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章 草寇與冠軍(三十八)
我的天涯和夢裏,你都在 作者:一枚小小爵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刑事立法上已經將一些具體的尋釁滋事行為予以類型化的規定,在
具體的解釋適用過程中,對於客觀行為要件的認定不能超出立法上的文義範圍,例如,除了具體的行為
方式外,對“隨意”這一語詞的解釋認定應當有所體現,如果針對特定對象的事出有因的毆打就難以被認
定為屬於尋釁滋事罪中的毆打行為。三是對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素予以限定,進而達到限縮構成要件解
釋的目的。例如,對於尋釁滋事罪在主觀層麵的流氓動機認定,如果行為人在實施了相應尋釁滋事行為
的基礎上並不具有流氓動機,也難以被認定為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尋釁滋事罪的流氓動機從曆史解釋
的角度來看也是符合邏輯的,“1997 年《刑法》將流氓罪分解為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
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淫亂罪等罪名”
[8]。尋釁滋事罪的主觀層麵也因此是需要區分並予以類型
化的重要因素。此外,《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 1 條也將這樣一種流
氓動機定義為“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對此也有觀點認為,“流氓動
機作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違法要素具有對本罪構成要件的限縮功能,對於尋釁滋事罪的正確認定具有重
要意義”
[2]273。於是,可以通過客觀要素基礎上的主觀要素解釋來達到對尋釁滋事罪成立範圍的合理限定。
(二)現有刑法解釋方案的理論價值與不足之處
在解釋論層麵對法益的內容予以界定、對該罪的客觀行為要件與主觀要件進行出於限製處罰範圍的
目的解釋是目前對尋釁滋事罪予以司法限縮適用的主要方向,其具有相應的合理性。一方麵,出於法益
的解釋論機能,對法益的不同界定的確會對刑法解釋的方向與限度產生影響。將對尋釁滋事罪予以限縮
的任務賦予該罪的法益內容界定是必不可少的,因為法益具有指引刑法解釋的作用,通過對法益內容予
以具體界定,可以發揮法益在解釋過程中的限縮適用與出罪功能。當尋釁滋事罪的法益被界定為社會秩
序,但其規定的幾種客觀行為又會對個人法益造成侵害時,此時出於刑法的體係性以及法益保護的完整
性,就會將該罪的法益界定為社會秩序這一主要法益內容以及其他的個體法益內容,如果行為並未造成
任何社會秩序的實際混亂或者即使引起一定層麵的社會秩序混亂,但並未涉及任何個體法益的侵害或者
危險,此時就難以將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另一方麵,在法益指導構成要件解釋的基礎上對該罪的構
成要件從客觀與主觀兩個方麵予以解釋論上的限製,也是在麵對尋釁滋事罪的適用時所必然會采取的解
釋方案,其重心在於對構成要件的解釋,例如,對“隨意”“起哄鬧事”以及“公共場所”而存在不同的理
解以及作出不同的解釋就會直接影響尋釁滋事罪的成立與否。
針對尋釁滋事罪在司法適用層麵的口袋化問題,在解釋論層麵的現有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現有的一些解釋方案還是會局限於對法益內容的純粹界定以及集中於對該罪構成要件的刑法解釋,其中,將尋
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界定為社會秩序與其他個體法益的做法基本能夠達成一致,隻是對於不同法益之間
的關係與進一步的解釋缺乏相應的理論說明。例如,如果過於強調對秩序法益的保護而忽視權利法益對
秩序法益的入罪製約,則會導致尋釁滋事罪的進一步口袋化,因為行政秩序與社會秩序同樣是出於社會
管理的需要而對其予以有效的維護。“過分強調刑法對秩序的保護,是將刑法作為社會管理法來看待
的,會導致刑法適用的活性化與口袋化,引起刑法根本屬性的變異,存在推動政策導向型工具刑罰觀形
成的巨大風險”
[9]。而在明確尋釁滋事罪雙重法益構造的基礎上,將解釋的重心全部集中於構成要件要素
的解釋上,則可能會存在“隻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現狀,因為隻是從具體的構成要件要素著手,難以解決
該罪不斷擴張的根本問題。對於構成要件中的一些具體行為方式,諸如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
恐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起哄鬧事等,不同的解釋者存在不同的主觀理解與解釋
傾向,而且對於各種行為方式之間以及與其他情節要素之間的關係也會存在不同的認識。此外,當麵對
尋釁滋事罪與其他個罪之間的競合關係時,解釋者的理解也不盡相同。麵對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以及該
罪自身多樣的構成要件要素表述以及解釋主體理解的多元化,應當對尋釁滋事罪予以解釋論層麵的體係
化塑造,以體係思維來定位解釋論的內容,尤其需要注重從方法論與體係化的角度對其予以個罪層麵的
分析。
三、尋釁滋事罪在解釋論層麵的體係塑造
對刑法解釋的研究具有方法論的本質屬性,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的視角,其應當是一種相對完整且呈
體係化的解釋方案。尋釁滋事罪的解釋首先應當恪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其次應當明確尋釁滋事罪的
法益內容及其不同法益內容之間的關係,進而采取有利於限製構成要件範圍的刑法解釋方法,最後應當
在法體係的意義上遵循刑法的謙抑原則,進而針對尋釁滋事罪不斷口袋化的趨勢,全麵予以解釋論層麵
的體係構建。(一)以罪刑法定的解釋原則來具體限製該罪口袋化的適用
如果尋釁滋事罪的擴張範圍仍然是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框架下,那麽其也就不會在現實中經常存在如
此爭議。
具體的解釋適用過程中,對於客觀行為要件的認定不能超出立法上的文義範圍,例如,除了具體的行為
方式外,對“隨意”這一語詞的解釋認定應當有所體現,如果針對特定對象的事出有因的毆打就難以被認
定為屬於尋釁滋事罪中的毆打行為。三是對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素予以限定,進而達到限縮構成要件解
釋的目的。例如,對於尋釁滋事罪在主觀層麵的流氓動機認定,如果行為人在實施了相應尋釁滋事行為
的基礎上並不具有流氓動機,也難以被認定為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尋釁滋事罪的流氓動機從曆史解釋
的角度來看也是符合邏輯的,“1997 年《刑法》將流氓罪分解為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
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淫亂罪等罪名”
[8]。尋釁滋事罪的主觀層麵也因此是需要區分並予以類型
化的重要因素。此外,《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 1 條也將這樣一種流
氓動機定義為“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對此也有觀點認為,“流氓動
機作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違法要素具有對本罪構成要件的限縮功能,對於尋釁滋事罪的正確認定具有重
要意義”
[2]273。於是,可以通過客觀要素基礎上的主觀要素解釋來達到對尋釁滋事罪成立範圍的合理限定。
(二)現有刑法解釋方案的理論價值與不足之處
在解釋論層麵對法益的內容予以界定、對該罪的客觀行為要件與主觀要件進行出於限製處罰範圍的
目的解釋是目前對尋釁滋事罪予以司法限縮適用的主要方向,其具有相應的合理性。一方麵,出於法益
的解釋論機能,對法益的不同界定的確會對刑法解釋的方向與限度產生影響。將對尋釁滋事罪予以限縮
的任務賦予該罪的法益內容界定是必不可少的,因為法益具有指引刑法解釋的作用,通過對法益內容予
以具體界定,可以發揮法益在解釋過程中的限縮適用與出罪功能。當尋釁滋事罪的法益被界定為社會秩
序,但其規定的幾種客觀行為又會對個人法益造成侵害時,此時出於刑法的體係性以及法益保護的完整
性,就會將該罪的法益界定為社會秩序這一主要法益內容以及其他的個體法益內容,如果行為並未造成
任何社會秩序的實際混亂或者即使引起一定層麵的社會秩序混亂,但並未涉及任何個體法益的侵害或者
危險,此時就難以將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另一方麵,在法益指導構成要件解釋的基礎上對該罪的構
成要件從客觀與主觀兩個方麵予以解釋論上的限製,也是在麵對尋釁滋事罪的適用時所必然會采取的解
釋方案,其重心在於對構成要件的解釋,例如,對“隨意”“起哄鬧事”以及“公共場所”而存在不同的理
解以及作出不同的解釋就會直接影響尋釁滋事罪的成立與否。
針對尋釁滋事罪在司法適用層麵的口袋化問題,在解釋論層麵的現有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現有的一些解釋方案還是會局限於對法益內容的純粹界定以及集中於對該罪構成要件的刑法解釋,其中,將尋
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界定為社會秩序與其他個體法益的做法基本能夠達成一致,隻是對於不同法益之間
的關係與進一步的解釋缺乏相應的理論說明。例如,如果過於強調對秩序法益的保護而忽視權利法益對
秩序法益的入罪製約,則會導致尋釁滋事罪的進一步口袋化,因為行政秩序與社會秩序同樣是出於社會
管理的需要而對其予以有效的維護。“過分強調刑法對秩序的保護,是將刑法作為社會管理法來看待
的,會導致刑法適用的活性化與口袋化,引起刑法根本屬性的變異,存在推動政策導向型工具刑罰觀形
成的巨大風險”
[9]。而在明確尋釁滋事罪雙重法益構造的基礎上,將解釋的重心全部集中於構成要件要素
的解釋上,則可能會存在“隻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現狀,因為隻是從具體的構成要件要素著手,難以解決
該罪不斷擴張的根本問題。對於構成要件中的一些具體行為方式,諸如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
恐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起哄鬧事等,不同的解釋者存在不同的主觀理解與解釋
傾向,而且對於各種行為方式之間以及與其他情節要素之間的關係也會存在不同的認識。此外,當麵對
尋釁滋事罪與其他個罪之間的競合關係時,解釋者的理解也不盡相同。麵對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以及該
罪自身多樣的構成要件要素表述以及解釋主體理解的多元化,應當對尋釁滋事罪予以解釋論層麵的體係
化塑造,以體係思維來定位解釋論的內容,尤其需要注重從方法論與體係化的角度對其予以個罪層麵的
分析。
三、尋釁滋事罪在解釋論層麵的體係塑造
對刑法解釋的研究具有方法論的本質屬性,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的視角,其應當是一種相對完整且呈
體係化的解釋方案。尋釁滋事罪的解釋首先應當恪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其次應當明確尋釁滋事罪的
法益內容及其不同法益內容之間的關係,進而采取有利於限製構成要件範圍的刑法解釋方法,最後應當
在法體係的意義上遵循刑法的謙抑原則,進而針對尋釁滋事罪不斷口袋化的趨勢,全麵予以解釋論層麵
的體係構建。(一)以罪刑法定的解釋原則來具體限製該罪口袋化的適用
如果尋釁滋事罪的擴張範圍仍然是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框架下,那麽其也就不會在現實中經常存在如
此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