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時間轉瞬而逝,在第四天的黎明時分,太陽剛剛升起月亮尚未完全消失之際,張涇遵照規矩下達讓所有考生停止作答的命令。


    緊接著,受卷官按照順序逐一收迴試卷,並將考卷、草稿紙和答題紙分別放入三個不同的箱子裏,然後鎖上箱子,鑰匙上交交給張涇集中保管。


    經過漫長的等待,終於熬過了這段艱難的時光,此時此刻,眾多考生們都如釋重負地活動著身體,左右扭動,借此緩解長時間保持同一姿勢所帶來的僵硬感。


    當張涇確認所有試卷都已經收繳完畢之後,趙景才麵向考生們宣布道:“各位學子,本次考試的成績將會在本月底公布,請大家務必於三十日當天前往宣德門查看榜單。在此,本王衷心祝願各位都能夠取得優異的成績。”


    聽到這話,考生們齊齊表示:“多謝晉王殿下!”


    等他們向趙景行禮拜別,然後有條不紊地離開考場。


    在離開的路上,有的考生三五成群地聚集在一起,互相交流著考試的經驗和感受;還有的則已經開始商量著晚上要去哪家酒樓或茶館慶祝一番了。


    隨著最後一名考生踏出考場,趙景也開始安排在場的眾多官員先行返迴,各自迴去吃飯、休息。


    至於試卷,則要等到明天再行開啟,以便進行閱卷評分等後續工作。


    遣走張涇等人,趙煚即刻招來了彌封官柴禹錫,安排他帶人封卷。


    彌封官就是負責將考生的姓名和其他個人信息密封,以保證閱卷的匿名性,也稱糊名官,立於糊名法之上。


    糊名法創立於武則天即位初年,這一製度旨在確保科舉考試的公正性。


    具體操作方式是將考生的姓名和籍貫用紅紙遮蓋住,同時也遮住了初考官所評定的等級。


    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等到成績確定之後才揭開考生的真實身份,以防止徇私舞弊或者故意除名現象的發生。


    事實證明,這種方法效果確實不錯。在後來的仁宗朝皇佑年間的一次國子監考試中,有位名叫鄭獬的考生自認為文采出眾,篤定自己能夠奪得榜首。


    然而當榜單公布時,他驚訝地發現自己僅僅名列第五,對於這個結果,他感到極度不滿。於是乎在寫給主考官的答謝啟詞中,鄭獬毫不客氣地指責考官評判有誤。


    不久之後,終於迎來了殿試這一關鍵時刻。


    巧合的是,被鄭獬指責的考官依然擔任主考官之職。當他翻閱答卷時,突然看到了一份筆法和風格都與鄭獬極其相似的試卷。


    由於之前的恩怨令他心生不滿,故意將這份試卷黜落。


    然而,令主考官始料未及的是發榜之時鄭獬的名字竟赫然在列,而且他真的成了當屆狀元!


    至於主考官,在後來被查到故意黜落考卷一事被上司請去喝茶了。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例子與大文學家蘇東坡息息相關。


    神宗朝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蘇軾名下弟子李鷹應試,蘇軾愛惜其才智想讓他高中遂在鎖院前將考題泄露給了李鷹。


    待改卷時蘇軾見一考生答卷所寫極富道理,文思上乘,認為必定是李鷹的答卷,便評其卷為第一,直到放榜時方才知曉狀元乃另外一人,而李鷹已然落榜,可謂造化弄人。


    以上兩例足可證明糊名法的實行能有效限製官員徇私,權臣把控考場的弊端,進而使得科考盡可能趨於公平,寒門子弟乃至平常百姓能夠通過科考踏入仕途,逆天改命。


    不過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糊名法的出現雖然可以避免考官看到考生信息,但後續依舊有官員與考生認筆跡或留記號而進行作弊的惡行出現,譬如真宗朝,陳堯諮任殿試考官,樞密直學士劉師道之弟劉幾道參加殿試,為了討好劉師道,陳堯諮便讓劉幾道故意在答卷前後留下兩處點墨,從而將其錄為優等之列。


    事發後真宗大為惱火,對陳堯諮貶官處理。而為了杜絕此類情況再發生,真宗於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開始在殿試中實行謄錄,景德四年定製。


    所謂謄錄,即在收卷後,派專人將考生考卷全部重新抄寫一遍,考官根據二撰副本評閱定等。


    為防止謄錄官胡亂改寫試卷,真宗詔令規定其必須按照原文謄錄,不準隨意篡改文意或增減語句,又設校勘官對謄寫卷進行校勘,確定沒有錯誤後才能標號彌封送複考官再定等。


    在此當中,考生的親筆試卷定名為“真卷”,送交彌封官保存。謄錄卷稱為“草卷”,送交主考官評閱。


    由於考官看到的已經不是考生親筆所答試卷,進一步有效杜絕了舞弊現象的發生。


    見效果甚佳,真宗朝大中祥符八年(公元 1015年),朝廷又設置專門的謄錄院,此後在省試也開始實行謄錄法,隨後又將謄錄的辦法推廣到所有的考試中去。


    為防止書吏有意或無意抄錯文字,給考生帶來麻煩,還派內侍二人監場,並設讀官,讓其負責謄寫後的校對工作,其製度之嚴密,可見一斑。


    總而言之,糊名和謄錄製度的建立,都是為了從根本上鏟除科舉製度中殘留下來的薦舉法,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徇私舞弊的發生。


    趙大從開國初期起,宋朝用了半個世紀的時間,圍繞著如何防止大官僚操縱科舉、造成選士作弊的這個主要問題,對選舉製度做了一係列精心的謀劃和改革,製定了一套相當嚴格的科舉條例,以保證皇帝能真正掌握取士之權。


    正常曆史中,糊名製度的再應用需要等到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將作監丞莆田陳靖上書趙二,在采納之後才實行的,隻是現在被趙景提前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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