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使得現行的國際貨幣體係暴露出存在的缺陷與不足。首先,歐元,英鎊,日元以及sdr等儲備資產的地位日漸增強,出現了國際儲備多元化的趨勢。這一方麵克服了單一貨幣作為儲備貨幣的局限性,解決了國際清償力不足的問題,但同時也存在著不穩定的因素。牙買加體係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大國操控國際貨幣體係的現象。美元的核心地位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美元不再兌換黃金,但是多數國家的主要儲備貨幣還是它。它作為計價,結算和各中央銀行的外匯市場調節工具的功能不可替代。這為美國長期推行寬鬆的“雙赤字”政策。


    美元的流動性過剩直接導致了美元的貶值,這造成了持有美元金融資產的外國債權的縮水(中國就是一個鮮活的例子),以及以美元標價的實物商品的價格提高,增加了世界各國的生活成本,還容易引發全球性的通貨膨脹。其次,牙買加體係並未從根本上解決特裏芬難題。國際社會在事實上賦予了美國國際本位貨幣的地位與特權,卻沒有製定約束儲備貨幣發行國的國際法義務。這種製度性的缺失導致了美國國內貨幣政策和國際本位貨幣職能發生衝突。雖然牙買加體係形成了多元化的儲備貨幣製度,但事實上它隻是將特裏芬難題的問題分散了,並未有效解決。因為多元化的國際儲備體係是由支配世界經濟的的幾個國家的貨幣組成,貨幣製度的穩定還是取決於這幾個國家的國內經濟情況。而根據國內狀況做出的抉擇與世界經濟和金融的國際要求存在矛盾,這必然引發外匯市場和金融市場的不穩定。美國尼克美國尼克鬆時代的財政部長約翰.康納利說過“美元是我們的貨幣,卻是你們的問題”展現了牙買加體係存在的問題。


    “口袋罪”通常是指對刑法中一些罪狀高度概


    括、表述極度模糊,或者因司法慣性、惰性、隨意性,將


    指代不明的相關行為裝入某一罪名的形象稱謂。[


    1]


    如所周知,尋釁滋事罪和非法經營罪、玩忽職守罪一


    道,成為 97 刑法中典型的傳統“口袋罪”。在其屬於


    “口袋罪”原因分析及其在刑法中地位重新審視基礎


    上,探討如何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辨析中限製


    其“口袋”屬性,探尋如何通過立法消減其“口袋”屬


    性。[


    2]一言以蔽之,短期內軟化、弱化、細化尋釁滋事


    罪,長久看分解、分化、轉化尋釁滋事罪,最終廢除這


    個飽受爭議的“口袋罪”。


    一、尋釁滋事罪“口袋”屬性的梳理及再定位


    尋釁滋事罪的理論化是辨析相關問題的載體,也


    是對尋釁滋事罪改造和完善的起點。[


    3]p3


    對於尋釁滋


    事罪的“口袋罪”屬性,學界觀點頗為一致,但是缺乏


    對其原因的係統論述,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不能全麵準


    確對症下藥。對於尋釁滋事罪在刑法中的地位,眾說


    紛紜,各執一詞,亟待認真梳理和科學定位。


    尋釁滋事罪的前身就是“口袋罪”,其因襲了流


    氓罪“口袋”基因。79 刑法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


    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並且“破壞公


    共秩序,情節惡劣的”,構成流氓罪。由於該規定過


    於寬泛,非常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廣受批判,被


    戲謔為“口袋罪”,學界普遍唿籲取消流氓罪,分立為


    其他罪名。97 刑法采納了該建議,將流氓罪分解為


    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鬥毆罪、尋


    釁滋事罪和聚眾淫亂罪等罪名。尋釁滋事罪以外的


    幾個罪名比較清晰易辨,遺憾的是尋釁滋事罪包含的


    內容仍然包羅萬象,成為一個新的“口袋罪”,成了上


    述罪名以外幾乎所有其他可以入罪流氓行為的“大


    雜燴”,沒有能夠擺脫“口袋罪”的曆史命運。


    首先,尋釁滋事罪容量較大,違反犯罪構成類型


    化要求。尋釁滋事罪包含了四種行為方式,內容多而


    雜; 而且,“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和“強拿硬要或者


    任意損毀”等大量生活化、形象化描述性語言存在於


    條文之中,也和犯罪構成類型化要求相左,喪失了犯


    罪構成類型應有的獨特性和明確性。尤其是“追逐”


    和“攔截”,隻是對別人行走造成妨礙,很難說侵害了


    何種法益,不具備犯罪構成類型化的本質特征。


    其次,“情節嚴重”、“情節惡劣”、“嚴重混亂”等


    用語具有高度模糊性。尋釁滋事罪條文同時存在三個情節犯、一個結果犯,這在刑法分則中非常罕見,加


    劇了尋釁滋事罪淪為“口袋罪”的命運。大量行為無


    價值用語充斥其中,“隨意”、“任意”、“毆打”、“辱


    罵”、“恐嚇”、“強拿硬要”、“起哄鬧事”等詞語都與


    結果無價值背道而馳,容易引起理論上的歧義和司法


    上的混亂。而且該類語言過於生活化,對其核心含義


    缺乏相應法律定義描述,這類語言的不嚴密阻礙了社


    會各方的統一理解以及法律的有效實施。刑法條文


    用語是一種符號,作為一種符號,必須表達和傳遞明


    確的內涵。[


    4]p87 有學者提出了隨意毆打他人之“隨


    意”的判斷方法: 雙重置換規則,先將行為人置換為


    普通人,考察普通人會不會毆打他人,然後再將被害


    人置換為普通人,判斷行為人會不會實施毆打。[


    5]不


    得不承認該觀點的新穎性,但是主觀的東西不易查


    明,自然操作起來困難重重,同時該觀點仍然沒有能


    夠解決“隨意”、“故意”和“任意”之間的聯係和差


    別。


    再次,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的行為方式區分


    難,而且常常存在交叉與重合。“隨意毆打他人”與


    故意傷害罪等之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與


    侮辱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


    傳播虛假信息罪等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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