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7日上午7時45分,河南省許昌市八一路東段北側文峰城市信用社儲蓄所女營業員何玉琴、辛華、陳麗琴等準時到單位上班。打掃完衛生以後,便等待運鈔車的到來。大約在7時48分運鈔車到了,司機丁文義下車打開後車箱,與押運員王保剛一起從車上抬下一裝滿現鈔的鐵皮箱,何玉琴等三人迎上前接過了鐵皮箱,迅速送往營業室。


    正在這時一高一矮兩名持槍歹徒突然出現在他們麵前。一名罪犯瘋狂地朝營業室衝去,搶到了皮箱;另一名罪犯在營業室外麵,用獵槍頂住司機丁文義的頭部,逼著他把後車廂的蓋子打開。丁文義隻好打開了車蓋,一隻更大的盛款箱又被這個罪犯搶了過去。


    兩罪犯攜款箱正準備逃走時,又喪心病狂地朝倒在地上的王保剛背部開了一槍,然後竄過馬路,沿著儲蓄所斜對麵的北關東街二巷向南倉皇逃竄。


    當逃至北關東街二巷與和平巷交叉口時,兩名犯罪分子用獵槍射擊鐵皮箱上的鐵鎖,欲將兩隻箱子打開。在射擊第二隻箱子時因槍發生故障,箱鎖沒被打開。兩犯不敢在此地久留,隻慌忙地把已打開的大箱裏的22.6萬元現金裝入事先準備好的編織袋內,騎上自行車遠逃。


    案發後10分鍾,許昌市公安局範副局長、王副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兼魏都分局何局長火速到達案發現場,並迅速調遣警力,設卡堵截;武警中隊也迅速集結待命;交警、巡警奉命封閉了出市的各交通要道;派出所負責把守路口;防暴隊則控製了案發現場。五部巡邏車待命在現場周圍的要道口隨時準備出擊。


    偵查人員到達現場後,迅速展開了現場訪問。驚魂未定的營業員們敘述了案發經過。隨後,偵查人員又走訪了周圍的群眾。根據24名目擊者反映的情況,偵查人員初步勾畫出兩名犯罪分子的基本特征:兩人中一高一矮,較高的約1.78,27、8歲,大眼睛,高鼻梁,體態均稱,皮膚較白,長發分頭。操河南口音,戴墨鏡,槍擊動作嫻熟。矮個身高1.72米,中長發,體態中等,亦戴墨鏡。


    經對現場分析,偵查人員認為:作案分子對銀行送款、取款時間、途徑路線有較確切的了解,熟悉現場周圍的地形和逃跑路線,搶劫目標準確,作案後很快騎自行車潛入市區。極有可能尚未出市,隱藏在市區。


    據此,在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和調查訪問的基礎上,立即組織目擊證人赴省廳對行搶罪犯進行模擬畫像。然後將摹擬的罪犯畫像迅速翻印3000份,連夜發至各參戰幹警和有關方麵。


    此案在許昌市引起了轟動。6月8日深夜,負責領導偵破此案的市公安局副局長組織偵查人員分析案情,經過仔細分析後大家一致認為:


    1、犯罪分子操許昌口音,排除外地人作案;


    2、作案時間正選擇在運款車卸款,工作人員疏於防範之際,說明是早有預謀作案;


    3、作案地點選擇在市區邊緣、周圍人員稀少、且距幾條小巷較近的位置,得手以後便於迅速潛入小街小巷,容易擺脫機動車輛的堵截、追擊,便於逃竄;


    4、罪犯作案時使用自行車,這說明他們住所距現場不會太遠,很可能是許昌市區的人,或者在許昌有藏身的地方;


    5、從現場提取的小口徑子彈殼來看,與許昌市1994年“12·25”案件被盜走的小口徑運動步槍的子彈相同;


    6、整個作案過程僅為4分鍾,且環環緊扣,這進一步說明罪犯事先經過了踩點和精心策劃,係有計劃、有準備的預謀犯罪。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認定犯罪分子是兩個作案老手,所以初步決定以案發現場為軸心,向市區輻射,廣泛搜尋案犯蹤跡。


    20多天過去了,排查工作仍在緊張地進行著,但一直沒有發現有價值的線索,案件偵破進展遲緩。


    由於此案的偵破一時陷入了僵局,參戰幹警各個心急如焚。河南省公安廳、許昌市公安局領導也多次過問此案並對偵破工作予以指導。


    6月28日晚,偵查人員再次召開了案情分析會,他們結合許昌市一年來發生的一係列案件,大膽地做出了將9起相類似的案件並案偵查的決定。為了給並案偵查提供科學的、可靠的依據,又很快找出了九起案件並案偵查的十點依據:


    許昌市近一年來發生了9起盜槍、持槍搶劫大案。其中有:


    1994年12月25日淩晨2時許,許昌市體校射擊訓練倉庫中的小口徑步槍、手槍被盜4支,子彈9000發;


    1995年2月19日淩晨4時左右,許昌縣石油公司加油站營業室被兩名持槍歹徒搶走現金9000元;


    1995年4月3日淩晨2時,漯河市漁獵商行被兩名犯罪分子撬門入室,盜走五連發獵槍一支,16號槍彈一箱。


    ……


    偵查人員認定這九起案件係係列作案,每次作案均為兩人,兩人的體貌特征都是一高一矮;從作案分工上看,每次都是以高個為主,矮個的從旁協助;而作案時的交通工具也都是自行車或摩托車;侵犯目標多是銀行或加油站。


    偵技人員將從“6·7”案件現場提取的小口徑子彈殼與“2·19”、“3·22”、“4·5”等案現場遺留的小口徑子彈殼進行對比鑒定,這些彈殼的痕跡特征完全一致。從偵查角度和技術角度分析九起案件有諸多相似因素,這就堅定了偵查人員並案偵破這些案件的決心。


    為了慎重起見,偵查人員又對九起案件的內在聯係進行了客觀地串案分析,做出了如下判斷:


    1、這九起案件中,在許昌就作案五起,說明案犯對許昌市的情況相當熟悉,很可能為許昌人或在許昌市內有藏身之處。從九起案件的排列中也可以看出,這兩個人開始為徒手盜竊,為了搞到槍支彈藥便發生了漯河“4·3”槍支、彈藥被盜案。此後,作案就更加膽大妄為並容易得手;


    2、案犯由盜竊轉為搶劫,說明犯罪分子貪欲越來越大,手段也更加惡劣;


    3、兩名案犯在作案時,分工明確,相互配合默契,這就很可能是重大負案在逃或越獄潛逃的慣犯所為;


    4、罪犯在作案前有充分的準備和預謀,是有計劃的係列性犯罪活動。


    通過上述分析,偵查人員進一步弄清了這九起案件之間的內在聯係,比較全麵、準確地把握了係列案件的發生、進展過程及作案的特點、規律等,這就更加增強了偵破此案的信心。


    7月8日晚,偵查人員又通宵達旦地討論、製定偵查方案。對已經掌握的線索逐一分析、研究,按著案犯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和體貌特征一一“對號入座”。


    三天過去了,500條線索排除了460條;兩天以後又從餘下的40條線索中排掉了36條;到了第七天4條線索又排除掉3條。最後從一條線索中劃定了重點嫌疑人——張建華。


    張建華,男,29歲,高中文化,身高1.78米。在商水縣出生長大,後隨其母遷至許昌市;1983年參軍,後複員。1988年8月在許昌市區治安指揮部治安二中隊當治安員。1990年7月分配到許昌縣文化館工作。此人膽大妄為、兇殘狡猾。1991年1月,因盜竊保險櫃被抓捕,1992年12月經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無期徒刑。其在河南省第四監獄服刑期間,於1994年3月13日夜趁監獄停電之機,潛入勞改車間,用鐵鉗、剪刀剪斷鐵絲,越牆逃跑。


    張建華的二弟張豫皖介紹說,張建華從1994年3月越獄後至今年5月的一年多來大都在許昌市區躲藏,所以有作案時間。此外,從九起案件的發案區域和往來路線來看,也符合張建華的活動範圍。


    根據上述分析,專案組決心全力尋找張建華,盡快抓捕歸案。


    專案組根據張建華的特點,決定從他的戰友、親朋中尋找線索,為抓獲張建華選定突破口。


    偵查員李誌勇於7月27日找到了與張建華同年入伍的戰友某某,根據某某提供的線索,將張建華越獄後與他有來往的戰友全部請到專案組了解有關情況。通過談話發現其中的趙某、夏某、李某與張建華關係較好,過從較密。遂對這三個人進行詢問。


    夏某首先供說:1995年4月3日,張建華和李某到他家喝酒時,張建華以打獵為名讓他幫忙買些獵槍子彈,夏表示同意。第二天,張建華打電話催問買子彈一事,夏某即到市區一家漁獵門市部買了兩盒獵槍子彈和一盒底火。偵查人員們清楚記得“4·3”入室搶劫漯河漁獵商行案,被盜走的僅是一支槍和一箱鉛砂,並沒有子彈。所以4月3日張建華找到夏某讓他買獵槍子彈和彈殼,這完全符合案犯的活動規律。


    4月7日張建華又找到夏某還讓他代買子彈,現場遺留的正是夏某提供的子彈彈殼。


    上述情況雖是重要線索,但仍不能確切證明張建華就是“6·7”案件的罪犯。


    經過研究,專案組又決定從張建華的兩個弟弟張豫皖和張立華身上打開缺口。張立華和張建華子1991年曾共同盜竊,據偵查人員了解張豫皖和張立華在張建華越獄後曾多次見麵,但兩人故意隱瞞掩護,均已構成包庇罪,遂將兩人抓捕。


    經訊問,兩人態度蠻橫,拒不提供張建華的犯罪情況。


    8月3日上午,專案組成立了兩個突審小組,分別對張豫皖、張立華展開了強大的攻勢進行突審。兩人百般狡辯,審訊工作一時陷入僵局。為找準突破口,專案組又重新調整了預審方案,派具有豐富審訊經驗的預審員金萬福參與審訊。經過幾番較量,張豫皖終於供出了他與張建華於1994年12月25日一起到市體校盜竊小口徑步槍、兩支東風運動射擊槍和一支單發射擊手槍及9000發小口徑步槍子彈的犯罪事實。


    預審人員乘勝追擊,令其繼續交代問題,這時張豫皖麵露恐懼說:“我哥放在我那裏一件軍大衣,是我哥在登封打死兩名交警時穿的,他在6月8日還給了我10萬現金。”


    根據這一情況,專案組決定暫停對張豫皖的審訊,立刻對他的住處進行搜查。結果從張豫皖的住處搜出與“12·25”、“4·5”案件有關的痕跡和物證,提取了一件軍大衣。初步認定這件大衣為“4·5”案中高個子罪犯所遺留。


    大量事實和證據已經證明張豫皖就是係列案中那個矮個子罪犯。


    8月3日晚上,繼續對張豫皖審訊,在鐵證麵前張豫皖最終供出了與張建華先後在登封、許昌、漯河、商水等地所做的九起持槍搶劫殺人案,並供出了張建華的兩個落腳點。


    張建華已成為甕中之鱉。


    1995年8月4日淩晨1點30分,已經連續奮戰了多日的偵查員們又召開緊急會議,製定了抓捕張建華具體、周密的方案。一路先行負責探明張建華隱藏的地形地貌,另一路繼後實施圍殲,務必一舉抓獲張建華。


    淩晨3時左右,偵查員們包圍了張建華的姘婦高桂芳家,4時50分,找到該村幹部了解情況,據村幹部反映,4日該村有廟會,張建華和其姘婦高桂芳下午剛從外地迴來,據說過幾天還要遠去。5時25分。根據偵查人員的安排,村幹部將高桂芳的母親叫了出來,高的母親很快供出了當時張建華就住在她家的堂屋房內。


    此後不久,高桂芳家中的四名成員先後離開住室企圖趁夜色逃跑。但為時已晚,全部被我警方抓獲。


    經過審訊,張建華對“6·7”等九起係列持槍搶劫案件供認不諱。


    公安部在獲悉偵破此案後,發來賀電,讚揚“河南省公安廳和許昌市公安局破獲‘6·7’特大持槍搶劫殺人案,為偵破暴力案件提供了一個成功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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