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微微一笑:「那麽,一個喜歡被告的人,是否也會為了不讓他入罪,為他說謊呢?」


    周禮律師站起來反對檢察官的不合理推測。


    高希言這才發現,自己掉入問話的圈套了。她有點緊張,但撒謊已是她強項,無論在福利院時,還是後來在施友謙麵前。她淡定地說:「我不知道一個十六歲的少女,會不會為了心上人而撒謊。但是一個將近二十歲、獨立生活多年的人,不可能為了自己的殺父兇手脫罪。」


    陪審席上,似乎有人在點頭,表示認可。


    檢察官並不在意,微微一笑,似乎在說,我還有大招。


    最後一個傳召的證人,是施友謙。


    施友謙走進來時,目光篤定自信,嘴角含點笑,牢獄生活並沒有奪去他的光彩。高希言忽然想起了在 m club 初次見到的那個 money 哥。


    檢察官問起案發那天晚上發生什麽事。


    施友謙說:「周禮打電話給我,讓我到沙灘來一趟。」


    「你還記得他打給你的時間,以及你趕到那裏去的時間嗎?」


    「他打給我時,大概差不多七點半,而我趕到那裏用了十分鍾左右。」


    檢察官問,為什麽他記得這樣清楚。施友謙解釋,因為當時他跟一個女明星走得比較近,她晚上七點半有場秀,活動即將開始時,他接到了周禮的電話。那個商場離沙灘並不遠,他車速快,十分鍾左右就到。


    施友謙說完,檢察官出示一本三年前出版的八卦雜誌,翻到其中一頁。頁麵上出現了那場秀的報導,上麵的確有該位女明星出場的照片。報導中,女明星也提及她帶了一位姓施的男性朋友過來看秀。根據活動場地可知,十分鍾左右施友謙可以趕到沙灘。


    高希言坐在旁聽席上,兩隻手緊張地絞著手指。她大概能夠明白檢察官的伎倆:施友謙作為知名度極高,以有組織犯罪入獄的囚犯,未必能夠取信於陪審團。檢察官以並不重要的細節引入,開場便證明施友謙的證詞可信,給陪審團帶來良好印象。


    後麵才是重頭戲。


    檢察官問:「你抵達沙灘後,看到什麽?」


    「沙灘上有些人,不多。我根據周禮在電話上的指示,在沒有人的地方找到了他。他跟一個女孩子坐在一起,女孩子靠在他肩上,已經睡著了。」


    檢察官點點頭,又問:「這個女孩子,你現在還認得嗎?」


    施友謙嘴角似有微笑:「認得。」


    「她在法庭上嗎?」


    「在。」


    「你能否將她指出來?」


    施友謙慢慢轉過臉,抬起手臂,指向旁聽席上的高希言。「旁聽席左邊,第一排,那個穿著藍色衣服的女孩。」


    第74章 【74】周禮庭審(下)


    檢察官再次點頭,又問:「你抵達沙灘後,發生了什麽事?」


    「周禮說他要離開一會,讓我照顧一下這個女孩。」


    「你有沒有問他要去做什麽?」


    「問了,他沒有迴答。隻是讓我看管好這個女孩,切勿離開。離開前,他把女孩抱到我的車上去,讓我盡量不要讓人看到我的臉。」


    「那個女孩,也就是高倫的女兒高希言,當時處在什麽狀態?」


    「她睡著了。但我們把她抱到車上,後麵又抱下車的整個過程,她都沒有醒來。我當時就知道,她被人下藥了。」


    檢察官問:「你怎麽知道她被人下藥,而不是喝醉了?」


    施友謙輕描淡寫地說:「我自己有開會所跟夜場,喝醉的人跟被下藥的人,我見過不少,分得出來。她身上隻有很淡的酒味,而且完全失去行動能力。」


    檢察官與施友謙你來我往,一番問答如行雲流水,在座所有人全都聽得入神。檢察官又問了好幾個問題,包括施友謙跟周禮如何認識,施友謙一一如實迴答。由於周禮的過往在媒體上全部有披露過,細節全部對得上,陪審團更加覺得證供可信。


    高希言突然想到,此前周禮在東帝汶的過往突然被挖掘出來,難道是施友謙為了這件案所做的鋪墊?


    檢察官最後問:「這件案子,三年前在媒體上搞得沸沸揚揚,為什麽你當時沒有報警,提出周禮的問題?」


    施友謙攤開雙手,歉意地微笑:「我是生意人,當然不想捲入這種事情裏。但現在不一樣,我輸得起。」


    後來,周禮的律師又簡單盤問了一遍施友謙。但由於施友謙講的都是事實,每個細節都無懈可擊,律師基本沒在他身上花太多時間。


    最後,檢察官踱步到陪審團前,展開雙臂說:「很顯然,被告讓證人到沙灘,同時又提醒證人不要被看到臉,是因為,報告讓證人充當自己的替身。而高希言昏迷的時間控製在一到兩小時以內,藥量控製得精準,是學醫的人才做得到。這時間,足夠周禮到高倫家跑一趟,又趕迴沙灘……我提醒各位陪審團成員,被殺害的,是一個在社會上名望極高的醫生。涉嫌殺害他的,是被害人視為愛徒,視為兒子的人。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時候,被告的律師意圖以『不知情情況』『協助自殺』的方式,為被告洗脫罪名,卻無法說出被害人有何自殺動機。他本人,卻在被害人死後,頂替了他的醫院院長助理一職。


    更可疑的是,被告在趕赴受害人家中時,就已提前做好不在案發現場的準備,事後又毀滅證據,很難讓人相信,這真的隻是一次協助自殺,而非蓄意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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