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深陷維權旋渦的非凡,為眾多民眾爭得了合法權益,但也常常遭遇維權中的“疑難雜症”,處理起來極為棘手。這不,最近的兩宗消費者維權案就是如此。
一宗是顧客在商場被打,商場是否擔責的案件。
2月21日,餘國斌、杜慧等4名女顧客到長沙(深圳)國際商場購物。
在三樓床上用品櫃,杜慧買了個枕頭,餘國斌見了覺得不錯,也想去買。選好貨後,她們主動找營業員付款開票。因顧客太多,營業員忙不過來,讓她們等會兒。
等了許久,來了位女營業員,衝著餘國斌就問“交錢了嗎?”餘國斌答“沒交”。這營業員竟責問:“為什麽不去交錢?”餘國斌覺得自己無端被疑,仿佛被當成小偷了,便反問營業員什麽意思,雙方就此起了口角,還都爆了粗口。
就在這時,人群裏衝出個穿白夾克衫的小青年,對著杜慧臉上就是一拳,杜慧被打倒在地,當時就鼻青臉腫。
餘國斌起初嚇懵了,迴過神來趕忙去幫杜慧。可這小青年又轉身朝著餘國斌的頭部、肩部、腰部連擊數十拳,後來才被在場的顧客、員工拉開。
被打的餘國斌,好幾天渾身疼痛,不時嘔吐;杜慧眼部充血,頭昏。當時到醫院診斷,兩人都有輕微腦震蕩。事發第三天,她們到長沙市公安局法檢所作傷情鑒定,結論是多處軟組織挫傷,係輕微傷。
事情發生後,餘國斌和商場辦公室人員都撥打了“110”,坡子街派出所幹警趕到。商場立刻疏散顧客,提前關門。幹警製止了雙方的繼續爭吵,初步了解情況後,讓傷者先去看病。
到醫院後,商場隨行人員墊付了醫藥費,還說:顧客在商場挨了打,商場肯定會認真負責到底的。
2月23日下午,餘國斌、杜慧等人應約到商場接受調解。接待她們的是蔡姓經理,他說總經理不在,這事交派出所幹警處理,說完就離開了。
後來,餘國斌的哥哥在樓上找到了總經理李誌輝。李總經理卻說:他已經聽說了商場打架事件,他深感遺憾。但得聲明一點,罵人者是商場員工,打人者不是商場員工。商場會協助派出所找到行兇者,並承擔商場應負的責任。
到2月26日,餘國斌嘔吐不止,要求去醫院看病,李總經理便派人到醫院陪同,陪同人員交了200元住院押金後就離開了,還承諾第二天來補交費用。
可直至餘國斌3月9日出院,商場都沒人來交錢,沒人來看望餘國斌,更沒人去安撫在家休養、身心俱傷的杜慧。
此事件爭論焦點在於行兇者是否為商場員工,因為雙方都認為,如果行兇者是商場員工,那就是經營者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直接適用的法律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而李總經理稱,現已查明行兇的小青年叫劉龍,係長沙市“晶惠康”的員工。
記者非凡趕到長沙市“晶惠康”,劉龍不在。他的同事告訴非凡:劉龍是“晶惠康”吧台負責調酒、做果盤的工作人員,他知道劉龍最近在商場打了人。
劉龍的女朋友在那兒工作,那是一次巧遇,劉龍到商場看女朋友,正好遇上女朋友與人爭吵,便去幫忙,出手打傷了兩名女顧客。
湖南省景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輝律師認為:雖說劉龍是否為商場員工會決定商場責任的大小,但商場不能推卸自己應負的主要責任。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25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營業員猜疑和謾罵消費者以及消費者遭打,其行為和結果已經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商場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條和第41條接受處罰,即“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還有一點必須指出,就此次事件來看,雖然劉龍不是商場的員工,但他是員工的朋友,是出於幫忙的目的打傷消費者的,那麽,商場對員工的教育存在缺失。如果營業員與顧客有點摩擦,就叫來親朋好友幫忙,不但會傷害顧客,也會損害商場的形象和信譽。
經過劉輝律師和非凡記者的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對餘國斌、杜慧兩位傷者的所有賠償款由商場和劉龍各自承擔一半。
另一宗是藥品打假,投訴無門的案件。
3月29日,打假人喻暉以病人身份到湖南醫專第三附屬醫院看肝病專科門診。
“你哪些地方不舒服?”醫生問。
“我常感覺這個部位有點隱隱作痛。”喻暉一隻手捂著自己肝部位置迴答。
“是不是還感到全身無力?是不是感到食欲不振,不想吃油膩的東西?”
“嗯!”
幾句問話,未作任何檢驗,醫生便斷定喻暉肝髒有毛病,馬上向他推薦幾種藥,流通化纖丸、安終化纖丸等。
“治一個療程要多少費用?”喻暉問。
醫生隨口答道:“1000多元。”
“能否給我加大劑量多開點藥?”
“你身上帶了多少錢?”
“將近6000元。”
醫生便盤算著如何開藥,並建議給家人也開些,因為病是傳染的。喻暉同意為“喻軍”(臨時想的一個名字)開點。不知是無法再開,還是好心為他留點路費,醫生下筆隻計4274元錢的藥。
喻暉發現,自己的裝扮其實是多餘的,你要什麽藥、要多少藥這位醫生都會開的。這位醫生是這家醫院聘請的“遊醫”,醫院在報紙上打廣告時稱她為“劉姬教授”。
4月1日,喻暉認為醫生開給他的是假藥,遂向該醫院遞交了書麵投訴書,提出四點要求:
停止銷售此類假藥;
在新聞媒體上聲明此藥為假藥,並公開銷毀此藥;
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責任,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返還購款4274元,並增加一倍的賠償4274元,共付8548元。
但醫院負責人對喻暉的投訴及要求不予理會,說醫院從未遇到過這種情況,還嚴厲斥責喻暉的敲詐行為。
4月2日,喻暉攜假藥到長沙衛生局藥政科舉報。
藥政科負責人馬上對藥品進行鑒定,結論是:此藥為河北省某專科醫院製作的內部製劑。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醫療單位配製的製劑,不得在市場銷售和變相銷售。”且藥品沒有批準文號。此藥應界定為假藥。
隨即,長沙市衛生局執法人員赴湖南醫專第三附屬醫院查封了所存藥物,並追迴了喻暉的藥款。
但令人不解的是:長沙市衛生局不但沒要求醫院付喻暉的加倍賠償金,而且連追迴的藥款也不給喻暉。
4月14日,記者非凡前往衛生局采訪,藥政科負責人說:此藥款不能退給喻暉,因為他沒有肝病,是假冒的患者;他索賠不成才來舉報,帶有敲詐性質;假藥應由衛生主管部門查禁打擊,個人無權處罰。
4月14日,喻暉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除堅持自己投訴書中所提的幾點要求外,另要求原告差旅費、誤工費等2000元,並承擔一切訴訟費用。劉輝律師表示免費為喻暉作辯護人。
可惜,法院沒有支持喻暉的訴求。法院認為,喻暉不是實際患者,與醫院不是醫患關係,不構成“購買商品”關係或“接受服務”關係,並對喻暉的逐利行為不予支持。
這可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喻暉不但索賠失敗,連買藥的本錢都被作為醫院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了。
這兩宗維權案件,樁樁都透著消費者維權的艱難與無奈,真是讓人又氣又恨啊!
一宗是顧客在商場被打,商場是否擔責的案件。
2月21日,餘國斌、杜慧等4名女顧客到長沙(深圳)國際商場購物。
在三樓床上用品櫃,杜慧買了個枕頭,餘國斌見了覺得不錯,也想去買。選好貨後,她們主動找營業員付款開票。因顧客太多,營業員忙不過來,讓她們等會兒。
等了許久,來了位女營業員,衝著餘國斌就問“交錢了嗎?”餘國斌答“沒交”。這營業員竟責問:“為什麽不去交錢?”餘國斌覺得自己無端被疑,仿佛被當成小偷了,便反問營業員什麽意思,雙方就此起了口角,還都爆了粗口。
就在這時,人群裏衝出個穿白夾克衫的小青年,對著杜慧臉上就是一拳,杜慧被打倒在地,當時就鼻青臉腫。
餘國斌起初嚇懵了,迴過神來趕忙去幫杜慧。可這小青年又轉身朝著餘國斌的頭部、肩部、腰部連擊數十拳,後來才被在場的顧客、員工拉開。
被打的餘國斌,好幾天渾身疼痛,不時嘔吐;杜慧眼部充血,頭昏。當時到醫院診斷,兩人都有輕微腦震蕩。事發第三天,她們到長沙市公安局法檢所作傷情鑒定,結論是多處軟組織挫傷,係輕微傷。
事情發生後,餘國斌和商場辦公室人員都撥打了“110”,坡子街派出所幹警趕到。商場立刻疏散顧客,提前關門。幹警製止了雙方的繼續爭吵,初步了解情況後,讓傷者先去看病。
到醫院後,商場隨行人員墊付了醫藥費,還說:顧客在商場挨了打,商場肯定會認真負責到底的。
2月23日下午,餘國斌、杜慧等人應約到商場接受調解。接待她們的是蔡姓經理,他說總經理不在,這事交派出所幹警處理,說完就離開了。
後來,餘國斌的哥哥在樓上找到了總經理李誌輝。李總經理卻說:他已經聽說了商場打架事件,他深感遺憾。但得聲明一點,罵人者是商場員工,打人者不是商場員工。商場會協助派出所找到行兇者,並承擔商場應負的責任。
到2月26日,餘國斌嘔吐不止,要求去醫院看病,李總經理便派人到醫院陪同,陪同人員交了200元住院押金後就離開了,還承諾第二天來補交費用。
可直至餘國斌3月9日出院,商場都沒人來交錢,沒人來看望餘國斌,更沒人去安撫在家休養、身心俱傷的杜慧。
此事件爭論焦點在於行兇者是否為商場員工,因為雙方都認為,如果行兇者是商場員工,那就是經營者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直接適用的法律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而李總經理稱,現已查明行兇的小青年叫劉龍,係長沙市“晶惠康”的員工。
記者非凡趕到長沙市“晶惠康”,劉龍不在。他的同事告訴非凡:劉龍是“晶惠康”吧台負責調酒、做果盤的工作人員,他知道劉龍最近在商場打了人。
劉龍的女朋友在那兒工作,那是一次巧遇,劉龍到商場看女朋友,正好遇上女朋友與人爭吵,便去幫忙,出手打傷了兩名女顧客。
湖南省景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輝律師認為:雖說劉龍是否為商場員工會決定商場責任的大小,但商場不能推卸自己應負的主要責任。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25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營業員猜疑和謾罵消費者以及消費者遭打,其行為和結果已經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商場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條和第41條接受處罰,即“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還有一點必須指出,就此次事件來看,雖然劉龍不是商場的員工,但他是員工的朋友,是出於幫忙的目的打傷消費者的,那麽,商場對員工的教育存在缺失。如果營業員與顧客有點摩擦,就叫來親朋好友幫忙,不但會傷害顧客,也會損害商場的形象和信譽。
經過劉輝律師和非凡記者的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對餘國斌、杜慧兩位傷者的所有賠償款由商場和劉龍各自承擔一半。
另一宗是藥品打假,投訴無門的案件。
3月29日,打假人喻暉以病人身份到湖南醫專第三附屬醫院看肝病專科門診。
“你哪些地方不舒服?”醫生問。
“我常感覺這個部位有點隱隱作痛。”喻暉一隻手捂著自己肝部位置迴答。
“是不是還感到全身無力?是不是感到食欲不振,不想吃油膩的東西?”
“嗯!”
幾句問話,未作任何檢驗,醫生便斷定喻暉肝髒有毛病,馬上向他推薦幾種藥,流通化纖丸、安終化纖丸等。
“治一個療程要多少費用?”喻暉問。
醫生隨口答道:“1000多元。”
“能否給我加大劑量多開點藥?”
“你身上帶了多少錢?”
“將近6000元。”
醫生便盤算著如何開藥,並建議給家人也開些,因為病是傳染的。喻暉同意為“喻軍”(臨時想的一個名字)開點。不知是無法再開,還是好心為他留點路費,醫生下筆隻計4274元錢的藥。
喻暉發現,自己的裝扮其實是多餘的,你要什麽藥、要多少藥這位醫生都會開的。這位醫生是這家醫院聘請的“遊醫”,醫院在報紙上打廣告時稱她為“劉姬教授”。
4月1日,喻暉認為醫生開給他的是假藥,遂向該醫院遞交了書麵投訴書,提出四點要求:
停止銷售此類假藥;
在新聞媒體上聲明此藥為假藥,並公開銷毀此藥;
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責任,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返還購款4274元,並增加一倍的賠償4274元,共付8548元。
但醫院負責人對喻暉的投訴及要求不予理會,說醫院從未遇到過這種情況,還嚴厲斥責喻暉的敲詐行為。
4月2日,喻暉攜假藥到長沙衛生局藥政科舉報。
藥政科負責人馬上對藥品進行鑒定,結論是:此藥為河北省某專科醫院製作的內部製劑。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醫療單位配製的製劑,不得在市場銷售和變相銷售。”且藥品沒有批準文號。此藥應界定為假藥。
隨即,長沙市衛生局執法人員赴湖南醫專第三附屬醫院查封了所存藥物,並追迴了喻暉的藥款。
但令人不解的是:長沙市衛生局不但沒要求醫院付喻暉的加倍賠償金,而且連追迴的藥款也不給喻暉。
4月14日,記者非凡前往衛生局采訪,藥政科負責人說:此藥款不能退給喻暉,因為他沒有肝病,是假冒的患者;他索賠不成才來舉報,帶有敲詐性質;假藥應由衛生主管部門查禁打擊,個人無權處罰。
4月14日,喻暉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除堅持自己投訴書中所提的幾點要求外,另要求原告差旅費、誤工費等2000元,並承擔一切訴訟費用。劉輝律師表示免費為喻暉作辯護人。
可惜,法院沒有支持喻暉的訴求。法院認為,喻暉不是實際患者,與醫院不是醫患關係,不構成“購買商品”關係或“接受服務”關係,並對喻暉的逐利行為不予支持。
這可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喻暉不但索賠失敗,連買藥的本錢都被作為醫院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了。
這兩宗維權案件,樁樁都透著消費者維權的艱難與無奈,真是讓人又氣又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