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號修改成正文,稍安勿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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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鴻臚:官名。原名典客,本掌民族事務等事,後漸變為讚襄禮儀之官。諡:古帝王、大臣死後追加的稱號。誄(lěi):哀悼死者之文。策:記事之冊。(2)大行:大行令。本名行人,即典客之屬官,後改稱為大行令。(3)光祿大夫:官名。掌顧問應對,屬郎中令(後改名光祿勳)。吊:吊喪。禭(sui):古時指贈死者的衣被。祠:這裏指贈死者的食物。賵(fèng):送葬之車馬等物。(4)大中大夫:即太中大夫,官名。掌議論。屬郎中令(後改名光祿勳)。(5)挽(ǎn)喪:助葬者牽引喪車。(6)穿複土:挖墓穴和複土為墳。(7)畢事:完畢喪事。
匈奴入燕(1)。
(1)燕:指今北京、冀北、遼西等地。
改磔曰棄市(1),勿複磔。
(1)磔(zhé):分裂肢體的酷刑。棄市:處死並陳屍於剩
三月,臨江王榮坐侵太宗廟地,征詣中尉(1)。自殺。
(1)中尉:官名。掌京師治安,兼主北軍。
夏四月,有星孛於西北。
立皇子越為廣川王,寄為膠東王。
秋七月,更郡守為太守(1),郡尉為都尉(2)。
(1)郡守:郡之最高長官。(2)郡尉:郡之軍事長官。
九月,封故楚、趙傅相內史前死事者四人子皆為列侯。
(1)四人子:指死於七國叛亂中的張散趙夷吾、建德、王悍等四人之子(張尚居、趙周、建橫、王棄)
甲戍晦,日有蝕之。
二年冬十二月,有星孛於西南。
令下男子年二十始傅(1)。
(1)傅:漢代服兵役的製度。二十而傅:即男子二十歲始服兵役。
春三月,立皇子德為河間王(1),閼為臨江王,餘為淮陽王,非為汝南王,彭祖為廣川王,發為長沙王。
(1)皇子:指景帝之子,即德、閼、餘、非、彭祖、發等。
夏四月壬午,太皇太後崩(1)。
(1)太皇太後:指文帝之母薄太後。
六月,丞相嘉薨。
封故相國蕭何孫係為列侯。
秋,與匈奴和親。
三年冬十二月,詔曰:“襄平侯嘉子恢不孝,謀反,欲以殺嘉,大逆無道。其赦嘉為襄平侯,及妻子當坐者複故爵(1)。論恢及妻子如法。”
(1)關於恢不孝:漢律,大逆之罪,誅及三族。恢(姓紀)不孝、謀反,欲連累而害及其父紀嘉,故特赦其父嘉及妻子當坐者。
春正月,淮陽王宮正殿災。
吳王濞、膠西王卬、夢王戊、趙王遂、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舉兵反(1)。大赦下。遣太尉亞夫、大將軍竇嬰將兵擊之。斬禦史大夫晃錯以謝七國(2)。
(1)吳王濞等反:此七國之亂事,詳見本書卷三十五《吳王傳》。(2)七國:指吳、膠西、楚、趙、濟南、菑川、膠東等七個諸侯王國。
二月壬子晦,日有食之。
諸將破七國,斬首十餘萬級。追斬吳王濞於丹徒(1)。膠西王卬、楚王戊、趙王遂、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自殺。夏六月,詔曰:“必者吳王濞等為逆,起兵相脅,詿誤吏民,吏民不得已(2)。今濞等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藝等與濞等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3),毋令汙宗室。”立平陸侯劉禮為楚王,續元王後,立皇子端為膠西王,勝為中山王,賜民爵一級。
(1)丹徒:縣名。在今江蘇鎮江市東。(2)不得已:不得已而隨從之。(3)除其籍:從宗室簿上除其名。
四年春,複置諸關用傳出入(1)。
(1)這句言恢複各個關津用傳出入的辦法。
夏四月己巳,立皇子榮為皇太子,徹為膠東王(1)。
(1)徹:劉徹。景帝之子,初為膠東王,後即位為帝(武帝)。
六月,赦下,賜民爵一級。
秋七月,臨江王閼薨。
十月戊戍晦,日有蝕之。
五年春正月,作陽陵邑(1)。夏,募民徙陽陵,賜錢二十萬。
(1)陽陵:景帝豫建之陵,又置縣,故作邑,徙民於此,在今陝西高陵縣西南。
遣公主嫁匈奴單於。
六年冬十二月,雷,霖雨。
秋九月,皇後薄氏廢。
七年冬十一月庚寅晦,日有蝕之。
春正月,廢皇太子榮為臨江王。
二月,罷太尉官。
九月,有星孛於西方。
元年冬十月(1),詔曰:“蓋聞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2),製禮樂各有由。歌者,所以發德也;舞者,所以明功也。高廟酎(3),秦《武德》、《文始》、《五蟹之舞。孝惠廟酎,秦《文始》、《五蟹之舞,孝文皇帝臨下,通關梁,不異遠方;(4)除誹謗,去肉刑,賞賜長老,收恤孤獨,以遂群生;減耆(嗜)欲,不受獻,罪人不帑(孥)(5),不誅亡(無)罪,不私其利也;除宮刑(6),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朕既不敏,弗能勝識(7)。此皆上世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親行之。德厚侔地(8),利澤施四海,靡不獲福。明象乎日月,而廟樂不稱(9),朕甚懼焉。其為孝文皇帝廟為《昭德》之舞,以明休德(10)。然後祖宗之功德,施於萬世,永永無窮,朕甚嘉之。其與丞相、列侯、中二千石、禮官具禮儀秦。”丞相臣嘉等秦曰11:“陛下永思孝道,立《昭德》之舞以明孝文皇帝之盛德,皆臣嘉等愚所不及。臣謹議:世功莫大於高皇帝,德莫盛於孝文皇帝。高皇帝廟宜為帝者太祖之廟,孝文皇帝廟宜為帝者太宗之廟。子宜世世獻祖宗之廟。郡國諸侯宜各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廟。諸侯王列侯使者屬子所獻祖宗之廟。請宣布下。”製曰“可”。
(1)元年:漢景帝元年(前156)。(2)祖有功而宗有德:始取下為“功”,始治下為“德”。(3)酎(zhou):醇酒,故以薦宗廟。(4)不異遠方:指開放關津而不用傳(關卡),令遠近如一。(5)不孥:刑不及罪饒妻子。(6)除宮刑:漢武帝時司馬遷嚐受宮刑,可見漢世宮刑未盡除。(7)勝識:完全知道。(8)侔:相等。(9)稱:副也。(10)休德:美德。11嘉:申屠嘉,當時為丞相。
春正月,詔曰:“間者歲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絕年,朕甚痛之。郡國或磽狹(1),無所農桑穡ㄏ擔┬(2);或地饒廣,薦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1)磽(qiāo)狹:瘠薄狹。(2)穡ㄏ擔(ji):豢養牲畜。
夏四月,赦下。賜民爵一級。
遣禦史大夫青翟至代下與匈奴和親(1)。
(1)青翟:“翟”字衍,“青”為陶青。代:縣名。在今河北蔚縣東北。
五月,令田半租(1)。
(1)令田半租:令收一半田租。文帝時田租十五稅一,此則三十而稅一。
秋七月,詔曰:“吏受所監臨,以飲食免,重;(1)受財物,賤買貴賣,論輕(2)。延尉與丞相更議著令(3)。”延尉信謹與丞相議曰:(4)“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孝所將(5),其與飲食計償費(6),勿論(7)。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贓)盜,沒入臧(贓)縣官(8)。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9),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贓)(10)。”
(1)重:處治過重。(2)論輕:論處太輕。(3)著令:著作律條。(4)信:延尉之名。丞相:當時是申屠嘉。(5)監:監督。治:治理。行:委任。將:帶領。(6)計償費:計其所費,而償其值。(7)勿論:不要論罪。(8)縣官:這裏指官府。(9)為士伍:與士卒為伍(10)畀(bi):給,給予。畀(bi)其所受贓:以所受之贓給予捕告者。
丁巳,立膠東王徹為皇太子。賜民為父後者爵一級。
諸將破七國,斬首十餘萬級。追斬吳王濞於丹徒(1)。膠西王卬、楚王戊、趙王遂、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自殺。夏六月,詔曰:“必者吳王濞等為逆,起兵相脅,詿誤吏民,吏民不得已(2)。今濞等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藝等與濞等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3),毋令汙宗室。”立平陸侯劉禮為楚王,續元王後,立皇子端為膠西王,勝為中山王,賜民爵一級。
中元年夏四月(1),赦下,賜民爵一級。封故禦史大夫周苛、周昌孫子為列侯(2)。
(1)中元年:漢景帝中元年(前149)。(2)孫子:乃“子孫”之誤倒,當時所封之侯,周應乃周苛之曾孫,周左車乃周昌之孫,故不得稱“孫子”。
二年春二月,令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國,大鴻臚秦諡、誄、策(1)。列侯薨及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秦諡、誄、策(2)。王薨,遣光祿大夫吊隧祠賵(3),視喪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大中大夫吊祠(4),視喪事,因立嗣。其葬。國得發民挽喪(5),穿複土(6),治墳無過三百人畢事(7)。
夏四月乙巳,立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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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鴻臚:官名。原名典客,本掌民族事務等事,後漸變為讚襄禮儀之官。諡:古帝王、大臣死後追加的稱號。誄(lěi):哀悼死者之文。策:記事之冊。(2)大行:大行令。本名行人,即典客之屬官,後改稱為大行令。(3)光祿大夫:官名。掌顧問應對,屬郎中令(後改名光祿勳)。吊:吊喪。禭(sui):古時指贈死者的衣被。祠:這裏指贈死者的食物。賵(fèng):送葬之車馬等物。(4)大中大夫:即太中大夫,官名。掌議論。屬郎中令(後改名光祿勳)。(5)挽(ǎn)喪:助葬者牽引喪車。(6)穿複土:挖墓穴和複土為墳。(7)畢事:完畢喪事。
匈奴入燕(1)。
(1)燕:指今北京、冀北、遼西等地。
改磔曰棄市(1),勿複磔。
(1)磔(zhé):分裂肢體的酷刑。棄市:處死並陳屍於剩
三月,臨江王榮坐侵太宗廟地,征詣中尉(1)。自殺。
(1)中尉:官名。掌京師治安,兼主北軍。
夏四月,有星孛於西北。
立皇子越為廣川王,寄為膠東王。
秋七月,更郡守為太守(1),郡尉為都尉(2)。
(1)郡守:郡之最高長官。(2)郡尉:郡之軍事長官。
九月,封故楚、趙傅相內史前死事者四人子皆為列侯。
(1)四人子:指死於七國叛亂中的張散趙夷吾、建德、王悍等四人之子(張尚居、趙周、建橫、王棄)
甲戍晦,日有蝕之。
二年冬十二月,有星孛於西南。
令下男子年二十始傅(1)。
(1)傅:漢代服兵役的製度。二十而傅:即男子二十歲始服兵役。
春三月,立皇子德為河間王(1),閼為臨江王,餘為淮陽王,非為汝南王,彭祖為廣川王,發為長沙王。
(1)皇子:指景帝之子,即德、閼、餘、非、彭祖、發等。
夏四月壬午,太皇太後崩(1)。
(1)太皇太後:指文帝之母薄太後。
六月,丞相嘉薨。
封故相國蕭何孫係為列侯。
秋,與匈奴和親。
三年冬十二月,詔曰:“襄平侯嘉子恢不孝,謀反,欲以殺嘉,大逆無道。其赦嘉為襄平侯,及妻子當坐者複故爵(1)。論恢及妻子如法。”
(1)關於恢不孝:漢律,大逆之罪,誅及三族。恢(姓紀)不孝、謀反,欲連累而害及其父紀嘉,故特赦其父嘉及妻子當坐者。
春正月,淮陽王宮正殿災。
吳王濞、膠西王卬、夢王戊、趙王遂、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舉兵反(1)。大赦下。遣太尉亞夫、大將軍竇嬰將兵擊之。斬禦史大夫晃錯以謝七國(2)。
(1)吳王濞等反:此七國之亂事,詳見本書卷三十五《吳王傳》。(2)七國:指吳、膠西、楚、趙、濟南、菑川、膠東等七個諸侯王國。
二月壬子晦,日有食之。
諸將破七國,斬首十餘萬級。追斬吳王濞於丹徒(1)。膠西王卬、楚王戊、趙王遂、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自殺。夏六月,詔曰:“必者吳王濞等為逆,起兵相脅,詿誤吏民,吏民不得已(2)。今濞等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藝等與濞等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3),毋令汙宗室。”立平陸侯劉禮為楚王,續元王後,立皇子端為膠西王,勝為中山王,賜民爵一級。
(1)丹徒:縣名。在今江蘇鎮江市東。(2)不得已:不得已而隨從之。(3)除其籍:從宗室簿上除其名。
四年春,複置諸關用傳出入(1)。
(1)這句言恢複各個關津用傳出入的辦法。
夏四月己巳,立皇子榮為皇太子,徹為膠東王(1)。
(1)徹:劉徹。景帝之子,初為膠東王,後即位為帝(武帝)。
六月,赦下,賜民爵一級。
秋七月,臨江王閼薨。
十月戊戍晦,日有蝕之。
五年春正月,作陽陵邑(1)。夏,募民徙陽陵,賜錢二十萬。
(1)陽陵:景帝豫建之陵,又置縣,故作邑,徙民於此,在今陝西高陵縣西南。
遣公主嫁匈奴單於。
六年冬十二月,雷,霖雨。
秋九月,皇後薄氏廢。
七年冬十一月庚寅晦,日有蝕之。
春正月,廢皇太子榮為臨江王。
二月,罷太尉官。
九月,有星孛於西方。
元年冬十月(1),詔曰:“蓋聞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2),製禮樂各有由。歌者,所以發德也;舞者,所以明功也。高廟酎(3),秦《武德》、《文始》、《五蟹之舞。孝惠廟酎,秦《文始》、《五蟹之舞,孝文皇帝臨下,通關梁,不異遠方;(4)除誹謗,去肉刑,賞賜長老,收恤孤獨,以遂群生;減耆(嗜)欲,不受獻,罪人不帑(孥)(5),不誅亡(無)罪,不私其利也;除宮刑(6),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朕既不敏,弗能勝識(7)。此皆上世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親行之。德厚侔地(8),利澤施四海,靡不獲福。明象乎日月,而廟樂不稱(9),朕甚懼焉。其為孝文皇帝廟為《昭德》之舞,以明休德(10)。然後祖宗之功德,施於萬世,永永無窮,朕甚嘉之。其與丞相、列侯、中二千石、禮官具禮儀秦。”丞相臣嘉等秦曰11:“陛下永思孝道,立《昭德》之舞以明孝文皇帝之盛德,皆臣嘉等愚所不及。臣謹議:世功莫大於高皇帝,德莫盛於孝文皇帝。高皇帝廟宜為帝者太祖之廟,孝文皇帝廟宜為帝者太宗之廟。子宜世世獻祖宗之廟。郡國諸侯宜各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廟。諸侯王列侯使者屬子所獻祖宗之廟。請宣布下。”製曰“可”。
(1)元年:漢景帝元年(前156)。(2)祖有功而宗有德:始取下為“功”,始治下為“德”。(3)酎(zhou):醇酒,故以薦宗廟。(4)不異遠方:指開放關津而不用傳(關卡),令遠近如一。(5)不孥:刑不及罪饒妻子。(6)除宮刑:漢武帝時司馬遷嚐受宮刑,可見漢世宮刑未盡除。(7)勝識:完全知道。(8)侔:相等。(9)稱:副也。(10)休德:美德。11嘉:申屠嘉,當時為丞相。
春正月,詔曰:“間者歲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絕年,朕甚痛之。郡國或磽狹(1),無所農桑穡ㄏ擔┬(2);或地饒廣,薦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1)磽(qiāo)狹:瘠薄狹。(2)穡ㄏ擔(ji):豢養牲畜。
夏四月,赦下。賜民爵一級。
遣禦史大夫青翟至代下與匈奴和親(1)。
(1)青翟:“翟”字衍,“青”為陶青。代:縣名。在今河北蔚縣東北。
五月,令田半租(1)。
(1)令田半租:令收一半田租。文帝時田租十五稅一,此則三十而稅一。
秋七月,詔曰:“吏受所監臨,以飲食免,重;(1)受財物,賤買貴賣,論輕(2)。延尉與丞相更議著令(3)。”延尉信謹與丞相議曰:(4)“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孝所將(5),其與飲食計償費(6),勿論(7)。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贓)盜,沒入臧(贓)縣官(8)。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9),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贓)(10)。”
(1)重:處治過重。(2)論輕:論處太輕。(3)著令:著作律條。(4)信:延尉之名。丞相:當時是申屠嘉。(5)監:監督。治:治理。行:委任。將:帶領。(6)計償費:計其所費,而償其值。(7)勿論:不要論罪。(8)縣官:這裏指官府。(9)為士伍:與士卒為伍(10)畀(bi):給,給予。畀(bi)其所受贓:以所受之贓給予捕告者。
丁巳,立膠東王徹為皇太子。賜民為父後者爵一級。
諸將破七國,斬首十餘萬級。追斬吳王濞於丹徒(1)。膠西王卬、楚王戊、趙王遂、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自殺。夏六月,詔曰:“必者吳王濞等為逆,起兵相脅,詿誤吏民,吏民不得已(2)。今濞等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藝等與濞等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3),毋令汙宗室。”立平陸侯劉禮為楚王,續元王後,立皇子端為膠西王,勝為中山王,賜民爵一級。
中元年夏四月(1),赦下,賜民爵一級。封故禦史大夫周苛、周昌孫子為列侯(2)。
(1)中元年:漢景帝中元年(前149)。(2)孫子:乃“子孫”之誤倒,當時所封之侯,周應乃周苛之曾孫,周左車乃周昌之孫,故不得稱“孫子”。
二年春二月,令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國,大鴻臚秦諡、誄、策(1)。列侯薨及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秦諡、誄、策(2)。王薨,遣光祿大夫吊隧祠賵(3),視喪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大中大夫吊祠(4),視喪事,因立嗣。其葬。國得發民挽喪(5),穿複土(6),治墳無過三百人畢事(7)。
夏四月乙巳,立皇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