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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萬棠看著半天,語重心長地說道:“兒子,你做事能不能穩當一點,你大晚上的跑出去也就算了,還被警察當嫌疑犯給抓起來,這要是被媒體知道,指不定又鬧出什麽誤導新聞。”
向後退了一步,看了看郝萬棠,一臉輕視地說道:“我就知道你不是擔心我,你是擔心你的公司,你哪會關心我呀,是不是。”
郝萬棠聽到的抱怨,也不知道說什麽,走到桌子前重新拿起酒杯將杯子中的紅酒一飲而盡。
看到郝萬棠喝酒喝得這麽急,邊上樓梯邊緩緩說道:“你別喝這麽多酒,當心身體,早點休息吧!”
躺上床很快就入睡,在睡夢中,又聽到令他煩躁的手機鈴聲,抱怨著說道:“唉,我怎麽每次睡覺都忘記關手機鈴聲啊,真的是,誰呀不知道擾人清夢猶如殺人父母。”
用很憤怒的語氣接聽電話,這時聽到電話那邊是司馬淇淇的聲音,深唿吸一口氣盡量平複自己的怒氣再重新接聽司馬淇淇的電話。司馬淇淇打電話來是找去運動。抓了抓頭,迷迷糊糊地勉強答應司馬淇淇。
換了一身運動裝下了樓,郝萬棠吃著早餐疑惑地看著,仿佛失去魂魄似的一步一挪走著,看到郝萬棠那表情,也沒有理會。來到小區外,看到司馬淇淇拿著一個大包正站在門口。
來到司馬淇淇身邊,看著司馬淇淇手中的大包疑惑地問道:“你在電話裏不是說活動活動筋骨,你拎這麽大包幹什麽,這樣還好做運動嗎?”
司馬淇淇笑而不語,來著來到一個健身俱樂部,抬頭看了一眼,十分鄙視地說道:“把錢花在這上麵的人都是不知道金錢的價值,明明在外麵跑跑步登登山一分錢都不花,可是便要選擇這種地方燒錢,嗯,我也去開個健身俱樂部好了。”
司馬淇淇招唿了一聲,兩人走了進去,司馬淇淇換好衣服從更衣室裏走了出來,發現司馬淇淇換了一身白色道服,最吸引人的司馬淇淇腰間綁著一根黑色的腰帶。
走到司馬淇淇身邊,驚訝得說不出話來,這時司馬淇淇笑了笑說道:“我一般活動筋骨都是來這練練跆拳道,跟別人切磋幾招,你要不要跟我一起去練練。”
想到之前司馬淇淇僅有的幾次出手,心想:“難怪這女人身手這麽好,原來還是跆拳道高手,算了吧,萬一這女人趁此機會對我拳腳相加,那我不是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
司馬淇淇還站著等的迴答,這時笑了笑拒絕司馬淇淇的邀請,高訴司馬淇淇他會在這裏選擇他自己感興趣的項目玩玩的,讓司馬淇淇自己去活動。司馬淇淇聽到這麽說,也就不勉強,告訴她鍛煉結束的時間,點了點頭。等司馬淇淇走後,找了個位置一屁股坐了下來,靠著牆又昏昏欲睡,正當要睡著的時候,沒想到聽到一陣銀鈴般的笑聲。
發現聲音就是旁邊房間裏傳來的,探頭看房間裏是什麽情況,這一看困意一掃而空,原來裏麵也是一幫穿著道服的,不過男的少,女的很多,而且很多長得很好看,抬頭看了看門牌,原來是柔道部。這時看到一個男的跟女的練習,瞬間來了興趣。不過可不想花錢,於是找了件幹淨道服就溜進柔道部。
時間很快過去,司馬淇淇出來正好看到,看到的打扮疑惑地問道:“你怎麽這身打扮,你學習柔道去了?”
笑著說道:“我沒有花錢,隨便找了套道服混進去,哇可以跟美女們身體接觸,這感覺真好。”
司馬淇淇一臉鄙視地看著,倆人離開健身俱樂部,司馬淇淇問道:“誒,你就這樣進去,別人沒把你踢出去?”
笑著說道:“哈哈,那柔道班人那麽多,肯定隻認衣服不認人呀,我找件道服穿上就進去了,都沒人理我,聰明吧!”
司馬淇淇聽到這最後一句,一下停住了腳步。
司馬淇淇正式接手李強案子,因為司馬淇淇在警方寄過來的錄像中,清楚看到錄像中兩個警察並沒有告訴李強他應有的權利。司馬淇淇以此為理由向裁決庭提出上訴申請。
到了庭審這天,司馬淇淇在庭審時首先向法官列舉警方在調查李強的時候,並沒有向李強說明李強應有的權利。
司馬淇淇看著坐在證人席作證的警官,司馬淇淇緩緩地問道:“證人,請問你,為什麽你們在錄口供的時候,沒有向我當事人說明他應有的權利,你們是不是故意隱瞞好讓我的當事人錄口供時使口供前後矛盾以便讓你們以此為疑點起訴他?”
這時檢控官站起來反駁:“法官閣下,錄像中不是警方沒有宣布權利,而是因為當時李強已經找過律師,而警方認為李強所找的律師在與李強會麵的時候已經告訴李強他應有的權利,而李強在錄口供時也親口表示他知道他的權利,而且他表示不需要律師在場,法官閣下我這裏有一份證據,也是警方給李強錄口供的時候錄的。我請求播放這個錄像。”
法官點了點頭,於是檢控官將u盤交給法庭工作人員,法庭工作人員將視頻播放出來。視頻裏很清楚地看到是兩個警察和李強坐在口供房。
視頻播放,隻聽到視頻中其中一個警察向李強問道:“李強你知道你的權利吧,你確定要這麽做?”
隻見視頻裏李強點了點頭。這時檢控官讓法庭工作人員按下暫停。
檢控官看著司馬淇淇笑了笑,緩緩說道:“辯方律師,這個視頻提供的資料可以反駁你之前的觀點吧!法官閣下由此可以看出當時警方並不是有意不向李強告知權利,而是李強在知道自己的權力下自己放棄他的律師陪同,自己錄口供。可誰知李強對於那雙黑色手套的來曆口供前後矛盾,這才讓警方產生了懷疑。”
檢控官頓了頓,看著法官接著說道:“法官閣下,所以由此可以證明警方並不是故意冤枉李強,而是基於李強的口供的可疑表現而進行的合理懷疑。”
檢控官說完看著司馬淇淇輕蔑地笑了笑,坐了下去。
這時司馬淇淇站起來緩緩說道:“法官閣下,我認為檢控官刻意隱瞞證據,在之前交給我方的視頻錄像中,並沒有這段視頻,而且法官閣下,從控方呈堂的視頻錄像中,警方隻是向我當事人詢問他是否知道他應有的權利,這段對話並沒有直接指明我當事人的權利,我方也可以認為當時警方說的是其他權利,並不是我的當事人在錄口供的時候可以保持緘默,並且告訴我的當事人他所說的話將會被作為呈堂證供。”
法官看著檢控官緩緩問道:“檢控官,為什麽之前辯方律師提供的視頻沒有你呈堂的這段視頻內容?”
檢控官站起來迴答:“法官閣下,這段視頻錄製正好是攝像機錄製到最後,而辯方律師所拿的錄像,是開始口供的那一部分。這段視頻是我們控方重新檢驗錄像時發現,我方沒有及時告知辯方律師,是我方不對,不過這個視頻是完全合法的,所以請法官閣下接納我方的證據。”
法官聽檢控官這麽說,看著司馬淇淇緩緩說道:“辯方律師,你在向檢控方麵詢問證據時有沒有說明你要的錄像包含範圍,還是隻是讓檢控提供當時錄口供的視頻。”
司馬淇淇聽到法官的問題陷入了思考,這時檢控官站起來拿起他的手機說道:“法官閣下,之前辯方律師向我詢問證據,正巧我的手機錄了音,我請求當庭播放。”
法官想了想,緩緩說道:“現在休庭15分鍾,控辯雙方律師,跟我到辦公室。”
十五分鍾過後,重新開庭,法官宣布檢控官之前舉證的視頻行為不存在隱瞞證據故意誤導辯方律師,因此檢控官提供的證據具有合法性,法庭接受檢控提供的證據。這時法官看著司馬淇淇,詢問司馬淇淇是否還有其他證據呈堂。
司馬淇淇點了點頭,拿起一份文件平靜地說道:“法官閣下,之前警方讓法證對那雙黑手套進行檢查,從黑手套的表麵提取到當時女事主的dna,以此作為起訴證據控告我的當事人,這份是檢驗報告。”
說著,司馬淇淇將檢驗報告放到法庭投放儀上,而法官這時也翻看他手中的文件。
這時到司馬淇淇說道:“法官閣下,這份檢控報告的確可以表明這雙手套是毆打過女事主,可以證明是搶劫犯當時戴著犯案的,但是法證並沒有從手套內部提取到有效的dna,搶劫這種情況是個人都會緊張,手心都會流汗。可是現在法證在手套內部並沒有提取到我當事人李強先生的dna,按證據的邏輯性來說手套隻能作為搶劫女事主的工具,而不能證明是屬於誰的,這起案子表麵證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可警方卻以此作為起訴我當事人的證據,這種做法並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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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萬棠看著半天,語重心長地說道:“兒子,你做事能不能穩當一點,你大晚上的跑出去也就算了,還被警察當嫌疑犯給抓起來,這要是被媒體知道,指不定又鬧出什麽誤導新聞。”
向後退了一步,看了看郝萬棠,一臉輕視地說道:“我就知道你不是擔心我,你是擔心你的公司,你哪會關心我呀,是不是。”
郝萬棠聽到的抱怨,也不知道說什麽,走到桌子前重新拿起酒杯將杯子中的紅酒一飲而盡。
看到郝萬棠喝酒喝得這麽急,邊上樓梯邊緩緩說道:“你別喝這麽多酒,當心身體,早點休息吧!”
躺上床很快就入睡,在睡夢中,又聽到令他煩躁的手機鈴聲,抱怨著說道:“唉,我怎麽每次睡覺都忘記關手機鈴聲啊,真的是,誰呀不知道擾人清夢猶如殺人父母。”
用很憤怒的語氣接聽電話,這時聽到電話那邊是司馬淇淇的聲音,深唿吸一口氣盡量平複自己的怒氣再重新接聽司馬淇淇的電話。司馬淇淇打電話來是找去運動。抓了抓頭,迷迷糊糊地勉強答應司馬淇淇。
換了一身運動裝下了樓,郝萬棠吃著早餐疑惑地看著,仿佛失去魂魄似的一步一挪走著,看到郝萬棠那表情,也沒有理會。來到小區外,看到司馬淇淇拿著一個大包正站在門口。
來到司馬淇淇身邊,看著司馬淇淇手中的大包疑惑地問道:“你在電話裏不是說活動活動筋骨,你拎這麽大包幹什麽,這樣還好做運動嗎?”
司馬淇淇笑而不語,來著來到一個健身俱樂部,抬頭看了一眼,十分鄙視地說道:“把錢花在這上麵的人都是不知道金錢的價值,明明在外麵跑跑步登登山一分錢都不花,可是便要選擇這種地方燒錢,嗯,我也去開個健身俱樂部好了。”
司馬淇淇招唿了一聲,兩人走了進去,司馬淇淇換好衣服從更衣室裏走了出來,發現司馬淇淇換了一身白色道服,最吸引人的司馬淇淇腰間綁著一根黑色的腰帶。
走到司馬淇淇身邊,驚訝得說不出話來,這時司馬淇淇笑了笑說道:“我一般活動筋骨都是來這練練跆拳道,跟別人切磋幾招,你要不要跟我一起去練練。”
想到之前司馬淇淇僅有的幾次出手,心想:“難怪這女人身手這麽好,原來還是跆拳道高手,算了吧,萬一這女人趁此機會對我拳腳相加,那我不是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
司馬淇淇還站著等的迴答,這時笑了笑拒絕司馬淇淇的邀請,高訴司馬淇淇他會在這裏選擇他自己感興趣的項目玩玩的,讓司馬淇淇自己去活動。司馬淇淇聽到這麽說,也就不勉強,告訴她鍛煉結束的時間,點了點頭。等司馬淇淇走後,找了個位置一屁股坐了下來,靠著牆又昏昏欲睡,正當要睡著的時候,沒想到聽到一陣銀鈴般的笑聲。
發現聲音就是旁邊房間裏傳來的,探頭看房間裏是什麽情況,這一看困意一掃而空,原來裏麵也是一幫穿著道服的,不過男的少,女的很多,而且很多長得很好看,抬頭看了看門牌,原來是柔道部。這時看到一個男的跟女的練習,瞬間來了興趣。不過可不想花錢,於是找了件幹淨道服就溜進柔道部。
時間很快過去,司馬淇淇出來正好看到,看到的打扮疑惑地問道:“你怎麽這身打扮,你學習柔道去了?”
笑著說道:“我沒有花錢,隨便找了套道服混進去,哇可以跟美女們身體接觸,這感覺真好。”
司馬淇淇一臉鄙視地看著,倆人離開健身俱樂部,司馬淇淇問道:“誒,你就這樣進去,別人沒把你踢出去?”
笑著說道:“哈哈,那柔道班人那麽多,肯定隻認衣服不認人呀,我找件道服穿上就進去了,都沒人理我,聰明吧!”
司馬淇淇聽到這最後一句,一下停住了腳步。
司馬淇淇正式接手李強案子,因為司馬淇淇在警方寄過來的錄像中,清楚看到錄像中兩個警察並沒有告訴李強他應有的權利。司馬淇淇以此為理由向裁決庭提出上訴申請。
到了庭審這天,司馬淇淇在庭審時首先向法官列舉警方在調查李強的時候,並沒有向李強說明李強應有的權利。
司馬淇淇看著坐在證人席作證的警官,司馬淇淇緩緩地問道:“證人,請問你,為什麽你們在錄口供的時候,沒有向我當事人說明他應有的權利,你們是不是故意隱瞞好讓我的當事人錄口供時使口供前後矛盾以便讓你們以此為疑點起訴他?”
這時檢控官站起來反駁:“法官閣下,錄像中不是警方沒有宣布權利,而是因為當時李強已經找過律師,而警方認為李強所找的律師在與李強會麵的時候已經告訴李強他應有的權利,而李強在錄口供時也親口表示他知道他的權利,而且他表示不需要律師在場,法官閣下我這裏有一份證據,也是警方給李強錄口供的時候錄的。我請求播放這個錄像。”
法官點了點頭,於是檢控官將u盤交給法庭工作人員,法庭工作人員將視頻播放出來。視頻裏很清楚地看到是兩個警察和李強坐在口供房。
視頻播放,隻聽到視頻中其中一個警察向李強問道:“李強你知道你的權利吧,你確定要這麽做?”
隻見視頻裏李強點了點頭。這時檢控官讓法庭工作人員按下暫停。
檢控官看著司馬淇淇笑了笑,緩緩說道:“辯方律師,這個視頻提供的資料可以反駁你之前的觀點吧!法官閣下由此可以看出當時警方並不是有意不向李強告知權利,而是李強在知道自己的權力下自己放棄他的律師陪同,自己錄口供。可誰知李強對於那雙黑色手套的來曆口供前後矛盾,這才讓警方產生了懷疑。”
檢控官頓了頓,看著法官接著說道:“法官閣下,所以由此可以證明警方並不是故意冤枉李強,而是基於李強的口供的可疑表現而進行的合理懷疑。”
檢控官說完看著司馬淇淇輕蔑地笑了笑,坐了下去。
這時司馬淇淇站起來緩緩說道:“法官閣下,我認為檢控官刻意隱瞞證據,在之前交給我方的視頻錄像中,並沒有這段視頻,而且法官閣下,從控方呈堂的視頻錄像中,警方隻是向我當事人詢問他是否知道他應有的權利,這段對話並沒有直接指明我當事人的權利,我方也可以認為當時警方說的是其他權利,並不是我的當事人在錄口供的時候可以保持緘默,並且告訴我的當事人他所說的話將會被作為呈堂證供。”
法官看著檢控官緩緩問道:“檢控官,為什麽之前辯方律師提供的視頻沒有你呈堂的這段視頻內容?”
檢控官站起來迴答:“法官閣下,這段視頻錄製正好是攝像機錄製到最後,而辯方律師所拿的錄像,是開始口供的那一部分。這段視頻是我們控方重新檢驗錄像時發現,我方沒有及時告知辯方律師,是我方不對,不過這個視頻是完全合法的,所以請法官閣下接納我方的證據。”
法官聽檢控官這麽說,看著司馬淇淇緩緩說道:“辯方律師,你在向檢控方麵詢問證據時有沒有說明你要的錄像包含範圍,還是隻是讓檢控提供當時錄口供的視頻。”
司馬淇淇聽到法官的問題陷入了思考,這時檢控官站起來拿起他的手機說道:“法官閣下,之前辯方律師向我詢問證據,正巧我的手機錄了音,我請求當庭播放。”
法官想了想,緩緩說道:“現在休庭15分鍾,控辯雙方律師,跟我到辦公室。”
十五分鍾過後,重新開庭,法官宣布檢控官之前舉證的視頻行為不存在隱瞞證據故意誤導辯方律師,因此檢控官提供的證據具有合法性,法庭接受檢控提供的證據。這時法官看著司馬淇淇,詢問司馬淇淇是否還有其他證據呈堂。
司馬淇淇點了點頭,拿起一份文件平靜地說道:“法官閣下,之前警方讓法證對那雙黑手套進行檢查,從黑手套的表麵提取到當時女事主的dna,以此作為起訴證據控告我的當事人,這份是檢驗報告。”
說著,司馬淇淇將檢驗報告放到法庭投放儀上,而法官這時也翻看他手中的文件。
這時到司馬淇淇說道:“法官閣下,這份檢控報告的確可以表明這雙手套是毆打過女事主,可以證明是搶劫犯當時戴著犯案的,但是法證並沒有從手套內部提取到有效的dna,搶劫這種情況是個人都會緊張,手心都會流汗。可是現在法證在手套內部並沒有提取到我當事人李強先生的dna,按證據的邏輯性來說手套隻能作為搶劫女事主的工具,而不能證明是屬於誰的,這起案子表麵證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可警方卻以此作為起訴我當事人的證據,這種做法並不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