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5月31日上午,暴雨傾盆,湖北荊州地區行政公署石首縣(1986年5月27日,撤銷石首縣,設立石首市)政法機關在人民電影院內舉行了80年代的第一次公捕公判大會。
縣直和繡林鎮直機關,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縣人武部指戰員,江陵、公安駐石首采石山場民工及群眾約2000多人,參加了大會。縣人民法院負責人宣讀了石首縣人民法院布告,判處故意殺人犯劉為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劉為俊何許人也,他的生命之鍾為何停擺呢?
1979年9月25日淩晨3時,石首縣東方公社采石民工龔光小便時,發現宿舍起火,縣消防隊立即趕到現場將火撲滅。
6時左右,該采石隊民工萬輝從家裏趕早來山場上班,因淩晨三住房起過火,大家都在打掃,萬怕記工本被燒,在尋找時,發現同房住的代長柏死在床上。因死因、火因不明,遂向縣公安機關報案。
石首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後,立即派工作人員和繡林派出所民警前往出事地點,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經勘查,代長柏死在床上,頭部有傷,並留有大量血跡,此外,屍體燒傷得也厲害。
局黨委立即向縣委作了匯報,並用電話向地區公安處報告情況。當日下午,縣公安局、縣檢察院領導和地區公安處四科李清法醫及其他二名技術員先後趕到現場,下午4時30分鍾開始對現場進行勘查。
現場位於繡林鎮北麵堤外,在縣氮肥廠的西南,屬繡林鎮一街北門口居委會轄區。采石隊有住房3棟18間,民工有52人,當晚在隊住宿的有21人。
犯罪中心現場在其中一棟坐北朝南,7間岩牆瓦蓋的西邊第二間,室內左右兩邊共放5張雜木平頭床,屍體仰臥在左邊靠後牆的第一個床上,頭北腳南,呈鬥拳姿勢,臉稍朝東,兩手彎曲放於腹部,右腿彎曲,左腿伸直,赤腳,屍體身長1.65米,屍體上(胸部)存積有蘆席、被絮灰以及未燒完的棉被角,身上穿的內衣絕大部分燒毀,腳頭有已燒壞的蚊帳,墊絮碎塊,屍體頭部下方有一攤血跡,麵積為50x25公分。在血跡邊有微小骨質和肉皮碎片。
通過屍體檢驗,屍體損傷集中於頭部,共7處,其中有3處腦組織外溢。
通過現場勘查和現場訪問。確認死者為代長柏,男,38歲,是東方公社立新二隊人,生前在東方采石隊一組任記工員。
根據死者一側眼角膜、胃內無食物的檢驗以及第一個發現起火人龔光和縣消防隊反映的情況,罪犯作案時間可能在25日淩晨2點左右。
據群眾反映:死者代長柏係慣賭,近來贏了不少錢。
縣公安局幹警22名,在“9·25”專案領導小組的指導下,以東方采石隊為重點,在周圍幾個山場采石隊和有關單位、街道的範圍內,依靠群眾,開展五查即:查時間、查作案工具、查與死者因果關係、查衣著、查死者物資去向,廣泛進行摸底排隊,特別是對死者代長柏24日晚上的去向、迴場時間進行詳細的調查了解。
經調查,有多人證實代長柏在9月24日晚參與了賭博。據此,專案領導小組在26日反複分析研究案情,大家一致認為,這場賭博可能與代長柏被殺關係極大。重點應放在查清當晚參加賭博的人員、地點、輸贏情況以及賭博散場後人員迴家的情況。
通過兩天的調查、走訪,證實當天參加賭博的人員有17人。據參加賭博的多數人反映,死者代長柏當晚贏了一塊上海17鑽手表和現金幾十元。但在現場勘查中,死者手表不在。據此,更加堅定警方對代被殺與賭博有關的判斷。
因此,對參加賭博的17人采取了逐個審查的方法,逐步地縮小了偵察範圍,疑點也逐漸集中到了一個重點對象:劉為俊。
劉為俊,男,29歲,學生成份,江陵縣白馬公社金渡大隊人,現在駐石首江陵白馬隊采石。劉為俊24日晚參與了賭博,並輸了錢。代贏了手表,他也知道,晚上又是在出事後的時間(轉鍾3時左右)才迴隊,25日又一整天在家睡覺,26日又突然請假迴江陵白馬金渡大隊自己家去了,28日才返迴采石隊。
經過進一步調查了解,又獲得了一些重要線索,民工周青反映:本隊民工陳盛在9月25日下午8時發現劉為俊有一塊手表,並在床上被褥裏對時間(經陳證實確有此事還證明是塊上海手表),劉為俊迴家時又帶了衣物迴去。
同時,駐石首江陵山場普濟采石隊反映,9月24日晚廚房的一把菜刀不見了。
警方在掌握劉為俊這一重點對象和一些重大線索後,立即於10月1日由縣公安局李副教導員等3名同誌驅車趕赴江陵白馬金渡大隊劉為俊所在大隊進一步調查,在當地黨支部和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持下,通過對劉的家屬做深入細致的工作,在劉為俊的家裏獲取了上海牌17鑽手表一塊,經縣大垸公社先鋒大隊朱振(表主)辯認,證實劉為俊帶迴家的手表是死者代長伯24日晚同劉為俊等人賭博時贏的一塊手表。
這樣,在獲得確鑿證據後,縣公安局於10月1日晚12時對劉為俊進行了秘密拘留。
劉為俊在鐵的事實麵前,10月2日上午9時交待了他犯罪的全部經過:
9月24日轉鍾一點左右賭博散場後,劉為俊為了得到代長伯(死者)當晚贏的錢和手表,他一人在東方采石隊民工宿舍進門處的一個紅爐房裏等候代。他見代迴場就上床睡了,劉為俊怕一人搞不贏代長柏,遂起殺人謀財之心。
迴到自己采石隊廚房拿刀,因廚房門鎖了未拿到,轉又到本縣普濟采石隊廚房去拿刀,正好普濟采石隊廚房門未關。案板上放有大小兩把菜刀,劉為俊就拿了其中一把大菜刀夾在背後腰間,來到代長伯房,發現代一人在房裏已熟睡,劉心裏害怕,就在代睡的對麵床上坐了一會,稍鎮靜一下,劉為俊拿起刀,撩起代床上的蚊帳,朝著他臉部鼻梁骨處狠砍下去,由於噴血多,劉急忙將床上的墊單包住代的頭又連砍了幾刀,然後搜了代的衣服口袋沒有發現錢,即從代手上取下手表逃走。
劉為俊怕事後敗露,遂起焚屍滅跡之心,用自帶的火柴擦了4根才點燃燒著腳頭的蚊帳,然後把兇器扔在本場附近一個水溝裏,就迴自己宿舍睡覺。
根據劉為俊的交待,公安幹警於當晚(10月2日)8時從大水溝裏撈起菜刀,經技術鑒定,菜刀即作案兇器。
劉為俊是洪湖縣代市公社人。1968年9月到江陵縣白馬公社金渡一隊劉家入贅。因偷盜、賭博於1976年受過大隊、公社的教育。1979年8月被安排到江陵駐石首縣繡林采石。
1979年10月5日,石首縣公安局以謀財殺人縱火之罪將劉押往石首縣公安局看守所。
劉為俊目無法紀,經常聚眾賭博,後又發展到為圖財而殺人,並放火焚屍,妄圖毀滅罪證,逃脫罪責,其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手段殘忍。歸案後,認罪態度不好。省高院對殺人縱火犯劉為俊依法判處死刑。
1980年5月31日上午10時40分,法警將殺人犯劉為俊驗明正身,詢問有無遺言、信劄後,由縣武裝部民兵押上刑車,至東方公社萬勝7隊長江大堤下即孫家拐執行了槍決。
縣直和繡林鎮直機關,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縣人武部指戰員,江陵、公安駐石首采石山場民工及群眾約2000多人,參加了大會。縣人民法院負責人宣讀了石首縣人民法院布告,判處故意殺人犯劉為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劉為俊何許人也,他的生命之鍾為何停擺呢?
1979年9月25日淩晨3時,石首縣東方公社采石民工龔光小便時,發現宿舍起火,縣消防隊立即趕到現場將火撲滅。
6時左右,該采石隊民工萬輝從家裏趕早來山場上班,因淩晨三住房起過火,大家都在打掃,萬怕記工本被燒,在尋找時,發現同房住的代長柏死在床上。因死因、火因不明,遂向縣公安機關報案。
石首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後,立即派工作人員和繡林派出所民警前往出事地點,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經勘查,代長柏死在床上,頭部有傷,並留有大量血跡,此外,屍體燒傷得也厲害。
局黨委立即向縣委作了匯報,並用電話向地區公安處報告情況。當日下午,縣公安局、縣檢察院領導和地區公安處四科李清法醫及其他二名技術員先後趕到現場,下午4時30分鍾開始對現場進行勘查。
現場位於繡林鎮北麵堤外,在縣氮肥廠的西南,屬繡林鎮一街北門口居委會轄區。采石隊有住房3棟18間,民工有52人,當晚在隊住宿的有21人。
犯罪中心現場在其中一棟坐北朝南,7間岩牆瓦蓋的西邊第二間,室內左右兩邊共放5張雜木平頭床,屍體仰臥在左邊靠後牆的第一個床上,頭北腳南,呈鬥拳姿勢,臉稍朝東,兩手彎曲放於腹部,右腿彎曲,左腿伸直,赤腳,屍體身長1.65米,屍體上(胸部)存積有蘆席、被絮灰以及未燒完的棉被角,身上穿的內衣絕大部分燒毀,腳頭有已燒壞的蚊帳,墊絮碎塊,屍體頭部下方有一攤血跡,麵積為50x25公分。在血跡邊有微小骨質和肉皮碎片。
通過屍體檢驗,屍體損傷集中於頭部,共7處,其中有3處腦組織外溢。
通過現場勘查和現場訪問。確認死者為代長柏,男,38歲,是東方公社立新二隊人,生前在東方采石隊一組任記工員。
根據死者一側眼角膜、胃內無食物的檢驗以及第一個發現起火人龔光和縣消防隊反映的情況,罪犯作案時間可能在25日淩晨2點左右。
據群眾反映:死者代長柏係慣賭,近來贏了不少錢。
縣公安局幹警22名,在“9·25”專案領導小組的指導下,以東方采石隊為重點,在周圍幾個山場采石隊和有關單位、街道的範圍內,依靠群眾,開展五查即:查時間、查作案工具、查與死者因果關係、查衣著、查死者物資去向,廣泛進行摸底排隊,特別是對死者代長柏24日晚上的去向、迴場時間進行詳細的調查了解。
經調查,有多人證實代長柏在9月24日晚參與了賭博。據此,專案領導小組在26日反複分析研究案情,大家一致認為,這場賭博可能與代長柏被殺關係極大。重點應放在查清當晚參加賭博的人員、地點、輸贏情況以及賭博散場後人員迴家的情況。
通過兩天的調查、走訪,證實當天參加賭博的人員有17人。據參加賭博的多數人反映,死者代長柏當晚贏了一塊上海17鑽手表和現金幾十元。但在現場勘查中,死者手表不在。據此,更加堅定警方對代被殺與賭博有關的判斷。
因此,對參加賭博的17人采取了逐個審查的方法,逐步地縮小了偵察範圍,疑點也逐漸集中到了一個重點對象:劉為俊。
劉為俊,男,29歲,學生成份,江陵縣白馬公社金渡大隊人,現在駐石首江陵白馬隊采石。劉為俊24日晚參與了賭博,並輸了錢。代贏了手表,他也知道,晚上又是在出事後的時間(轉鍾3時左右)才迴隊,25日又一整天在家睡覺,26日又突然請假迴江陵白馬金渡大隊自己家去了,28日才返迴采石隊。
經過進一步調查了解,又獲得了一些重要線索,民工周青反映:本隊民工陳盛在9月25日下午8時發現劉為俊有一塊手表,並在床上被褥裏對時間(經陳證實確有此事還證明是塊上海手表),劉為俊迴家時又帶了衣物迴去。
同時,駐石首江陵山場普濟采石隊反映,9月24日晚廚房的一把菜刀不見了。
警方在掌握劉為俊這一重點對象和一些重大線索後,立即於10月1日由縣公安局李副教導員等3名同誌驅車趕赴江陵白馬金渡大隊劉為俊所在大隊進一步調查,在當地黨支部和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持下,通過對劉的家屬做深入細致的工作,在劉為俊的家裏獲取了上海牌17鑽手表一塊,經縣大垸公社先鋒大隊朱振(表主)辯認,證實劉為俊帶迴家的手表是死者代長伯24日晚同劉為俊等人賭博時贏的一塊手表。
這樣,在獲得確鑿證據後,縣公安局於10月1日晚12時對劉為俊進行了秘密拘留。
劉為俊在鐵的事實麵前,10月2日上午9時交待了他犯罪的全部經過:
9月24日轉鍾一點左右賭博散場後,劉為俊為了得到代長伯(死者)當晚贏的錢和手表,他一人在東方采石隊民工宿舍進門處的一個紅爐房裏等候代。他見代迴場就上床睡了,劉為俊怕一人搞不贏代長柏,遂起殺人謀財之心。
迴到自己采石隊廚房拿刀,因廚房門鎖了未拿到,轉又到本縣普濟采石隊廚房去拿刀,正好普濟采石隊廚房門未關。案板上放有大小兩把菜刀,劉為俊就拿了其中一把大菜刀夾在背後腰間,來到代長伯房,發現代一人在房裏已熟睡,劉心裏害怕,就在代睡的對麵床上坐了一會,稍鎮靜一下,劉為俊拿起刀,撩起代床上的蚊帳,朝著他臉部鼻梁骨處狠砍下去,由於噴血多,劉急忙將床上的墊單包住代的頭又連砍了幾刀,然後搜了代的衣服口袋沒有發現錢,即從代手上取下手表逃走。
劉為俊怕事後敗露,遂起焚屍滅跡之心,用自帶的火柴擦了4根才點燃燒著腳頭的蚊帳,然後把兇器扔在本場附近一個水溝裏,就迴自己宿舍睡覺。
根據劉為俊的交待,公安幹警於當晚(10月2日)8時從大水溝裏撈起菜刀,經技術鑒定,菜刀即作案兇器。
劉為俊是洪湖縣代市公社人。1968年9月到江陵縣白馬公社金渡一隊劉家入贅。因偷盜、賭博於1976年受過大隊、公社的教育。1979年8月被安排到江陵駐石首縣繡林采石。
1979年10月5日,石首縣公安局以謀財殺人縱火之罪將劉押往石首縣公安局看守所。
劉為俊目無法紀,經常聚眾賭博,後又發展到為圖財而殺人,並放火焚屍,妄圖毀滅罪證,逃脫罪責,其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手段殘忍。歸案後,認罪態度不好。省高院對殺人縱火犯劉為俊依法判處死刑。
1980年5月31日上午10時40分,法警將殺人犯劉為俊驗明正身,詢問有無遺言、信劄後,由縣武裝部民兵押上刑車,至東方公社萬勝7隊長江大堤下即孫家拐執行了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