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是,在這個看似完整的故事裏,始終有許多細節,沒有人可以說得清。


    比如,那把槍為什麽會響了三聲。


    隨後的日子裏,我知道了,這三聲槍響,全部都發自於同一把獵槍。


    我還知道了,那把被鋸掉了槍管的五連發中,就隻有三發子彈而已。


    再後來,我又知道了,那個尖叫的女人,就是我的媽媽。


    現在的這個故事,邏輯上已經合理。


    但我永遠都無法,去驗證它的真偽。


    因為我永遠都不會,主動跟我的媽媽,提及這件事情。


    不止是為了,照顧媽媽的情緒。


    還因為,我始終都無法原諒自己。在媽媽正自遭受苦難之時,我卻在偷著她辛苦攢下的錢財。


    如果這不是巧合,那在我決定逃學的那一刻起,就已經錯了。因為犯了逃學的錯,才擁有了一次,可以改變命運的機會。那是不是就可以理解為,犯錯才能擁有改錯的機會?


    既然是這樣,我為何不從一開始,就不去犯錯?


    如果這隻是個巧合,我又何必如此痛苦?就算我趕到了現場,爸爸就不會死了嗎?


    他死的地方,是他自己走進去的;


    殺死他的槍,是他自己帶進去的;


    槍裏的子彈,是他自己裝進去的。


    雖然槍響時,是媽媽的手握著的。


    但我更願意相信,那隻是爸爸錯借了媽媽的手,殺死了他自己!


    而我口供的內容,就是媽媽開槍的理由。


    通過我的敘述,側麵印證了,爸爸確實有著持槍殺人的可能。


    這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可以成立的前提。


    但在我拚湊出的,那段完整的故事當中,卻始終沒能找到,媽媽會開槍的原因。


    總是喜歡咬文嚼字的我,深知“理由”與“原因”,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別的。


    “理由”指的是,解釋為什麽采取某種行動,或持有某種信念的論據與邏輯。


    它可以是主觀的,基於個人的信念或價值觀。


    理由,不一定直接導致某事發生。但可以解釋,為什麽某事被認為應該發生,或為什麽某人采取了某種行動。


    “原因”則不同。


    它通常指的是,導致某事發生或存在的事實與情況。


    它是因果關係中的“因”,即導致結果出現的直接因素。


    隻是每年的五月份,我都會一個人偷偷地猜測,那最終射向了爸爸頭部的三發子彈,究竟是因何發生的?


    如果我拚湊出的那個故事,便是真相的話。那麽關於那三槍,我能想到的,最符合邏輯的結果,首先便是在之前的那些拉扯間,媽媽的手指,無意當中落在了扳機之上。


    至於那第一槍,便是爸爸最後試著抽出那把“噴子”時,直接導致媽媽的手指,被動著觸發了扳機。


    緊跟著的第二槍,則是來源於,媽媽受到了第一槍爆炸聲的驚嚇,下意識地握緊了雙拳,再度觸發了扳機所至。


    第二聲槍響的時候,她一定是閉上了眼睛的。


    而最後一槍,很有可能,是她突然感覺到,有溫熱的液體,濺到了她的身上。還有可能是她睜開了眼睛,看到了爸爸,那已經被散彈轟的,隻剩下了一半的臉。


    在當時的情況下,已經沒有什麽會比扣動扳機,更能消除恐懼的辦法了。


    當這個結果,馬上就要進入到第三十個年頭時,我才終於從媽媽的口中,聽到了另外一個版本。


    可無論版本怎樣更迭,對於結果而言,都已毫無意義。


    而且,那已經是很久以後的事了。


    隻說媽媽被免於刑事責任以後,案件又進入到了民事調解的過程。


    因為媽媽與爸爸的關係,在法理上均屬於獨立的個體。而當他們離婚的時候,我的媽媽又選擇了淨身出戶。


    所以,從法律上講,爸爸死了以後,我仍然需要在我的爺爺家生活。


    如果把我的存在,當成是一筆遺產的話,大家或許就可以理解了。


    隻有我的爺爺和奶奶,才是爸爸的第一遺產繼承人。


    當然,我不是遺產。


    我是累贅。


    但與遺產一樣,我的爺爺和奶奶,理應是我這個累贅的第一承擔者。


    而作為爸爸的家人們,肯替媽媽出具民事諒解書的第一個條件,便是要媽媽的家人們,對撫養我所需要的費用,進行一次性的支付,共計是兩萬五千元整。


    理由是他們認為,我的媽媽已經沒有了指望。因為她已經罹患了許多重疾,明日難盼。孩子又那麽小,花錢的地方會有很多,自當早做準備才好。


    在這個充分的理由支撐下,媽媽的親戚們,便同意並第一時間全額支付了這筆費用。


    這兩萬五千元人民幣,是爸爸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後,從媽媽的親戚們手中換迴的。


    這兩萬五千元人民幣,是爸爸的親戚們,打著我的名義,以爸爸的生命為籌碼換迴的。


    雖然我是個累贅,但這兩萬五千元,卻是筆實實在在的遺產。


    在1995年,對於一個普通的家庭來說,這也是一筆巨額遺產。


    “撫養費”,是它的名字。


    作為被撫養者,我更是這筆巨額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者。


    在計算這筆錢的數額時,是按照撫養我到十八周歲的需要,作為標準的。


    而當時的我,隻有七周歲。


    也就是說,理論上,這筆錢應該被合理地分配在,我未來的十一年人生當中。


    但事實上卻是,這筆錢在付款的存折上,待了可能都沒有十一分鍾,便被那些“要賬鬼”們刮分幹淨了。


    我說過,爺爺和奶奶一共生了四個孩子。除了我的爸爸外,還有我的大姑,二叔和老叔。


    爸爸活著的時候,確實沒少給這些人添麻煩。


    他死了以後,這些人終於都富有了一把。


    雖然,那些富有,都是短暫的。


    如果這筆錢的名字是叫“補償金”,或者隨便其他什麽巧立的名目。


    那麽,這樣的處理,就是無可厚非的。


    可它的名字叫“撫養費”,卻一分都沒有被花在我的身上……


    但細細想來,我應該也是花了的,畢竟我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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