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章 分析2
當諸朝開始圍觀我的法考備戰 作者:從今把定春風笑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秦朝。
“稟告陛下,在上次首功的基礎上,紙的製造有了更進一步!”來人低頭,但手中的東西卻是珍貴的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而這個人,也將隨著他所正在製造出來的該物,而獲得青史留名。
“此……莫不是……紙?”李斯的兒子李由和公主成親不久,本來是打算進宮報告自己治理三川郡的情況。
三川郡是秦朝設立的一個重要行政區。
為何叫“三川”?
以境內的黃河、洛河、伊河三條河流為此名。
由此,可以看出,三川郡地理位置是何等重要,可以說,它是連接關中與中原地區的戰略要地。
卻不想,居然看到了天幕上的孟棠姑娘在使用的紙張出現在自己麵前。
而且,聽來人對嬴政所呈報上來的話,這原來已經不是第一代紙張了?!
皇宮裏的動作是如此迅速?李由不由得咋舌。
看到天幕的時候,遙遙不可及;可到了近處,卻是肉眼可見般看到,紙是何等的便利——
攜帶方便!
書寫方便!
就這兩個方麵,也將帶動文字的傳播方便。
嬴政摸了摸來人呈上來的二代紙張,“這次的紙張的確比上一次的好!”
上一次,比眼前的紙張,可粗糙太多了。隔著兩米遠,都能看到上麵的草葉紋路,還有草木香味。
而這一次,分明不同。
他隨即看向來人,問道:“對比上一次,這一次是如何改造的?”
來人略微抬起頭,沉穩迴複道:“稟告陛下!
經過墨家巨子的提醒,這次我們用織布過濾了草漿,所以對比上一次,過濾的更加細膩了,
並且,經過多次試驗,我們發現,反複用水漂洗再經過搗漿,之後多重複幾遍這個過程,曬幹後的成品更加均勻,也就是陛下手中現在拿到的這樣子了!”
嬴政滿意地點了點頭,表情依舊是嚴肅,身影莊重而有威嚴,
他挽起了袖子,用兔毛製作的毛筆蘸著水在紙上寫了幾個字,書寫順滑。
來人用眼神的餘光掃到嬴政正在測試紙張的質量,不禁咽了咽口水,心中有些期待,當然也有忐忑不安和害怕。
直到看到嬴政在紙上順滑寫完最後一個字,並且用時極短,心中本來懸著的大石頭此時終於落地了。
嬴政依舊不改冷靜,“對製造紙張的眾人進行賞賜,希望你們能給朕帶來更多的驚喜!”
來人驚喜萬分,但還是禮節性離去。
看到天幕中的孟棠在解釋這個題目,嬴政迅速順著孟棠的分析將剛才的過程寫在新到的紙張上麵。
並運用到了孟棠之前在天幕上展示過的書籍,上麵的進程圖。
果然,清晰了然。搭配在一起,是絕佳!
嬴政在心底默默讚歎著後世的人的所用之物。
看來,秦律的傳播,不再遙遠,可以實現了!
但……想到這裏,嬴政的眼神變得冷清許多,孟棠在天幕當中思考問題已經好多次了,可一次一次看下來,
嬴政對比當今大秦的處置,發現了後世也是用到律法,不過和大秦使用律法的方式有些不同。
尤其是“平等”觀念,也就是“律法”上所出現的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和秦朝有許多不一樣。
他也發現,這並不隻是由於後世距離大秦太過遙遠,有幾千年的時差而導致的。
還有很多的原因……
嬴政想到這裏,略微沉默,而再次看向站在自己不遠處的扶蘇,心情頗為複雜。
這兒,是否能抑製自己不在的時候,天下的大局?
自己行為迅速,自己也不要求這個兒和自己一般,可他太過柔和。
嬴政的眼底閃過憂色,但除了他,誰都不知道,這是一個秘密。
*
甲的行為已經分析完了。
孟棠繼續分析乙的行為。
根據刑法上的主從犯一致原則,
(主從犯一致原則是刑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原則,主要用於解決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定罪與量刑問題。
該原則認為,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行為性質應當保持一致,即從犯的刑事責任應根據其所參與的犯罪性質以及主犯的行為來確定。1)
所以,根據剛才對甲行為的分析,甲是實行犯,也是該案的主犯,對丙構成的事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那教唆犯也就是從犯,從犯的行為性質是和主犯保持一致的,所以,從犯、教唆犯乙對丙構成的也是故意殺人罪未遂。
那最後,就剩下乙對於受害人丁的死亡結果而起到的作用,會如何定性了。
孟棠這時候,忽然發現自己似乎做到過這道題,隻是在很久之前了,並且,自己此時大腦的迴憶在告訴自己,自己當時做錯了!
所以,再做這道題母的時候,一定要謹慎!
孟棠一唿一吸,調整好自己的狀態之後,隨即從教唆犯開始思考。
首先是從理論出發。
根據邏輯學,三段論分析。
大前提是法律規範或理論規範。
什麽樣的情況下,一個人對於另一個人犯罪的幫助作用會被定義為“教唆”?
是教唆行為引起,或者說引發了主犯的違法行為,或者說是法益侵害行為。
這個時候,可以認為,這個人的行為已經成立了教唆,構成教唆犯。
那教唆犯的這一身份,也分未遂和既遂,那什麽情況下屬於“既遂”?
這次是,教唆行為,引起,或者說引發了主犯的違法行為,或者說是法益侵害行為,而這導致了正犯的違法結果的發生。
也即,與正犯的違法結果,是有因果關係的。
小前提是具體情節。
在這個案情當中,乙教唆甲殺害的是甲的妻子丙,並沒有教唆甲殺死自己的兒子。
而從情節當中,以及剛才的分析當中,能夠明顯分析得出,丁的死亡來自甲的不作為,而甲的下毒在牛奶的作為行為是乙的教唆。
可看到兒子丁有可能喝牛奶,但甲並未有實際製止、阻礙碰到危險的動作,而這不作為所導致的死亡卻並非是乙的教唆。
乙的教唆範圍沒有涉及與此。
由此,大小前提結合推導,結論得出來了——
乙的教唆行為(教唆甲殺妻)與甲的危害結果(殺了自己的兒子)之間缺乏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在此刻不成立,所以,丁的死亡結果不用乙來承擔,也可以得出結論,乙對丁的死亡不承擔教唆犯的責任。
對丁,自然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了。
“稟告陛下,在上次首功的基礎上,紙的製造有了更進一步!”來人低頭,但手中的東西卻是珍貴的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而這個人,也將隨著他所正在製造出來的該物,而獲得青史留名。
“此……莫不是……紙?”李斯的兒子李由和公主成親不久,本來是打算進宮報告自己治理三川郡的情況。
三川郡是秦朝設立的一個重要行政區。
為何叫“三川”?
以境內的黃河、洛河、伊河三條河流為此名。
由此,可以看出,三川郡地理位置是何等重要,可以說,它是連接關中與中原地區的戰略要地。
卻不想,居然看到了天幕上的孟棠姑娘在使用的紙張出現在自己麵前。
而且,聽來人對嬴政所呈報上來的話,這原來已經不是第一代紙張了?!
皇宮裏的動作是如此迅速?李由不由得咋舌。
看到天幕的時候,遙遙不可及;可到了近處,卻是肉眼可見般看到,紙是何等的便利——
攜帶方便!
書寫方便!
就這兩個方麵,也將帶動文字的傳播方便。
嬴政摸了摸來人呈上來的二代紙張,“這次的紙張的確比上一次的好!”
上一次,比眼前的紙張,可粗糙太多了。隔著兩米遠,都能看到上麵的草葉紋路,還有草木香味。
而這一次,分明不同。
他隨即看向來人,問道:“對比上一次,這一次是如何改造的?”
來人略微抬起頭,沉穩迴複道:“稟告陛下!
經過墨家巨子的提醒,這次我們用織布過濾了草漿,所以對比上一次,過濾的更加細膩了,
並且,經過多次試驗,我們發現,反複用水漂洗再經過搗漿,之後多重複幾遍這個過程,曬幹後的成品更加均勻,也就是陛下手中現在拿到的這樣子了!”
嬴政滿意地點了點頭,表情依舊是嚴肅,身影莊重而有威嚴,
他挽起了袖子,用兔毛製作的毛筆蘸著水在紙上寫了幾個字,書寫順滑。
來人用眼神的餘光掃到嬴政正在測試紙張的質量,不禁咽了咽口水,心中有些期待,當然也有忐忑不安和害怕。
直到看到嬴政在紙上順滑寫完最後一個字,並且用時極短,心中本來懸著的大石頭此時終於落地了。
嬴政依舊不改冷靜,“對製造紙張的眾人進行賞賜,希望你們能給朕帶來更多的驚喜!”
來人驚喜萬分,但還是禮節性離去。
看到天幕中的孟棠在解釋這個題目,嬴政迅速順著孟棠的分析將剛才的過程寫在新到的紙張上麵。
並運用到了孟棠之前在天幕上展示過的書籍,上麵的進程圖。
果然,清晰了然。搭配在一起,是絕佳!
嬴政在心底默默讚歎著後世的人的所用之物。
看來,秦律的傳播,不再遙遠,可以實現了!
但……想到這裏,嬴政的眼神變得冷清許多,孟棠在天幕當中思考問題已經好多次了,可一次一次看下來,
嬴政對比當今大秦的處置,發現了後世也是用到律法,不過和大秦使用律法的方式有些不同。
尤其是“平等”觀念,也就是“律法”上所出現的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和秦朝有許多不一樣。
他也發現,這並不隻是由於後世距離大秦太過遙遠,有幾千年的時差而導致的。
還有很多的原因……
嬴政想到這裏,略微沉默,而再次看向站在自己不遠處的扶蘇,心情頗為複雜。
這兒,是否能抑製自己不在的時候,天下的大局?
自己行為迅速,自己也不要求這個兒和自己一般,可他太過柔和。
嬴政的眼底閃過憂色,但除了他,誰都不知道,這是一個秘密。
*
甲的行為已經分析完了。
孟棠繼續分析乙的行為。
根據刑法上的主從犯一致原則,
(主從犯一致原則是刑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原則,主要用於解決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定罪與量刑問題。
該原則認為,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行為性質應當保持一致,即從犯的刑事責任應根據其所參與的犯罪性質以及主犯的行為來確定。1)
所以,根據剛才對甲行為的分析,甲是實行犯,也是該案的主犯,對丙構成的事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那教唆犯也就是從犯,從犯的行為性質是和主犯保持一致的,所以,從犯、教唆犯乙對丙構成的也是故意殺人罪未遂。
那最後,就剩下乙對於受害人丁的死亡結果而起到的作用,會如何定性了。
孟棠這時候,忽然發現自己似乎做到過這道題,隻是在很久之前了,並且,自己此時大腦的迴憶在告訴自己,自己當時做錯了!
所以,再做這道題母的時候,一定要謹慎!
孟棠一唿一吸,調整好自己的狀態之後,隨即從教唆犯開始思考。
首先是從理論出發。
根據邏輯學,三段論分析。
大前提是法律規範或理論規範。
什麽樣的情況下,一個人對於另一個人犯罪的幫助作用會被定義為“教唆”?
是教唆行為引起,或者說引發了主犯的違法行為,或者說是法益侵害行為。
這個時候,可以認為,這個人的行為已經成立了教唆,構成教唆犯。
那教唆犯的這一身份,也分未遂和既遂,那什麽情況下屬於“既遂”?
這次是,教唆行為,引起,或者說引發了主犯的違法行為,或者說是法益侵害行為,而這導致了正犯的違法結果的發生。
也即,與正犯的違法結果,是有因果關係的。
小前提是具體情節。
在這個案情當中,乙教唆甲殺害的是甲的妻子丙,並沒有教唆甲殺死自己的兒子。
而從情節當中,以及剛才的分析當中,能夠明顯分析得出,丁的死亡來自甲的不作為,而甲的下毒在牛奶的作為行為是乙的教唆。
可看到兒子丁有可能喝牛奶,但甲並未有實際製止、阻礙碰到危險的動作,而這不作為所導致的死亡卻並非是乙的教唆。
乙的教唆範圍沒有涉及與此。
由此,大小前提結合推導,結論得出來了——
乙的教唆行為(教唆甲殺妻)與甲的危害結果(殺了自己的兒子)之間缺乏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在此刻不成立,所以,丁的死亡結果不用乙來承擔,也可以得出結論,乙對丁的死亡不承擔教唆犯的責任。
對丁,自然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