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22日午夜。一輛出租車急速行駛在吉林省九台市至上河灣公路上。出租車車內前排坐著司機和車主,後排則坐著一個青年的乘客。


    突然,乘客從懷裏掏出兩把自製手槍,分別對準司機和車主的後腦殼,槍聲響過,司機當即斃命,車主幸而未被擊中。失去操控的出租車像一匹脫韁的野馬衝出公路,撞在路旁一棵大樹上,車主被甩出車外,昏死過去。開槍的乘客也被摔傷,休克在車內。


    翌日淩晨4時許,大難不死的車主踉踉蹌蹌地來到葦子溝鄉派出所報案。須臾,九台市公安局的民警火速趕至現場。


    現場位於九台市至上河灣公路8公裏處。出租轎車橫臥於公路左側樹旁,車體撞壞。車內司機頭部有槍彈傷痕,為“五四”手槍穿傷。彈頭由枕骨處進入,從前額穿出,已死於方向盤下。死者衣褲沒有被翻動,除司機頭部有彈傷外,在車頭擋風玻璃右上方還有彈頭擊出的痕跡,分析是兇手在槍擊車主時失準而留下的彈痕。


    偵查員在兇手座位處有模糊血跡,說明殺人兇手也被撞傷。


    九台市公安局根據現場勘察斷定,這是一起槍擊殺人案件,但乘客,即殺人兇手卻早已杳無蹤影。


    據受傷的車主講,乘客是到城子街,專案組由此推斷兇手可能住在城子街一帶。


    專案組的偵查員迅即驅車趕到城子街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依據車主提供乘客的衣著及體貌特征開展摸底排隊,很快確定一個重點嫌疑張中寶,男,30歲,住城子街鎮內,無業居民。該人一貫拿摸偷盜,打仗鬥毆。1980年因持槍殺人未遂被判刑8年,1988年刑滿釋放。


    張中寶迴家後惡習不改,經常與身份不明的外地人來往。早出晚歸,且據熟人說張中寶身上常帶自製手槍。


    偵查員通過明察暗訪,得知張中寶正在家中養傷,而張中寶對鄰居說是給朋友家蓋房子從房上掉下來摔傷的,這更進一步證實了張中寶殺人的重大嫌疑。


    根據掌握的情況,專案組偵查員於7月24日下午帶領車主來到張中寶家,車主一下就認出張中寶就是乘客,緊接著在張中寶家搜出自製手槍4把,“五四”手槍子彈25發及匕首、鋼鑽、鉗子等。


    在審訊室,經過一番艱難而激烈的審訊,當天夜裏11點25分,張中寶在人證、物證俱在的情況下被迫供認了犯罪事實。


    原來,張中寶攜帶自製手槍(3支)準備到遼寧省岫岩縣、鞍山市一帶作案,順便找仇人張雲赤、鍾啟富報複。當他到達長春後,才想到自己轉唄的作案工具沒帶全,於是他在站前廣場租用一輛出租車迴城子街取作案工具,當時和出租車車主講好車價是80元。


    開車後,司機對張中寶說:“大哥,別80元啦,湊個整100元吧?”


    張中寶無奈地說:“行吧!”


    當出租車行駛到九台市北時,因修公路須繞道而行,車價便增加20元。等繞迴公路行駛不遠時,又有一段公路在維修,還得繞道,於是又加車價10元,這樣車價就由原來的80元增加到130元,由此,張中寶便產生了殺害車主和司機的念頭,於是,便出現本文開頭的一幕。


    當張中寶在車中蘇醒過來時,發現車主不在車內,以為車主去報案了,於是慌忙下車,跌跌撞撞地逃竄而去。


    張中寶持槍殺人案審理完畢,1992年9月21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殺人犯張中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高法批複後,張中寶在處決他前給其妻寫了一封“遺書”交給了看守人員。內容如下:“……我很對不起你,不要恨我,這是我命中注定。你看!張雲赤、鍾啟富二人在六台、水泥管廠連殺3人,而他們二人仍然逍遙自由,這是他們二人命不該死呀!……”


    閱畢“遺書”,偵查員們猛然聯想起殺人積案。


    一起是1988年3月23日晚間,一名歹徒竄入某鄉派出所,將值班更是朱某、治安員孫某連刺數十刀殺死後,盜走“五四”子彈19發,現金400元,紅梅香煙2盒,電工刀一把。


    另一起是1989年11月28日淩晨1時許,九台市水泥管廠工夫王某被一歹徒用槍打死在財會室門口,死者衣兜有被翻動痕跡。


    上述兩起殺人積案的地點和被害人數與“遺書”中說的完全相符,這真是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


    偵查員立即提審張中寶,進行政策攻心。


    麵對偵查員的詢問,張中寶稱,1990年初,他在長春市結識兩個人,這兩個人還在他家住了多日。一次酒後閑談時,兩人說出某參派出所和水泥管廠的兩起殺人案是他倆所為。這兩個人就是遼寧省岫岩縣的張雲赤和鞍山市的鍾啟富。張中寶隨即將這兩起殺人案做了詳細的介紹。


    偵查員依據張犯的供詞,經過分析,確定“遺書”中的兩起殺人案就是某派出所和水泥管廠的兩起殺人積案,但隨之而來也產生了幾點疑問:


    一、張中寶說兩起殺人案是張雲赤與鍾啟富二人共同做的案,可兩起殺人積案的現場勘察為什麽隻發現一人做案的足跡呢?


    二、張中寶交代張雲赤、鍾啟富二人的居住地點是否真實呢?


    為了證實供詞的準確程度,偵查員便裝深入張犯的鄰居家查證,鄰居反映確實在1990年初發現有兩個外地人在張家住過。另張中寶的妻子也承認其家確實住過兩個外地人。


    據此,偵查員決定前往遼寧省的岫岩縣和鞍山市查訪殺人犯張雲赤和鍾啟富。


    到達遼寧後,偵查員經過半個月時間,查遍了岫岩縣和鞍山市,然而所有派出所都沒查到這兩個人,就連類似二人年齡、體貌特征的人也沒找到,無奈專案組隻好返迴九台市。


    偵查員經過反複思考、推敲,一致認為如果確有張雲赤、鍾啟富二人,那麽二人的名字和居住地點可能都是假的,因而查訪不到,另外張中寶介紹兩起殺人案時非常通真,說明他與這兩起殺人案有關。


    為了把“遺書”露出的兩起殺人案弄個水落石出,刑警隊於副隊長決定再下遼寧查訪張雲赤、鍾啟富二人。


    一晃20多天過去了,於副隊長等人查訪了沈陽、鞍山、岫岩所有的派出所、居民委、收審所及有關單位,結果仍然一無所獲。


    專案組偵查員們由此得出一個結論:張雲赤、鍾啟富二人的名字和居住地確實都是假的。


    於副隊長把二下遼寧的情況向曹副局長作了匯報,流露出焦急的心情。曹副局長說:“急則易出錯,靜則出線索。”於副隊長迴到隊裏,反複思考案情的每一細節,翻閱張中寶案卷和審訊筆錄。終於在審訊記錄中找到了破綻。


    罪犯張中寶供稱,他所以知道這兩起殺人案的情況,是作案者張雲赤、鍾啟富告訴他的,若按此情理分析,就會發現有以下幾點矛盾:


    第一,像這類殺人案件,對逍遙法外的作案者來說,是不會輕易將案情告訴他人的,即或是告訴了他人,也決不會把作案的詳情細節都說出來,這既無必要也悖於常理。


    第二,即使真把案情告訴了張中寶,但張中寶為何把這事不關己的案件記得那麽清楚、牢靠呢?他不僅把兩起殺人案的年、月、日都記得那麽準確,而且怎麽撬的門鎖,又是如何殺的人,在哪個抽屜拿多少錢,拿走幾盒什麽牌的香煙都記得非常清楚,簡直身臨其境似的,而他所說的與現場勘察結果完全相符。


    第三,張中寶得知被判死刑後,給妻子寫封“遺書”乃是情理之中的事,但為什麽要透露出兩起殺人積案呢?他到底是何用意呢?


    於副隊長針對上述三點矛盾,反複思考,認真琢磨,通過推理得出以下結論:此乃張中寶設下的借刀殺人之計。


    張中寶在供詞中說,他原預定到岫岩、鞍山作案後,找張雲赤、鍾啟富二人報仇,而他因殺害司機而被判處死刑,報仇之事落空了,便想借公安之刀把水攪渾,替他報仇,所以故意露出兩起殺人案的案情來。至於此計能否得逞,他是不加考慮的。


    據此,可以斷定張中寶就是兩起殺人案的真正元兇。


    於是,偵查員重新提審張中寶,開展強大的政治攻勢。最後,張中寶徹底供認了這兩起殺人積案是他一人所為,同時還交代了其他7起案件。


    至此,我們的人民警察懷著一顆對黨對人民的赤膽忠心和不懼艱苦的工作作風,通過破解一個死刑案犯的“遺書”,查微知著,順藤摸瓜,幾經周折,據理推斷,終於弄清了殺人魔王張中寶的全部犯罪事實。


    1992年12月的一天,殺人魔王張中寶被押赴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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