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23日下午,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駕駛員管健駕駛本單位日產“三菱”吉普車送一幹部到芒市飛機場。15時左右到達飛機場下人後,車未熄火便駕車離開機場。至16時許,單位領導和管的未婚妻不見管歸,即連打數個傳唿,仍不見管迴話。了解管健的都知道管從不私自駕車外出,何況出車前,單位領導曾反複叮囑管送人後立刻迴來,還要用車。管的未婚妻也與管約好當日下午去訂結婚家具。
管健駕車到哪兒去了?
單位著急派人四處尋找。其未婚妻更是坐臥不安,找遍了所有親戚朋友處,仍不見其蹤影,也無半點關於管的消息。到了第二天,仍未見管迴來。莫非管健他……人們不願往下想,不久前保山一出租車人員失蹤的陰霾還籠罩在人們心頭。
那是1994年12月30日,個體出租車駕駛員聶群駕駛自己的白色伏爾加轎車,將車停在保山市環島附近等待拉客。約上午10點拉上客,走時告訴同事去板橋。誰知這一走便是二十多日,省地電視台、電台多次播放尋人啟事,一直杳無音信。
管健失蹤後,德宏州地稅務局發動職工多方打探線索,尋找下落。至1月25日下午1時,該單位派出尋找的人員沿320國道仔細搜索,當行進到新橋電站壩頭時,發現十多米高的懸崖上似有一團衣物,尋找人員攀援峭壁,逼近一看,發現管健屍體。
管健父母聽說其兒慘遭殺害時昏了過去。
現場位於320國道3524千米+850米處路北側,距公路路基十幾米高的懸崖上,屍體懸掛於此崖中部。
通過屍檢發現,死者頸部有一環形條索狀的勒痕,呈間斷性表皮剝脫和皮下瘀血。腹部有一4.6厘米x1.8厘米的創口深至腹腔,貫穿於整個肝髒,心髒外膜有多處溢血點。
據現場勘驗,刑偵人員認為,管健係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匕首)刺破肝髒,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時間為1月23日下午15時至17時,即管健離開機場返迴芒市途中被害;案犯為二人以上,性質為殺人劫車。
為此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
專案人員組織力量在芒市城區及飛機場對出租車、三輪車駕駛員等開展了深入細致的調查訪問。
一中巴車駕駛員反映,23日中午有兩個身著解放軍軍服的人(其中一人佩校官軍銜)攔車上芒市機場;
另有一名駕駛員告訴辦案人員,23日中午他駕駛一輛日產“三菱”吉普車從機場返迴瑞麗時,在機場門口有兩個解放軍向他揮手搭車,但上車後隻離機場幾百米遠便說其行李忘在機場,叫其停車。
還有一名三輪車駕駛員反映,在芒市環城路上有兩個解放軍攔三輪車坐。
機場附近小賣部售貨人員也說那天下午有兩個解放軍在機場邊溜達。
專案人員電話詢問保山聶群失蹤案偵查員得知,聶群失蹤當天也有二解放軍在附近滯留、徘徊。
兩起人車失蹤時均有軍人在現場遊弋,莫非與軍人有關?
辦案人員決定擴大搜索,沿路前訪。至丫口武警檢查站時,獲悉了一個重要情況。23日下午5時15分,芒市方向開來一輛三菱吉普車,一少校軍人開車,該車掛“辰25-1027”軍用牌照,武警戰士手勢指揮該車停下接受檢查,該車未熄火,緩滑至值勤戰士跟前。待欲詳查,汽車突然加油一衝而過。檢查站立即給保山支隊通報了情況,並要求設卡堵車。
辦案民警遂繼續追蹤,在東風檢查站得知,該站接武警德宏邊防支隊電話後,即派兩名幹部率一個班戰士驅車趕到320國道與保騰公路交會口的馬街設障堵截。按推算該車在晚上9點前應通過此點,可一直到晚上10點半,不見“三菱”投網,檢查人員便撤去路障,繼續堵查。
是夜11點50分,發現掛該軍牌的銀灰色三菱車疾駛而來,即上前堵查,該車未停,衝關而過,值勤武警鳴槍警告未果,即驅車追趕,並開槍射擊。遺憾的是國產吉普車遠非三菱吉普車對手,三菱車一會兒便將追擊幹警甩開了。檢查人員隨即報告了保山武警支隊,並兩次電告永平縣公安局緝毒隊永保橋執勤點。但該執勤點僅兩名民警,武器少,加之夜間情況不明,遂未有動作。後稱,24日淩晨1點15分見一輛三菱吉普車從執勤點門口急駛而去。
追蹤幹警不畏辛勞,沿途尋蹤。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格裏坪收費站獲知,1月24日下午7時,值班人員發現從雲南方向駛來一輛掛部隊“辰”字的銀灰色三菱車,便揮手讓其過去,此時該右通道有一輛相向車在交費,軍車等之不及便從左車道搶道疾駛而去。
追蹤組又在雅安得知,1月26日下午7時,漢源境內的泥巴山(攀枝花至成都的公路)檢查站發現有一銀灰色三菱吉普,便告知此山係雪山,已關閉,不準通行,但駕駛員稱有急事,強行要求過了泥巴山。
此後,追蹤組一直尋覓至成都,但再無其他有價值的線索。雖然根據上述所獲可以確定該軍人軍車與管健被害案有重大關係,且被劫三菱車極有可能已進入四川。但曆盡千辛萬苦搜尋到的一些線索倏然斷了。
到了1995年2月20日,瑞麗辦案人員報稱,他和一朋友閑聊時,朋友反映了一個情況:有一個叫王曉軍的(其哥在某軍區什麽處任處長)和另外一個身穿軍裝的人,帶著一副軍車牌照,乘機到芒市,準備搞一輛進口車。
得知線索,專案組民警喜出望外。他們馬不停蹄,直赴瑞麗,沿此線索走訪。
一常住瑞麗的緬甸商人反映,她認識王曉軍之兄王某某,在某軍區後勤部某處任職。
一遼寧人告訴專案人員其曾與王曉軍在昆明混過一段時間,王後因涉嫌泰國黎明集團公司董事長美金被盜一事而離開了該公司。
瑞麗的廖某告訴專案人員他曾陪同王曉軍去買過匕首。
在昆明,專案人員還傳訊了王的媳婦田某。田供認1994年10月底有人給王送來軍服(馬褲呢麵料,二杠一星,少校軍銜)。從田某家中,還搜出了王的部分衣物,包括一通訊錄。
其中通訊錄上的蒲某告訴專案人員,王在1994年11月份一天來找過他,要其設法幫搞一副軍車牌照,遭蒲拒絕後便走了。
此後,其他信息不斷匯入專案組。
雲南省公安廳協查後迴報,“辰25-1027”軍用牌照係駐昆明呈貢的成都軍區某處北京吉普車牌照,於1994年12月中旬停放營房車庫內被盜。四川省公安廳也迴電證實有王某某其人及告知基本情況。
至此,王曉軍的基本情況已清楚,作案嫌疑也可以確定:王具備作案時間,有作案動機,且有作案條件,兩人到過德宏,有軍服,曾設法搞軍車牌照,會開車,還準備過作案工具。另外,王曉軍的年齡、體貌特征等同衝關車駕駛員相符,且在成都有落腳點,與被劫車逃匿方向一致。
據此,決定通緝王曉軍。
雲南省公安廳向北京、河南、四川及雲南各地發出了通緝王曉軍的協查通報。令專案民警感到意外的是,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在掃黃活動中,查處賣淫女班某時,從其家中搜到一支蘇製手槍。據班某交代,槍是一名叫王曉軍的嫖娼者放的。
根據班某提供的線索,抓捕王曉軍後經審查,才得知王為雲南通緝的重大殺人劫車嫌疑人。
4月27日,專案人員赴鄭州輾轉周折,於5月13日將王曉軍及其身上繳獲的死者管健的bp機、三把三菱車及一把公爵王車鑰匙等物證和被劫的伏爾加轎車、三菱吉普車押解迴德宏。
經初步審查,王交待了他和李明昌所幹的兩起殺人劫車的嚴重罪行,但將責任推卸到李明昌身上。
顯然,不抓獲同案犯李明昌,此案難以告破。
1994年6月7日,專案組和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利用王曉軍之兄王某某和昆明姘婦田某巧妙安排,終於將到成都取銷車贓款的李明昌捕獲。該犯如實供述了殺人劫車經過。
該供述與在此之前,保山在一公路邊數百米的深穀中發現的伏爾加轎車駕駛員聶群被害現場情況相符,到此,全案告破。
王曉軍,河北省人,出生於鄭州一軍隊高幹家庭,1993年因打架鬥毆被以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李明昌,雲南省丘北縣農民,曾因拐賣婦女兒童被收容審查,長期流竄在外。王曉軍和李明昌在1994年10月認識後,竄至雲南省河口縣,王曉軍出錢唆使李明昌兩次越境到越南購買槍支,未果,王就親自出境買得一支蘇製式手槍,還弄來一套陸軍少校馬褲呢冬裝。
12月中旬,王李二人又竄入昆明呈貢縣成都軍區某處營房盜竊了車庫裏的吉普車牌照“辰25-1027”。12月底,二人到了下關,王在其朋友處偷了一把匕首,然後到了保山。
30日早晨,二犯罪嫌疑人以80元租金在保山市環島附近租了聶群駕駛的白色伏爾加轎車,到了板橋附近,王謊稱等首長,停車後王逼李共同搶車。在駕駛員剛準備啟動車子時,坐後排的王拔出手槍向聶開兩槍。槍未響,王又使勁勒住聶的脖子,李則從側麵用匕首狠命地捅了聶一刀。二人掠去被害人身上財物,駕車逃至320國道3332千米處將屍體拋下公路右側懸崖,然後換上偷來的軍車牌照,駕車到成都。王將伏爾加車交給其兄王某某使用至案破追迴。
事隔幾日後,王、李又乘飛機到芒市。在瑞麗,王向其老鄉賣刀小販要了一把匕首。迴芒市後,二人幾乎天天到芒市機場觀察。
1995年1月23日,王著軍服,二人買得一根摩托車油門繩。3點左右,二人在機場先攔了一輛銀灰色三菱吉普車,由於李明昌不敢按事先預謀下手,二人隻好放棄殺人劫車計劃。返迴機場路上,王訓斥了李一頓。後又攔乘德宏地稅局管健駕駛的銀灰色三菱吉普車。王故伎重演,用槍抵住司機,待其停車後,李明昌立即用事先買來的摩托車油門繩勒住司機脖子,王曉軍則用匕首對司機猛刺一刀,然後將屍體拖至車後座,劫走死者身上的bp機、鑰匙、手表等錢物。駕車逃至新橋電站壩頭,將屍體拋下懸崖,並換上“辰25一1027”軍用牌照,連續闖關,開到成都,將車以34萬元價賣給四川省萬源市農業銀行。
元月29日李明昌拿了一萬元錢後離開成都,因王曉軍一直未將原二人約定的贓款的一半寄給李明昌,李便約田某一起到成都找王要贓款,結果自投落網。
這起在西南邊陲德宏保山的首例殺人劫車案不僅在當地有較大影響,而且因王曉軍屬高幹子弟,當地黨委政府和雲南省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都非常重視和關心。人們對本案能否公正審判也拭目以待。
案破後,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庭長親自承辦此案。在一審庭審中,被告人王曉軍對犯罪事實關鍵性問題拒不如實供述,時而將罪責推諉於李明昌身上,或僅供述枝枝末葉問題;時而支支吾吾,或者麵對和李明昌的質證幹脆默不作聲。李明昌則對犯罪事實一直供認不諱。
德宏中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當庭宣告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
被告人王曉軍不服,提出上訴。一審宣判後,王曉軍上訴及其親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稱,兩次發生殺人劫車犯罪,王曉軍均不具備作案時間,他都不在犯罪現場。1994年12月29日他正在開遠、河口,有住所登記和出境到越南和入境的登記為證;李明昌第二次殺人,王是在和李明昌吃完飯後分手,獨自到物資局汽車銷售部和一姓苗的女同誌洽談購汽車事宜,返迴旅社接李的電話,退房趕到現場後才知道是李明昌殺人劫車的。同時,被告王曉軍還稱其兄有配合公安機關抓獲李明昌的情節,因而要求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人僅構成銷贓罪而從輕處罰。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收案後,指派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審判員承辦此案,並由刑一庭原庭長肖運藻親自調閱卷宗,深入細致地核實犯罪事實,並對被告人王曉軍提出的上訴理由逐一進行審查和補充調查。經過艱苦紮實的工作後,攜卷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匯報。
經二審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曉軍、李明昌1994年12月30日共同殺害出租車駕駛員聶群,搶劫伏爾加轎車的犯罪事實有李明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與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屍檢報告等相吻合;有二被告人於1994年12月29日用居民身份證登記住宿保山市旅社南208房間的登記記錄和贓車等證據證實。二被告人於1995年1月23日共同殺害管健搶劫其駕駛的三菱車的證據有:被告人李明昌的供認;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及屍檢報告與李明昌交代的犯罪事實、指認現場相吻合;被告人王曉軍的交代;從王身上查獲的轎車鑰匙,確係被害人生前所帶的德宏地稅局日產三菱車和公爵王車鑰匙;從王身上查獲的傳唿機和李所帶手表均為管健生前之物。
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至於王曉軍稱其1994年12月29日根本沒和李明昌在一起,沒去過保山之說,經查,保山市保山飯店旅社登記簿對二人住208號房間有明確記載,經對王所稱當日住宿的開遠紅河州農機公司招待所調查,該所1994年12月25日至30日沒有住過王曉軍其人;對河口檢查站出入境登記冊進行查證,未發現有王曉軍12月底出入境的記載。
王曉軍稱1995年1月23日下午在物資局一機電公司和一姓苗的營業員談買車之事,經對該公司和另外經營汽車的公司調查,均沒有苗姓女同誌,也沒有王洽談購買汽車之事,而王住宿旅社的服務員均證實,案發當日王和李上午共同出去直到下午4時左右才見王匆忙慌張地從外麵進入旅社結賬離去。王曉軍否認主謀參與殺人劫車的理由不成立,至於其兄王某某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李明昌的事實也不能構成對王曉軍從輕處罰的理由。
據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迴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二被告人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處死刑的判決。
罪大惡極的搶劫犯王曉軍、李明昌於1996年6月26日在德宏州被執行槍決。人們無不拍手稱快。
管健駕車到哪兒去了?
單位著急派人四處尋找。其未婚妻更是坐臥不安,找遍了所有親戚朋友處,仍不見其蹤影,也無半點關於管的消息。到了第二天,仍未見管迴來。莫非管健他……人們不願往下想,不久前保山一出租車人員失蹤的陰霾還籠罩在人們心頭。
那是1994年12月30日,個體出租車駕駛員聶群駕駛自己的白色伏爾加轎車,將車停在保山市環島附近等待拉客。約上午10點拉上客,走時告訴同事去板橋。誰知這一走便是二十多日,省地電視台、電台多次播放尋人啟事,一直杳無音信。
管健失蹤後,德宏州地稅務局發動職工多方打探線索,尋找下落。至1月25日下午1時,該單位派出尋找的人員沿320國道仔細搜索,當行進到新橋電站壩頭時,發現十多米高的懸崖上似有一團衣物,尋找人員攀援峭壁,逼近一看,發現管健屍體。
管健父母聽說其兒慘遭殺害時昏了過去。
現場位於320國道3524千米+850米處路北側,距公路路基十幾米高的懸崖上,屍體懸掛於此崖中部。
通過屍檢發現,死者頸部有一環形條索狀的勒痕,呈間斷性表皮剝脫和皮下瘀血。腹部有一4.6厘米x1.8厘米的創口深至腹腔,貫穿於整個肝髒,心髒外膜有多處溢血點。
據現場勘驗,刑偵人員認為,管健係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匕首)刺破肝髒,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時間為1月23日下午15時至17時,即管健離開機場返迴芒市途中被害;案犯為二人以上,性質為殺人劫車。
為此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
專案人員組織力量在芒市城區及飛機場對出租車、三輪車駕駛員等開展了深入細致的調查訪問。
一中巴車駕駛員反映,23日中午有兩個身著解放軍軍服的人(其中一人佩校官軍銜)攔車上芒市機場;
另有一名駕駛員告訴辦案人員,23日中午他駕駛一輛日產“三菱”吉普車從機場返迴瑞麗時,在機場門口有兩個解放軍向他揮手搭車,但上車後隻離機場幾百米遠便說其行李忘在機場,叫其停車。
還有一名三輪車駕駛員反映,在芒市環城路上有兩個解放軍攔三輪車坐。
機場附近小賣部售貨人員也說那天下午有兩個解放軍在機場邊溜達。
專案人員電話詢問保山聶群失蹤案偵查員得知,聶群失蹤當天也有二解放軍在附近滯留、徘徊。
兩起人車失蹤時均有軍人在現場遊弋,莫非與軍人有關?
辦案人員決定擴大搜索,沿路前訪。至丫口武警檢查站時,獲悉了一個重要情況。23日下午5時15分,芒市方向開來一輛三菱吉普車,一少校軍人開車,該車掛“辰25-1027”軍用牌照,武警戰士手勢指揮該車停下接受檢查,該車未熄火,緩滑至值勤戰士跟前。待欲詳查,汽車突然加油一衝而過。檢查站立即給保山支隊通報了情況,並要求設卡堵車。
辦案民警遂繼續追蹤,在東風檢查站得知,該站接武警德宏邊防支隊電話後,即派兩名幹部率一個班戰士驅車趕到320國道與保騰公路交會口的馬街設障堵截。按推算該車在晚上9點前應通過此點,可一直到晚上10點半,不見“三菱”投網,檢查人員便撤去路障,繼續堵查。
是夜11點50分,發現掛該軍牌的銀灰色三菱車疾駛而來,即上前堵查,該車未停,衝關而過,值勤武警鳴槍警告未果,即驅車追趕,並開槍射擊。遺憾的是國產吉普車遠非三菱吉普車對手,三菱車一會兒便將追擊幹警甩開了。檢查人員隨即報告了保山武警支隊,並兩次電告永平縣公安局緝毒隊永保橋執勤點。但該執勤點僅兩名民警,武器少,加之夜間情況不明,遂未有動作。後稱,24日淩晨1點15分見一輛三菱吉普車從執勤點門口急駛而去。
追蹤幹警不畏辛勞,沿途尋蹤。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格裏坪收費站獲知,1月24日下午7時,值班人員發現從雲南方向駛來一輛掛部隊“辰”字的銀灰色三菱車,便揮手讓其過去,此時該右通道有一輛相向車在交費,軍車等之不及便從左車道搶道疾駛而去。
追蹤組又在雅安得知,1月26日下午7時,漢源境內的泥巴山(攀枝花至成都的公路)檢查站發現有一銀灰色三菱吉普,便告知此山係雪山,已關閉,不準通行,但駕駛員稱有急事,強行要求過了泥巴山。
此後,追蹤組一直尋覓至成都,但再無其他有價值的線索。雖然根據上述所獲可以確定該軍人軍車與管健被害案有重大關係,且被劫三菱車極有可能已進入四川。但曆盡千辛萬苦搜尋到的一些線索倏然斷了。
到了1995年2月20日,瑞麗辦案人員報稱,他和一朋友閑聊時,朋友反映了一個情況:有一個叫王曉軍的(其哥在某軍區什麽處任處長)和另外一個身穿軍裝的人,帶著一副軍車牌照,乘機到芒市,準備搞一輛進口車。
得知線索,專案組民警喜出望外。他們馬不停蹄,直赴瑞麗,沿此線索走訪。
一常住瑞麗的緬甸商人反映,她認識王曉軍之兄王某某,在某軍區後勤部某處任職。
一遼寧人告訴專案人員其曾與王曉軍在昆明混過一段時間,王後因涉嫌泰國黎明集團公司董事長美金被盜一事而離開了該公司。
瑞麗的廖某告訴專案人員他曾陪同王曉軍去買過匕首。
在昆明,專案人員還傳訊了王的媳婦田某。田供認1994年10月底有人給王送來軍服(馬褲呢麵料,二杠一星,少校軍銜)。從田某家中,還搜出了王的部分衣物,包括一通訊錄。
其中通訊錄上的蒲某告訴專案人員,王在1994年11月份一天來找過他,要其設法幫搞一副軍車牌照,遭蒲拒絕後便走了。
此後,其他信息不斷匯入專案組。
雲南省公安廳協查後迴報,“辰25-1027”軍用牌照係駐昆明呈貢的成都軍區某處北京吉普車牌照,於1994年12月中旬停放營房車庫內被盜。四川省公安廳也迴電證實有王某某其人及告知基本情況。
至此,王曉軍的基本情況已清楚,作案嫌疑也可以確定:王具備作案時間,有作案動機,且有作案條件,兩人到過德宏,有軍服,曾設法搞軍車牌照,會開車,還準備過作案工具。另外,王曉軍的年齡、體貌特征等同衝關車駕駛員相符,且在成都有落腳點,與被劫車逃匿方向一致。
據此,決定通緝王曉軍。
雲南省公安廳向北京、河南、四川及雲南各地發出了通緝王曉軍的協查通報。令專案民警感到意外的是,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在掃黃活動中,查處賣淫女班某時,從其家中搜到一支蘇製手槍。據班某交代,槍是一名叫王曉軍的嫖娼者放的。
根據班某提供的線索,抓捕王曉軍後經審查,才得知王為雲南通緝的重大殺人劫車嫌疑人。
4月27日,專案人員赴鄭州輾轉周折,於5月13日將王曉軍及其身上繳獲的死者管健的bp機、三把三菱車及一把公爵王車鑰匙等物證和被劫的伏爾加轎車、三菱吉普車押解迴德宏。
經初步審查,王交待了他和李明昌所幹的兩起殺人劫車的嚴重罪行,但將責任推卸到李明昌身上。
顯然,不抓獲同案犯李明昌,此案難以告破。
1994年6月7日,專案組和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利用王曉軍之兄王某某和昆明姘婦田某巧妙安排,終於將到成都取銷車贓款的李明昌捕獲。該犯如實供述了殺人劫車經過。
該供述與在此之前,保山在一公路邊數百米的深穀中發現的伏爾加轎車駕駛員聶群被害現場情況相符,到此,全案告破。
王曉軍,河北省人,出生於鄭州一軍隊高幹家庭,1993年因打架鬥毆被以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李明昌,雲南省丘北縣農民,曾因拐賣婦女兒童被收容審查,長期流竄在外。王曉軍和李明昌在1994年10月認識後,竄至雲南省河口縣,王曉軍出錢唆使李明昌兩次越境到越南購買槍支,未果,王就親自出境買得一支蘇製式手槍,還弄來一套陸軍少校馬褲呢冬裝。
12月中旬,王李二人又竄入昆明呈貢縣成都軍區某處營房盜竊了車庫裏的吉普車牌照“辰25-1027”。12月底,二人到了下關,王在其朋友處偷了一把匕首,然後到了保山。
30日早晨,二犯罪嫌疑人以80元租金在保山市環島附近租了聶群駕駛的白色伏爾加轎車,到了板橋附近,王謊稱等首長,停車後王逼李共同搶車。在駕駛員剛準備啟動車子時,坐後排的王拔出手槍向聶開兩槍。槍未響,王又使勁勒住聶的脖子,李則從側麵用匕首狠命地捅了聶一刀。二人掠去被害人身上財物,駕車逃至320國道3332千米處將屍體拋下公路右側懸崖,然後換上偷來的軍車牌照,駕車到成都。王將伏爾加車交給其兄王某某使用至案破追迴。
事隔幾日後,王、李又乘飛機到芒市。在瑞麗,王向其老鄉賣刀小販要了一把匕首。迴芒市後,二人幾乎天天到芒市機場觀察。
1995年1月23日,王著軍服,二人買得一根摩托車油門繩。3點左右,二人在機場先攔了一輛銀灰色三菱吉普車,由於李明昌不敢按事先預謀下手,二人隻好放棄殺人劫車計劃。返迴機場路上,王訓斥了李一頓。後又攔乘德宏地稅局管健駕駛的銀灰色三菱吉普車。王故伎重演,用槍抵住司機,待其停車後,李明昌立即用事先買來的摩托車油門繩勒住司機脖子,王曉軍則用匕首對司機猛刺一刀,然後將屍體拖至車後座,劫走死者身上的bp機、鑰匙、手表等錢物。駕車逃至新橋電站壩頭,將屍體拋下懸崖,並換上“辰25一1027”軍用牌照,連續闖關,開到成都,將車以34萬元價賣給四川省萬源市農業銀行。
元月29日李明昌拿了一萬元錢後離開成都,因王曉軍一直未將原二人約定的贓款的一半寄給李明昌,李便約田某一起到成都找王要贓款,結果自投落網。
這起在西南邊陲德宏保山的首例殺人劫車案不僅在當地有較大影響,而且因王曉軍屬高幹子弟,當地黨委政府和雲南省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都非常重視和關心。人們對本案能否公正審判也拭目以待。
案破後,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庭長親自承辦此案。在一審庭審中,被告人王曉軍對犯罪事實關鍵性問題拒不如實供述,時而將罪責推諉於李明昌身上,或僅供述枝枝末葉問題;時而支支吾吾,或者麵對和李明昌的質證幹脆默不作聲。李明昌則對犯罪事實一直供認不諱。
德宏中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當庭宣告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
被告人王曉軍不服,提出上訴。一審宣判後,王曉軍上訴及其親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稱,兩次發生殺人劫車犯罪,王曉軍均不具備作案時間,他都不在犯罪現場。1994年12月29日他正在開遠、河口,有住所登記和出境到越南和入境的登記為證;李明昌第二次殺人,王是在和李明昌吃完飯後分手,獨自到物資局汽車銷售部和一姓苗的女同誌洽談購汽車事宜,返迴旅社接李的電話,退房趕到現場後才知道是李明昌殺人劫車的。同時,被告王曉軍還稱其兄有配合公安機關抓獲李明昌的情節,因而要求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人僅構成銷贓罪而從輕處罰。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收案後,指派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審判員承辦此案,並由刑一庭原庭長肖運藻親自調閱卷宗,深入細致地核實犯罪事實,並對被告人王曉軍提出的上訴理由逐一進行審查和補充調查。經過艱苦紮實的工作後,攜卷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匯報。
經二審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曉軍、李明昌1994年12月30日共同殺害出租車駕駛員聶群,搶劫伏爾加轎車的犯罪事實有李明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與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屍檢報告等相吻合;有二被告人於1994年12月29日用居民身份證登記住宿保山市旅社南208房間的登記記錄和贓車等證據證實。二被告人於1995年1月23日共同殺害管健搶劫其駕駛的三菱車的證據有:被告人李明昌的供認;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及屍檢報告與李明昌交代的犯罪事實、指認現場相吻合;被告人王曉軍的交代;從王身上查獲的轎車鑰匙,確係被害人生前所帶的德宏地稅局日產三菱車和公爵王車鑰匙;從王身上查獲的傳唿機和李所帶手表均為管健生前之物。
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至於王曉軍稱其1994年12月29日根本沒和李明昌在一起,沒去過保山之說,經查,保山市保山飯店旅社登記簿對二人住208號房間有明確記載,經對王所稱當日住宿的開遠紅河州農機公司招待所調查,該所1994年12月25日至30日沒有住過王曉軍其人;對河口檢查站出入境登記冊進行查證,未發現有王曉軍12月底出入境的記載。
王曉軍稱1995年1月23日下午在物資局一機電公司和一姓苗的營業員談買車之事,經對該公司和另外經營汽車的公司調查,均沒有苗姓女同誌,也沒有王洽談購買汽車之事,而王住宿旅社的服務員均證實,案發當日王和李上午共同出去直到下午4時左右才見王匆忙慌張地從外麵進入旅社結賬離去。王曉軍否認主謀參與殺人劫車的理由不成立,至於其兄王某某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李明昌的事實也不能構成對王曉軍從輕處罰的理由。
據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迴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二被告人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處死刑的判決。
罪大惡極的搶劫犯王曉軍、李明昌於1996年6月26日在德宏州被執行槍決。人們無不拍手稱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