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想刪除這章的,可惜網站有規定刪除不了,請大家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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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六日部公布)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遷徙自由,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除武裝部隊、機關、兵營,及各外國駐華使領館之外交人員外,凡在城市之中外居民,均須一律遵守。


    第三條 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處食宿者,不論其人數多少,關係如何,均稱一戶;但如一家分居數處,分起夥食,相距較遠者,或數家雖同居一處而經濟各自獨立者,均得分別立戶。其分類如下:


    一.住家戶:一般住戶,以其主管人為戶主。如係單人合住者,以其居住較久或有固定職業者為戶主。


    二、工商戶:凡公營私營之企業、工廠、公司、商店、作坊、合作社、貨棧、醫院、娛樂場所等,以其經理、廠長,或其他主管人為戶主。


    三、公寓戶:凡旅館、客棧、代理店、會館等,以其經理人或主管人為戶主。如旅客居住在三月以上,或內設商店者,須另行立戶。


    四、船舶戶:凡陸上無住所以船舶為家者,或雖陸上有住所,而長期食宿於船舶者,以該船主管人為戶主。


    五.寺廟戶:凡庵、觀、寺、院、教堂等均屬之,以其主持人為戶主。


    六、外僑戶:凡在我國境內之各國僑民(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均稱外僑戶,以其負責人為戶主。


    第四條 戶口管理一律由人民機關執行,各種簿冊、表格、證件,應力求簡化便利人民,均由中央人民政府部統一印製樣式,由省(市)級人民機關翻印。人員執行任務時,各戶不得拒絕。


    第五條 戶口變動時,戶主須按照規定,持戶口簿至當地人民機關,辦理手續。


    一、遷出:


    凡遷出者,須於事前向當地人民機關申報遷移,注銷戶口,發給遷移證(同一派出所轄區內之遷移不發給遷移證)。


    二、遷入:


    (一)凡遷入者,須於到達住地三日內,向當地派出所申報入戶。有遷移證者,應呈繳遷移證;無遷移證者,應補交其他適當證件。


    (二)被解放之偽官兵,及釋放之犯人,須持軍事機關或人民司法機關、人民機關之證件,申報入戶。


    三、出生:


    嬰兒出生後一月內,由戶主或其父母申報之。


    被遺棄之嬰兒,由發現人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機關處理之。


    四、死亡:


    (一)在死亡未入殮以前,二十四小時內,由戶主或家屬申報之;


    無家屬或家屬不在者,由鄰居報告之。


    (二)暴死或死因不明,以及傳染病死亡者,由戶主、家屬或發現人立即報告之。


    (三)未報出生即已死去之嬰兒,應補作出生、死亡報告。


    前三項規定之死亡,均須領得埋葬證後方準埋葬。


    五、凡結婚、離婚、分居、並居、失蹤、尋迴、收養、認領、雇工、解雇、開張、歇業或戶主之職業等有變動時,均須分別報告之。


    第六條 來客住宿超過三日者,須向派出所報告。


    第七條 各戶均須置備戶口簿,按實填寫,以備查對;醫院除備有戶口簿外,須另備住院病人登記簿,病人入院出院按時報告之;旅棧、客店均須備旅客登記簿,於每晚就寢前,送當地人民機關檢閱備查。


    第八條 違背本條例規定,按其情節輕重處分之。


    第九條 凡機關、人民團體、學校、軍事工廠等,均稱為公共戶;公共戶口亦須受人民機關管理,其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暫行條例自公布之日起,過去各地頒布之城市戶口管理條例或規則,一律作廢,統按本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一條 各大行政區、省(市)人民機關,得依據本條例之精神製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


    第十二條 本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由中央人民政府部公布施行。


    主角家庭設定的年齡


    父親:劉正華 1915 母親:張蘭英 哥哥:1935劉平義 妹妹:1946劉宛瑩。姑姑 劉秀娥1918,姑父王景輝木匠 表哥王波 1936,表弟王濤1939


    主角:劉平安 實際1937年出生(隔壁有本小說因為年齡被封了,經書迷大佬提醒,已經從頭進行了修改,把主角提了3歲,對整本小說沒啥影響,反正主角的生理和心理都已是成年人,小說別較真。)


    至於房屋安排在部分讀者的質疑中,打算也修改下,也簡單的查了下資料。


    68號院的房子登記劉平義(戶主)和主角的母親,95號院登記劉宛瑩(戶主)和劉平安,大柵欄那邊就登記劉平安(戶主)和老太太。


    這是查到的一些資料,1958年四九城的經租房基本完成,對普通家庭有起征點,15間平房或200多平米,但實際中也有上下浮動,而且理論上是自願的。


    四九城的當然私房改造時間可能會更早一點。


    所以主角家裏的房子問題不大,戶主和戶籍都是分開的。


    同時期也有很多人玩文字遊戲或者鑽漏洞,沒有被征收,不管哪個時期都有。比如後期房屋不得買賣,還是有很多人寫了贈予,找關係把房子弄到手。


    在1958年,四九城等中心城市進行了“經租”,即把私房的經營權收到房管部門手中,統一“經營租賃”,這個過程被稱為“私房改造”。這一措施確實便於管理,並能杜絕隨便漲房租的問題。


    房主在此期間能獲得一定的租金,一般是市場評估值的30%上下,高的能到原房租的40%,低的也就20%。這個過程非常迅速,前後不到一個月就完成了。四九城的標準是成分不好的家庭沒有標準,隻要有被認定的房子就可以改造。


    對普通家庭有起征點,15間平房或200多平米,但實際中也有上下浮動。是否交給政府主要看業主,理論上是自願的,但實際操作中,由於四九城作為國都和大躍進時期的特殊背景,大多數業主都自願上交了房契,66年起風後租金都不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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