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選擇,截止到目前,之前的教學工資給她們,以後視頻號的收益分成三份,每個人一份,都是均分。


    視頻號依然算她的,為此她可以承擔生活和道具上的開銷。


    第一個選擇沒什麽好說的,第二個選擇的話,雙方都要承擔風險。


    如果做不起來,她們就沒有任何收益。


    如果做好了,她們可以賺不少的錢。


    可同樣的,視頻號的價值也隨之升高,不是那點生活道具開銷能夠抵消的,就看她們願不願意承擔風險。


    秦文雪也沒讓她們,吃飯的時候就必須迴答,讓她們自己考慮好,甚至可以兩人商議好。


    當然,如果她們要走的話,也沒有什麽問題。


    她個人雖然稍微有點舍不得,但人家自己有自己的前程,天下也沒有不散的宴席。


    晃眼過了一周,秦文雪又準備接個案子,給自己調劑一下生活。


    在內部網站一通翻找之後,秦文雪選中了一個案子。


    這個案子,被定名為——拋屍棄車案。


    案件的起因是,有一個家庭的男主人,有天晚上接到同學聚會電話。


    本來那天晚上他有點事情,所以沒想去,就給拒絕了。


    結果,晚上都十一點了,同學又打電話來,聽語氣還非常的生氣。


    這下子,再拒絕也就不好了。


    他和妻子說了一聲,就開著車出去了。


    這一出去,也就再也沒有迴家。


    第二天早上,他妻子醒來發現身邊沒人,連被窩都是冷的,顯然這不是迴來過的情況。


    起身在家裏沒找到人,就打男人的電話,可再也打不通了。


    意識到可能出了什麽問題,於是,就先給昨晚打電話來的,他丈夫的同學打去電話。


    結果那邊迴話,說她丈夫根本就沒有去。


    這意思就是,她丈夫明明去的,在路上出事了?


    這位妻子趕緊發動親朋開始找,結果大家都說沒見到,找了半天也沒找到,這才報了警。


    執法者這邊接到案子之後,馬上開始立案偵查。


    從監控之中發現,那輛車路過上一個監控路口,到下一個監控路口就沒了,一直沒有出現。


    也就是說,這個男主人應該就是在兩個監控路口之間,出了某些事情,車子走了別的路,而不是去同學聚會那條路。


    於是,執法者開始調取那周邊的監控。


    結果倒是有發現,發現那輛車出城了。


    可在監控中的司機,卻有刻意躲避監控的行為,不但沒拍到正臉,甚至隻拍到了一部分背部。


    還因為是晚上,攝像頭拍出來是黑白狀態,無法分辨是什麽衣服。


    明顯兇手故意躲避監控,把頭埋在了中控室下麵。


    跟著車軌跡一路追蹤,可到了一些鄉村之後,就再也沒辦法追蹤到了。


    他那些同學那邊也確認過了,人確實沒有去,監控錄像也看過了,暫時排除嫌疑。


    首要目標,定格在先找人找車身上。


    又過去三天,有人打電話報警,說是看到有人在燒車,在山裏麵燒車。


    執法者去的時候,車已經燒成骨架了。


    根據車牌,還有發動機號等顯示,就是失蹤那個男人開的車。


    這個地方,距離男人的家,足足有二三十公裏,還是在山裏麵。


    報案人,是當地一個養山羊的老人。


    他趕山羊的時候,看到那地方冒煙,生怕引起山火,就跑過去查看。


    他去的時候已經沒人了,在現場他發現了汽油瓶子,是用可樂瓶子裝的。


    誰家沒事玩燒車,這事肯定不正常,就連老年人都知道,所以他才報了警。


    燒車的地點,是一處偏僻的鄉村公路上。


    現在的鄉村公路,那也是水泥大馬路。


    想要采集腳印等等,也根本就做不到。


    也采集了路麵上的一些東西,迴去鑒定對比,沒發現不屬於現場那片區域的東西。


    比如說不屬於那一片的泥土,或者不屬於那一片的草葉等等,什麽都沒有發現。


    車子被人開到這樣的地方來燒掉,很明顯,車主人出事了呀。


    以燒車為中心,一通偵查之後,找到了車主的屍體,已經被埋屍了。


    因為泥土太新,被執法者察覺到,一通挖掘之後,人找了出來。


    所以定名為——拋屍棄車案!


    本來屍體周邊,應該是有線索的,至少也應該有兇手的腳印等,可惜卻被刻意破壞。


    破壞的痕跡一路延伸到馬路上,百分百的故意為之,因此也等於沒有線索。


    埋屍地的線索被破壞,車也被燒成了骨架,基本不會有什麽線索了。


    那接下來,調轉方向從汽油來源開始查。


    可汽油這東西,也不是什麽管製物品,可樂瓶子上沒有指紋和皮屑,明顯專門清理過,總之查無可查。


    又想定位死者的手機,因為在汽車殘骸裏也沒有發現手機殘骸,可卻顯示無法接通,顯然至少手機卡被拔掉了。


    繼續調轉方向,從屍體身上的痕跡開始查。


    經過法醫判斷,死亡時間就是失蹤的當天淩晨左右,也就是死者離開家不久。


    死者是利器傷死亡,經過對比之後發現,兇器是一把五厘米刀刃的小刀,就那種單麵開刃的不鏽鋼小刀。


    這種小刀,根本就不屬於管製刀具,就平常人都能買來掛在鑰匙串上的。


    範圍太大,根本無法鎖定。


    埋屍地不是第一案發現場,但死者沒有被捆綁痕跡。


    死者身上多個傷口,深淺不一,地方不一,方向也不一樣,但兇器一樣,是一個人刺傷的。


    兇手好像不熟悉殺人,死者有多處手上或手臂上的傷,全部傷口都集中在上半身的前部,背部和下半身以及臉上頭上都沒有傷口,應該是死者在車內掙紮抵擋造成。


    再加上兇手燒車的行為,所以推測應該是在車內死亡。


    死者被紮了一共三十五刀,導致死者失血過多才死亡。


    死者在死之前,明顯遭遇到了極度的痛苦。


    從傷口推斷,兇手應該不懂殺人,可能當時心裏極度恐慌,才會胡亂地紮。


    看起來,倒像是臨時起意才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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