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邑之內,有高樓聳立,其外壁瓷磚年久失修,剝落不堪。故官府遣匠人前往修繕,以保民居安寧。匠人劉公,勇毅之士也,率眾工攀至高空,手持工具,欲除舊布新。


    然,此樓內有一豪富,於樓頂辟為私園,養花種草,怡然自得。見匠人施工,恐損其園中草木,心生不悅,遂阻撓之。匠人劉公等勸解無果,隻得繼續作業。不料,此豪富怒不可遏,竟執鏟而來,將匠人所係安全繩之副索一斬為三。時匠人四人懸空作業,險象環生,幸有安全員於樓頂守望,及時製止,眾人始得無恙。事發後,眾議紛然。豪富亦知己過,於官府調停之下,願私了賠償,以消事端。此事雖得平息,然其危害公共安全之行徑,實令人震驚。律法昭昭,不容侵犯。豪富此舉,已涉故意毀壞財物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嫌。按《大律》所載,毀人財物者,當受刑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者,其罪尤重。具體懲處,當視其行為之惡劣程度及所造後果而定。匠人劉公等雖幸免於難,然其所受驚嚇及潛在之損害,豈可輕忽?故匠人及其所屬,有權向豪富索賠。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醫藥之費、誤工之損、護理之資、交通之費及精神撫慰之金。若匠人因此事而心受創傷,尚可要求支付心理輔導之費。


    此事雖小,卻關乎民生與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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