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殺死小偷居然不對?
當諸朝開始圍觀我的法考備戰 作者:從今把定春風笑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李世民也大為驚歎,罪狀其當,這是多麽的厲害!
尤其在這個題目所涉及的背後,可以看到的後世的華國對於裁判官自由裁量的嚴格限製。
在這一刻,他清晰地察覺到後世的朝廷在刑法上設置完成了一套嚴密的程序,隻有經過合格的訓練的人才走這一套程序會得出一個唯一確定的結果?!
這是自己之前從未想過的公正之法!原來,還可以做到這個地步?!
李世民目光熠熠地看著天幕,心裏盤算到,那按照這樣的想法,設置一個嚴密的製度框架,合格的人才就可以就任實現要求,對於優秀也沒有多大的緊迫?!那這對於治理疆域似乎也可以“因地製宜”一番!
大唐的疆域比之前的所有朝代都要遼闊太多,相比之前,人卻比較少,人少地多,引得疆域外圍的小國以及群落蠢蠢欲動。
李世民自己從戰略角度分析,這些小國和群落不能過大也不能過小,這樣才對大唐最好!過大則會有更大的野心對向唐朝;過小則會被吞並,強大了其他的小國或群落,和過大一致了。
而能看清這一點的人才屈指可數,所以,邊疆問題一直是李世民的心頭大患。
此時,他有了靈感!
……
孟棠接著下一道題目——“
身材弱小的郭某與身材高大的劉某在船上發生爭吵。後劉某毆打郭某,郭某逃跑。劉某在追打過程中失足落水,不諳水性,向郭某求救。郭某害怕身材高大的劉某上來後繼續打他,故不予施救。後劉某被經過的其他船隻上的人救起。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郭某不予施救,成立不作為犯罪
b、劉某落水屬於被害人自陷風險,自己負責
c、郭某不予施救,屬於製止劉某的不法侵害,成立正當防衛
d、郭某不予施救,屬於假想防衛(引用1)
”一番閱讀下來,孟棠在心中就有了答案,這按照柏老師的判斷步驟簡直就是速秒!
當然,這一道題目,也引得正在圍觀諸朝觀眾們論道說評。
“這也要問?這郭某明顯無措啊!自己被別人打哎,他跑的沒有任何毛病啊!”
“對啊!況且郭某的擔心也很在理啊!萬一真把這打人的惡人救上岸,和救了條毒蛇的農夫有何區別啊!要是我,我也不救這個郭某!”
“這應該沒有什麽糾結之處吧,這是個單選題,郭某的做法沒有問題啊!第一個肯定不對!”
“是哦哦!可這第二個選項中‘被害人自陷風險’是何意思啊?”
“咦,我猜猜大致是人落到危險之中,被害的話就是被傷害的人,這劉某在打人的途中落水,他怪不著任何人,總不能去怪被打被追的郭某吧!”
“哦!那這第二個選項沒啥問題了!隻要這個詞真的是這個意思!我想應該也八九不離十了!”
“那就選第二個了!這是一道單選啊!剩下的兩個,啊!這第三個我會!這個孟棠姑娘剛才就講過兩次了!正當防衛是一個防衛別人侵害的行為,本身是傷害,隻是道義上是正當的!
可郭某隻是小心的躲避打人的劉某,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任何的傷害行為啊!按著孟棠姑娘的判斷理由,那自然也沒有必要討論正當防衛了!”
“哇塞,老姐姐,你可以啊!分析的頭頭是道,太厲害了!”
“哈哈,沒有沒有!”
……
孟棠看著天幕之下諸朝人的評論,看來大家的樸素道德觀都很合格啊!
也是,這道題目真的算是送分題目了。
但為了複習到位,孟棠將第二個選項涉及到的“被害人自險風險”做了說明,這個知識點自己還是第一次在題目中遇到。
“在第二個選項中,涉及到的被害人自陷風險,根據現有刑法理論和法考老師分享的經驗,總結得出——如果被害人是危險的實行者或者支配者,並且被害人滿足兩個條件,那就是被害人對最後的結果負責。
這兩個條件我沒記錯的話,是說,主觀上,被害人對危險有認識能力;客觀上則要求,被害人對危險有控製能力,用專業術語來講就是被害人基於自己的意思自由,對危險具有控製、消除或避免的能力。(參考1)
嗯,關於這道題目,劉某落水那劉某就是被害人,劉某自己失足落水,劉某就是自己危險的實行者。
劉某追打郭某,在追擊過程中落水了,其中劉某是對於落水是有認識能力的,客觀上,對與危險也有控製能力,如果他沒有去追打郭某,不會有這個危險,也就能避免這個危險。
所以,按照方法論,劉某落水,自己負責。”
……
“不愧是裏正,猜的一點點問題都沒有!”
“當然啊!裏正可是德高望重啊!這些年,所辦的事情都公正著呢,村裏的每一個人都打心底裏尊重裏正呢!”
正被大夥佩服的五體投地的裏正摸著自己的花白胡子,“啊!這一個詞兒,裏麵都有這麽多門門道道!這後世的律法,可真有意思啊!”
人生七十古來稀!自己已經過了古稀之年,能夠有幸看到和千年以後交談的天幕,這太好了!
他清明的雙眼笑盈盈看向激烈討論的大夥兒,誰能想到,村裏找不出一個正兒八經讀過書的狀況,居然會出現現在這樣好學討論的時候!
這一切,都很感謝天幕啊!
……
孟棠接著連做了半個小時,諸朝也跟著她一起猜測和學習,直到此時做到最後一個多選題。“
關於不作為犯、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險,說法正確的有?
a、父親撞見歹徒持刀搶劫女兒,與歹徒發生激烈搏鬥,搏鬥中殺死歹徒。父親成立正當防衛。
b、身材高大的鄭某深夜在家聽到廚房有動靜,走近一看,發現身材瘦小的小偷吳某正在試圖從窗戶爬進去盜竊,下半身還卡在窗邊,於是拿起菜刀將不易躲避的吳某砍成重傷。鄭某成立正當防衛。”(引用2)
孟棠對第一個選項沒有任何猶豫,這絕對是正確的,因為無限防衛權!
這個選項的基礎判斷依據之一是正當防衛的防衛人不限於被害人本人,這一點這個選項沒有任何問題;第二是限度條件!
其實,華國的正當防衛的法治化進步主要在限度條件的適用上!
公民將自己所有的抵抗手段上交給國家,由國家用國家機構來統一合法合規地行使暴力,這就是個人暴力到國家權力的集中步驟!
但在最緊迫的時候,國家機構是不能迅速救濟到公民個人的,尤其在正在遭受侵害的公民。
於是,在刑法範圍內,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中公民的暴力的必要性被保留下來;而民法範圍內,則是私力救濟,比如留置權。
但在刑法規定之後的好些年中,正當防衛被過度謹慎適用,一方麵,濫用的不良後果對於社會治安是極大地破壞;另一方麵,則是作為審判官的專業能力不是特別匹配,有一定部分是退役的軍官,既然用了問題會很大,本著少做少出問題那就隻有一個結果。
而隨著華國法治化推進和步伐和華國公眾生活水平提高而對於公正的追求也有了更高的期待,所以關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被使用頻次增多了。
這是孟棠對這一些內容的個人思考。
孟棠接著迴顧知識點,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防衛手段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主要還是看必要性和正當性。
而這一選項中父親作為第三人實施正當防衛是沒有問題的,歹徒持刀搶劫女兒,父親為了製止歹徒對自己女兒的不法侵害,而與歹徒發生搏鬥,在搏鬥中殺死了歹徒。這沒有任何過當。
歹徒持刀搶劫,這種行為對於受害人的身心都有極大的暴力意圖和實施可能危險性,是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對於女兒的身心都有極大危險!
而父親與歹徒搏鬥,歹徒激烈地與父親搏鬥,這也說明歹徒對父親和實施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父親的防衛行為導致歹徒之死,這程度上相當,沒有不當。
所謂無限防衛權其實就是刑法所規定的特殊正當防衛!
這是在華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的內容,即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引用3)
至於這第二個選項,的確是華國這幾年民眾輿論討論較多的一個情景。
……
諸朝人好學之潮愈演愈烈,此時到了更紅火的地步!
“這第一個肯定沒有問題啊!歹徒持刀,要不是這個當爹的厲害,自己的女兒可就慘了!”
“是啊!這絕對是孟棠姑娘所說的正當防衛,一點問題也沒有!至於這第二個,這也沒問題啊!”
“哎!這個吳某想要偷東西,鄭某殺死小偷,有啥問題?”
“哎!可他就是偷個東西?!”
“那萬一想要害人呢,難道被偷東西的人還乖乖等著他來偷竊自己的財物,來傷害自己?要這是一個窮兇極惡的歹徒,鄭某這一家都可能被滅門!”
“可你也說是可能啊!偷個東西就要被殺?”
“你可真善呢,要是偷到你家裏,我可不信你有這麽善良!哼!哼!”
“可,你也說是可能啊!你所猜想的題目都沒有涉及到。按著題目交代的,我感覺這有些過了!”
……
明朝。
秋天的黃昏,應天府被一層柔和的金黃色籠罩。莊嚴的城牆在夕陽下顯得更加雄偉,斑駁的光影訴說著千年的故事中這已經是第幾個朝代了。玄武湖麵波光粼粼,幾隻白鷺悠閑地掠過水麵,留下一道道細長的波紋。
大殿中的朱元璋此時麵對天幕中刑法題目的的第二個選項,考起了自己的兒子們。
“那諸位有何看法?”
這次,性子最爆裂的伊王朱?率先出口,“這吳某死有餘辜!要是碰上我,可不會隻把他砍成出重傷!”
“那你想幹啥?”朱元璋瞪向自己的這個兒子,他才六歲啊,性子卻暴戾。
“兒臣要使各種手段讓所有人看看他會多麽的慘,以後都不敢伸手到兒臣的府邸!甚至看向兒臣的府邸都望之生畏!”天真的麵孔說出的話卻是恐怖的,顯得異常驚悚。
“砰”的一聲,朱元璋的手就揮到朱?的腦袋上。
“朱?,你要多和你的大哥學習學習啊!性子要改改!我聽人說你騎馬遇到出去的人,射殺躲避不及的百姓取樂,甚至強迫百姓剃光頭後將其丟棄,以此為樂。可有此事?這太殘忍了!以後多多注意一些!”
“哦哦!”嘴上乖巧的答應著,可卻半點沒聽,心中隻想著,“父皇你居然說我殘忍,我比起你可差多了!”
在朱元璋的眼神不在自己身上之後,朱?撇了撇嘴,想著之後要把給父皇告狀的人揪出來,自己一定要讓他好看!
……
孟棠作著自己的分析,“吳某想要入戶盜竊,實施的是盜竊,這屬於對財產法益有侵害,屬於財產犯罪,侵害的自然是財產法益。
可鄭某卻將其打成重傷,這在法益衡量上不具有相當性。所以,鄭某是構成防衛過當的。
我國現有刑法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而這過當,定罪的話,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因為鄭某對於小偷的重傷結果是故意的。
當然,如果小偷是攜帶兇器入戶搶劫,則鄭某將其打成重傷,這就不存在過當了!”
……
一時間。諸朝人討論聲沸騰。
“什麽?殺死小偷居然不對?”
“對啊!殺死小偷這有問題?還是判的故殺?這罪可重了!”
“看吧,我說對了!”
“可這,分明有問題!”
“別吵了!這個題目我咋感覺有點熟啊!”
“你整日偷雞摸狗不幹正事。難道是做白日夢臆想了?趕緊瞧瞧這個偷人東西的慘烈下場!”
“”哎!我沒記錯的話,孟棠姑娘好像之前有講過這個題目?”
“怎麽可能?我咋不記得?你可別胡說啊!”
尤其在這個題目所涉及的背後,可以看到的後世的華國對於裁判官自由裁量的嚴格限製。
在這一刻,他清晰地察覺到後世的朝廷在刑法上設置完成了一套嚴密的程序,隻有經過合格的訓練的人才走這一套程序會得出一個唯一確定的結果?!
這是自己之前從未想過的公正之法!原來,還可以做到這個地步?!
李世民目光熠熠地看著天幕,心裏盤算到,那按照這樣的想法,設置一個嚴密的製度框架,合格的人才就可以就任實現要求,對於優秀也沒有多大的緊迫?!那這對於治理疆域似乎也可以“因地製宜”一番!
大唐的疆域比之前的所有朝代都要遼闊太多,相比之前,人卻比較少,人少地多,引得疆域外圍的小國以及群落蠢蠢欲動。
李世民自己從戰略角度分析,這些小國和群落不能過大也不能過小,這樣才對大唐最好!過大則會有更大的野心對向唐朝;過小則會被吞並,強大了其他的小國或群落,和過大一致了。
而能看清這一點的人才屈指可數,所以,邊疆問題一直是李世民的心頭大患。
此時,他有了靈感!
……
孟棠接著下一道題目——“
身材弱小的郭某與身材高大的劉某在船上發生爭吵。後劉某毆打郭某,郭某逃跑。劉某在追打過程中失足落水,不諳水性,向郭某求救。郭某害怕身材高大的劉某上來後繼續打他,故不予施救。後劉某被經過的其他船隻上的人救起。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郭某不予施救,成立不作為犯罪
b、劉某落水屬於被害人自陷風險,自己負責
c、郭某不予施救,屬於製止劉某的不法侵害,成立正當防衛
d、郭某不予施救,屬於假想防衛(引用1)
”一番閱讀下來,孟棠在心中就有了答案,這按照柏老師的判斷步驟簡直就是速秒!
當然,這一道題目,也引得正在圍觀諸朝觀眾們論道說評。
“這也要問?這郭某明顯無措啊!自己被別人打哎,他跑的沒有任何毛病啊!”
“對啊!況且郭某的擔心也很在理啊!萬一真把這打人的惡人救上岸,和救了條毒蛇的農夫有何區別啊!要是我,我也不救這個郭某!”
“這應該沒有什麽糾結之處吧,這是個單選題,郭某的做法沒有問題啊!第一個肯定不對!”
“是哦哦!可這第二個選項中‘被害人自陷風險’是何意思啊?”
“咦,我猜猜大致是人落到危險之中,被害的話就是被傷害的人,這劉某在打人的途中落水,他怪不著任何人,總不能去怪被打被追的郭某吧!”
“哦!那這第二個選項沒啥問題了!隻要這個詞真的是這個意思!我想應該也八九不離十了!”
“那就選第二個了!這是一道單選啊!剩下的兩個,啊!這第三個我會!這個孟棠姑娘剛才就講過兩次了!正當防衛是一個防衛別人侵害的行為,本身是傷害,隻是道義上是正當的!
可郭某隻是小心的躲避打人的劉某,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任何的傷害行為啊!按著孟棠姑娘的判斷理由,那自然也沒有必要討論正當防衛了!”
“哇塞,老姐姐,你可以啊!分析的頭頭是道,太厲害了!”
“哈哈,沒有沒有!”
……
孟棠看著天幕之下諸朝人的評論,看來大家的樸素道德觀都很合格啊!
也是,這道題目真的算是送分題目了。
但為了複習到位,孟棠將第二個選項涉及到的“被害人自險風險”做了說明,這個知識點自己還是第一次在題目中遇到。
“在第二個選項中,涉及到的被害人自陷風險,根據現有刑法理論和法考老師分享的經驗,總結得出——如果被害人是危險的實行者或者支配者,並且被害人滿足兩個條件,那就是被害人對最後的結果負責。
這兩個條件我沒記錯的話,是說,主觀上,被害人對危險有認識能力;客觀上則要求,被害人對危險有控製能力,用專業術語來講就是被害人基於自己的意思自由,對危險具有控製、消除或避免的能力。(參考1)
嗯,關於這道題目,劉某落水那劉某就是被害人,劉某自己失足落水,劉某就是自己危險的實行者。
劉某追打郭某,在追擊過程中落水了,其中劉某是對於落水是有認識能力的,客觀上,對與危險也有控製能力,如果他沒有去追打郭某,不會有這個危險,也就能避免這個危險。
所以,按照方法論,劉某落水,自己負責。”
……
“不愧是裏正,猜的一點點問題都沒有!”
“當然啊!裏正可是德高望重啊!這些年,所辦的事情都公正著呢,村裏的每一個人都打心底裏尊重裏正呢!”
正被大夥佩服的五體投地的裏正摸著自己的花白胡子,“啊!這一個詞兒,裏麵都有這麽多門門道道!這後世的律法,可真有意思啊!”
人生七十古來稀!自己已經過了古稀之年,能夠有幸看到和千年以後交談的天幕,這太好了!
他清明的雙眼笑盈盈看向激烈討論的大夥兒,誰能想到,村裏找不出一個正兒八經讀過書的狀況,居然會出現現在這樣好學討論的時候!
這一切,都很感謝天幕啊!
……
孟棠接著連做了半個小時,諸朝也跟著她一起猜測和學習,直到此時做到最後一個多選題。“
關於不作為犯、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險,說法正確的有?
a、父親撞見歹徒持刀搶劫女兒,與歹徒發生激烈搏鬥,搏鬥中殺死歹徒。父親成立正當防衛。
b、身材高大的鄭某深夜在家聽到廚房有動靜,走近一看,發現身材瘦小的小偷吳某正在試圖從窗戶爬進去盜竊,下半身還卡在窗邊,於是拿起菜刀將不易躲避的吳某砍成重傷。鄭某成立正當防衛。”(引用2)
孟棠對第一個選項沒有任何猶豫,這絕對是正確的,因為無限防衛權!
這個選項的基礎判斷依據之一是正當防衛的防衛人不限於被害人本人,這一點這個選項沒有任何問題;第二是限度條件!
其實,華國的正當防衛的法治化進步主要在限度條件的適用上!
公民將自己所有的抵抗手段上交給國家,由國家用國家機構來統一合法合規地行使暴力,這就是個人暴力到國家權力的集中步驟!
但在最緊迫的時候,國家機構是不能迅速救濟到公民個人的,尤其在正在遭受侵害的公民。
於是,在刑法範圍內,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中公民的暴力的必要性被保留下來;而民法範圍內,則是私力救濟,比如留置權。
但在刑法規定之後的好些年中,正當防衛被過度謹慎適用,一方麵,濫用的不良後果對於社會治安是極大地破壞;另一方麵,則是作為審判官的專業能力不是特別匹配,有一定部分是退役的軍官,既然用了問題會很大,本著少做少出問題那就隻有一個結果。
而隨著華國法治化推進和步伐和華國公眾生活水平提高而對於公正的追求也有了更高的期待,所以關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被使用頻次增多了。
這是孟棠對這一些內容的個人思考。
孟棠接著迴顧知識點,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防衛手段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主要還是看必要性和正當性。
而這一選項中父親作為第三人實施正當防衛是沒有問題的,歹徒持刀搶劫女兒,父親為了製止歹徒對自己女兒的不法侵害,而與歹徒發生搏鬥,在搏鬥中殺死了歹徒。這沒有任何過當。
歹徒持刀搶劫,這種行為對於受害人的身心都有極大的暴力意圖和實施可能危險性,是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對於女兒的身心都有極大危險!
而父親與歹徒搏鬥,歹徒激烈地與父親搏鬥,這也說明歹徒對父親和實施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父親的防衛行為導致歹徒之死,這程度上相當,沒有不當。
所謂無限防衛權其實就是刑法所規定的特殊正當防衛!
這是在華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的內容,即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引用3)
至於這第二個選項,的確是華國這幾年民眾輿論討論較多的一個情景。
……
諸朝人好學之潮愈演愈烈,此時到了更紅火的地步!
“這第一個肯定沒有問題啊!歹徒持刀,要不是這個當爹的厲害,自己的女兒可就慘了!”
“是啊!這絕對是孟棠姑娘所說的正當防衛,一點問題也沒有!至於這第二個,這也沒問題啊!”
“哎!這個吳某想要偷東西,鄭某殺死小偷,有啥問題?”
“哎!可他就是偷個東西?!”
“那萬一想要害人呢,難道被偷東西的人還乖乖等著他來偷竊自己的財物,來傷害自己?要這是一個窮兇極惡的歹徒,鄭某這一家都可能被滅門!”
“可你也說是可能啊!偷個東西就要被殺?”
“你可真善呢,要是偷到你家裏,我可不信你有這麽善良!哼!哼!”
“可,你也說是可能啊!你所猜想的題目都沒有涉及到。按著題目交代的,我感覺這有些過了!”
……
明朝。
秋天的黃昏,應天府被一層柔和的金黃色籠罩。莊嚴的城牆在夕陽下顯得更加雄偉,斑駁的光影訴說著千年的故事中這已經是第幾個朝代了。玄武湖麵波光粼粼,幾隻白鷺悠閑地掠過水麵,留下一道道細長的波紋。
大殿中的朱元璋此時麵對天幕中刑法題目的的第二個選項,考起了自己的兒子們。
“那諸位有何看法?”
這次,性子最爆裂的伊王朱?率先出口,“這吳某死有餘辜!要是碰上我,可不會隻把他砍成出重傷!”
“那你想幹啥?”朱元璋瞪向自己的這個兒子,他才六歲啊,性子卻暴戾。
“兒臣要使各種手段讓所有人看看他會多麽的慘,以後都不敢伸手到兒臣的府邸!甚至看向兒臣的府邸都望之生畏!”天真的麵孔說出的話卻是恐怖的,顯得異常驚悚。
“砰”的一聲,朱元璋的手就揮到朱?的腦袋上。
“朱?,你要多和你的大哥學習學習啊!性子要改改!我聽人說你騎馬遇到出去的人,射殺躲避不及的百姓取樂,甚至強迫百姓剃光頭後將其丟棄,以此為樂。可有此事?這太殘忍了!以後多多注意一些!”
“哦哦!”嘴上乖巧的答應著,可卻半點沒聽,心中隻想著,“父皇你居然說我殘忍,我比起你可差多了!”
在朱元璋的眼神不在自己身上之後,朱?撇了撇嘴,想著之後要把給父皇告狀的人揪出來,自己一定要讓他好看!
……
孟棠作著自己的分析,“吳某想要入戶盜竊,實施的是盜竊,這屬於對財產法益有侵害,屬於財產犯罪,侵害的自然是財產法益。
可鄭某卻將其打成重傷,這在法益衡量上不具有相當性。所以,鄭某是構成防衛過當的。
我國現有刑法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而這過當,定罪的話,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因為鄭某對於小偷的重傷結果是故意的。
當然,如果小偷是攜帶兇器入戶搶劫,則鄭某將其打成重傷,這就不存在過當了!”
……
一時間。諸朝人討論聲沸騰。
“什麽?殺死小偷居然不對?”
“對啊!殺死小偷這有問題?還是判的故殺?這罪可重了!”
“看吧,我說對了!”
“可這,分明有問題!”
“別吵了!這個題目我咋感覺有點熟啊!”
“你整日偷雞摸狗不幹正事。難道是做白日夢臆想了?趕緊瞧瞧這個偷人東西的慘烈下場!”
“”哎!我沒記錯的話,孟棠姑娘好像之前有講過這個題目?”
“怎麽可能?我咋不記得?你可別胡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