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iquxs.info/
</p>
第一問:願
第二問:兩個
第三問:兩個
第四問:四個(不包括鬼)
001:左手使不上力氣說明不可能造成傷口,被束縛說明兇手有足夠時間抹除殺人痕跡,奪也不可能自己製造血跡,但卻有血跡且已經幹涸,不可能出現血跡的地方卻出現了血跡,那麽唯一有可能製造血跡的就隻剩下兇手。
第一次殺人需要動機,唯一有動機的是鬼,但是他不可能暴露自己,所以有三種行為可能。
1:故意露出破綻而排除自己嫌疑,讓自己受傷有嫌疑但深入思考就能夠排除。
2/確實受傷,不得已誤導
3/故意陷害
貪和隱的傷口都在左邊,隻有簡的在右邊。
來到旅店前互不相識說明鬼不知道專是法醫,後文提到欺是偵探,但是欺沒有反駁專的驗屍結果,說明專真的是法醫,並不是在說謊。
至於專就是鬼,她分屍不了自己,要知道被分屍後的專可是被仔細檢查過的,所以專排除。
迴歸,也就是說鬼是在不知道奪左手傷不了人的情況下進行製造血跡的,此時如果代入可能性1,那麽簡的嫌疑就坐實了,因為傷口也可以通過二創來誤導受傷時間。
但是在可能性2的情況下,受傷的貪和隱都被關進了房間,無法出來殺專,其餘人也沒有理由幫忙開門,而是簡的話就不是誤導而是自首了。
所以隻能是可能性三,鬼沒有受傷,所以貪,隱,簡,三人排除。
而奪因為確認死亡,排除。
到此仍有嫌疑的:願,偽,凝,欺。
002:屍體上有兩處痕跡,一是分屍的刀口,二是勒痕,既然勒痕才是致命傷,那麽在勒死專後仍然有心情分屍,說明犯案時間很充足。
不可能留下菜刀,和血跡這種明顯的破綻。
此處需要提一點,專的屍體沒有被發現,那麽旅店裏一定是有一個隱藏的房間的,並且鬼已經找到了這個房間,並且把專的屍體放了進去。
所以欺是被陷害的。
003:從嘔吐物,表情,嘴唇發白,四肢僵硬較快來看是河豚中毒,在005中可以看出食材中確實有河豚肉,但是003中卻沒人指出,說明隻有偽和兇手能夠辨認出河豚肉。
床單上褶皺大,有血跡,而唯一能夠與之吻合的是專脖子上的勒痕,也就是說床單是殺死專的兇器,而欺的房間有兩個床單,其中必有一個是專的,如果是鬼則沒有必要特意拿出之前使用過的兇器暴露自己,因為在002中並沒有人指出勒痕才是致命傷去為欺澄清。
所以欺並不是鬼殺的,而是被人懷疑是鬼,人殺的。
而在002中並沒有出現帶血的床單,那麽就隻可能是被鬼和專的屍體一起藏了起來,而唯一有可能拿到這個床單的人就是拿到了專的屍體的隱。
005的提示說凝不可能生吃河豚,同理欺也不可能,也就是說河豚肉是熟食,但是食材儲放櫃的鑰匙被偽和隱拿著,如果有人進過廚房並拿出過河豚肉,不可能不會被她們發覺。
偽被關了起來,不可能犯案,凝隻是送到並不會做飯,那麽唯一能拿到河豚肉且做成飯讓欺吃掉的就是隱,所以是隱殺了欺。
另外氯氣消散較快,且每個房間的通風口都無法關閉,氯氣殺人是不可行的,所以隱在說謊或者推理錯誤
004:首先是提示說屍體發臭,但是根據隱的死亡時間不到48小時來說,是不會發出過大的臭味的,隻有唯一沒有找到的專的屍體符合這個時間段,不過專被藏起來的屍體並沒有頭,假造的頭顱很容易被發現,但唯一近距離接觸過屍體的凝卻沒有揭穿這一點,這證明凝知道做出假造屍體這件事的是人而不是鬼。
而如果屍體是專的話,那麽真正的隱實際上就沒有死,而是藏了起來。
005:凝是食物中毒,河豚肉有兩個來源,一是儲放的食材櫃,食材櫃的鑰匙一個在偽手中,一個在隱手裏。
但隱是早就經過排除的,並且如果隱現身,那麽極有可能會暴露,他還沒死,隱不可能讓自己的假死白費力氣。
除非隱認定凝就是鬼,但是如果是這樣那麽004中就是不可能找凝合作的,004和005之間並沒有其他案件,隱突然發現凝是鬼反殺的可能性也很小,唯一的可能是隱為了不暴露自己而選擇殺死凝。
二是之前欺吃剩下的餐盤裏。
所以假設偽是鬼。
偽和隱是能認出河豚肉的。
那麽在欺被殺的時候她是被關起來的,也就是說偽並不知道除了她之外還有人能認出河豚肉,並且隻有凝知道隱在裝死,那麽她絕不可能選擇風險最大的河豚肉,因為如果使用河豚肉,她就會成為唯一一個有動機,且有能力的嫌疑人。
但不排除如貪所說,偽是通過故意暴露理由十分的自己,而反過來說兇手不可能這麽傻,但如此以來。
鬼就隻可能是拿著鑰匙的貪,但問題在於貪並不會做飯,這點是客觀敘述,我們知道,但偽不知道,所以在偽看來,故意暴露自己等於接下來要一打二,絕對會輸。
所以假設不成立。
再假設偽不是鬼但殺了凝,同理,會被誤認為鬼,也是不成立的。
貪早就排除過,並不是鬼,食材櫃裏的河豚肉是生的無法使用,並且貪不知道第二個河豚肉來源,因此兇手不是貪。
接著是簡,簡知道欺死前曾嘔吐過,由此推測他可能也知道欺其實是死於食物中毒,並且貪曾經看到過簡出入欺的房間,負責端飯更是符合殺死凝的全部要求。
最後,假設願是鬼。
001中願沒有受傷,符合條件。
002中願由於撿到兇器想要陷害欺這個最大的威脅,,但是特欺的指證,也就是說這屬於願的不可預料範疇,所以願被關起來應該是失誤,或者說故意用人殺人來混淆視聽。
003中願被關了起來。已證明003中殺人的不是鬼,而是人,所以願打了個醬油。
004中隱假死,但是願也沒有靠近觀察過隱的屍體,所以說願是不知道隱沒死的。
005凝死於河豚肉,而由於003中願被關了起來,願是不知道食材中存在河豚肉的,所以更不可能應用河豚肉殺人。
綜上,005還是人殺人。
而排除了不知道河豚肉更不會做飯的貪,願,和知道卻一定會被當成兇手而不可能動手的偽。
兇手隻能是用欺餐盤裏的河豚肉來殺人的簡。
</p>
第一問:願
第二問:兩個
第三問:兩個
第四問:四個(不包括鬼)
001:左手使不上力氣說明不可能造成傷口,被束縛說明兇手有足夠時間抹除殺人痕跡,奪也不可能自己製造血跡,但卻有血跡且已經幹涸,不可能出現血跡的地方卻出現了血跡,那麽唯一有可能製造血跡的就隻剩下兇手。
第一次殺人需要動機,唯一有動機的是鬼,但是他不可能暴露自己,所以有三種行為可能。
1:故意露出破綻而排除自己嫌疑,讓自己受傷有嫌疑但深入思考就能夠排除。
2/確實受傷,不得已誤導
3/故意陷害
貪和隱的傷口都在左邊,隻有簡的在右邊。
來到旅店前互不相識說明鬼不知道專是法醫,後文提到欺是偵探,但是欺沒有反駁專的驗屍結果,說明專真的是法醫,並不是在說謊。
至於專就是鬼,她分屍不了自己,要知道被分屍後的專可是被仔細檢查過的,所以專排除。
迴歸,也就是說鬼是在不知道奪左手傷不了人的情況下進行製造血跡的,此時如果代入可能性1,那麽簡的嫌疑就坐實了,因為傷口也可以通過二創來誤導受傷時間。
但是在可能性2的情況下,受傷的貪和隱都被關進了房間,無法出來殺專,其餘人也沒有理由幫忙開門,而是簡的話就不是誤導而是自首了。
所以隻能是可能性三,鬼沒有受傷,所以貪,隱,簡,三人排除。
而奪因為確認死亡,排除。
到此仍有嫌疑的:願,偽,凝,欺。
002:屍體上有兩處痕跡,一是分屍的刀口,二是勒痕,既然勒痕才是致命傷,那麽在勒死專後仍然有心情分屍,說明犯案時間很充足。
不可能留下菜刀,和血跡這種明顯的破綻。
此處需要提一點,專的屍體沒有被發現,那麽旅店裏一定是有一個隱藏的房間的,並且鬼已經找到了這個房間,並且把專的屍體放了進去。
所以欺是被陷害的。
003:從嘔吐物,表情,嘴唇發白,四肢僵硬較快來看是河豚中毒,在005中可以看出食材中確實有河豚肉,但是003中卻沒人指出,說明隻有偽和兇手能夠辨認出河豚肉。
床單上褶皺大,有血跡,而唯一能夠與之吻合的是專脖子上的勒痕,也就是說床單是殺死專的兇器,而欺的房間有兩個床單,其中必有一個是專的,如果是鬼則沒有必要特意拿出之前使用過的兇器暴露自己,因為在002中並沒有人指出勒痕才是致命傷去為欺澄清。
所以欺並不是鬼殺的,而是被人懷疑是鬼,人殺的。
而在002中並沒有出現帶血的床單,那麽就隻可能是被鬼和專的屍體一起藏了起來,而唯一有可能拿到這個床單的人就是拿到了專的屍體的隱。
005的提示說凝不可能生吃河豚,同理欺也不可能,也就是說河豚肉是熟食,但是食材儲放櫃的鑰匙被偽和隱拿著,如果有人進過廚房並拿出過河豚肉,不可能不會被她們發覺。
偽被關了起來,不可能犯案,凝隻是送到並不會做飯,那麽唯一能拿到河豚肉且做成飯讓欺吃掉的就是隱,所以是隱殺了欺。
另外氯氣消散較快,且每個房間的通風口都無法關閉,氯氣殺人是不可行的,所以隱在說謊或者推理錯誤
004:首先是提示說屍體發臭,但是根據隱的死亡時間不到48小時來說,是不會發出過大的臭味的,隻有唯一沒有找到的專的屍體符合這個時間段,不過專被藏起來的屍體並沒有頭,假造的頭顱很容易被發現,但唯一近距離接觸過屍體的凝卻沒有揭穿這一點,這證明凝知道做出假造屍體這件事的是人而不是鬼。
而如果屍體是專的話,那麽真正的隱實際上就沒有死,而是藏了起來。
005:凝是食物中毒,河豚肉有兩個來源,一是儲放的食材櫃,食材櫃的鑰匙一個在偽手中,一個在隱手裏。
但隱是早就經過排除的,並且如果隱現身,那麽極有可能會暴露,他還沒死,隱不可能讓自己的假死白費力氣。
除非隱認定凝就是鬼,但是如果是這樣那麽004中就是不可能找凝合作的,004和005之間並沒有其他案件,隱突然發現凝是鬼反殺的可能性也很小,唯一的可能是隱為了不暴露自己而選擇殺死凝。
二是之前欺吃剩下的餐盤裏。
所以假設偽是鬼。
偽和隱是能認出河豚肉的。
那麽在欺被殺的時候她是被關起來的,也就是說偽並不知道除了她之外還有人能認出河豚肉,並且隻有凝知道隱在裝死,那麽她絕不可能選擇風險最大的河豚肉,因為如果使用河豚肉,她就會成為唯一一個有動機,且有能力的嫌疑人。
但不排除如貪所說,偽是通過故意暴露理由十分的自己,而反過來說兇手不可能這麽傻,但如此以來。
鬼就隻可能是拿著鑰匙的貪,但問題在於貪並不會做飯,這點是客觀敘述,我們知道,但偽不知道,所以在偽看來,故意暴露自己等於接下來要一打二,絕對會輸。
所以假設不成立。
再假設偽不是鬼但殺了凝,同理,會被誤認為鬼,也是不成立的。
貪早就排除過,並不是鬼,食材櫃裏的河豚肉是生的無法使用,並且貪不知道第二個河豚肉來源,因此兇手不是貪。
接著是簡,簡知道欺死前曾嘔吐過,由此推測他可能也知道欺其實是死於食物中毒,並且貪曾經看到過簡出入欺的房間,負責端飯更是符合殺死凝的全部要求。
最後,假設願是鬼。
001中願沒有受傷,符合條件。
002中願由於撿到兇器想要陷害欺這個最大的威脅,,但是特欺的指證,也就是說這屬於願的不可預料範疇,所以願被關起來應該是失誤,或者說故意用人殺人來混淆視聽。
003中願被關了起來。已證明003中殺人的不是鬼,而是人,所以願打了個醬油。
004中隱假死,但是願也沒有靠近觀察過隱的屍體,所以說願是不知道隱沒死的。
005凝死於河豚肉,而由於003中願被關了起來,願是不知道食材中存在河豚肉的,所以更不可能應用河豚肉殺人。
綜上,005還是人殺人。
而排除了不知道河豚肉更不會做飯的貪,願,和知道卻一定會被當成兇手而不可能動手的偽。
兇手隻能是用欺餐盤裏的河豚肉來殺人的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