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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明初以來分別征收的田賦和力役,即把多種多樣的力役,包括甲役、徭役、雜役、力差等等,合並為一,總編為一條,並入田賦的夏秋兩稅一起征收。
舊的役法有銀差和力差,根據戶、丁標準進行僉發。實行一條鞭法後,徭役一律征銀,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役銀的編派,亦由原先的由戶、丁分擔變為以丁和田地來分擔。
每一州縣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從所收的稅款中出錢來雇募,不再無償調發平民。
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貢方物,以及上繳京庫備做歲需和留在地方備做供應的費用,都並在一條鞭法中課征。
課征對象為田畝,納稅形態是以銀折辦,即所謂的“計畝征銀”。
“一條鞭法”據《明史》記載:合並賦役,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並一起征收,同時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將過去按戶、丁出辦徭役,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攤派;賦役負擔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麥以外的,一律折收銀兩;
農民及各種負擔力役戶可以出錢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應;賦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裏長辦理征解賦役的“民收民解”製,改為“官收官解”製。
具體來講就是:
1、清丈土地,擴大征收麵,使稅賦相對均平。
針對當時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隻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部分清丈的結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2、統一賦役,限製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
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征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全部簡並為一體。
將賦歸於地,計畝征收;把力役改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於賦役統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為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定,農民得以稍安。
3、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征收辦法更加完備。
我國古代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征稅,隻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為穀粟實物。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後,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征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餘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為色銀。
與此同時,賦役征課也不再由裏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為辦理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曆史意義:
積極意義
1、一條鞭法後,役銀編審單位由裏甲擴大為州縣,對裏別之間民戶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有一定調節作用,使由賦役問題產生的階級矛盾暫時得到緩解,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2、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製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係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另外,相對明初賦役製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
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3、降低了課稅成本,增加了朝廷賦稅收入。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官府直接把賦役清單發給各戶,各戶直接把賦役交給官府,去除了裏長和糧長的重役及痛苦和拘私舞弊、耗損公糧的弊端。
由於以銀納稅比以實物納稅運輸輕便,使得賦役的繳納、運輸等也非常方便,節約了稅收征納成本,既提高了課稅的行政效率,又提高了課稅的經濟效率。
4、一條鞭法在中國賦役製度史上是一件劃時代的大事,它改變了曆代“賦”與“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役製度,標誌著賦稅由實物為主向貨幣為主、征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的轉變。
消極意義
一條鞭法雖有其進步意義,但它是封建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仍然是為封建社會的基礎服務的。它的實行是為了整理封建政權的財政。一條鞭法是一種改良主義的政策,是含有專業主義政權和豪種地主鬥爭的性盔。但是這個“改良”和“鬥爭”也是極其微弱的,連對當時豪紳地主優免權也要“除外”。
1、南橘北枳
一條鞭法是江南地區百餘年各種賦役製度改革的結果,其自身帶有很強烈的江南地域色彩,將地域性色彩強烈的地方政策,一成不變地推行全國其他地區,必然因地域環境差別、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地方官員維護本地區及本階層利益而進行阻撓等因素引發矛盾,而這種矛盾直接會導致農民利益受損。
2、額外增派
一條鞭法原以征銀入官、取用於官,但一條鞭法施行後,並沒有達到消除雜役之害的目的。一條鞭法的破壞,突出表現為額外增派,當地政府在一條鞭法之外另行增加徭役賦稅,擾民非常厲害。大體上在萬曆末天啟初,一條鞭法已不遵守。
3、火耗問題
一條鞭法施行還滋生了另一個以後影響非常久遠的問題,即火耗問題,因稅法規定納銀,而銀兩熔鑄過程就產生了所謂“火耗”。熔鑄碎銀的實際火耗為平均每兩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二,但實際征收的火耗往往高得多,每兩達二至三錢,有時甚至更多。火耗成為地方聚斂的一個巧妙的手段,也成為納稅人沉重的負擔。
4、銀貴穀賤
官方兩稅收的是白銀。民間在交稅的時候會將穀物等產出折算成銀子,所以要在繳納兩稅的時候集中向商人兌換,而商人借此將銀價抬高,這是明清延續的一大弊政,又被稱為殘民一條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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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明初以來分別征收的田賦和力役,即把多種多樣的力役,包括甲役、徭役、雜役、力差等等,合並為一,總編為一條,並入田賦的夏秋兩稅一起征收。
舊的役法有銀差和力差,根據戶、丁標準進行僉發。實行一條鞭法後,徭役一律征銀,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役銀的編派,亦由原先的由戶、丁分擔變為以丁和田地來分擔。
每一州縣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從所收的稅款中出錢來雇募,不再無償調發平民。
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貢方物,以及上繳京庫備做歲需和留在地方備做供應的費用,都並在一條鞭法中課征。
課征對象為田畝,納稅形態是以銀折辦,即所謂的“計畝征銀”。
“一條鞭法”據《明史》記載:合並賦役,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並一起征收,同時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將過去按戶、丁出辦徭役,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攤派;賦役負擔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麥以外的,一律折收銀兩;
農民及各種負擔力役戶可以出錢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應;賦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裏長辦理征解賦役的“民收民解”製,改為“官收官解”製。
具體來講就是:
1、清丈土地,擴大征收麵,使稅賦相對均平。
針對當時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隻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部分清丈的結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2、統一賦役,限製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
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征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全部簡並為一體。
將賦歸於地,計畝征收;把力役改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於賦役統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為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定,農民得以稍安。
3、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征收辦法更加完備。
我國古代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征稅,隻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為穀粟實物。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後,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征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餘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為色銀。
與此同時,賦役征課也不再由裏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為辦理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曆史意義:
積極意義
1、一條鞭法後,役銀編審單位由裏甲擴大為州縣,對裏別之間民戶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有一定調節作用,使由賦役問題產生的階級矛盾暫時得到緩解,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2、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製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係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另外,相對明初賦役製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
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3、降低了課稅成本,增加了朝廷賦稅收入。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官府直接把賦役清單發給各戶,各戶直接把賦役交給官府,去除了裏長和糧長的重役及痛苦和拘私舞弊、耗損公糧的弊端。
由於以銀納稅比以實物納稅運輸輕便,使得賦役的繳納、運輸等也非常方便,節約了稅收征納成本,既提高了課稅的行政效率,又提高了課稅的經濟效率。
4、一條鞭法在中國賦役製度史上是一件劃時代的大事,它改變了曆代“賦”與“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役製度,標誌著賦稅由實物為主向貨幣為主、征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的轉變。
消極意義
一條鞭法雖有其進步意義,但它是封建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仍然是為封建社會的基礎服務的。它的實行是為了整理封建政權的財政。一條鞭法是一種改良主義的政策,是含有專業主義政權和豪種地主鬥爭的性盔。但是這個“改良”和“鬥爭”也是極其微弱的,連對當時豪紳地主優免權也要“除外”。
1、南橘北枳
一條鞭法是江南地區百餘年各種賦役製度改革的結果,其自身帶有很強烈的江南地域色彩,將地域性色彩強烈的地方政策,一成不變地推行全國其他地區,必然因地域環境差別、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地方官員維護本地區及本階層利益而進行阻撓等因素引發矛盾,而這種矛盾直接會導致農民利益受損。
2、額外增派
一條鞭法原以征銀入官、取用於官,但一條鞭法施行後,並沒有達到消除雜役之害的目的。一條鞭法的破壞,突出表現為額外增派,當地政府在一條鞭法之外另行增加徭役賦稅,擾民非常厲害。大體上在萬曆末天啟初,一條鞭法已不遵守。
3、火耗問題
一條鞭法施行還滋生了另一個以後影響非常久遠的問題,即火耗問題,因稅法規定納銀,而銀兩熔鑄過程就產生了所謂“火耗”。熔鑄碎銀的實際火耗為平均每兩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二,但實際征收的火耗往往高得多,每兩達二至三錢,有時甚至更多。火耗成為地方聚斂的一個巧妙的手段,也成為納稅人沉重的負擔。
4、銀貴穀賤
官方兩稅收的是白銀。民間在交稅的時候會將穀物等產出折算成銀子,所以要在繳納兩稅的時候集中向商人兌換,而商人借此將銀價抬高,這是明清延續的一大弊政,又被稱為殘民一條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