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王廷讚及蔣全迪被解送往京城,九月十三日夜抵達京師,留京王大臣連夜提審王廷讚等。


    在層層重壓之下,王、蔣二人早已崩潰多時,哪還會再行狡辯。有問有答,隻求速死。


    王望被押至熱河之後,在與王廷讚與蔣全迪對質下,也不得不俯首認罪,承認大肆貪汙賑災款項。


    而王望的家產更證明了一切。其原籍在山西臨汾,山西巡撫雅德最後呈報查抄結果,現銀五十五萬兩,地一千九十五畝。


    兩淮鹽政圖明阿查得王望在揚州放債生息銀二十五萬兩。


    閩浙總督陳輝祖奉旨查抄王望在浙江寓所財產共得銀二十二萬兩。


    以上各處共查抄王望家產約計一百餘萬兩。


    按清巡撫俸祿加養廉銀不足二萬兩來說,要想賺足這一百餘萬兩,非五十年不吃不喝不可,而王望為官尚不足十五年,更不足以解釋這巨額不明財產的由來,隻能是貪汙所得。


    經過提審,王望的案情已是相當的明了,這個案子簡單點說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麵。


    一是將捐收監糧改為收取現銀,且開高價;


    二是虛報旱災,將按折價收取的捐監銀兩以賑災名義核銷;


    三是借收捐監糧之機,虛報建倉,實領建倉銀兩中飽私囊。


    四是王望等人借報批監生名額及添建糧倉等事收受賄賂,大發其財。


    有鑒於此,乾隆決定按許維的意見辦理,從重從速處理涉案官員,十一月初八日,降旨對主要案犯做出裁決:


    王望,身為藩司,不思潔己報效,乃於收監糧之際,竟然貪贓肥己,更公然捏報災賑肆意開銷,是其負恩藐法侵帑殃民,實為從來所未有。且該犯勒索屬員饋送銀兩,盈千累萬,實屬罪不容誅,著即處以斬刑。


    勒爾謹,於蘇四十三反叛之時,便圍剿不利,致使省城蘭州被圍,本應因貽誤戰機正法,但朝廷格外開恩,免其一死。誰料居然又於王望案中,全無察覺,形同木偶。種種昏庸貽誤罪責難逃,著加恩賜令自盡。


    王廷讚,以微末之員躍升至藩司,受恩甚重。居然在交接之時,不惟不據實參奏,且效尤作弊,其罪實不下於望。但念其守省城有功,著加恩該立決為絞監候,秋後處決。


    同月,許維會同被乾隆重新加以任用的新任陝甘總督李侍堯在蘭州將涉嫌甘省折捐冒賑及請添建倉廒一案徹底審結,並將貪汙銀數在千兩以上、依律應擬死的六十六名官犯名單奏報乾隆。


    乾隆思考再三,終究下不了將六七十名貪官一齊綁赴刑場,俱予斬首這樣的決斷。但甘省一案既已敗露,又決不能因涉嫌官員太多而不加嚴懲。經過慎重考慮,確定了辦理甘省一案不依《大清律例》處置貪汙罪的量刑法條,也不按照常規的司法程序,也就是說,乾隆出於維護國體尊嚴和個人顏麵的考慮,決定法外施仁。


    為此,乾隆皇帝特命傳諭李侍堯及許維:


    甘省私收折色冒賑婪贓一案,種種枉法營私,弊端百出,現在已將首先倡議侵冒分肥的勒爾謹、王直望、蔣全迪分別明正典刑。此案大小各員勾通侵蝕,自應按律問斬,以彰國法而警貪婪,但人數較多,如果全部予以駢誅,朕心有所不忍,自然應當按其贓私多寡來區別罪情輕重。阿桂等應將本案各犯中侵冒銀款數在二萬兩以上者,全部問擬斬決;其數在二萬兩以下者問擬斬監候;數在一萬兩以下各犯亦應問擬斬候,請旨定奪,候朕酌核罪情輕重分別辦理。至於折收冒賑各犯內如有本來得贓就多,又借添建倉廒之機侵蝕公項者,則其罪更重,即使折收冒賑得贓較少而又借建倉之機侵蝕者,亦應從重問擬,將這二項另歸一案辦理,不得籠統歸人冒賑案內,以致牽混。乾隆還要求阿桂等人將所有應行定擬案犯全部趕在本年秋審勾到以前具奏,毋致延緩。


    李、許二人立即按乾隆特為此案規定的新的量刑辦法,查明侵蝕銀數在一千兩以上的六十六名人犯中有二十人因侵蝕二萬兩以上擬斬,請旨即行正法;十三名人犯因侵蝕銀數在一刀兩以上二萬兩以下被擬斬監候,入於本年秋審情實;三十名人犯因侵蝕一萬兩以下被擬斬監候,請旨定奪;侵蝕一千兩以下的三犯被擬杖一百流三千。


    其中閔鷦元等十三犯、韋之瑗等三十犯因為既有冒賑得贓,又有請建倉廒侵蝕公項情節,應另歸一案,從重辦理。


    再加審核時,李侍堯又發現,在上述請旨即行正法各犯內,有楊德言等六犯都曾冒請建倉,但既擬斬決已無可複加;而陳韶等二犯已擬斬監候人於本年秋審情實,該犯都曾冒請建倉,浮銷銀在二千餘兩至七千餘兩不等,應從重改擬斬決,請旨即行正法;錢成均等四犯前擬斬監候秋後處決,該犯也都曾冒請建倉,浮銷銀一萬**千兩及二千餘兩不等,應從重改擬斬監候,人於本年秋審情實辦理;此外還有隻捐監生並未冒賑但卻詳請建倉之員,亦應從重定擬。


    乾隆四十六年九月十五日,乾隆通過內閣向全國臣民發出上諭,正式宣布甘肅捐監案結束,並對所涉及的官員作出判決。


    諭稱:


    “該犯等借賑恤之名為侵漁之地,實為從來所未有,朕亦不忍以此疑人。而甘省各州縣朋比侵吞,毫無忌憚,且有於捏賑開銷之外又冒請建倉,設法以肥私囊,其奇貪肆黷真是出乎意料!


    此案始於王宣望、蔣全迪等首先舞弊,勾通上下,狼狽為奸。但各州縣遇有上司押令報荒、勒索銀兩之事,原本允許其直接向部科揭發,朕可簡派大臣核查,何至數年以來各州縣視侵帑為平常之事,競無一庸中佼佼者。


    再閱各犯供詞內有將侵吞銀兩用於冬季施粥施衣及修葺廟宇工程等處,不要說該犯等欲壑難盈,必不肯以婪得贓私飾為義舉,即便地方有此等事件,各州縣捐出部分養廉惠濟貧民,亦屬職分應當,何處無之?又安能又於事後借口開銷,希圖以此減罪乎!又有稱為驛站貼補者,從來驛站就是州縣的利藪,且各省皆有驛站,誰肯破產貼補?


    現在此案判決經王大臣、科道等人複加核擬,人無異詞,此等侵帑殃民、枉法營私之吏固不能複為曲貸。


    所有案內侵冒賑銀在二萬兩以上之程棟、陸瑋、那禮善、楊德言等二十犯,又冒賑不及二萬兩而任內有侵欺建倉銀兩之陳韶等二犯,若均照擬一例予以斬決,轉與王宣望、蔣全迪等首惡罪名無以稍示區別,程棟等著加恩為應斬監候,人於本年勾到情實官犯內辦理。


    現在各省官犯已經勾決,著派刑部侍郎阿揚阿馳往甘省會同總督李侍堯傳旨曉諭,監視行刑。其侵冒銀一萬兩以上之閔鴆元等十一犯,又冒賑不及一萬兩而任內有侵欺建倉銀兩之錢成均等二十六犯,俱依擬應斬監候,統俟明年秋審情實官犯勾到時,刑部聲明請旨分別辦理。其餘擬流各犯,除夏恆一犯另有諭旨解部審訊外,俱著照所議完結。


    今酌核諸人罪情,仍不忍令其駢首受誅,就其中情節最重之程棟等二十二犯先予勾決,實因吏治民生關係重大,不得不辦之苦心。”


    同時,乾隆亦通過內閣傳諭刑部:


    前因王廷讚、楊士璣、程棟、陸瑋、那禮善、楊德言、鄭陳善等七犯侵貪不法,經降旨查明該犯等人之子,革去官職,俱發往伊犁充當苦差。今閱許維查奏各犯贓數單內,蔣重熹侵冒銀四萬七千四百兩,宋學淳侵冒銀四萬七千二百兩,又詹耀磷侵冒銀三萬四千五百六十兩,此外又開銷添建倉廒銀六千二百五l十兩;陳澍侵冒銀二萬五千三百兩,另外又開銷添建倉廒銀一萬處千四百六十兩。核其侵冒銀數均在四萬兩以上,伊等之子亦應照王廷讚等人之子一律辦理。著交刑部查明該四犯之子,如有官職者即行革去,並發往伊犁充當苦差,以示懲儆。


    十月初一,刑部侍郎阿揚阿奉旨率同司員抵達甘肅省城蘭州。初二黎明時分,阿揚阿、李侍堯、許維等人將在省城監禁的程棟等十九名人犯提出,當堂宣讀了乾隆明發上諭,以示皇上法外之仁,隨後將各犯逐加綁縛,督率司員及司道等官押赴市曹,將程棟、陸瑋等十九名人犯監視行刑處決。


    初三,距省城較遠已革職的寧夏令宋學淳與靈州牧黎珠被提解至蘭州,阿揚阿、李侍堯、許維遵旨宣示上諭,隨後將該二犯綁赴市曹正法。


    此時惟有革職高台令萬人鳳一人距省城最遠,李侍堯又委派妥員迎往,令其迅速解到。初六日,萬人鳳解至,傳旨曉諭,綁赴市曹正法。


    甘肅冒賑案終於落下幃幕,此案是清朝立國以來最大的集團性案件,甘肅的省、道、府、州、縣五級主要官員幾乎全數被網了起來,涉案官員達一百多人,貪汙金額達七八百萬兩白銀,大約相當於清廷每年財政收入的六分之一。被乾隆定性為“從來未有之奇貪異事”,最後此案最終正法者五十六犯,免死發配充軍者共四十六犯,其中一次性在北京城的菜市口就有二十餘名甘肅貪官人頭落地。


    剛查破甘肅冒賑舞弊案的大功臣許維,甚得乾隆的寵信,因功外放福建出任按察使,本以為可以暫時遠離了和,輕鬆一下,卻沒想又掉進了新結的死對頭閩浙總督陳輝祖的手心裏,誰讓許維把陳輝祖的親弟弟陳嚴祖送上了斷頭台,這不由得許維又要掀起一番波瀾以圖自保,攪得福建官場一片混像百出。。。。。。。。。。


    注:


    1、正俸與養廉:


    《一、正俸》清代的俸,祿按照身份與職司,共分八大係列。


    首先是宗室歲俸,共二十一等,最高親王歲俸銀一萬兩,米一萬鬥,然後層層遞減,到奉恩將軍歲銀一百一十兩米一百一十鬥。


    二是公主格格及額附分十四等。


    三是世爵之俸二十七等,最高一等公歲支銀七百兩,最低恩騎尉歲銀四十五兩。


    四是文職官歲俸,分十等;


    一品,歲銀180兩,米180鬥;


    二品,歲銀155兩,米155鬥;


    三品,歲銀130兩,米130鬥;


    四品,歲銀105兩,米105鬥;


    五品,歲銀80兩,米80鬥;


    六品,歲銀60兩,米60鬥;


    七品,歲銀45兩,米45鬥;


    八品,歲銀40兩,米40鬥;


    九品,歲銀33兩,米33鬥;


    未入流及從九品,歲銀31兩,米31鬥。


    五是八旗武官俸。


    六是綠銀武職官俸。


    七是外藩夢古俸祿,分九等,最高的是汗,歲銀二千五百兩,緞四十匹,然後遞減至紮薩克一等台吉,支銀一百兩,緞四匹。


    八是迴爵之俸,共六等,最高是郡王職銜貝勒,歲支一年比一年八百兩,最低四等台吉四十兩。


    《二、養廉銀》。有清官員的俸銀,應該說是非常低下的,甚至還不如給俸不豐的明朝,這就直接導致各地方官為應付地方開支或維持生活,開始征收耗羨銀,或無節製收取規禮銀。這些即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也無益於吏治。所以雍正朝開始,在確定耗羨比例,推行耗羨歸公的基礎上,決定實行養廉銀製度,就是抽出耗羨銀的一部分,發給各級官員,以為養廉之用。


    養廉銀是作為一種補貼正俸不足的附加銀出現的,但他的數額卻高出正俸數十倍。養廉銀發放的重點是地方行政長官,京官卻無養廉銀,隻有雙俸祿。現根據光緒《清會典事例》,將地方官員的養廉銀列舉如下:


    總督,13000---20000兩


    巡撫,10000---15000兩


    布政使,5000-9000兩


    按察使,3000---8500兩


    道員,1500-----6000兩


    知府,2000-----5000兩


    知州,500------2000兩


    知縣,400------2000兩


    又河道總督6000兩,管河道員4000兩,漕運總督9500兩,鹽運使5000兩,鹽法道4000兩。


    蔣全迪:安徽歆縣人,由捐納任皋蘭縣知縣,後提升肅州知州。三十八年捐升知府。三十九年甘肅奏請開捐後,時任布政使的王望即把蔣全迪奏請調任蘭州府知府。四十五年因貪汙罪被處死。


    捐官製度:清朝除了正常的官吏任免製度外,還實行捐官製度,又叫捐納,即用錢買官。順治初,士子可以“納粟入監”,即輸銀捐納“監生”在國子監學習,但是不能得官。後來被革職的官員交納錢糧就可以官複原職。康熙十三年因平定三藩叛亂,在所謂“搜集異途人才,以補科目所不足”的名義下,實行捐納製度以補軍費的不足,結果三年內收入白銀二百萬兩,捐納的知縣達五百餘人。康熙為防止捐官濫用職權,曾規定捐納官到任三年,“稱職者具題開轉,不稱職者題參”,但並未真正執行。雍正時,除道府不準捐納,以下各官均可捐納,並擴大到武職。乾隆時,文官可以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以捐至遊擊,貢生、監生也可以用錢捐得。清朝在戶部之下設有“捐納房”,是專門的“賣官鬻爵”機構。


    4、閔鶚元:字少儀,浙江歸安人。乾隆十年進士,授刑部主事。再遷郎中,督山東學政。二十七年,自學政授山東按察使,調安徽。遷湖北布政使,調廣西、江寧。四十一年,遷安徽巡撫。


    四十五年,調江蘇。四十六年,甘肅布政使王望坐偽災冒賑得罪,事連鶚元弟同知元。上責鶚元隱忍瞻徇,知其事而不舉,降三品頂戴,停廉俸。四十八年,還原品頂戴,支廉俸如故。五十五年,高郵巡檢陳倚道察知書吏偽印重徵,知州吳置不問;牒上,鶚元亦置不問,揭報戶部。上谘鶚元,鶚元猶庇不以實陳,乃遣尚書慶桂、侍郎王昶按治;責鶚元欺罔,奪官,逮鶚元等下刑部治罪。巡撫福崧劾鶚元得句容知縣王光陛牒發糧書侵挪錢糧,但令江寧府察。上責鶚元玩視民瘼,徇情法,命置重典。獄具,擬斬立決,命改監候。五十六年,釋還裏。嘉慶二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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