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子和陸道結婚的時候,兩人互相並不是很滿意,迫於雙方父母的催促和壓力而草草結婚。剛開始的時候夏子很看不慣陸道的生活習慣,覺得他不講衛生,不愛洗腳,從不看書,下了班就玩牌喝酒,而陸道也覺得夏子太婆婆媽媽,又比較嚴肅,不愛打扮,缺乏女人味。
相處得時間久了,相互之間也在磨合中逐漸接受了現實。夏子勤儉持家,脾氣和順,孝敬公婆,也做得一手好菜。陸道工作比較穩定,薪水都交給老婆,從不拈花惹草,特別是床上生猛活躍——這讓夏子還覺得挺開心的。
一年多過去,夏子沒有采取避孕措施,卻一直沒懷孕。去醫院檢查一下,醫生給開了些湯藥調理,吃了半年多還沒見效,陸道的父母有些著急,擔心夏子一直這樣,會讓陸家絕後,所以對夏子開始甩臉色,說風涼話。陸道也覺得在親戚朋友跟前抬不起頭來,好像自己不是男人,連讓老婆懷孕的本事都沒有似的。
婚後第二個中秋節,陸道在外麵喝醉了酒迴家,當晚想和夏子做愛,正好夏子覺得有點不舒服,推說明天再做,這樣陸道很惱火,壓抑了多日的不滿一下子爆發了出來。他把夏子拉進臥室反鎖上房門,三兩下扒光了衣服按在了身下。夏子想反抗,卻結結實實挨了兩記耳光,被打得頭暈腦漲、眼冒金星。她不由得哭了起來,陸道邊做邊罵道:“都是你讓我丟人現眼,從今天起老子天天上,看你懷不懷?你是我娶迴來的,我想怎麽著就怎麽著,誰他媽也管不著。”陸道瘋狂衝撞一番後終於完事,夏子臉都紅腫了起來,眼角不知道什麽時候也被磕青一大塊。她想跑迴娘家,又怕父母擔心,想離家出走又沒什麽地方可去,一閃念想報警,又覺得不全是丈夫的錯,畢竟自己懷不上孩子也傷害了人家,況且丈夫是真的喝醉了,他以前從沒動手打過人。
就這樣,暴風驟雨的一夜過去了,陸道早晨起來直接上班走了,連聲對不起都沒說。夏子又疼又傷心,但她並不知道,這樣的日子此後成為了家常便飯,陸道經常喝醉,然後暴力強迫夏子性交,稍有不滿就左右開弓地扇耳光,甚至拳打腳踢。公婆也勸兒子不要打老婆——還指望她生孩子呢,打壞了更生不了。陸道卻說:一天不懷孕就打一天,膽敢提離婚就揍死算了。夏子不知道該何去何從,不敢離婚也不敢反抗,更無法擺脫被暴力毆打和性侵的地獄般的生活。她盼望著能早點懷孕,也許有了孩子之後生活就會迴到從前。
2010年我出版的《完美婚姻魔法書》裏寫過《性不是必然的義務》一篇,其中涉及婚內強奸的話題。目前這在全世界範圍內也是比較有爭議的,有些國家支持對婚內強奸的處罰,也有些國家認為婚內性是婚姻的性權利實施,並且對方有義務配合。我個人認為婚內強奸這個概念應當是成立的,不能因為有婚姻關係的存在,就默許一方違悖另一方的真實意願,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婚姻內的性契約確實具有唯一的指向性,我們所提倡的婚姻性道德也強調伴侶的性忠誠和感情忠誠。但忠誠也是建立在愛和尊重的基礎上,強奸是直接的侵犯人的人身權利與自由意誌,這和實施的主體是誰無關,所造成的結果都是被害人的生理痛苦和精神痛苦。婚姻不是婚內暴力的擋箭牌,不管這暴力是性還是毆打,不管這暴力是直接衝突還是冷暴力。
有專家觀點認為強奸不該被單獨成罪,認為強奸一個女人和打斷她一條腿隻具有部位不同的區別,都是暴力傷害,腿並不比性器官低賤,所以不該強調對性器官的傷害需要更嚴厲的懲罰。但是我們當然都知道,腿和性器官是不同的,腿不導致性病和懷孕,也不直接表達愛和欲望,性器官確實不同於其他器官,暴力當然都應受到懲罰,但強奸夾雜的暴力遠遠超出了陰莖強行插入陰道所帶來的生理傷害,強奸是伴隨著巨大的心理痛苦和名譽受損的。
在伴侶之間的性活動中,總有相對主動或相對被動的一方,也可能是今天你主動,明天對方主動,過於主動的時候,對方不是很願意配合的時候也應該是有的,原因也比較錯綜。在缺乏尊重的伴侶關係裏,親密與快樂都要打折扣了,畢竟誰喜歡被愛人忽略或輕視呢?
再有一種類似的情況就是,“小”被迫的情趣。男人在征服過程中滿足自我肯定的需要,女人通過被征服的過程感受被愛和被需要的幸福,這是微妙的性心理差異,也因此奏出曼妙快樂的樂章。有時候,女人會幻想被強迫的感覺,因為這樣能避免道德焦慮——我是被迫的——我不是蕩婦——我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女人——他如此渴望我——我真開心。但這僅僅是幻想和遊戲,輕度的被迫有時能化解矛盾,增進關係,但伴侶之間要懂得察言觀色,不要隨便越過對方的心理容忍邊界。否則就可能小情趣變成傷害或犯罪。有人錯誤地以為性能直接解決大部分問題——床頭吵架床尾和。但事實並非如此。如果兩人之間有未解的心結或正處在衝突的關口,性反而可能激起對方的反感與憤怒——我這麽不開心你難道毫不在乎?——你隻知道在我這裏找開心卻不懂得關心我的感受!——你這樣麻木又自私的家夥憑什麽擁有我?——不道歉休想上我的床!
婚內的性暴力,也不僅僅隻有強迫性行為一種方式,通常男性對女性施加的情況更多,還有少部分女性性欲旺盛,經常主動上陣,當對方表示疲憊或無興趣的時候,則采用一些技巧“自己”動作,求得快感與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對男性遭受性暴力的情況卻沒有規定,實際上男性遭受女性性暴力或男性遭受其他男性性暴力的情況都有發生,總之是違悖自己意誌被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男性比女性更缺乏法律保護。西方某些國家對強奸罪認定更周全一些,比如強奸罪的直接主體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強奸罪的對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樣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強奸男子。
2013年1月全國婦聯公布報告稱,中國1/4的女性曾遭家暴,存在“婚內強奸”。1990年上海盧灣區對1800名已婚婦女的調查表明:在夫妻間的性行為中,有8.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北京的一份調查發現,43.3%被丈夫毆打的婦女緊接著遭到性暴力的摧殘。發生這樣的事情,很多女性受到了情感、心理、生理的多重傷害,報案的卻相對少得多。有可能是認為家醜不可外揚,也或者是為了維係婚姻的表麵和諧,要麽是為了給孩子完整的家庭,要麽是迫於其他壓力。伴侶之間的暴力相向一旦成為了習慣,負麵後果比想像的更加嚴重,首先是暴力傷害會逐漸升級並提高頻率,再者是家庭中的孩子無形中也被影響和傷害,第三是積怨更深刻地瓦解了關係,從而造成彼此之間更加地不尊重與情感淡漠。
婚內性的關係應當建立在彼此自願並愉悅身心的前提下,如果婚姻成了性暴力的合法擋箭牌,可想而知在體力上相對弱勢的女性可能遭受多麽嚴酷的傷害和悲慘境遇。伴侶之間有愛的前提,有些已經有婚姻的外衣,在性意願可能發生衝突的時候,要設置一個基本的紅線,當一方明確表示堅決不同意的時候,另一方有責任罷手。若強迫對方服從自己的意誌和要求,則可能破壞彼此之間的情感基礎,也可能造成性心理傷害、性陰影、性恐懼、乃至身心不良反應,嚴重的情況可能爆發更劇烈的衝突——曾經有過在暴力性侵的過程中情緒衝動傷人、殺人的案例。冷靜下來再想想,並不值得如此,犧牲了兩個人的幸福,甚至可能毀滅一個家庭的未來。
相處得時間久了,相互之間也在磨合中逐漸接受了現實。夏子勤儉持家,脾氣和順,孝敬公婆,也做得一手好菜。陸道工作比較穩定,薪水都交給老婆,從不拈花惹草,特別是床上生猛活躍——這讓夏子還覺得挺開心的。
一年多過去,夏子沒有采取避孕措施,卻一直沒懷孕。去醫院檢查一下,醫生給開了些湯藥調理,吃了半年多還沒見效,陸道的父母有些著急,擔心夏子一直這樣,會讓陸家絕後,所以對夏子開始甩臉色,說風涼話。陸道也覺得在親戚朋友跟前抬不起頭來,好像自己不是男人,連讓老婆懷孕的本事都沒有似的。
婚後第二個中秋節,陸道在外麵喝醉了酒迴家,當晚想和夏子做愛,正好夏子覺得有點不舒服,推說明天再做,這樣陸道很惱火,壓抑了多日的不滿一下子爆發了出來。他把夏子拉進臥室反鎖上房門,三兩下扒光了衣服按在了身下。夏子想反抗,卻結結實實挨了兩記耳光,被打得頭暈腦漲、眼冒金星。她不由得哭了起來,陸道邊做邊罵道:“都是你讓我丟人現眼,從今天起老子天天上,看你懷不懷?你是我娶迴來的,我想怎麽著就怎麽著,誰他媽也管不著。”陸道瘋狂衝撞一番後終於完事,夏子臉都紅腫了起來,眼角不知道什麽時候也被磕青一大塊。她想跑迴娘家,又怕父母擔心,想離家出走又沒什麽地方可去,一閃念想報警,又覺得不全是丈夫的錯,畢竟自己懷不上孩子也傷害了人家,況且丈夫是真的喝醉了,他以前從沒動手打過人。
就這樣,暴風驟雨的一夜過去了,陸道早晨起來直接上班走了,連聲對不起都沒說。夏子又疼又傷心,但她並不知道,這樣的日子此後成為了家常便飯,陸道經常喝醉,然後暴力強迫夏子性交,稍有不滿就左右開弓地扇耳光,甚至拳打腳踢。公婆也勸兒子不要打老婆——還指望她生孩子呢,打壞了更生不了。陸道卻說:一天不懷孕就打一天,膽敢提離婚就揍死算了。夏子不知道該何去何從,不敢離婚也不敢反抗,更無法擺脫被暴力毆打和性侵的地獄般的生活。她盼望著能早點懷孕,也許有了孩子之後生活就會迴到從前。
2010年我出版的《完美婚姻魔法書》裏寫過《性不是必然的義務》一篇,其中涉及婚內強奸的話題。目前這在全世界範圍內也是比較有爭議的,有些國家支持對婚內強奸的處罰,也有些國家認為婚內性是婚姻的性權利實施,並且對方有義務配合。我個人認為婚內強奸這個概念應當是成立的,不能因為有婚姻關係的存在,就默許一方違悖另一方的真實意願,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婚姻內的性契約確實具有唯一的指向性,我們所提倡的婚姻性道德也強調伴侶的性忠誠和感情忠誠。但忠誠也是建立在愛和尊重的基礎上,強奸是直接的侵犯人的人身權利與自由意誌,這和實施的主體是誰無關,所造成的結果都是被害人的生理痛苦和精神痛苦。婚姻不是婚內暴力的擋箭牌,不管這暴力是性還是毆打,不管這暴力是直接衝突還是冷暴力。
有專家觀點認為強奸不該被單獨成罪,認為強奸一個女人和打斷她一條腿隻具有部位不同的區別,都是暴力傷害,腿並不比性器官低賤,所以不該強調對性器官的傷害需要更嚴厲的懲罰。但是我們當然都知道,腿和性器官是不同的,腿不導致性病和懷孕,也不直接表達愛和欲望,性器官確實不同於其他器官,暴力當然都應受到懲罰,但強奸夾雜的暴力遠遠超出了陰莖強行插入陰道所帶來的生理傷害,強奸是伴隨著巨大的心理痛苦和名譽受損的。
在伴侶之間的性活動中,總有相對主動或相對被動的一方,也可能是今天你主動,明天對方主動,過於主動的時候,對方不是很願意配合的時候也應該是有的,原因也比較錯綜。在缺乏尊重的伴侶關係裏,親密與快樂都要打折扣了,畢竟誰喜歡被愛人忽略或輕視呢?
再有一種類似的情況就是,“小”被迫的情趣。男人在征服過程中滿足自我肯定的需要,女人通過被征服的過程感受被愛和被需要的幸福,這是微妙的性心理差異,也因此奏出曼妙快樂的樂章。有時候,女人會幻想被強迫的感覺,因為這樣能避免道德焦慮——我是被迫的——我不是蕩婦——我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女人——他如此渴望我——我真開心。但這僅僅是幻想和遊戲,輕度的被迫有時能化解矛盾,增進關係,但伴侶之間要懂得察言觀色,不要隨便越過對方的心理容忍邊界。否則就可能小情趣變成傷害或犯罪。有人錯誤地以為性能直接解決大部分問題——床頭吵架床尾和。但事實並非如此。如果兩人之間有未解的心結或正處在衝突的關口,性反而可能激起對方的反感與憤怒——我這麽不開心你難道毫不在乎?——你隻知道在我這裏找開心卻不懂得關心我的感受!——你這樣麻木又自私的家夥憑什麽擁有我?——不道歉休想上我的床!
婚內的性暴力,也不僅僅隻有強迫性行為一種方式,通常男性對女性施加的情況更多,還有少部分女性性欲旺盛,經常主動上陣,當對方表示疲憊或無興趣的時候,則采用一些技巧“自己”動作,求得快感與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對男性遭受性暴力的情況卻沒有規定,實際上男性遭受女性性暴力或男性遭受其他男性性暴力的情況都有發生,總之是違悖自己意誌被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男性比女性更缺乏法律保護。西方某些國家對強奸罪認定更周全一些,比如強奸罪的直接主體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強奸罪的對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樣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強奸男子。
2013年1月全國婦聯公布報告稱,中國1/4的女性曾遭家暴,存在“婚內強奸”。1990年上海盧灣區對1800名已婚婦女的調查表明:在夫妻間的性行為中,有8.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北京的一份調查發現,43.3%被丈夫毆打的婦女緊接著遭到性暴力的摧殘。發生這樣的事情,很多女性受到了情感、心理、生理的多重傷害,報案的卻相對少得多。有可能是認為家醜不可外揚,也或者是為了維係婚姻的表麵和諧,要麽是為了給孩子完整的家庭,要麽是迫於其他壓力。伴侶之間的暴力相向一旦成為了習慣,負麵後果比想像的更加嚴重,首先是暴力傷害會逐漸升級並提高頻率,再者是家庭中的孩子無形中也被影響和傷害,第三是積怨更深刻地瓦解了關係,從而造成彼此之間更加地不尊重與情感淡漠。
婚內性的關係應當建立在彼此自願並愉悅身心的前提下,如果婚姻成了性暴力的合法擋箭牌,可想而知在體力上相對弱勢的女性可能遭受多麽嚴酷的傷害和悲慘境遇。伴侶之間有愛的前提,有些已經有婚姻的外衣,在性意願可能發生衝突的時候,要設置一個基本的紅線,當一方明確表示堅決不同意的時候,另一方有責任罷手。若強迫對方服從自己的意誌和要求,則可能破壞彼此之間的情感基礎,也可能造成性心理傷害、性陰影、性恐懼、乃至身心不良反應,嚴重的情況可能爆發更劇烈的衝突——曾經有過在暴力性侵的過程中情緒衝動傷人、殺人的案例。冷靜下來再想想,並不值得如此,犧牲了兩個人的幸福,甚至可能毀滅一個家庭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