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否認=揭開/刺破?!
當諸朝開始圍觀我的法考備戰 作者:從今把定春風笑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漢朝。
劉徹不住地讚歎。
孟棠的層層分析,並盡量使用了類比的解釋手法,讓自己不懂都不行了。
以往,自己高高在上,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做,自己隻要做好戰略把控就好!這是自己作為一個上位人必須嚴格清晰執行的事情。
劉徹眼睛閃晶晶的看向孟棠的解釋,法人獨立設計著實厲害,太聰明了!
以往諫臣是標杆,也招人恨,但凡掌握權力的人沒有人不討厭諫臣那一套一套為了江山和社稷應該如何如何那樣的。
所以,成功上諫並執行下去的諫臣很少有好下場。
劉徹也曾想,這些人所追求的是財富?人頭很容易落地,命都沒有了,錢多又如何;追求的是名望?勸諫至死都是清譽。
劉徹對自己的清譽嗤之以鼻,但也明白清譽是個控製人的好東西。
而眼下,孟棠正在作的解釋讓他也逐漸理解,為何公司會成為斂財的利器!
製作出一個“假人”,立法讓其可以擁有財產,可以和人幹一樣的事情……而等到分配利益的時候,也可以分而處置,以客觀的形式劃分邊界,減少了伸手的貪婪。
變得公開……這好像自己也可以嚐試因地製宜一番。
摸著下巴的劉徹靈機一動,看著天幕若有所思。
而也聚精會神盯著此刻天幕一舉一動的桑弘羊也不住地點頭。
對他的敏銳的直覺而言,即使孟棠不用類比的方法,也對其分析能快速反應。
可無論如何也不耽擱桑弘羊的震驚,他不時的摸著自己前不久蓄下的胡子邊思考邊讚歎。
桑弘羊對此類知識簡直欲罷不能,求知若渴!
孟棠接著說道公司法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引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是大陸法係的稱謂,在英美法係成為“刺破公司的麵紗”或“揭開公司麵紗即在特定情形下債權人股東直接求償的製度。
那根據這一法條,我們能夠看到,這一項製度有三個要點:
一是適用前提,隻有在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並逃避債務的時候才能夠適用;二是要求所造成的影響已經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最後一點就是責任——股東此時不能要求隻承擔有限責任,而是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了。”
“當然,例外!適用的情形是特別局限的。”
秦朝。
嬴政看到後世公司法的內容以及孟棠隨之概括的要點,對其法條敘述若有所思。
語言敘述簡潔明了,多一個字或是刪減一個字都會讓意思表達不清晰,何種情形之下何種影響以及何種承擔方式都概括出來了……
但表達卻和秦律有完全不同。
嬴政直觀的感受到,後世的律法對於普通百姓來說,和秦律一起比較,看明白的時間短很多。
而有聯想到,孟棠姑娘所說,後世的華國,強製要求每一個人都進行九年義務學習,那豈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看明白律法。
雖然孟棠在之前就說到了刑法的一點點內容,但公司看起來和一個普通不做生意的人的認識沒什麽交集的這樣的公司法律的條文也是如此簡潔的敘述?!
嬴政忽然想到,人才缺失是大秦眼下的緊急事務,要是將律法修改……是不是人才缺失的窘況能夠緩解一二?!
這……自己和幾個大臣要好好研究一番。
但什麽是大陸法係,什麽又是英美法係,成為嬴政新記錄在竹簡之上的問題!
……
孟棠繼續對著饒於財說著:“
所以關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隻有在三種情形中才能適用,其他情形均不可以。
分別是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紅紙和資本顯著不同。
下麵我簡要說一下。
人格混同是一種狀態,這是指公司的獨立和股東的獨立之間的邊界消失了,那既然邊界消失此時就不能在承擔有限責任。”
明朝中後期。
鄭灝越聽孟棠的迴答,越感受到震驚!
後世的商法和自己想象中的一點點都不一樣!
什麽是律法的強製性?鄭灝從孟棠的一句一句解釋當中不斷地感受到了。
“人格混同”?猛地一聽,這幾個字居然可以連在一起使用?
但聽完這幾個詞的解釋,這四個字用語的貼切和專業性的分析,讓鄭灝感慨萬分,他很好奇接下來又是如何?!他對接下來的孟棠的迴答充滿了期待。
施複夫婦一起坐著進行討論,二人羨慕的看向後世的律法規定,這樣的規定真的對商人經商好友好啊!
語氣之間沒有地位之別,國家想要有什麽對商業貿易的統一的規定公開成為了律法,研究律法的人也逐層剖析,沒有秘密處置……
這樣的律法環境,如果經商,那輕鬆許多啊!
商人在現在的律法之下,即使現有對比以前也算寬鬆,但再對比後世就有天塹之別了!
二人說著對視無奈一笑。
……
孟棠繼續:“
那緊接著,如何來認定任何混同呢?
要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
饒於財越聽越驚喜,後世對此判斷的要求這般透明?!
要是……他忽然產生了很多在自己以前眼中根本不敢想的念頭,但理智又猛地讓他把這個念頭給抑製下去。
因為,如果真的要實現,那自己的家族是衝鋒者還是受益者亦或是二者都是未知數。
孟棠:
“下一種情形,則是過度支配與控製。
公司控製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製,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製股東的工具或軀殼。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此時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製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隻有特定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並不是所有的股東都承擔,特定的含義就是法條中所歸納的‘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這些定語修飾詞。
用我們法考商法劉安琪老師的話可以很容易概括並理解為——‘誰幹壞事誰連帶,不是所有股東都連帶!’”
唐朝。
李世民聽完孟棠的解釋後,陷入了深思。他深知作為掌權者,要成為一代明君,那自己在萬民的眼中要做到公正無私,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平正義。這樣才能有百姓對大唐的信任。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李世民在處理朝政問題的時候對這一點身體力行。聽到孟棠解釋到這裏,他連連誇讚,並說道:
“這一條所言甚是。股東反過來利用公司的獨立性,濫用權力,使公司喪失獨立性,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這樣的行為必須嚴懲。
後世的法律要求的很好!明確了受懲罰的隻有那些濫用控製權的股東才需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牽連無辜的其他股東。這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公平的維護。這‘否定’一詞用的極為貼切!甚好!”
魏征也附和點頭讚許。他一向以直言進諫著稱,對任何不公之事都持批評態度。並說道:“這兩條都切中要害。
控製股東濫用權力,使公司淪為工具,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商業道德,更是對法律的踐踏。
後世的律法對此規定的有理有據,誰犯了錯誰受懲罰,隻有那些濫用控製權的股東才需承擔責任,這樣才能防止濫權現象的發生,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房玄齡在一旁也仔細聽著,並微微一笑。
他對一個國家製定律法可是有著豐富的經驗。所以,他深知法律的製定和執行需要細致入微的考量,既要維護公平正義,又要確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他對孟棠所講解的後世的律法中的細節表示讚同,也說道:“
“後世律法,對此防備,深得我心。控製股東濫用權力,使公司喪失獨立性,這種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製裁。並且還避免誤傷無辜的其他股東。
‘誰幹壞事誰連帶’,這句話簡潔明了,易於理解和執行。這樣的法律規定,既能有效打擊濫用控製權的行為,又能保護合法股東的權益。
怪不得這項製度還有名字叫‘刺破公司麵紗’或者‘揭開公司麵紗’,這種形容著實生動形象!
否認=揭開\/刺破?!後兩種形容更細致啊!”
眾位大臣也對房玄齡所提到的,尤其是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另外兩個名字讚不絕口!
……
孟棠喝了幾口水,繼續講道:“
而最後一個,資本顯著不足,是指公司在設立後,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
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這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而把投資更顯轉移給債權人,
由於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不是特別準確,有時候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經營方式相似,所以在使用這一情形的時候,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饒於財激動萬分,作為一個商人,尤其是一個家族式發展的商人,對於律令的研究自然是熟能生巧的。
即使自己以往研究的朝廷的律法政策和現在孟棠姑娘所說道的這三種情形沒有半分相似,但這三種情形之中,有律法的強製性判定,也有律法所留空間的任意性發揮……饒於財欣喜地發現後世的律法有情有理,繼續不住地讚歎著。
孟棠又說到了這一條法律在華國現在適用的時候的注意事項:
“而在訴訟適用中,還有一個點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這裏我們現在的法律規定比較特殊,認為一般是由受損害的公司債權人股東舉證股東存在‘濫用’行為,且損害其利益;
有一般當然也有特殊。
特殊情況就是,當對方是一人公司的時候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此時就不用受損害的公司債權人來舉證了,因為此時原告和被告進行對比,原告舉證太難了,所以我國法律現在規定的是將舉證責任交給一人公司的股東。
也就是如果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饒於財又一次被震驚到,後世的律法居然還考慮到適用的問題。把舉證的難處都考慮到了?
這也太好了吧!
這樣的律法做到想民之所想啊!
哎!忽然迴想到自己曾經被卷入到的兩起的審判,即使自己隻是作證的一方,都在經曆了之後想到的是,自己能不去衙門就不去衙門。
去衙門請縣太爺審判,本就是談不攏,又說不明白!可到了衙門,被告交代不清就一直被打,被打到很慘的地步,如果一直一直不交代,而又反過來打原告……
這不厭訟似乎也說不過去!人人都害怕啊!畢竟,誰喜歡被打啊!
饒於財無奈的想著,無論是誰,萬不得已,都不想去衙門啊!
……
孟棠接著說了法人人格否認的形式: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包括兩種,一種是橫向否認,另外一種是縱向否認。
縱向否認很好判斷,簡單來說,就是母公司的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製,而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此時就可以采用縱向否認了!”
“而橫向人格否認就比較複雜。
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控製了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製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股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變成違法犯罪的工具。(2參考)
此時要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你可以看看下麵這個示意圖。
劉徹不住地讚歎。
孟棠的層層分析,並盡量使用了類比的解釋手法,讓自己不懂都不行了。
以往,自己高高在上,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做,自己隻要做好戰略把控就好!這是自己作為一個上位人必須嚴格清晰執行的事情。
劉徹眼睛閃晶晶的看向孟棠的解釋,法人獨立設計著實厲害,太聰明了!
以往諫臣是標杆,也招人恨,但凡掌握權力的人沒有人不討厭諫臣那一套一套為了江山和社稷應該如何如何那樣的。
所以,成功上諫並執行下去的諫臣很少有好下場。
劉徹也曾想,這些人所追求的是財富?人頭很容易落地,命都沒有了,錢多又如何;追求的是名望?勸諫至死都是清譽。
劉徹對自己的清譽嗤之以鼻,但也明白清譽是個控製人的好東西。
而眼下,孟棠正在作的解釋讓他也逐漸理解,為何公司會成為斂財的利器!
製作出一個“假人”,立法讓其可以擁有財產,可以和人幹一樣的事情……而等到分配利益的時候,也可以分而處置,以客觀的形式劃分邊界,減少了伸手的貪婪。
變得公開……這好像自己也可以嚐試因地製宜一番。
摸著下巴的劉徹靈機一動,看著天幕若有所思。
而也聚精會神盯著此刻天幕一舉一動的桑弘羊也不住地點頭。
對他的敏銳的直覺而言,即使孟棠不用類比的方法,也對其分析能快速反應。
可無論如何也不耽擱桑弘羊的震驚,他不時的摸著自己前不久蓄下的胡子邊思考邊讚歎。
桑弘羊對此類知識簡直欲罷不能,求知若渴!
孟棠接著說道公司法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引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是大陸法係的稱謂,在英美法係成為“刺破公司的麵紗”或“揭開公司麵紗即在特定情形下債權人股東直接求償的製度。
那根據這一法條,我們能夠看到,這一項製度有三個要點:
一是適用前提,隻有在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並逃避債務的時候才能夠適用;二是要求所造成的影響已經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最後一點就是責任——股東此時不能要求隻承擔有限責任,而是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了。”
“當然,例外!適用的情形是特別局限的。”
秦朝。
嬴政看到後世公司法的內容以及孟棠隨之概括的要點,對其法條敘述若有所思。
語言敘述簡潔明了,多一個字或是刪減一個字都會讓意思表達不清晰,何種情形之下何種影響以及何種承擔方式都概括出來了……
但表達卻和秦律有完全不同。
嬴政直觀的感受到,後世的律法對於普通百姓來說,和秦律一起比較,看明白的時間短很多。
而有聯想到,孟棠姑娘所說,後世的華國,強製要求每一個人都進行九年義務學習,那豈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看明白律法。
雖然孟棠在之前就說到了刑法的一點點內容,但公司看起來和一個普通不做生意的人的認識沒什麽交集的這樣的公司法律的條文也是如此簡潔的敘述?!
嬴政忽然想到,人才缺失是大秦眼下的緊急事務,要是將律法修改……是不是人才缺失的窘況能夠緩解一二?!
這……自己和幾個大臣要好好研究一番。
但什麽是大陸法係,什麽又是英美法係,成為嬴政新記錄在竹簡之上的問題!
……
孟棠繼續對著饒於財說著:“
所以關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隻有在三種情形中才能適用,其他情形均不可以。
分別是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紅紙和資本顯著不同。
下麵我簡要說一下。
人格混同是一種狀態,這是指公司的獨立和股東的獨立之間的邊界消失了,那既然邊界消失此時就不能在承擔有限責任。”
明朝中後期。
鄭灝越聽孟棠的迴答,越感受到震驚!
後世的商法和自己想象中的一點點都不一樣!
什麽是律法的強製性?鄭灝從孟棠的一句一句解釋當中不斷地感受到了。
“人格混同”?猛地一聽,這幾個字居然可以連在一起使用?
但聽完這幾個詞的解釋,這四個字用語的貼切和專業性的分析,讓鄭灝感慨萬分,他很好奇接下來又是如何?!他對接下來的孟棠的迴答充滿了期待。
施複夫婦一起坐著進行討論,二人羨慕的看向後世的律法規定,這樣的規定真的對商人經商好友好啊!
語氣之間沒有地位之別,國家想要有什麽對商業貿易的統一的規定公開成為了律法,研究律法的人也逐層剖析,沒有秘密處置……
這樣的律法環境,如果經商,那輕鬆許多啊!
商人在現在的律法之下,即使現有對比以前也算寬鬆,但再對比後世就有天塹之別了!
二人說著對視無奈一笑。
……
孟棠繼續:“
那緊接著,如何來認定任何混同呢?
要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
饒於財越聽越驚喜,後世對此判斷的要求這般透明?!
要是……他忽然產生了很多在自己以前眼中根本不敢想的念頭,但理智又猛地讓他把這個念頭給抑製下去。
因為,如果真的要實現,那自己的家族是衝鋒者還是受益者亦或是二者都是未知數。
孟棠:
“下一種情形,則是過度支配與控製。
公司控製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製,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製股東的工具或軀殼。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此時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製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隻有特定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並不是所有的股東都承擔,特定的含義就是法條中所歸納的‘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這些定語修飾詞。
用我們法考商法劉安琪老師的話可以很容易概括並理解為——‘誰幹壞事誰連帶,不是所有股東都連帶!’”
唐朝。
李世民聽完孟棠的解釋後,陷入了深思。他深知作為掌權者,要成為一代明君,那自己在萬民的眼中要做到公正無私,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平正義。這樣才能有百姓對大唐的信任。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李世民在處理朝政問題的時候對這一點身體力行。聽到孟棠解釋到這裏,他連連誇讚,並說道:
“這一條所言甚是。股東反過來利用公司的獨立性,濫用權力,使公司喪失獨立性,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這樣的行為必須嚴懲。
後世的法律要求的很好!明確了受懲罰的隻有那些濫用控製權的股東才需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牽連無辜的其他股東。這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公平的維護。這‘否定’一詞用的極為貼切!甚好!”
魏征也附和點頭讚許。他一向以直言進諫著稱,對任何不公之事都持批評態度。並說道:“這兩條都切中要害。
控製股東濫用權力,使公司淪為工具,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商業道德,更是對法律的踐踏。
後世的律法對此規定的有理有據,誰犯了錯誰受懲罰,隻有那些濫用控製權的股東才需承擔責任,這樣才能防止濫權現象的發生,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房玄齡在一旁也仔細聽著,並微微一笑。
他對一個國家製定律法可是有著豐富的經驗。所以,他深知法律的製定和執行需要細致入微的考量,既要維護公平正義,又要確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他對孟棠所講解的後世的律法中的細節表示讚同,也說道:“
“後世律法,對此防備,深得我心。控製股東濫用權力,使公司喪失獨立性,這種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製裁。並且還避免誤傷無辜的其他股東。
‘誰幹壞事誰連帶’,這句話簡潔明了,易於理解和執行。這樣的法律規定,既能有效打擊濫用控製權的行為,又能保護合法股東的權益。
怪不得這項製度還有名字叫‘刺破公司麵紗’或者‘揭開公司麵紗’,這種形容著實生動形象!
否認=揭開\/刺破?!後兩種形容更細致啊!”
眾位大臣也對房玄齡所提到的,尤其是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另外兩個名字讚不絕口!
……
孟棠喝了幾口水,繼續講道:“
而最後一個,資本顯著不足,是指公司在設立後,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
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這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而把投資更顯轉移給債權人,
由於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不是特別準確,有時候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經營方式相似,所以在使用這一情形的時候,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饒於財激動萬分,作為一個商人,尤其是一個家族式發展的商人,對於律令的研究自然是熟能生巧的。
即使自己以往研究的朝廷的律法政策和現在孟棠姑娘所說道的這三種情形沒有半分相似,但這三種情形之中,有律法的強製性判定,也有律法所留空間的任意性發揮……饒於財欣喜地發現後世的律法有情有理,繼續不住地讚歎著。
孟棠又說到了這一條法律在華國現在適用的時候的注意事項:
“而在訴訟適用中,還有一個點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這裏我們現在的法律規定比較特殊,認為一般是由受損害的公司債權人股東舉證股東存在‘濫用’行為,且損害其利益;
有一般當然也有特殊。
特殊情況就是,當對方是一人公司的時候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此時就不用受損害的公司債權人來舉證了,因為此時原告和被告進行對比,原告舉證太難了,所以我國法律現在規定的是將舉證責任交給一人公司的股東。
也就是如果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饒於財又一次被震驚到,後世的律法居然還考慮到適用的問題。把舉證的難處都考慮到了?
這也太好了吧!
這樣的律法做到想民之所想啊!
哎!忽然迴想到自己曾經被卷入到的兩起的審判,即使自己隻是作證的一方,都在經曆了之後想到的是,自己能不去衙門就不去衙門。
去衙門請縣太爺審判,本就是談不攏,又說不明白!可到了衙門,被告交代不清就一直被打,被打到很慘的地步,如果一直一直不交代,而又反過來打原告……
這不厭訟似乎也說不過去!人人都害怕啊!畢竟,誰喜歡被打啊!
饒於財無奈的想著,無論是誰,萬不得已,都不想去衙門啊!
……
孟棠接著說了法人人格否認的形式: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包括兩種,一種是橫向否認,另外一種是縱向否認。
縱向否認很好判斷,簡單來說,就是母公司的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製,而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此時就可以采用縱向否認了!”
“而橫向人格否認就比較複雜。
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控製了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製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股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變成違法犯罪的工具。(2參考)
此時要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你可以看看下麵這個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