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市的濕氣迎合暑氣,自打上午10點開始,呆在這個地方,隻要是在外麵,就和在大蒸籠裏的包子沒有任何區別。


    隻要走在馬路上,“足蒸暑氣”和“頭灼天光”究竟是什麽樣子,便可具象化的理解,因為親身經曆。


    但呆在屋子裏備考的孟棠,現在暫時不用親身經曆體會這一點。


    她繼續看向這道題目的第二個選項——“


    這個選項涉及到了刑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了。


    首先解釋一下“立功”。


    《華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


    根據這一法條的規定,立功表現可分為——


    法條中敘述到的這兩種和與前兩種類似的兜底“其他立功表現”。


    甲的行為,則需要從第二種情況進一步判斷。


    這裏,有兩個地方需要特別關注。


    其一是,行為人獲取他人犯罪線索的證據要合法 。


    華國目前有司法解釋規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


    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2)


    其中的“賄買”有專門的含義。


    指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從國家工作人員處購買犯罪線索。(3)


    乙是無業遊民,尤其,甲乙之間的交易明顯也屬於“明買明賣”,所以甲的手段不屬於“賄買”。


    所以,在這道題目中,因詐騙罪而入獄、犯了脫逃罪的甲向乙購買的他人的犯罪證據 ,在這一過程中 ,沒有“賄買”。


    又因為甲對乙沒有實施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因此甲獲得的犯罪線索的手段,是合法的。


    其二是行為人提供給司法機關的手段也要合法,並且還要求親自提供 。


    也就是說,立功是不可以代為立功的 。


    那綜合這兩點,甲的行為的確成立立功。


    所以第二個選項是錯誤的!”


    *


    漢朝。


    劉徹先是聽到孟棠鎖解釋的後世的立功,眼眸中閃過笑意。


    這未來,華國的人倒是聰明啊!


    是“可以”而非“應當”,即使有這樣的表現,也要看法官在個案中如何自己來權衡利弊。


    這不就在說,主動權依舊在判官的手中嗎?


    妙啊!


    但在監獄中的囚徒,卻會看到希望。


    畢竟律法中有具體的規定,這倒是沒有規定要強一些。


    有個指望,總是好的。


    這一條,漢代的律法也是可以學習學習的 !


    每一次聽到孟棠說起華國現行律法,劉徹都會認真琢磨,並欣賞一下點點頭。


    而後的他,卻是被孟棠的接下來分析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立功”的解釋直接被驚呆了!


    “什麽意思?這也可以?那難道不害怕犯人踴躍參與這樣的活動嗎?”


    張湯聽到這裏,平日裏的嚴肅恍然不見,隻有嘴角忍不住地抽了抽,聲音放輕在一旁,提醒道:“陛下,這倒不至於!


    畢竟從監獄中脫逃出來所加重的刑罰比提供他人的犯罪線索獲得的減刑要重的多!”


    劉徹恍然大悟,拍了下腦門的確是這樣啊,但也不禁納悶道:


    “那這個甲究竟是為了什麽?這純粹是得不償失啊!”


    張湯想了想,繼續迴複:“或許這個人,對於後世‘朝廷’所頒布的律法,處於一知半解的地步?!


    但是,越獄會加重處罰這是誰都知道的。


    尋常人也會明白立功會給他減刑,可一般人又不知道如何才能做到“朝廷”所認可的立功。


    在這一點上,倒是顯得有些奇怪!”


    劉徹聽完,對於甲為何會這樣做,大致有些思路了!


    *


    這邊。


    孟棠繼續對著題目說著:“


    至於第三個選項和第四個選項,都是針對自首而言的 。


    隻不過,針對於甲的罪名不一樣而已 。


    關於跑了又迴來的這種情節 ,我們法考的老師是有給我們總結模型的 。”


    *


    各朝各代的觀眾們聽到這裏,對孟棠的老師會總結這一點並不稀奇。


    讀書人的老師,總會有“自我心得”,傳授給自己的弟子嘛!


    這才是拜師學藝的緣故,沒有良師引導,“閉門造車”,前進求學難於登天啊!


    讀書,讀的是書!


    書是昂貴且難得的,在各朝各代任何一個年代,都是如此!


    而“讀”的方法更是難得!


    老師難求,好的老師更是“難上加難”。


    所以,讀的書有,好的老師也有,這樣的學習條件,是極為難得且優越的。


    眾人不止一次聽到孟棠姑娘在天幕中談及到自己的老師,臉上都洋溢著自豪與篤定,想必,這樣的老師“學費”肯定高昂。


    所有人,對此心照不宣。


    但他們的眼神,此刻卻是充溢著好奇。


    不過這好奇是來源於“犯人跑了又迴來”這情況,在孟棠老師的眼中,究竟又會有多複雜,不就是越獄之後又反悔嗎?


    怎麽還會有兩種情形要說道呢?!


    帶著心中的疑惑,眾人繼續全神貫注的看著天幕。


    *


    孟棠對模型展開敘述,繼續說道:“


    這樣的模型有兩個都是針對已經考過的題目而提出的。


    首先第一個模型,有行為人丁犯a罪後,被動歸案,這當然不成立自首。


    後又逃跑,構成脫逃罪。


    可丁後又迴來。


    丁不構成a罪的自首。


    在這個模型當中,丁構成脫逃罪的自首。


    模型二,行為人丁犯a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根據華國現行法律規定成立自首。


    丁在之後又逃跑,撤銷自首,並且逃跑行為構成脫逃罪。


    但他在之後又迴來。


    一方麵恢複a罪的自首,另一方麵構成脫逃罪的自首,想象競合。


    模型中的丁,可被任意替代為有上述情形的任何一個人。


    本題中的甲的行為適用的是模型一。


    所以,甲針對詐騙罪不構成自首,但針對脫逃罪構成自首。


    那第三個選項的說法錯誤,第四個選項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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