,便構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數商品價格中,於是有了第三個組成部分。
必須指出,這三個組成部分各自的真實價值,由各自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量來衡量。勞動不僅衡量價格中分解成為勞動的那一部分的價值,而且衡量價格中分解成為地租和利潤的那些部分的價值。
無論在什麽社會,商品價格歸根到底都分解成為那三個都分或其中之一。在進步社會,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為絕大部分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
以穀物價格為例。其中,一部分付給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付
給生產上所雇用的勞動者的工資及耕畜的維持費,第三部分付給農業家的利潤。穀物的全部價格,或直接由這三部分構成,或最後由這三部分構成。也許有人認為,農業家資本的補充,即耕畜或他種農具消耗的補充,應作為第四個組成部分。但農業上一切用具的價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個部分構成。就耕馬說,就是飼馬土地的地租,牧馬勞動的工資,再加上農業家墊付地租和工資的資本的利潤。因此,在穀物價格中,雖必須以一部分支付耕馬的代價及其維持費,但共全部價格的直接或最後由地租、勞動及利潤這三部分組成。
就麵粉價格說,我們必須在穀物價格上,加上麵粉廠主的利潤及其雇工的工資;就麵包價格說,我們須加上麵包師的利潤及其雇工的工資。但由農家那裏運穀物到麵粉廠,由麵粉廠運麵粉到麵包師,又需若幹勞動;墊付這種勞動的工資,又需若幹資本。這種勞動的工資,和這種資本的利潤,亦須加在這兩種物品的價格內。
亞麻價格,與穀物價格同樣可分為三個組成部分。麻布的組成,既須理麻工、紡工、織工、漂白工等的勞動,而分途雇用這些工人的雇主,又須分接投下資本,所隻,這種種勞動的工資,這種種資本的利潤,亦須加征麻布價格內。
物品製造,越接近於完成,其價格中工資利潤部分,和地租部分比較,便越大。隨著製造的進展,不僅利潤的項目增加,而且後一階段製造者,比前一階段製造者得到更多利潤。因為,後者比前者需要更多資本。例如,雇用織工的資本,必須大於雇用紡工的資本。因為,雇用織工的資本,除了要付還雇用紡工的資本及其利潤,還要支付織工的工資。利潤對資本總保持著一定的比例。
然而,即在最進步社會,也有少數商品的價格,隻能分為勞動工資及資本利潤兩個部分,且有更少數商品的價格,單由勞動工資構成。例如,海產魚類的價格,通常隻有兩個組成部分:其一支付漁夫的勞動,其二支付漁業資本的利潤。有時,在此種價格中也會有地租,但極少見,關於這一點,我以後要說明。河上漁業卻往往與海上漁業不同,至少就歐洲大部分說,它們的情況是截然兩樣的。歐洲的鮭魚業大體上都要支付地租。這種地租,雖嚴格地說不能稱為土地地租,但無疑和工資與利潤一起成為鮭魚價格的構成部分。蘇格蘭某些地方,有少數窮人在海岸拾集通常叫做蘇格蘭瑪瑙的斑色小石。雕石業者付給他們的價格,隻是他們的勞動工資,其中沒有地租部分,也沒有利潤部分。
總之
,無論什麽商品的全部價格,最後必由那三個部分或其中一個部分構成。在商品價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產、製造乃至搬運所需要的全部勞動的價格外,剩餘的部分必然歸作利潤。
分開來說,每一件商品的價格或交換價值,都由那三個部分全數或其中之一構成;合起來說,構成一國全部勞動年產物的一切商品價格,必然由那三個部分構成,而且作為勞動工資、土地地租或資本利潤,在國內不同居民間分配。社會上年年由勞動采集或生產的全部物品,或者說,它的全部價格,本來就是照這樣分給社會不同成員中某些人的。工資、利潤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換價值的三個根本源泉。一切其他收入歸根到底都是來自這三種收入中的一個。
不論是誰,隻要自己的收入來自自己的資源,他的收入就一定來自他的勞動、資本或土地。來自勞動的收入稱為工資。來自運用資本的收入稱為利潤。有資本不自用,而轉借他人,借以取得收入,這種收入,稱為貨幣的利息或利益。出借人既給借用人以獲取利潤的機會,借用人就付給利息作為報酬。由借款獲得的利潤,一部分當然屬於冒除投資的借用人,另一部分,則當然屬於使借用人有獲取利潤機會的出借人。利息總是一種派生的收入,借用人隻要不是為還債而借債的浪子,那末,他償還利息所用的款項,如果不是來自運用借款而得到的利潤,一定是來自他種收入源泉。完全來自土地的收入,稱為地租,屬於地主。農業家的收入,有一部分得自勞動,另一部分則得自資本。在他看來,土地不過是使他能夠借以獲得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的工具。一切賦稅,一切以賦稅為來源的收入,一切俸金、恩恤金和各種年金,歸根到底都是來自這三個根本的收入源泉,都直接間接以勞動工資、資本利潤或土地地租支出。
這三種不同的收入,當它們屬於各別的個人時,容易區別;但在屬於同一個人時,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通常說法是如此。
耕種自己一部分土地的鄉紳,在支付耕作費用以後,當然要以地主資格獲得地租,並以農業家資格獲得利潤。可是,他往往把這全部收益籠統地叫做利潤,這樣就把地租和利潤混淆了,至少按通常說法是如此。我國在北美和西印度的種植園主,大部分是在自己的土地上經營農業,因此,我們常聽他們說到種植園的利潤,很少聽人們說到種植園的地租。
一般農業家,很少雇用監工來指導農場的一般工作。他們通常也自己勞作,如犁耕、耙掘等等。所以,在
全部收獲中,除去地祖,剩餘的部分就不僅包合農業資本及其普通利潤,而且含有他們自己作為勞動者和監工所應得的工資。但是,在收迴資本和支付地租以後所剩餘的一切,統稱為利潤。這所謂利潤,明明含有工資在內。所以,在這場合,工資又與利潤混為一談了。
假若一個獨立工作的製造業者,擁有足夠的資本來購買原材料並維持生活直到貨物上市,那末,他所獲得的收益便應有兩項:其一,以工人資格領取的工資;其二,以老板資格以售賣工人出品所獲得的利潤。但他這兩項收益,普通也統稱為利潤。在這場合,工資也和利潤混淆了。
一個親自動手栽培植物的種園家,一身兼有地主、農業家和勞動者三種資格。所以,他的生產物自應對他一個人支給地主的地租、農業家的利潤和勞動者的工資。但通常卻把他的全部收入看做他的勞動所得。在這一場合,地租和利潤這二者,又和工資混為一談了。
由於在文明國家內,交換價值單由勞動構成的商品極不常見,大部分商品的交換價值,都含有大量的利潤和地租,所以,社會全部勞動年產物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遠遠超過這年產物生產製造乃至運輸所需要的勞動量。假若社會每年所能購買的全勞動量,每年都被社會雇用,那末,因為勞動量將年年大大增加的緣故,後一年度的生產物將比前一年度的生產物具有更大的價值。可是,無論那一個國家,都不是用全部年產物來維持勤勞階級。無論那一個國家,每年都有大部分生產物歸遊惰階級消費。一國年產物的普通或平均價值是逐年增加,是逐年減少,還是不增不減,要取決於這一國家的年產物每年是按照什麽比例分配給這兩個階級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