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製訂的工作任務太輕,對於朝九晚六來所裏上班的助理來說,又有失公平。
所以,這不是一個簡簡單單就能決策的事情。
不過,我和靜飛已經初步達成共識,這也是我今天在團隊會議上公布消息的原因。
考慮到目前符合條件的隻有梅圓圓、青蘋、亞子楠三個人,所以會後我準備再單獨跟她們三個開個小會,到時再聽聽她們的想法。
我想,隻有這樣,製訂出來的工作計劃才更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促進團隊不斷發展。
“熱情辦案,快樂工作!”這是我對團隊工作氛圍的期待,也是我接下來要不斷向團隊裏每位律師和助理傳輸的理念。
團隊裏每個人都把辦理案件、為當事人答疑解惑當成是一件非常快樂的事情,我們的法律服務才能高品質,才能對外樹立起良好的團隊形象。
團隊的規模效應才能得以最大發揮和體現。
律師每天的工作壓力大,強度高,如果心情還不好,必須會影響溝通的熱情,辦案的積極性。
所以,那些有事沒事打律師電話後一通報怨的當事人,其實是很不明智的。
一般情況下,代理律師和委托人之間本就是利益共同體,但很多委托人偏偏要疑神疑鬼和自己的代理律師站到對立麵上去。
近期我們有個案件“龐鷹股份”,一百多個人,立案己經近二個多月了,法官告訴我們,被告提出了調解方案,問我方是否有調解意向。
說實話,如果調解金額合適,誰都希望能盡快拿錢結案。
但無論如何,我們都還是要對調解數據和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和逐一比對。
對於那些調解對當事人更有利的,我們當然建議當事人同意調解。
畢竟,調解付款周期短,不僅能盡快獲得賠付,也節約了國家司法資源。
這個案件,因為法人及公司相關高級管理層人員涉及到經濟犯罪,所以案件我們也是等了很久才啟動。
這期間,很多當事人打電話來質問我們為什麽不盡快起訴。
當然,我們實際上一直都這關注這家企業以及和這家企業相關的案件。
等待,是為了尋找最好的時機起訴。
有些案件,我們早早立案,但法院卻遲遲不處理。
然而,時機成熟時再立案,法院處理的就會快很多。
龐鷹股份立案後二個多月就收到對方的調解方案,案件處理進度已經是很快的了。
這個案件,被告的調解方案為:1、按計算投資差額損失的90%賠付;2、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後15個工作日內付款。
至於訴訟費嘛,因為是訴前調解,原告已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退款。
從賠付比例上來說,90%己經算挺高的了。
因為進入正常訴訟程序中,法官也是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將係統性風險等因素對投資者造成的投資損失部分予以扣除的。
畢竟股票投資本身就是高風險的投資產品,隻有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本身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才負有損償責任。
並非上市公司一出現虛假陳述行為,就要對投資者的所有損失承擔責任。
在這一點上,很多投資者存在認識上的誤區。
這種損失的賠償,不僅在股票買入、賣出時間上有限製,而且同一時間段內,投資者交易的時間和狀況不同,可以獲賠的投資差額損失也會出現很大的差異。
根據事先我們同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調解金額賠償比例在70%以上的,我們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調解。
在謹慎起見,對於超過70%的我們還是會提前告知當事人,征求一下他們的意見。
結果,調解方案一通知出去,很多當事人打電話來紛紛求實。
有的是想確認一下事情真偽,有的則是詢問其他人的反應。
當然了,大部分人都是接受調解的,畢竟很快就能拿到錢。
但由於是調前調解,正式的調解協議是沒有的。
一般情況下,隻有一份調解意向書。法院是不單獨出具法律文書的。
於是,問題來了。在調解方案告知各個委托人不久,法院打來電說我們的案件中有一位叫蔡雪娥的當事人,在一年前就已經接受過調解,並且都拿到賠償款了。
我向法官核對了蔡雪娥的身份信息後,確認確確實實是同一個人。
於是,我讓具體負責這個案件的助理律師打電話跟蔡雪娥聯係。
半小時後,朱紅來辦公室找我了。
“我和蔡雪娥聯係過了,她之前確實委托過一個律師,但她覺得那完全是上當受騙!”朱紅一臉懵逼的說。
“哦?她為什麽這麽說?”我好奇的問朱紅。
“她說那律師是證券公司人介紹的,她是被證券公司忽悠才委托的那位律師,她損失了五六萬,那個律師才給了她四萬多一點,並且法律文書什麽都沒有!她想讓我們繼續為她維權,她還想告那個騙子律師!”朱紅很認真的說。
我聽後,心中不免一驚。訴前訴解的案件,當然沒有法律文書呀!
我看了看她的調解金額,確實有五六萬元,但扣除律師費以後,可以歸還她的也就四萬多。
如果通過我們,結果也是一樣!
看來,並不是那位律師本身的問題,而是他並沒有向當事人們表述清楚。
以至於自己雖然付出了辛苦勞動,幫當事人們討迴了投資損失,卻落了個騙子的罵名。
我笑了笑,對朱紅說:“如果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屬實,她又依合同約定拿到了調解款,那麽就無可挽迴!訴前調解本來就沒有法律文書,那位律師也稱不上騙子!”
“哦,知道了!”
“對了朱紅,你去向這個案件所有接受調解的人再發一條補充說明,就講本案隻有調解意向書,法院不單獨出具法律文書!以後這樣的案件都這麽處理。”
“好,我知道了!”
朱紅說完,走出了我的辦公室。
她是半年前剛招進我們團隊的實習律師。
目前主要負責案件的通知,包括一審判決、二審判決、調解協議、調解意向等。
所以,這不是一個簡簡單單就能決策的事情。
不過,我和靜飛已經初步達成共識,這也是我今天在團隊會議上公布消息的原因。
考慮到目前符合條件的隻有梅圓圓、青蘋、亞子楠三個人,所以會後我準備再單獨跟她們三個開個小會,到時再聽聽她們的想法。
我想,隻有這樣,製訂出來的工作計劃才更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促進團隊不斷發展。
“熱情辦案,快樂工作!”這是我對團隊工作氛圍的期待,也是我接下來要不斷向團隊裏每位律師和助理傳輸的理念。
團隊裏每個人都把辦理案件、為當事人答疑解惑當成是一件非常快樂的事情,我們的法律服務才能高品質,才能對外樹立起良好的團隊形象。
團隊的規模效應才能得以最大發揮和體現。
律師每天的工作壓力大,強度高,如果心情還不好,必須會影響溝通的熱情,辦案的積極性。
所以,那些有事沒事打律師電話後一通報怨的當事人,其實是很不明智的。
一般情況下,代理律師和委托人之間本就是利益共同體,但很多委托人偏偏要疑神疑鬼和自己的代理律師站到對立麵上去。
近期我們有個案件“龐鷹股份”,一百多個人,立案己經近二個多月了,法官告訴我們,被告提出了調解方案,問我方是否有調解意向。
說實話,如果調解金額合適,誰都希望能盡快拿錢結案。
但無論如何,我們都還是要對調解數據和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和逐一比對。
對於那些調解對當事人更有利的,我們當然建議當事人同意調解。
畢竟,調解付款周期短,不僅能盡快獲得賠付,也節約了國家司法資源。
這個案件,因為法人及公司相關高級管理層人員涉及到經濟犯罪,所以案件我們也是等了很久才啟動。
這期間,很多當事人打電話來質問我們為什麽不盡快起訴。
當然,我們實際上一直都這關注這家企業以及和這家企業相關的案件。
等待,是為了尋找最好的時機起訴。
有些案件,我們早早立案,但法院卻遲遲不處理。
然而,時機成熟時再立案,法院處理的就會快很多。
龐鷹股份立案後二個多月就收到對方的調解方案,案件處理進度已經是很快的了。
這個案件,被告的調解方案為:1、按計算投資差額損失的90%賠付;2、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後15個工作日內付款。
至於訴訟費嘛,因為是訴前調解,原告已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退款。
從賠付比例上來說,90%己經算挺高的了。
因為進入正常訴訟程序中,法官也是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將係統性風險等因素對投資者造成的投資損失部分予以扣除的。
畢竟股票投資本身就是高風險的投資產品,隻有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本身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才負有損償責任。
並非上市公司一出現虛假陳述行為,就要對投資者的所有損失承擔責任。
在這一點上,很多投資者存在認識上的誤區。
這種損失的賠償,不僅在股票買入、賣出時間上有限製,而且同一時間段內,投資者交易的時間和狀況不同,可以獲賠的投資差額損失也會出現很大的差異。
根據事先我們同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調解金額賠償比例在70%以上的,我們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調解。
在謹慎起見,對於超過70%的我們還是會提前告知當事人,征求一下他們的意見。
結果,調解方案一通知出去,很多當事人打電話來紛紛求實。
有的是想確認一下事情真偽,有的則是詢問其他人的反應。
當然了,大部分人都是接受調解的,畢竟很快就能拿到錢。
但由於是調前調解,正式的調解協議是沒有的。
一般情況下,隻有一份調解意向書。法院是不單獨出具法律文書的。
於是,問題來了。在調解方案告知各個委托人不久,法院打來電說我們的案件中有一位叫蔡雪娥的當事人,在一年前就已經接受過調解,並且都拿到賠償款了。
我向法官核對了蔡雪娥的身份信息後,確認確確實實是同一個人。
於是,我讓具體負責這個案件的助理律師打電話跟蔡雪娥聯係。
半小時後,朱紅來辦公室找我了。
“我和蔡雪娥聯係過了,她之前確實委托過一個律師,但她覺得那完全是上當受騙!”朱紅一臉懵逼的說。
“哦?她為什麽這麽說?”我好奇的問朱紅。
“她說那律師是證券公司人介紹的,她是被證券公司忽悠才委托的那位律師,她損失了五六萬,那個律師才給了她四萬多一點,並且法律文書什麽都沒有!她想讓我們繼續為她維權,她還想告那個騙子律師!”朱紅很認真的說。
我聽後,心中不免一驚。訴前訴解的案件,當然沒有法律文書呀!
我看了看她的調解金額,確實有五六萬元,但扣除律師費以後,可以歸還她的也就四萬多。
如果通過我們,結果也是一樣!
看來,並不是那位律師本身的問題,而是他並沒有向當事人們表述清楚。
以至於自己雖然付出了辛苦勞動,幫當事人們討迴了投資損失,卻落了個騙子的罵名。
我笑了笑,對朱紅說:“如果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屬實,她又依合同約定拿到了調解款,那麽就無可挽迴!訴前調解本來就沒有法律文書,那位律師也稱不上騙子!”
“哦,知道了!”
“對了朱紅,你去向這個案件所有接受調解的人再發一條補充說明,就講本案隻有調解意向書,法院不單獨出具法律文書!以後這樣的案件都這麽處理。”
“好,我知道了!”
朱紅說完,走出了我的辦公室。
她是半年前剛招進我們團隊的實習律師。
目前主要負責案件的通知,包括一審判決、二審判決、調解協議、調解意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