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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六計》第十六計


    “欲擒故縱”曰:“逼則反兵,走則減勢。緊追勿迫,累其氣力,消其鬥誌;散而後擒,兵不血刃。需,有孚,光。”其大意是:逼敵過甚會遭其反撲,讓敵逃跑能削弱其勢力。


    追擊宜尾隨而不迫近,消耗其體力,消除其鬥誌,等到敵人潰散時再去捕俘,可以避免流血戰鬥。


    所以,暫緩過急行動,小心行事,瓦解敵人,便會有利於自己。※※※※※※※※※※碰到難解的問題,難對付的人,可以先放一放、等一等,采取欲擒故縱的手法,在某個適當的時間解決問題,來製服對手,最好不求在一個固定的時間裏來處理此類事件、對付此類人。


    欲擒故縱之計,從字麵上看,就是要在捉之前先放,等到時機成熟,再來個一網成擒。


    施行欲擒故縱之計,需要等得、忍得,輸得起,絕不為小利小惠而斤斤計較,原因是一計之行使,不能被對方識破,如被對方識破,則一切等於泡影。


    欲擒故縱之計首先重在


    “擒”字,因為


    “故縱”乃是一時的權宜之計,所謂放長線釣大魚的長線是也,這條長線必須有韌性,既要牢牢縛住那條大魚,還要收發由心,實在不是簡單的事。


    作為領導人,


    “擒”是目的,


    “縱”是手段,手段為目的服務,一方麵是有目的放鬆,


    “跑累了再抓”,以防狗急跳牆,帶來欲速則不達的後果;另一方麵也是虛留生路,網開一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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