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轉頭看向被告席問道:“被告人辯護律師,你可以開始質證了。”


    “對於公訴方的證據,我方沒有異議,但我方申請提交一份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刑事案件開庭審理中,被告方可以臨時提交證據,但需要經過法庭的審查和許可?。


    金勝聞言也來了興趣。


    果然是有備而來啊!


    一開始那樣表現,算是故意示弱嗎?


    扮豬吃老虎,難不成是個老六?


    竟然開始玩起了避重就輕,他知道現有的證據是沒法去反駁的。


    在這個案件中,基本上都是視頻這一類的證據,有什麽東西全都肉眼可見,還能說什麽?


    難道去說韓再興開車的時候在笑,是因為聽到了什麽笑話,還是說中了幾十注的雙色球,情難自禁?


    特別是公訴方準備如此充足的情況之下。


    一旦讓兩名專家證人上庭作證,完全能把案子給直接定死了。


    有時候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會特別願意去相信專家、教授這一類證人所說的話。


    至於原因就別問了。


    知道太多了不好。


    東方明此時的臉上也帶著一絲狐疑。


    對方竟然不針對現有的證據,而是選擇提交新證據。


    這一招不會是跟金勝學的吧!


    偷偷的進村、打槍的不要。


    敢在一審當中就這麽玩,倒是有膽魄。


    因為刑事案件的一審,會嚴格走程序流程。


    隻有在二審階段,自由發揮的空間才會變大,因為一些基本的東西都在一審過了一遍,不需要重複了。


    所以在一審中,一旦完成一個程序階段後,就沒辦法再次去玩一些招數了。


    主審法官開口說道:“被告人辯護律師,你可以提交,但是我們需要審查。”


    “好的。”


    對方說完就把一張紙交給了書記員。


    東方明也拿到了一份複印件。


    仔細看過之後,就遞給了金勝。


    隻是臉色看上去有點不太好,顯然已經知道了對方在打什麽主意。


    這是一份三甲醫院精神科出具的證明,上麵寫著韓再興在兩年前就因生活壓力過大,患有抑鬱症。


    這倒是一個比較好的突破口。


    雖然在《刑法》的第十八條中有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且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抑鬱症本身並不能直接減輕或免除犯罪處罰。


    但在具體案件中,法院可能會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犯罪行為的性質,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甚至在刑罰執行期間,抑鬱症患者也有可能通過認真遵守監規和接受教育改造等方式獲得減刑的機會。


    好家夥,對方這是隱晦的給主審法官施壓啊!


    鑒於這個案子的特殊性,再加上積極賠償、公開道歉、認罪認罰,緩刑的可能性很大啊!


    確實有點水平。


    合議庭的幾個法官小聲的商討過後,由主審法官開始發言。


    “經合議庭商議,暫時接受這一份證明,會在庭審後進行求證。”


    “被告辯護律師,你還有其它問題嗎?”


    對方很幹脆的搖了搖頭說道:“沒有了。”


    這時候,主審法官幹脆也不問東方明這邊了。


    畢竟人家對你提出的證據全都認可了,那還有什麽好說的。


    相當於把東方明在這一階段所有的準備全都給憋死了。


    根本就不給你發揮的機會。


    “咚.....”


    “下麵進入法庭辯論階段,首先由公訴人就定罪和量刑問題發表公訴意見。”


    東方明整理了一下思緒,開始發言。


    “被告人韓再興,其故意阻擋救護車的行為,導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的發生,雖然不是由韓再興直接導致的車禍所引起,但是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權。”


    “如今,徐珂已撒手人寰,一個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就此破碎。”


    “其父母白發人送黑發人,其丈夫陷於悲傷無法自拔,其年幼的一雙兒女也在今後的成長中,失去了母親的陪伴。”


    “這種傷害是無法估量的。”


    “談到本案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性,也是極其深遠的。”


    “我國為什麽在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時候,把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列入特種車輛。”


    “規定了這些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享有優先通行權,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那是因為它們承擔了特殊的意義,保障社會的安定、平和。”


    “故此,為了防止同類的悲劇不再發生,為了更好的構建文明、禮讓的道路環境,懇請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這個量刑的建議倒是有點奧妙,直接卡在了節點上。


    ‘過失致人死亡罪’有兩個量刑標準,一般情況下,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情節較輕,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裏,東方明既然沒有給出緩刑的建議,那就表明了檢察署的內部意見,看法官怎麽抉擇了。


    主審法官聽完後,轉頭看向被告方。


    “下麵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對方聽到後,拿出兩張紙開始發言。


    “法官閣下,被告人韓再興是一個遭受了兩年抑鬱困擾的病人。”


    “他在平時的工作生活中,一直都是兢兢業業,任勞任怨。”


    “年邁父母的贍養、家庭生活的開支、孩子的教育培養花費,可以說家庭的重擔,全都落在了他一個人的身上。”


    “所以,他才會在兩年前因為收入減少,生活壓力太大很焦慮,患上了抑鬱症。”


    “這一次的不幸之所以會發生,其責任也不全在我方當事人身上。”


    “首先,事情起因的車禍,並不是由他所造成。”


    “又因為在一大早就經曆了挪車爭吵事件,從而使他的情緒變得有點焦躁,思想的正確認知能力有所下降。”


    “在不幸發生後,他也深刻的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接受了交警部門對他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已履行完畢。”


    “其次,被告人韓再興有以下法定從輕、酌定從輕的情節。”


    “被告人無犯罪前科,屬於偶犯、初犯,不具有人身的危險性,也沒有再犯的危險。”


    “他在擁有駕照的14年期間,違章記錄每年不超過2條,甚至從未有過闖紅燈之類的嚴重違章。”


    “最後,懇請法庭在對其定罪量刑時,考慮被告人的所有情況,對其盡可能的從寬處理。”


    “以上,為辯護人的所有發言。”


    金勝聽完後也饒有興趣的打量著對方。


    果然沒有出自己所料,對方沒有想著無罪,直接朝著罪輕這一塊走,很明智的選擇。


    別看這個案子的罪名比較唬人,其實真的算輕的。


    隻要不是認定為主觀故意的,很多案例都是判個緩刑或者一年半載的。


    這裏麵也有賠錢,取得當事人家屬諒解書這一因素存在。


    但在這個案子裏就別想了。


    高文傑這個受害人家屬,要是一開始沒找金勝,就連今天這個開庭都還是個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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