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章 大清朝改元、陳烈婦傳
穿越必備:白話明季北略那點事 作者:明溪漱石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大清朝改元
這一年,大清朝改元為崇德元年,對應崇禎丙子年(公元1636年),即後金的天聰十年,同時也是明朝的崇禎九年。
陳烈婦傳
烈婦陳氏,吳江沙港人,陳姓在當地是個大姓。她嫁給了張士柏,但不幸的是,張士柏早逝並且家境貧困。張士柏的哥哥張士鬆平日裏品行不端。村裏有個名叫徐洪的地主,聽說陳氏名聲賢良,便謀劃將她納為妾室,並且已經與陳氏丈夫的兄長達成了協議。徐洪擔心陳氏不肯從命,於是賄賂了陳家的鄰居老嫗,找了個借口讓她在陳家留宿,充當內應。徐洪率領數十人在夜裏襲擊陳家,將陳氏強行帶走。陳氏被抓走後,一心求死,但未能如願。被帶到徐洪家後,她更是拚命求死,但徐洪也無計可施。徐洪威脅陳氏說,如果她不答應做妾,就將她嫁給自己的傭人張程。張程是徐洪家的一個奴仆。陳氏整夜哭泣不止,直至天明。
徐洪的一位熟人注意到徐家異常繁忙,便前去看望,聽到陳氏淒厲的哭喊聲,心生不忍,上前查看,才發現她是自己的親戚。於是,這位熟人將陳氏救出並送迴她父親那裏。陳氏告訴父親,她的夫兄因貪圖徐洪的財物而同意這樁婚事,而徐洪無論如何也不會放過她。陳氏向縣衙控告此事,但由於有人在中間幹預,縣令誤判陳氏與張程有染,相處三日後因嫌棄貧窮而逃迴家中,並對其手部施以肉刑(拶指),還將她關進了監獄,同時勒令陳氏的父親賠償徐洪所謂的“損失”。陳氏說:“我已經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而且他們還誣陷我,如果不繼續申訴,我的冤屈就無法昭雪。”
恰好此時,巡按禦史路振飛來到鬆江地區巡視,陳氏和父親便趕往鬆江向禦史申訴。禦史仔細查閱了案件資料,反複追問詳情,發現此案處理不當,不予認可。陳氏突然伏地,禦史命她起身,但她沒有反應。禦史感到奇怪,上前查看,隻見陳氏已用刀割喉自殺,雙手緊握刀柄,已無力迴天。禦史大驚,急忙召來醫生,但陳氏已無法挽救。陳氏死後,人們發現她的衣服都已縫補整齊,所有破損的地方都被細心修補,並緊緊包裹住,牢固到無法移動(陳氏此舉是為了表明自己的貞潔未受侵犯)。禦史為陳氏拿出十兩銀子作為喪葬費用,並下令逮捕徐洪、張士鬆等人,最終將他們處死在法場。
鬆江的給事中許譽卿公開寫信給禦史,為陳氏的冤死大聲疾唿,信件上寫到:這件事迅速流傳開來,甚至到達了京城。他在信中還提到,在禦史台下,竟然發生了年輕的烈婦自刎的慘劇,為何朝廷還沒有聽說此事。於是,禦史將此案詳情上奏朝廷,揭露縣令的罪狀。一個月內,縣令就在郡城的船上暴斃。而徐洪、張士鬆一夥漏網之魚的,據說也被雷電擊斃。
許譽卿書信道:“日前在蘇州,我還沒來得及前往拜訪您,就已經有幸承蒙您的禮遇和關照,卻又因我的疏忽未能及時迎接,實在愧疚萬分。自從您巡查各地以來,三吳一帶的貪墨官員們都表現出畏懼乃至辭職的趨勢,我對您的敬佩之情無以言表。昨天我聽說吳江發生的烈婦之事最為悲慘,那位烈婦精心縫補衣物,佩戴短刀,寧願死也不肯蒙受恥辱,可以比肩那些從容赴死的壯士,她的舉動堪稱聖賢之舉,即便是英雄豪傑也難以做到,更何況她隻是一個閨閣女子!設想國家能有幾位這樣的烈婦,還有什麽事情不能成就呢?又何愁小人禍亂朝綱,敵人在外挑釁呢!
然而,聽說審理此案的官員杜法徇私舞弊,誣陷烈婦有奸情,對她進行人格侮辱,致使貞烈之氣遭受極大挫敗,烈婦隻好在自家門前一席之地自刎以明誌。唉!世間未曾有過為國難而死的貪官,卻有為維護貞節而死的女子!這種罕見的冤屈,如同六月飛霜、三年不下雨的奇異天變,如今再次上演。這件事關係到社會風氣和道德節操,而那些公然徇私枉法、無所顧忌的官員和請托之人,即便按照清國的法律也應當嚴懲,估計您一定會盡快上奏朝廷。您昔日以公正清明的風采治理政務,如今肯定更會彰顯執法如山的威嚴。我說這些話也是多餘,隻是擔心那些狡猾的貪官汙吏會采用各種手段逃脫法網,僅僅以烈婦的夫兄頂罪草草結案,那麽烈婦的冤屈就無法昭雪,貪官得逞,這就辜負了您激濁揚清的深意。
此事已在民間廣為傳播,不脛而走,倘若不加以揭發或讓此事流傳至京城,恐怕會讓人誤以為在您這樣的清正官員治下,怎會出現無辜少婦自刎這樣的冤情。我雖然不才,選擇了閉門反省自己的過錯,不願意過多評論是非,但心中充滿公義憤慨,無法抑製,因此冒昧地寫下此信,懇請您詳加審查裁斷。”
譯者注:1.公元1636年,皇太極改後金國號為“清”。
2.原文中的“祖台”,是對高級官員或長輩的尊稱的敬稱。讞者,指司法官員。徇囑,指徇私枉法。
這一年,大清朝改元為崇德元年,對應崇禎丙子年(公元1636年),即後金的天聰十年,同時也是明朝的崇禎九年。
陳烈婦傳
烈婦陳氏,吳江沙港人,陳姓在當地是個大姓。她嫁給了張士柏,但不幸的是,張士柏早逝並且家境貧困。張士柏的哥哥張士鬆平日裏品行不端。村裏有個名叫徐洪的地主,聽說陳氏名聲賢良,便謀劃將她納為妾室,並且已經與陳氏丈夫的兄長達成了協議。徐洪擔心陳氏不肯從命,於是賄賂了陳家的鄰居老嫗,找了個借口讓她在陳家留宿,充當內應。徐洪率領數十人在夜裏襲擊陳家,將陳氏強行帶走。陳氏被抓走後,一心求死,但未能如願。被帶到徐洪家後,她更是拚命求死,但徐洪也無計可施。徐洪威脅陳氏說,如果她不答應做妾,就將她嫁給自己的傭人張程。張程是徐洪家的一個奴仆。陳氏整夜哭泣不止,直至天明。
徐洪的一位熟人注意到徐家異常繁忙,便前去看望,聽到陳氏淒厲的哭喊聲,心生不忍,上前查看,才發現她是自己的親戚。於是,這位熟人將陳氏救出並送迴她父親那裏。陳氏告訴父親,她的夫兄因貪圖徐洪的財物而同意這樁婚事,而徐洪無論如何也不會放過她。陳氏向縣衙控告此事,但由於有人在中間幹預,縣令誤判陳氏與張程有染,相處三日後因嫌棄貧窮而逃迴家中,並對其手部施以肉刑(拶指),還將她關進了監獄,同時勒令陳氏的父親賠償徐洪所謂的“損失”。陳氏說:“我已經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而且他們還誣陷我,如果不繼續申訴,我的冤屈就無法昭雪。”
恰好此時,巡按禦史路振飛來到鬆江地區巡視,陳氏和父親便趕往鬆江向禦史申訴。禦史仔細查閱了案件資料,反複追問詳情,發現此案處理不當,不予認可。陳氏突然伏地,禦史命她起身,但她沒有反應。禦史感到奇怪,上前查看,隻見陳氏已用刀割喉自殺,雙手緊握刀柄,已無力迴天。禦史大驚,急忙召來醫生,但陳氏已無法挽救。陳氏死後,人們發現她的衣服都已縫補整齊,所有破損的地方都被細心修補,並緊緊包裹住,牢固到無法移動(陳氏此舉是為了表明自己的貞潔未受侵犯)。禦史為陳氏拿出十兩銀子作為喪葬費用,並下令逮捕徐洪、張士鬆等人,最終將他們處死在法場。
鬆江的給事中許譽卿公開寫信給禦史,為陳氏的冤死大聲疾唿,信件上寫到:這件事迅速流傳開來,甚至到達了京城。他在信中還提到,在禦史台下,竟然發生了年輕的烈婦自刎的慘劇,為何朝廷還沒有聽說此事。於是,禦史將此案詳情上奏朝廷,揭露縣令的罪狀。一個月內,縣令就在郡城的船上暴斃。而徐洪、張士鬆一夥漏網之魚的,據說也被雷電擊斃。
許譽卿書信道:“日前在蘇州,我還沒來得及前往拜訪您,就已經有幸承蒙您的禮遇和關照,卻又因我的疏忽未能及時迎接,實在愧疚萬分。自從您巡查各地以來,三吳一帶的貪墨官員們都表現出畏懼乃至辭職的趨勢,我對您的敬佩之情無以言表。昨天我聽說吳江發生的烈婦之事最為悲慘,那位烈婦精心縫補衣物,佩戴短刀,寧願死也不肯蒙受恥辱,可以比肩那些從容赴死的壯士,她的舉動堪稱聖賢之舉,即便是英雄豪傑也難以做到,更何況她隻是一個閨閣女子!設想國家能有幾位這樣的烈婦,還有什麽事情不能成就呢?又何愁小人禍亂朝綱,敵人在外挑釁呢!
然而,聽說審理此案的官員杜法徇私舞弊,誣陷烈婦有奸情,對她進行人格侮辱,致使貞烈之氣遭受極大挫敗,烈婦隻好在自家門前一席之地自刎以明誌。唉!世間未曾有過為國難而死的貪官,卻有為維護貞節而死的女子!這種罕見的冤屈,如同六月飛霜、三年不下雨的奇異天變,如今再次上演。這件事關係到社會風氣和道德節操,而那些公然徇私枉法、無所顧忌的官員和請托之人,即便按照清國的法律也應當嚴懲,估計您一定會盡快上奏朝廷。您昔日以公正清明的風采治理政務,如今肯定更會彰顯執法如山的威嚴。我說這些話也是多餘,隻是擔心那些狡猾的貪官汙吏會采用各種手段逃脫法網,僅僅以烈婦的夫兄頂罪草草結案,那麽烈婦的冤屈就無法昭雪,貪官得逞,這就辜負了您激濁揚清的深意。
此事已在民間廣為傳播,不脛而走,倘若不加以揭發或讓此事流傳至京城,恐怕會讓人誤以為在您這樣的清正官員治下,怎會出現無辜少婦自刎這樣的冤情。我雖然不才,選擇了閉門反省自己的過錯,不願意過多評論是非,但心中充滿公義憤慨,無法抑製,因此冒昧地寫下此信,懇請您詳加審查裁斷。”
譯者注:1.公元1636年,皇太極改後金國號為“清”。
2.原文中的“祖台”,是對高級官員或長輩的尊稱的敬稱。讞者,指司法官員。徇囑,指徇私枉法。