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章 從全部消化器官路過(二十七)
我的天涯和夢裏,你都在 作者:一枚小小爵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個月。這是一例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的行為與其他罪名的行為產生交叉時處理較為妥善的案例,並且此案例還是最高檢指導案例。但,筆者認為還是要考慮到占更大比重的地方審判機關的現況。我國司法人員及審判人員的專業素質還是不容忽視的。結合案例分析,尋釁滋事罪的補充性並沒有得到合理的運用。在司法實踐中與其他罪名出現重合時,尋釁滋事罪經常性地被並罪,甚至被當作主罪處理。四.“網絡虛假信息尋釁滋事”行為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標誌著尋釁滋事罪的適用範圍由現實領域擴展到了網絡領域。《解釋》將“利用網絡信息辱罵他人”和“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散布虛假信息等”的行為以尋釁滋事罪進行定罪處罰。《解釋》規定的上述行為,其實就是尋釁滋事罪名中的第二種犯罪行為在互聯網領域中的表現。前文已經探討過,司法實務中確實有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名重合以及適用範圍擴大的現狀。 尋釁滋事罪主要保護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因此,由尋釁滋事罪規製發布網絡虛假信息的行為,其實就證明了網絡造謠行為侵犯的正是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當網絡空間也被納入到公共空間的範疇裏,網絡空間的其他行為也就會對公共秩序產生影響,這其實並不合理。而且從客體保護的角度來講,這樣的適用其實是擴大了尋釁滋事罪所應該規製的範圍[10]。尋釁滋事罪中有規定“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解釋》中的這一行為應該是由尋釁滋事罪中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秩序嚴重混亂”的條文中衍生出來的。網絡中的“起哄鬧事”如何做出界定標準[10]?多大規模算做起哄?什麽程度算做鬧事?網絡案件發生時不像現實生活的案件,執法人員未必能獲得多種證據和當時的具體情況。網絡起哄鬧事還有另外一種值得思考的定義:網絡中的虛假信息造成了現實中的起哄鬧事。但在實務中,如何證明兩個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網絡空間是時代發展的產物,它是人們虛構出來的,這個空間的秩序和諧與否更本身就有待商榷。所以,筆者認為,網絡空間秩序的混亂不能和現實社會秩序的混亂畫上等號。上述情況下,司法機關往往將這些行為歸為尋釁滋事罪。納入本不屬於該條文規定的行為,這明顯是在網絡型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佐證。五.尋釁滋事罪“口袋化”對策與建議尋釁滋事罪的立法本質上反映了國家對於公共秩序穩定的高度重視,對行為人實施的有意挑釁、尋事鬧事、惡意傷害等行為,通過設立相應的法律條款進行嚴格製裁,以實現對社會秩序的守護。然,該罪在當下有著“口袋化”的趨勢,不利於我國法製建設及人民群眾維護自己的權利。本文通過立法、司法等多方麵手段圍繞上述幾點嚐試找到合理可行的解決途徑。(1)完善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1.關於“強拿硬要”筆者建議,在立法修訂中對“強拿硬要”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和法律後果進行更詳細的規定。同時,通過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案例的形式,為法官和執法人員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判斷標準,確保法律的公正和統一實施。2.關於“隨意毆打”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在司法實踐中采取雙重入罪標準的做法:將“隨意”作為一個綜合性的要素,綜合考量行為人的動機和行為特征,以
準確性和公正性。(2)對情節嚴重程度的考量 1.對“情節惡劣”標準做進一步規範為了解決上述有關“情節惡劣”的問題,立法者有必要對“情節惡劣”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規範。要通過立法明確“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同時完善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中的判決。此外,還可以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做法和經驗,例如英國對流氓罪情節的界定標準。 2.對“情節嚴重”標準做出明確規定筆者建議除了考量暴力行為本身的程度外,還需要綜合考慮行為所導致的實際社會危害程度。隻有在綜合考量了這些因素後,才能對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作出準確的判斷。實踐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不清晰,導致處理不同的案件時,法院會有不同的判斷,可能會使得司法裁量不公。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以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3)對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方麵進行限縮1.限定尋釁滋事罪的動機筆者建議將尋釁動機寫進刑法條文,具體包括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欺行霸市等內容[14]。這有利於遏製客觀歸罪的趨勢,也能幫助法學人分辨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名在犯罪動機上的不同。2.使用清晰、明確的描述用語 筆者建議對“隨意”和“任意”等描述用語做出這樣的規定: 將無事生非當成原則,例如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毆打行為時毫無道理; 將借故生非看作是例外,比如小題大做或者找茬; 同時建議將 《解釋》中的“除外責任條款”加到尋釁滋事罪的法條中。 3.增設轉化犯條款筆者認為應當參考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犯罪過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且該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蓋死亡或者重傷,筆者建議增加一條特別條款,為司法適用提供明確依據,結束和避免紛爭[14]。值得注意的是,該轉化犯條款應該加一個前提——行為人主觀為故意,不然也不能轉化。(4)應對“網絡虛假信息尋釁滋事”行為的辦法1.限製解釋空間 《解釋》頒布後,很多未構成犯罪的網絡造謠行為被歸為尋釁滋事罪,筆者建議要對司法解釋加以限製。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嚴格
準確性和公正性。(2)對情節嚴重程度的考量 1.對“情節惡劣”標準做進一步規範為了解決上述有關“情節惡劣”的問題,立法者有必要對“情節惡劣”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規範。要通過立法明確“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同時完善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中的判決。此外,還可以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做法和經驗,例如英國對流氓罪情節的界定標準。 2.對“情節嚴重”標準做出明確規定筆者建議除了考量暴力行為本身的程度外,還需要綜合考慮行為所導致的實際社會危害程度。隻有在綜合考量了這些因素後,才能對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作出準確的判斷。實踐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不清晰,導致處理不同的案件時,法院會有不同的判斷,可能會使得司法裁量不公。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以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3)對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方麵進行限縮1.限定尋釁滋事罪的動機筆者建議將尋釁動機寫進刑法條文,具體包括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欺行霸市等內容[14]。這有利於遏製客觀歸罪的趨勢,也能幫助法學人分辨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名在犯罪動機上的不同。2.使用清晰、明確的描述用語 筆者建議對“隨意”和“任意”等描述用語做出這樣的規定: 將無事生非當成原則,例如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毆打行為時毫無道理; 將借故生非看作是例外,比如小題大做或者找茬; 同時建議將 《解釋》中的“除外責任條款”加到尋釁滋事罪的法條中。 3.增設轉化犯條款筆者認為應當參考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犯罪過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且該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蓋死亡或者重傷,筆者建議增加一條特別條款,為司法適用提供明確依據,結束和避免紛爭[14]。值得注意的是,該轉化犯條款應該加一個前提——行為人主觀為故意,不然也不能轉化。(4)應對“網絡虛假信息尋釁滋事”行為的辦法1.限製解釋空間 《解釋》頒布後,很多未構成犯罪的網絡造謠行為被歸為尋釁滋事罪,筆者建議要對司法解釋加以限製。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